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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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2月23日,本庭駁回申請人代表他的母親,胡寶堂女士,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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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3585/2019 [2020] HKCFI 2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5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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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2019年12月23日,本庭駁回申請人代表他的母親,胡寶堂女士,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 2.2020年5月25日,申請人發出傳票。該傳票被視作為申請人針對本庭於2019年12月23日的決定而提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3.2020年7月3日,本庭駁回申請人於2020年5月25日發出的傳票,並命令申請人需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訟費金額經循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八千元正。 4.2020年7月15日,申請人存檔傳票申請上訴許可,以就法庭於2020年7月3日作出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5.上訴法庭在 Chen Hsiao Mei Oung, Lilian v Chen Shih Ta, Michael [l992] 1 HKC 40 (CA) (50C-G) 一案中提到,一般而言上訴法庭在處理關於只因訟費的上訴時,是不會干預原訟法庭有關訟費裁決行使的酌情權,除非上訴人能夠顯示原訟法庭考慮了完全外在的因素或不相干的事宜,或不公正地行事,或該決定異常到沒有一個合理和遵守其責任的法官會作出相同的決定。 6.申請人於2020年7月15日存檔的傳票及其非宗教式誓詞中並沒有提供任何理據顯示本庭在2020年7月3日作出的訟費命令中考慮了完全外在的因素或不相干的事宜,或不公正地行事,或該決定異常到沒有一個合理和遵守其責任的法官會作出相同的決定。 7.此外,本庭是考慮過答辯人的〈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後才作出有關的訟費命令。而答辯人已經事先把該陳述書送達給申請人,但申請人並沒有在他其後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 (2020年6月20日) 中提出任何有關反對。 8.基於以上原因,本庭駁回申請人於2020年7月15日發出的傳票,並命令申請人需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訟費金額經循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二千五百元正。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黃雋軒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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