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柱坤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3/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November 2019.

1. 被告人承認一項沒有許可證而企圖出口附例II物種及附例III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1] ,以及另外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673/2019[2019] HKDC 15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3/2019

[2019] HKDC 1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7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柱坤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昶生大律師,由高覺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沒有可許證而企圖出口附錄II物種及附錄III物種的標本(Attempting to export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and Appendix III species without licence)
[2] 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Attempting to export unmanifested cargo)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沒有許可證而企圖出口附例II物種及附例III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1] ,以及另外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 。

案情撮要

2.2018年9月27日下午,香港海關在文錦渡管制站截停了被告人所駕駛的一輛貨車,在被告人其後所提交的艙單上,申報了運往內地的貨物,只是271箱的合成電路。經檢查後,關員發現其中有三個紙皮箱裡載有共881隻活蜥蝪、39隻活龜及36條活蛇,全部都是未列艙單的貨物。

3.經警誡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只是幫朋友“阿富”運送這些物種到內地,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他亦沒有該阿富的聯絡方法,他並不知道這些物種是瀕危物種。

涉案物種的瀕危情況

4.涉案的877隻美洲鬣蜥、一隻百色閉殼龜及20隻鑽紋龜,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II,即目前不一定有絕種的威脅,但如果不嚴格管制的話,是絕對有機會絕種。而18隻金龜,亦於2005年被列入了這公約的附錄III,即需要其他國家合作,才可以杜絕非持續性及非法的採捕。

5.市值的估計方面,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黃金欣認為,877隻幼年美洲鬣蜥的市值估價約為68,000至138,000元;一隻百色閉殼龜的市值約為62,780元;20隻淡水龜(鑽紋龜)的市值約為23,000元,而18隻的幼年金龜的市值約為18,000元。

6.辯方大律師向法庭指出,他不反對法庭考慮上述黃主任的有關意見,但認為那只是黃主任從網上所搜集的資料。而辯方亦告知法庭,被告人所知道有關物種的價值,是遠低於這價值,希望法庭於判刑時作出有關考慮。

求情

7.被告人現年65歲,已婚,育有兩名已成年的女兒,一名是18歲,另一名是28歲。大女兒尚有一年便在中醫學院畢業,小女兒現時正在知專設計學院修讀一些設計課程,有望晉升大學修讀學士課程。被告人的學歷至小學程度,過往有九次刑事紀錄,全與本案不類同,最後一次亦已是33年前的事。被告人自成家立室後,已經決心改過自新,一直以家庭為重,十多年來為貨車司機,太太亦有工作,月入一萬多元。

8.從女兒的求情信可見,被告人一直都是一位十分愛護子女的父親,亦是一名盡責的丈夫,從信中可見兩位女兒十分尊敬被告人。被告人自2005年已確診患有第三期肺癌,進行了電療及化療,近年亦被坐骨直腸膿瘡所困擾,經常要到醫院抽膿。最近四個月,被告人接受了醫生的建議,裝上了引膿的導管裝置,希望減少前往醫院的次數。由於有關裝置時會引致傷口發炎,導致引膿不順暢,所以被告人亦曾於本年九月因此而緊急入院。辯方亦告知法庭,被告人的醫生曾經告誡他,有關的直腸膿瘡有機會惡化至癌症。

9.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力陳,鑒於被告人近年身體的這些病痛和不適,而多年來亦是一名盡責的父親,希望法庭能夠基於人道立場,行使酌情權判處緩刑及罰款。

判刑考慮

10.本案的控罪一[3] 的最高刑罰於2018年5月由最高的監禁一年提升至七年,這明確反映了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及立法機關打擊有關罪行的決心。

11.上訴法庭未有就這類型罪行定下量刑指引,但在HKSAR v Xie Jinbin[4] 提及一些判刑考慮的因素,較後期另一宗案件HKSAR v Wang Quanwen[5] 亦曾引述過此案。兩宗案件均涉及一些盜竊本地土沉香的行為,上訴法庭考慮了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目的後,清楚表明法庭在處理這些涉及瀕危物種(不論是動物或植物)的罪行時,判刑的重點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同時亦要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型罪行。因此,法庭防止的不單止是該些盜竊的行為,最重要是防止這些受保護的瀕危動植物免受無法修補的傷害。

12.上述兩案件涉及土沉香,同屬附錄II的物種的標本,與本案大部分涉案的動物都屬同一附表,所以最高刑罰也相同。

13.在上述Xie Jinbin一案中,上訴法庭指出判刑時,法庭應該集中在保護該些瀕危物種,而並非撿獲的標本的價值,所以應考慮以下因素:

(1) 對這些物種造成的傷害;

(2) 賺取利潤的犯案動機;

(3) 犯案的手法;及

(4) 罪行的嚴重性(包括例如物種的瀕危程度,所涉及的物種的數目及價值等)。

14.此外,本席亦考慮了兩宗比較近期的區域法院判刑案件。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6] ,該案涉及48公斤穿山甲鱗片,估計來自134隻穿山甲。穿山甲屬於“易危”的物種,該案的法官採納了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另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杰[7] ,涉及27隻盔犀鳥被捕殺。盔犀鳥屬於“極度瀕危”的物種,是附錄I的物種,這點與本案不一樣。在上述兩宗案件中,所涉及的瀕危物種無疑與本案的物種有一個相類似的地方,就是數目上均出現明顯下降的趨勢,原因不外乎是大量捕獵及非法買賣,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明確清楚的阻嚇訊息,以杜絕有關非法捕獵和買賣及在世界各地進出口的非法走私行為。

15.本案被告人所涉及有關物種的行為是運送及進出口的行為,沒有顯示他涉及這些物種的捕獵行為或是一些集團的首領。然而,當這些物種被捕獵後,往往都要被運送到其他地方轉售圖利。為達致上述目的,運送或進出口這等行徑,實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相比犯罪集團的首領或捕獵者,本席認為運送者的罪責確實較輕。

16.本席亦考慮了本案涉及的物種的生命未受到很大的威脅,牠們於案發當時仍然存活,這與剛才提及兩宗案件的穿山甲或盔犀鳥,均必須被獵殺或受到嚴重傷害後才能捕獲得到,顯然不同。

17.本席亦考慮了本案涉及物種的數目及其大約估值,正如辯方所說,估值只是這位黃主任她自己在網上作出的資料搜集,例如美洲鬣蜥的估值介乎68,000至130,000元,本席會取其最低數目。

18.無論如何,上述提及的該些案例說明,價錢不是最重要的考慮,保護這些瀕危動物才是要點。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控罪一及控罪二的量刑起點各為兩年半監禁,由於被告人在很早的時候已經表示會認罪,表達了他的悔意,可以獲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所以兩項的刑期均減至20個月。

19.本席亦小心考慮了被告人的身體狀況,雖然他現時確實被直腸膿瘡困擾,但基於本案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緩刑並不適合,相信懲教署會提供相關的醫療服務。

20.考慮到被告人年事已高,以及其身體狀況,本席因人道理由酌情把兩項控罪的20個月監禁,各下調6個月至14個月。基於總量刑原則,而且兩項控罪的性質相似,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刑期應該全部同期執行,被告人須入獄14個月。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罪一

[2] 控罪二

[3] 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條

[4] [2011] 2 HKLRD 631

[5] CACC 263/2014

[6] [2019] HKDC 616

[7] [2019] HKDC 1022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