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旺建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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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2年4月6日存檔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關乎香港法例第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配戴口罩)規例》(下稱「配戴口罩規例」)及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下稱「禁止聚集規例」)(統稱「該兩項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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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82/2022 [2022] HKCFI 17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82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於2022年4月6日存檔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關乎香港法例第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配戴口罩)規例》(下稱「配戴口罩規例」)及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下稱「禁止聚集規例」)(統稱「該兩項規例」)。 2.然而,申請人未有按照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條的規定[1],在表格86中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第3(2)(a)(iii)條規則的規定屬強制性,單就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規定,法庭足以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見 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339H-340H)。本席強調,為申請人識辨司法覆核的理由並非法庭的職責,申請人在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中表示「希望法官給予許可讓(其)有機會服務香港市民」亦不構成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理由。 3.原訟法庭於該兩項規例生效初期已審理並駁回針對該兩項規例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見 梁志洪訴香港政府 [2020] HKCFI 789 就禁止聚集規例的判詞及 Haider Ali v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2020] HKCFI 2611 就配戴口罩規例的判詞)。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在判詞中重申,第3(2)(a)(iii)條規則的規定必須遵從(見梁志洪案件判詞的第2段及Haider案件判詞的第6段)。 4.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有足夠理由駁回本宗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5.此外,為完整起見,法庭指出配戴口罩規例已於2020年7月15日起實施,禁止聚集規例的實施日期更早於2020年3月29日。本宗挑戰上述規例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已嚴重逾時。申請人並沒有申請延長時限,亦沒有就延誤作出任何解釋。本席認為獨立考慮這一原因,亦足以使法庭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 6.儘管申請人未有就針對該兩項規例作出違憲的指稱,本席認為任何針對該兩項規例違憲的指稱(如有的話)均亳無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已在梁志洪案件判詞的第7段及Haider案件判詞的第9段清楚指出該兩項規例已通過相稱性的驗證準則,因此該兩項規例對受保障權利的限制(如有的話)是可容許的。 7.由此可見,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完全缺乏任何可供爭辯的理據,亦無實際的勝訴機會。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2年6月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 CALL-1 [1] 《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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