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杨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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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沒有按規定出口瀕危動植物物種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1)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就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例》第27條申請加刑,辯方並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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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1/2023 [2024] HKDC 3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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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沒有按規定出口瀕危動植物物種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1)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就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例》第27條申請加刑,辯方並不爭議。 案情 2.於2023年3月13日,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被告人擬攜帶一批牙香樹木片,經深圳灣管制站離境。他在離境大堂被截停,其背囊內載有9公斤,估計價值1,350,000元的牙香樹木片。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收取$1,000報酬帶該批牙香樹木片過關,他並無管有任何出口許可證。 3.漁農自然護理署主任,專家曾浩樑博士認為:
求情陳述 4.被告人現年38歲,未婚,與年邁多病母親於內地居住,於內地接受初中教育。被捕前在地盤工作,月入5,000元人民幣。基於收入不足以支付母親的醫療費,才受人唆擺來港,帶物品過關,換取酬勞。他在國內和香港都沒有刑事犯罪紀錄。辯方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但懇請法庭考慮到他初犯及單獨行事,加上坦誠認罪,給予恰當衡量。 判刑理由 5.本案的嚴重程度,其實在於:—
6.控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廖有光 CACC 46/2019,該案是首宗非法出口沉香的判刑上訴案,涉及2.596千克沉香。原審法官援引以沉香為標的之‘盜竊’ 罪經典案例HKSAR v Xie Jinbin(謝錦彬)[2011] 2 HKLRD 631,CACC 195/2010,採納3年為該案的量刑基準。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斷正確,並重申判罰與沉香有關的各種罪行,關鍵在保護沉香這種瀕危植物。從這個角度方慮,無論是偷取,處理及把沉香偷運出境的行為,在罪責上都很難作出有意義的區別,理由是上述各和犯罪行為或角色皆為導致這種植物瀕危的重要環節。 7.上訴法庭在兩宗涉及少量“土沉香”木片及木塊的盜竊案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 CACC 220/2006及謝錦彬案中,分別確定判刑法官所採納的3年監禁量刑基準,在給予三分一認罪折扣後,再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2) 條加刑25%的判刑。在溫澤浪一案涉及5.6公斤的牙香樹木片及木塊,在謝錦彬一案則涉及1.181公斤的牙香樹木片及木塊。上訴法庭楊振權法官(當時官階)在溫澤浪案中說:
8.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在被告人離境前有人砍伐牙香樹,及從新近砍伐的樹幹或樹枝切割涉案牙香樹木片,共重9公斤;再有人將涉案估計價值1,350,000元的牙香樹木片交被告人帶過關。牽涉當中者所擔當的角色必然有不同的地方,但同樣重要。本席考慮後認為量刑基準不得少於3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1/3扣減,但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9.因為沉香有價,考慮了漁農自然護理署主任曾博士的專家證人供詞,本席信納本港牙香樹多年來被持續地受砍伐,天然林木的整體自然特徵及生態因此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對我們的社會造成巨大損失。控方提出加刑申請,並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林珠金 CACC 114/2013,該案涉及1.3公斤的土沉香木,原審法官經審訊定罪後以3年為量刑基準再以罪行的普遍性為理由,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加重25%。上訴庭認為刑期與同類案件的判刑相符。控方又援引了HKSAR v Wang Quanwen CACC 263/2014,該案涉及103.65公斤的土沉香木,上訴法庭認為判刑法官以4年為量刑基準,給予1/3認罪扣減後加刑25%並無犯錯。辯方並不反對加刑,對於加刑25%亦沒有陳詞。 10.本席考慮到隨著邊境管制點於2023年2月重新開放後,相關案件數目再次上升。本席信納曾博士的專家意見,非法砍伐會威脅到本地土沉香種群的自然存活,影響本地樹木生態,對我們的社會造成巨大損失。認為須要加刑25%(即6個月)以起阻嚇。 命令 判處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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