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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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2月23日,本庭駁回申請人代表他的母親,胡寶堂女士,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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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3585/2019 [2020] HKCFI 14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5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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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2019年12月23日,本庭駁回申請人代表他的母親,胡寶堂女士,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 2.2020年5月25日,申請人發出傳票,指稱:
3.此外,申請人於2020年5月25日存檔的誓詞,指稱:
4.本庭於2020年5月26日作出指示,申請人於2020年5月25日存檔的傳票將視作申請人針對本庭於2019年12月23日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狀申請的決定而提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並以書面方式處理。此外,本庭指示答辯人需要存檔及送達回應傳票的書面陳詞,及申請人也可以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5.2020年6月8日,答辯人存檔他的書面陳詞。 6.2020年6月20日,申請人也存檔他的非宗教式誓詞。 7.本案件的背景事實已經列於2019年12月23日的判決書中,故此不在這判決書中重複。 8.《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4條列明:
9.但是,《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 4(1)(c) 條述明:「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上訴通知書必須在下述期限內,根據第3(5) 條規則送達 - ……(c)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 有關判決、命令或判定的日期起計的28天」。 10.基於本庭的判決在2019年12月23日頒發,申請人須於2020年1月20日或以前提出上訴。 11.即使上訴時限已屆滿,本庭及 / 或上訴法庭仍有權延展上訴時限。《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15 條規則述明如下:
12.法庭在決定是否准許延展上訴的時限時,須考慮:
13.基於以下原因,本庭駁回申請人的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14.首先,申請人逾期超過4個月提出上訴申請。 15.第二,申請人在他的傳票及誓詞中的表述並沒有提供任何實質理據解釋他未能夠在上訴期限前提出上訴的原因。 16.第三,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上訴的理據,或任何上訴通知書的擬本。關於申請人在誓詞當中提到有關胡女士受到社署或老人院的待遇,本庭已經清楚指出在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時,法庭的考慮,並不是胡女士是否遭受到不正當的待遇,而是胡女士須留院的決定是否合法。 17.總結,本庭駁回申請人的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並需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訟費金額經循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八千元正。 18.若申請人不服本判決,可向上訴法庭提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而該申請應該盡快提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黃雋軒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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