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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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開審當天決定改變初衷,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俗稱串謀洗黑錢),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押後判刑到今天,以便控方能向被告準備一些非入侵性的證人口供,或得到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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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5/2019 [2020] HKDC 6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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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在開審當天決定改變初衷,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俗稱串謀洗黑錢),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押後判刑到今天,以便控方能向被告準備一些非入侵性的證人口供,或得到有關資料。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4月13日,被告到位於荃灣沙咀道香港賽馬會(賽馬會)場外投注處開立一個投注戶口,戶口號碼為26508XXX(賽馬會戶口)。被告在申請時只要求在提款時輸入個人密碼。被告亦確認收到一張相關戶口的智財卡。 3.任何人在賽馬會的櫃位或自助售票機提供該戶口號碼,便可以把款項存入戶口。現金提款則需在賽馬會分行的櫃位使用智財卡及提供4位數字的個人密碼才可辦理。只有存款或提款的金額超過港幣$100,000元才需出示身分證明。任何持有該智財卡的人士亦可在賽馬會的分行進行投注,而毋須提供任何個人密碼。 4.上述賽馬會戶口與被告在中國銀行一個賬戶(號碼為0125671025XXX4)相連。該中國銀行戶口在2012年5月24日開立,而被告是戶口的唯一簽署人。 5.2014年4月13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間,總共有港幣$3,257,571元以4,173次的存款方式存入上述賽馬會戶口,並有合共港幣$3,237,500元以327次的提款方式從該戶口被提取(以下款項都是以港幣為單位)。 6.有關的賽馬會戶口在2014年4月13日首次以存款$100元作為啟動,而$20元被提取作為手續費。該賽馬會戶口的下一次交易便在2014年4月27日發生。有人在賽馬會葵涌分行存入$200元。隨後亦有人在2014年5月1日在同一分行提取$200元。 7.自從2014年5月12日起,該賽馬會戶口的交易活動變得異常活躍,曾出現多次現金存款,情況幾乎每日都會發生,金額介乎$100元至$20,000元,當中大多數是$500元或以下。存款來自賽馬會全港各區104個場外投注處,所有存款當中只有3.7%是來自開立該賽馬會戶口的荃灣分行。 8.該賽馬會戶口在整段時間僅錄得69項在足球、賽馬和六合彩方面的投注紀錄,涉及總額$1,460元,佔所有存款約0.04%。 9.該賽馬會戶口每隔數天便會有一次現金提款,金額介乎$2,000元至$20,000元之間。這些提款分別在賽馬會全港各區11個場外投注處進行,特別是當中近半發生在上水分行,但從沒有在荃灣分行提款。 10.2014年8月12日,被告當時不在香港,兩筆合共$1,100元的款項被存入該賽馬會戶口,並且有一筆$4,500元的款項從該戶口被提取。2015年8月14日至18日期間,被告當時亦不在香港,總共有38筆合共$28,300元的款項存入該戶口,以及一筆$15,000元的款項從該戶口被提取。 11.被告在2014年10月8日親身前往賽馬會荃灣分行,要求補領其智財卡。當被告申請補領時,職員要求他在鍵盤輸入4位數字的個人密碼,然後當天被告便獲發一張新卡。 12.賽馬會戶口在2014年10月8日仍收到六筆存款,並自從那時起,該戶口差不多每天無間斷地收到存款。補領智財卡後的下一次提款發生在2014年10月10日,一筆$12,000元的款項在賽馬會葵涌分行被提取。被告在2016年1月25日親身前往荃灣分行,申請取消其賽馬會戶口,但沒有歸還智財卡。該賽馬會戶口在2016年2月10日正式結束。該戶口內的餘額$19,382元同日以自動轉賬方式存入被告的中國銀行賬戶。除此項交易外,該中國銀行賬戶與賽馬會戶口之間並沒有任何轉賬交易。 13.被告在2016年2月11日和2月13日以自動櫃員機現金提款方式,分四次從他的中國銀行賬戶提取現金合共$19,000元。 14.在關鍵時間,被告在香港既沒有任何土地,亦不是香港任何註冊公司的董事。被告自2015年4月20日起便在荃灣眾安街一間眼鏡店任職店舖助理,月入港幣$12,000元。 15.2017年1月5日,被告在其位於天水圍天慈邨的家中被捕,在警誡下承認他擁有前述賽馬會戶口。警方亦到被告的寓所搜查,並沒有發現任何相關的物品,例如該智財卡或任何由賽馬會發出的收據。 16.被告在2017年1月5日的錄影會面作出下列陳述:-
