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洪 訴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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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20年5月8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並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2)(a)(ii)及(iii) 條規則的規定,述明或識辨「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描述」或「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在表格 86中,申請人甚至乎沒有述明「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HCAL 851/2020[2020] HKCFI 78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851/2020

[2020] HKCFI 7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梁志洪  
   
建議答辯人 香港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20年5月20日

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20年5月8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並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2)(a)(ii)及(iii) 條規則的規定,述明或識辨「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描述」或「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在表格 86中,申請人甚至乎沒有述明「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

2.《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2)(a)(ii)及(iii) 條規則的規定是必須遵從的。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尋求的濟助及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基於這一原因,法庭已經有足夠的理由駁回本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3.在日期為2020年5月8日的非宗教式誓詞送中,申請人只是說:

「因政府之限聚令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群組聚集) 規例》與基本法第三章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

根據基本法第一章十一條限聚令乃屬違法違憲,故此申請司法覆核。」

4.申請人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

5.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定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6.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定明: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7.基本法第27條及第28條以上所提及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不是絕對的。本席認為,透過「相稱性分析」的程序,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羣組聚集) 規例》(以下簡稱「限聚令」) 所局限該等權利的限制 (即是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士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多於8人[1]的羣組聚集[2]) 是可容許的。理由是:

(1)  限聚令追求合法的目的,即公共衛生及安全;

(2)  限聚令與該目的有合理關連;

(3)  限聚令並不屬於「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

(4)  從限聚令所獲得的社會利益,與侵犯私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並不導致有關個人承受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8.總括而言,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1] 根據2020年第59號法律公告。

[2] 附表1所指明的豁免羣組聚集及根據第5(1) 條獲准許的羣組聚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