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添柱 對 潘德俊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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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9年11月5日存檔的CAMP276/2019,申請人要求上訴法庭批予許可,逾期上訴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2019年7月19日的決定。廖法官的決定,是拒絕延展上訴聆案官2019年2月19日判決的時限。因此,廖法官的決定是非正審決定,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申請人需要向本庭申請許可才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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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76/2019 [2020] HKCA 6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9年第27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8年第11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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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2019年11月5日存檔的CAMP276/2019,申請人要求上訴法庭批予許可,逾期上訴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2019年7月19日的決定。廖法官的決定,是拒絕延展上訴聆案官2019年2月19日判決的時限。因此,廖法官的決定是非正審決定,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申請人需要向本庭申請許可才可以上訴。 2.2020年6月15日,本庭駁回申請,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裏不會重複。 3.2020年7月6日,申請人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述《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規定,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因此,申請人不得就本庭2020年6月15日的決定提出上訴。 4.在這裏順帶一點,即在2020年5月18日,申請人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請,所以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5(4)條,所有程序暫停進行42日。但有關的通知備忘錄並沒有在上訴許可申請文件冊出現,亦被法庭書記所忽略。本庭2020年6月15日頒發判案書,日期在2020年5月18日之後的42天內。本庭參考了Leung Shiu Cheong and Ip Lai Ha v 868 Ltd [2006] 3 HKLRD 775,然而本庭認為本案的判案沒有失效。首先,法庭可以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5(7)條,作出解除暫停的命令,而根據Annotated Ordinances of Hong Kong Legal Aid Ordinance第15.06段,訴訟人沒有情況轉變但重複申請法援,是法庭解除暫停的好理由。本案申請人曾經在2019年11月11日申請法援,而在2020年1月23日法援署已拒絕為他提供法援。因此,他在2020年5月18日重複申請,法庭若當時知道他申請了法援,理應解除暫停。而無論如何,法援署亦於2020年7月17日拒絕了2020年5月18日的申請,所以本庭認為本庭的判案不會受影響。
原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 由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人: 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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