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足 對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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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2018及 [2020] HKCA 328 CACV 28/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 2018 年第 28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3 年第 81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ACV 35/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 2018 年第 35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3 年第 81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12019年10月28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1.2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19年11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1.3第二被告人通知本庭不會參與原告人的申請。 1.4原告人於2019年11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後一直違反《實務指示2.1》,不斷在沒有法庭批准下存檔多份誓詞及夾附大量文件和附件。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歐陽浩榮於2019年12月6日頒發指示,說明法庭將不會考慮他違反指示存檔的誓詞。 1.5原告人並未理會2019年12月6日的指示,繼續違反《實務指示2.1》,不斷存檔多份誓詞及夾附大量文件和附件。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歐陽浩榮再次在2020年1月21日頒發指示,重複法庭2019年12月6日的指示及清楚指出法庭不會閱讀他違反《實務指示2.1》下存檔的多份誓詞。 1.6原告人在2020年3月9日分別在CACV 28/2018及CACV 35/2018存檔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 1.7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於2020年4月14日作出指示,指出原告人不顧法庭指示,繼續存檔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夾附的文件。法庭將不會閱讀原告人的夾附文件。 1.8原告人在2020年5月7日在CACV 28/2018存檔第三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及誓詞連附件約14頁,以及在2020 年5月12日在CACV 35/2018存檔第三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及誓詞連附件約5頁 。有見原告人繼續違反《實務指示2.1》下存檔誓詞連附件,法庭將不會考慮這些文件。 1.9直至2020年5月12日,原告人總共於法庭存檔17份誓詞,夾附大量附件,其中一份更達約155頁附件之多。 1.10本庭現在書面處理原告人的申請。本庭只會考慮他提交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19年12月27日提交的書面陳詞。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自行填寫聆訊日期。這些日期是未經法庭登記處批准的。 II. 原告人「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的內容 2.1原告人2019年11月21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簡述如下:
2.2原告人書面陳詞的內容簡述如下:
2.3原告人2020年3月9日於CACV 28/2018存檔的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簡述如下:
2.4原告人2020年3月9日於CACV 35/2018存檔的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簡述如下:
2.5原告人2020年5月7日於CACV 28/2018存檔的第三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簡述如下:
2.6原告人2020年5月12日於CACV 35/2018存檔的第三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亦只是重複已存檔法庭的有關文件之內容。在原告人不斷違反《實務指示2.1》的前提下,本庭不會處理當中事宜。 III. 原則 3.1《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3.2原告人必須證明他所擬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3.3原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和書面陳詞只是重申他的立場,舊事重提,完全未能顯示他的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的問題。 3.4《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原告人未能顯示他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 3.5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3.6本庭同意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各項案件管理指示。 3.7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3.8由於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庭不就本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被告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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