17.被告第二次的錄影會面於2017年11月21日進行。警員向被告出示被告所開立賽馬會戶口、補領智財卡,以及結束香港賽馬會戶口的申請表。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一些陳述:-
求情理由 18.被告現年25歲,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未婚,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被捕前有穩定職業。被告早前的眼鏡店老闆願意在被告出獄後重新聘用被告。辯方說被告的母親和妹妹今天都在法庭支持被告。 19.辯方說被告出生於破碎家庭,但他努力工作,打算創業。辯方說被告開設馬會戶口只是「視而不見」地讓他人使用這戶口。被告早前沒有得到適切的法律意見,以致被告遲了向法庭表示認罪,被告知道因此他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20.控方已經向被告取得口供,而被告亦協助警方提供被告手機內WhatsApp中的文字短訊以及語音紀錄。涉嫌人士曾經叫被告「攬上身和會俾安家費」。被告在2019年7月左右主動接觸警方。被告在這次洗黑錢的角色並不重要。在法庭查問下,辯方同意被告確實得到因取消該賽馬會戶口而轉賬到被告中銀戶口的$19,328元餘款。被告亦提供被告自己和被告前僱主的求情信。 判刑 21.被告在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在區域法院應訊,在2019年10月22日選擇不認罪,而案件排期審訊。被告在2020年7月14日開審當天承認控罪。本席認為雖然遲來認罪,但控方證據確鑿,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22.洗黑錢的罪行最高判罰是14年。串謀干犯這罪行的刑責一樣。這類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 23.就本案而言,被告是開設賽馬會戶口,然後讓他人使用這戶口提存,犯案時段為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大概差不多有22個月的時間,涉及港幣三百二十五萬多元。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黑錢的來源,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涉及哪些可從公訴的罪行。被告至少得到$19,000元的得益,但這並不是重要的判刑考慮因素。被告在認罪後亦曾協助警方提供一些資料。 24.被告的求情信說他沒有好好查看並管理戶口,導致不法之士盜用戶口作不法交易。被告感到後悔。被告說他在事件中並沒有收受任何利益(註:這和案情不符,被告至少得到$19,328元或$19,000元)。被告曾入住兒童之家,但他努力不懈,學業成績不錯。後來因為經濟、住宿問題而輟學。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打算和台灣女友結婚,然後到台灣創業。被告的前僱主說被告絕對不是一個貪心、貪財的人,只是大意而引致犯案。 25.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雖然遲了一點,但至少本席會給予被告20%的刑期扣減(見特區訴吳文南 [2016] 5 HKLRD 1),本席亦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45以及特區訴 Boma [2012] 2 HKLRD 33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和刑期幅度。 26.涉案的金額是判刑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考慮到所有案情以及被告的求情因素,包括被告沒有前科和被告的角色,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3年,而不是4年作為判刑起點。被告可以得到20%的刑期扣減,因此可減至28.8個月。 27.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在認罪後向警方所提供的資料,以及這案件畢竟使被告承受了數年的壓力(註:在此本席要指出,辯方從沒有對警方或控方有任何指責,而控方亦提供了本案案件發展的流程表MFI-1)。 28.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酌情再減刑,把刑期減至26個月。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秉持承諾,重拾過往奮進的態度,重新做人,不要辜負母親、妹妹,以及女朋友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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