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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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1] 和一項「普通襲擊」罪 [2]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他「盜竊」罪監禁1星期,「普通襲擊」罪監禁6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指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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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0/2020 [2020] HKCFI 16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100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7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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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1]和一項「普通襲擊」罪[2],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他「盜竊」罪監禁1星期,「普通襲擊」罪監禁6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指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2.案發當晚凌晨1時許,上訴人在旺角道21號「7-11便利店」偷了一罐啤酒和一包朱古力,店員發覺,追至旺角道25號截停上訴人,上訴人反抗,揮右拳打店員面頰,終被店員和途人合力制服。後來,醫生發現店員面頰有紅印。 3.上訴人39歲,靠綜援過活,曾犯罪14次,7次涉店鋪盜竊罪,3次暴力罪。 4.主任裁判官指被盜物品價值不高,以10天監禁為起點,認罪減刑後判監禁7天。至於「普通襲擊罪」,上訴人拳擊店員面頰兩次,攻擊頭部是危險動作,加上店員沒有防衛訓練,案情嚴重。主任裁判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6個月。雖然兩罪緊接,但屬獨立事件,所以命令兩段刑期分期執行。 5.上訴人指「普通襲擊罪」判刑過重,他舉出幾個判例都是判6個月至幾星期。他反抗店員和途人追截,自己也受傷,希望法庭考慮。 6.由2010年至2019年,上訴人共有7次犯店鋪盜竊,最後1次是2019年11月8日,判監3個月。他出獄不久再犯同類罪行,雖然盜竊物品價值不高,但判7天監禁過輕,完全沒阻嚇作用。 7.不過,上訴人只集中「普通襲擊罪」的判刑上訴,完全沒就「盜竊罪」提出上訴理由,本席相信他只想就「普通襲擊罪」上訴,因此只處理此罪的上訴。 8.本席同意襲擊頭部是危險動作,但這是在上訴人與店員和途人糾纏時發生,而且是徒手,加上店員只受輕傷,本席認為9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不過,上訴人犯案後逃走時使用武力,令案情顯得嚴重。 9.考慮了以上因素,本席改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個月,判上訴人入獄4個月。 10.本席認為兩罪是同一事件,加上整體刑罰原則,所以命令兩段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須入獄4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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