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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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條《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下稱「該條例」)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違反該條例第11(1)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11月29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海關入境大堂A內,並非按照該條例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即49.9公斤賽加羚羊角(賽加羚羊物種)。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7/2020[2020] HKDC 39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7/2020

[2020] HKDC 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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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肖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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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20年6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許珉諾,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雨康律師行的傅雨康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1(1) of Cap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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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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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條《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下稱「該條例」)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違反該條例第11(1)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11月29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海關入境大堂A內,並非按照該條例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即49.9公斤賽加羚羊角(賽加羚羊物種)。

案情

2.案發當天早上約10時33分,一名高級關員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A的「毋須申報」通道截停被告人,被告人當時手推著載有兩件行李的行李車。其後,另一名關員檢查被告人的行李時,發現懷疑賽加羚羊角(下稱「涉案標本」),於是查問被告人。被告人聲稱涉案標本是「羊角」,但未能提供任何進口標本的准許證、許可證或證明書。

3.其後,漁農自然護理署的二級農林督察方志軒先生檢驗涉案標本,發現是224隻動物角,重約49.9公斤。涉案標本隨後被送往作進一步檢驗,漁護署的瀕危物種保護主任黃金欣博士給了以下的專家意見:

(1) 涉案標本是該條例的附錄II所列的賽加羚羊物種的角;

(2) 涉案標本包含49.9公斤賽加羚羊角,估值約為719,000元至1,188,000元;

(3) 賽加羚羊物種自1995年起已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該公約」)的附錄II,即賽加羚羊物種未必瀕臨絶種,但相關的貿易必須受到管制,以竭止各種不符物種生存的使用方式;

(4) 過往30年,賽加羚羊物種的種群數目已急劇下降超過80%;

(5) 種群數目急劇下降是因為棲息地變差、基建設施造成遷徙障礙、氣候轉變,以及非法捕獵雄性賽加羚羊取得羊角,而影響了這物種的性別比率;及

(6) 賽加羚羊物種自2002年起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級別。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50歲,為內地居民,教育程度至初中,報稱曾任職售貨員及地盤工人,被捕前月入約三千元人民幣。他已離婚,育他有一名9歲的兒子,其母親則年約80歲。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人離婚後,因為於2019年10月被公司辭去了他任職多年的地盤工作,為幫補家計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而由於他是家庭經濟支柱,現時其家人需要依靠親戚的幫補。

5.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是經由朋友安排及介紹,先乘坐飛機前往莫斯科,然後把涉案標本帶來香港,並因此而獲得二千元人民幣的報酬。

6.被告人於最早時間表示認罪,由於對香港法例的無知,亦因為希望幫屋企人賺些錢才鋌而走險,被告人對自己今次犯案感到很自責及內疚,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7.此外,被告人亦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細閱。被告人希望法庭了解他就今次事件已經十分懊悔,因為自己收入不多才犯下這樣愚蠢的錯誤,他希望能夠早日回家,繼續照顧自己的母親及兒子。辯方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了一些與本案相似的案例。

判刑的考慮

8.本案的控罪的最高刑罰,已於2018年5月由最高的1年監禁提升至7年監禁,這明確反映了有關罪行的嚴重性,以及立法機關打擊有關罪行的決心。上訴庭就本案的控罪沒有頒下一些實質的量刑指引,但在過往一些案例中,例如HKSAR v Xie Jinbin[1]案及HKSAR v Wang Quanwen[2]案,曾經提過一些判刑的考慮因素。

9.上述兩宗案例均涉及瀕危的植物土沉香,雖然所涉及的物種與本案的不一樣,但上訴庭在這兩案中指出了法庭在處理這類型罪行時的一些判刑考慮因素。兩案均提到,判刑的重點在於保護瀕危物種,不論是植物抑或動物,同時亦要阻嚇其他人干犯這類罪行。因此,法庭要防止的,不單是這些盜竊或捕殺的行為,最重要是要防止這些受保護的瀕危動植物免受無法修補的傷害。

10.上述兩宗上訴庭案例,同樣涉及附錄II的物種的標本。而在Xie Jinbin案中,上訴庭指出,判刑時法庭應該集中保護瀕危的物種,而並非只著重該些被撿獲的標本的價值。判刑時,法庭要考慮的因素如下:

(1) 被告人對取得涉案物種造成的傷害;

(2) 被告人賺取利潤的犯案動機;

(3) 被告人犯案的手法;及

(4) 罪行的嚴重性(包括例如該些物種的瀕危程度、所涉及的物種的數目及價值等)。

11.此外,本席亦考慮了控辯雙方向法庭呈上的案例,以及一些新近的區域法院就有關罪行的判刑案例。雖然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對本席沒有約束性,但仍然有一定的參考作用。當然,就個別的判刑,法庭需要考慮每宗案件各自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這些就附錄II的物種的判刑案例,量刑起點由9至21個月監禁不等。

12.本席考慮了本案中涉案的物種及被告人的進出口運送行為。根據被告人的說法,他是先前往另一個地方取得涉案標本,然後再進口香港。在被告人同意的案情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作出涉及捕擸賽加羚羊物種的行為,或任何集團式的經營,被告人亦不是一名集團首領。

13.當然,不論該些物種是被擸𣪩的或是被飼養的,被取得後往往被運送到其他地方圖利。若要達致這目的,被告人運送或進出口的行為,實在是這類罪行中缺一不可的一環。然而,比起犯罪集團的首領或該些物種的擸捕者,被告人的罪責當然較輕。

14.正如剛才指出,從案情上及在辯方律師向法庭作出的陳詞中,被告人的行為是有某程度上的預謀及牽涉國際犯罪的元素。當然,本席亦考慮了涉案標本的物種,是在附錄II內被列為極危級別。另外,有關的49.9公斤羚羊角的市值可達719,000元至1,188,000元。

15.本席亦留意到,賽加羚羊物種已被列入該公約的附錄II內,即雖然未至於瀕危絕種,但在過往30年,其種群數目急劇下降超過80%,即已經屬於極危級別。

16.無論如何,考慮有關因素及案例,以及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30個月監禁。由於被告人於最早的時間認罪,表現出悔意,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他的最終判刑下調至20個月監禁。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11] 2 HKLRD 631

[2] CACC 263/2014,未經編纂,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