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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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已在首次審訊的「裁決理由書 [2] 」交代了控方的案情,故不在此贅。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71/2016[2020] HKDC 2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1/2016

[2020] HKDC 2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7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志光 (第一被告人)
  徐英權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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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20年4月28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明裕律師行之程明裕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何偉健大律師、曾鴻玲大律師,由蘇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 [1] 至 [2] 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而使用或授權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 (Wilfully with intent to assist another person to evade tax, made use of a fraud, art or contrivance or authorized the use of such fraud, art or contrivance)

理由書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2項「逃稅[1]」罪, 審訊後罪成。

2.本席已在首次審訊的「裁決理由書[2]」交代了控方的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兩位被告人均是泛太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泛太」)的股東暨董事。「泛太」在本港經營地產代理業務。

4.於涉案的課稅年度,「泛太」向稅務局(下稱「稅局」)呈交文件作報稅用途(包括經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表、利得稅報稅表、表格IR56M「支付酬金給僱員以外人士通知書」等)。

5.稅局調查後發現,「泛太」呈交的IR56M表格上提及的某些收款人(下統稱「鬼工」),並沒有替「泛太」工作或向該公司提供服務;亦沒有收過「泛太」任何報酬。換言之,「泛太」向稅局申報的開支包含了聲稱支付給「鬼工」的各類別款項。稅局認為,兩位被告人刻意誇大了「泛太」的開支,從而減少了其可評稅利潤。

求情

第一被告

6.他現年53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程律師告知法庭,第一被告人在本地土生土長,從事地產代理業務多年。求情時,程律師陳詞,因為本案的刑事紀錄,第一被告人將無法續領他的地產代理牌照,生計頓失。為了本案,第一被告人初時需靠舉債來支付律師費用。但禍不單行,委託了假律師行,遭騙去40萬元。程律師指,兩項控罪共涉及的稅款約35,000元,並非大的金額。關於第一被告人的收入,疫情前,每月約20,000元;妻子和成年女兒亦分別月入20,000元及10,000元。疫症爆發後,整個家庭是零收入。

第二被告人

7.他現年59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何大律師告知法庭,第二被告人自1992年從事地產代理業務。求情時,何大律師陳詞,因為本案的刑事紀錄,第二被告人從此無法續領他的地產代理牌照。何大律師指,由於暴動及疫情,第二被告人的收入大減,現時月入只有約10,000元。何大律師指,稅局於2013年搜查「泛太」的辦公室,揭開了本案的序幕;至今已困擾了第二被告人7年。而因為本案,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多年生意夥伴關係亦告決裂。第二被告人的妻子亦因為本案與第二被告人離婚。第二被告人的19歲女兒現就讀大學二年級,她不幸患有專注力不足症 (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

判刑

8.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浩泰 HCMA 757/2015案的判詞這樣說[3]:「……蓄意的逃稅行為應判處即時監禁及加上其他金錢上的懲罰。當然,如有特殊情況,法官可以考慮緩刑,但慣性地判處緩刑會是原則上的錯誤……」本席認為,湯法官引述上訴庭的判刑原則[4]具指導性。

9.為了協助法庭,陳高級檢控官呈交了由2009/10年度至今的「逃稅」罪行判刑明細表。本席發現,即使是裁判法院的案件,即時監禁的刑罰也佔大多數。

10.本案的「逃稅」罪行涉及兩個稅務年度;「泛太」誇大了其開支共199,000元[5];兩項控罪共涉及的稅款是34,826元[6]。就金額而言,委實不算嚴重。不過,利用低收入或根本沒有收入的「鬼工」來誇大公司的開支,無疑令相關逃稅行為難於識破,亦增加了稅局調查的難度。本席認為,這是處心積慮、有計劃的逃稅行為,即時監禁在所難免。本席沒有忽略各被告人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及感化官的評語,唯緩刑、社會服務令等刑罰在本案並不恰當。

11.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本擁大好事業。為了規避稅款,令生意、友情、家庭毀於一旦,更失去了賴以謀生的專業資格,實在可惜。每當判處奉公守法、從未失去自由的市民即時監禁,本席總感到為難和不好受。每趟均反覆思量,多久才是恰當的刑期。

12.考慮了犯案手法、涉及稅款金額、犯案時段長短等因素,本席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應為9星期監禁[7]。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

13.關於案件的「延誤」,陳高級檢控官呈交了關於本案的敘事表 (Chronology)。

14.2013年4月末,稅局搜查「泛太」的辦公室。2016年10月中,控方正式起訴兩位被告人。

15.本案於2017年6月至7月審訊。同年9月初,本席裁定,兩位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控罪一和二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16.2018年8月末,控方向本席及辯方呈交案件呈述的第一稿[8]。經本席及控、辯雙方數度修改,本席於2018年11月中簽署了案件呈述的最終版本。

17.2019年6月末,上訴庭撤銷了控罪一和二的無罪裁決,並下令將本案發還本席繼續審理。案件遂安排於2019年11月26日續審。本案原定2020年2月20日宣判。因疫情關係,法庭自1月29日停止運作,故順延至4月7日宣讀裁決理由。

18.關於由搜查「泛太」的辦公室至正式起訴兩位被告人歷時約3年半,陳高級檢控官解釋,調查其間,稅局邀請了53名「鬼工」會面,並替其中23人錄取證人供詞。稅局亦邀請了38位物業交易的業主∕買家∕租客會面,並替其中17人錄取證人供詞。此外,稅局人員需閱讀及研究大量會計文件,並一直要求「泛太」提供更多資料。

19.關於花了接近1年來撰寫案件呈述的第一稿,陳高級檢控官解釋,由於她沒有參與審訊,故需時閱讀及研究整個審訊(為期12天)的謄本。

20.本席認為,控方花了3年半來調查及1年來撰寫案件呈述的初稿,實屬不必要的延誤,日後須改善工作效率。本席明白,兩位被告人及其家人過往7年所承受的困擾。因此,本席給予2星期的扣減,刑期減至7星期。

21.今天,程律師和何大律師表示,兩位被告人願意平均分擔兩項控罪所欠的稅款及附加費用;各人的事務律師已將相關支票送交控方。陳高級檢控官表示,就欠下的稅款而言,這與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作出的賠償有別,兩位被告人的支票也許來得太晚。但本席認為,願意並有能力支付,無論如何也對被告人有利。為此,本席再給予1星期的扣減,刑期減至6星期。此外,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

22.何大律師陳詞,第一被告人才是始作俑者,第二被告人的判刑應較他輕。本席認為,假設第二被告人的證言屬實,他的信念也是減少自己的可評稅收入,其意圖無疑是逃稅。即使方法是第一被告人提議,並不會減輕第二被告人的刑責。

2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每位被告人每項控罪6星期監禁。

24.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和二的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每人的總刑期是6星期。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1)(g) 條。

[2] 日期:2017年9月7日。

[3] 第18段。

[4] 見Attorney General v Ma Lai-wu and Others [1987] HKLR 744案,第747頁D段 "…each of those cases emphasized the principle that the course which should be taken by a court where there is deliberate and fraudulent evasion of tax is one of immediate imprisonment which may be coupled with a fine and a penalty."

[5] 控罪一:99,700元;控罪二:99,300元。

[6] 控罪一:17,448元;控罪二:17,378元。

[7] 考慮了兩位被告人的經濟能力,本席不打算根據第112章第82(1A) 條判處他們任何罰款。

[8] 法庭分別於2018年2月、5月、7月致函控方,催促呈交案件呈述的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