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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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W1是PW2的姊姊,她們在銅鑼灣「十字冰室」工作,PW3是她們的同事。三人在2018年9月左右認識作為顧客的被告。2018年10月,她們言談間提到想轉工,被告搭訕自稱是餐廳老闆,有意以豐厚條件招聘她們到他經營的一間餐廳工作,PW1見到被告指向「十字冰室」對面的餐廳,那兒是新寧道,只有Belgos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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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7/2019 [2020] HKDC 8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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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以下控罪:
2.被告經審訊後就以下控罪被定罪:
控罪1(盜竊)的案情 3.PW1是PW2的姊姊,她們在銅鑼灣「十字冰室」工作,PW3是她們的同事。三人在2018年9月左右認識作為顧客的被告。2018年10月,她們言談間提到想轉工,被告搭訕自稱是餐廳老闆,有意以豐厚條件招聘她們到他經營的一間餐廳工作,PW1見到被告指向「十字冰室」對面的餐廳,那兒是新寧道,只有Belgos餐廳。 4.PW1和PW2聽到是Belgos,PW3則沒有印象。她們接受被告招聘在2018年10月底轉到被告的該餐廳工作。 5.被告透過PW1作為雙方的聯絡人索取各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證件相片和提款卡副本(顯示出糧的戶口)作為員工入職的手續。 6.被告並親口向PW1和PW3說過各人要購買$4,000的勞工保險才能開工(將會在第一次出糧時退還給各人),PW1轉述這一點給PW2聽,謂他也要索取她們的信用卡副本,因為要以信用卡來購買每人$4,000的勞工保險。 7.PW1自己沒有信用卡,她與PW2共用一張信用卡,PW1用WhatsApp提供了該張信用卡的副本和PW3的一張信用卡的副本給被告來購買勞工保險。 8.後來被告通知PW1,謂信用卡購買勞工保險未能成事,要求各人給他$4,000現金來購買勞工保險。 9.2018年10月底,PW1和PW3與被告會面,PW1將$10,500給被告(包括$4,000自己的錢、$4,000代PW2付的錢,餘下的$2,500是代PW3付的錢),PW3也同時將$1,500給被告,她倆說是購買勞工保險的錢,被告亦口頭確認如此。 10.她們辭去「十字冰室」的工作,等待轉工。由於Belgos與被告完全無關,她們固然沒有獲得任何工作,或是任何勞工保險,連任何保險公司的文件或聯絡也沒有。當她們追問被告有關進度時,被告推搪說在進行中,被告最終沒有退還$12,000給她們。2018年11月初,她們到警署報案指控被告騙財。 控罪2(使用虛假文書)的案情 11.自2018年9月5日至11月2日,被告都是租住在位於香港銅鑼灣新會道6-10號京城大廈的迷你酒店內的一間房間。 12.根據迷你酒店所規定(“酒店的相關規定”),若酒店入住顧客能夠提供: [a] 一份由信用卡持有人簽署的第三者付款授權表格;[b] 該信用卡正面及背面的副本;及 [c] 該信用卡持有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便可以由第三者的信用卡支付房間費用。 13.2018年10月15日,被告在迷你酒店接待處向酒店職員余威信表示想以第三者的信用卡支付酒店費用,他向余威信提供了:
14.被告要求以上述文件支付由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0月28日的房間費用,即$53,028港元。余威信於是根據上述文件在星展信用卡扣帳$53,028港元。其中,由於被告於早前已繳付了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14日的酒店房租,當中多缴付了的酒店費用,即$8,379港元酒店遂以現金退回給被告。 控罪5的案情 15.情況與控罪2相似。 16.2018年10月28日,被告在迷你酒店接待處向酒店職員徐建昇表示想以第三者的信用卡支付酒店費用,他向徐建昇提供了:
17.被告要求以此授權經渣打信用卡支付由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22日的房間費用,即$24,827.49港元。徐建昇於是根據第三者授權表格申請向渣打信用卡扣帳$24,827.49港元。 控罪2和5其後的事 18.2019年11月2日,被告在迷你酒店1201房間被警方拘捕,酒店從警方得知上述控罪5的房租付費是未經授權的,故酒店在信用卡成功扣帳前即中止了該交易,即$24,827.49港元。稍后,酒店從警方得知上述控罪2的房租付費也是未經授權的,故酒店把控罪二牽涉的款項,即$53,028港元,全數退回銀行。因此,酒店方面承担了該兩次房租費用的損失,合共$77,855.49港元。 控罪3(盜竊)和4(猥褻侵犯)的案情 19.2018年10月21日下午5時半左右,有不知名人士透過Instagram的戶口「ojboy」聯絡X並留下一電話號碼以供聯絡。同日稍後,有男子以該電話號碼聯絡X,該男子自稱為「KT TANG」,是天下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的人事總監,有意與X商談3個事項:(a)拍攝SK-II廣告;(b)一部葉念琛的電影;(c)天下一旗下藝人合約,並邀請X於翌日早上8時左右為頗為趕急的一套由葉念琛執導的電影參加選角試鏡,屆時會有化妝師、度身師、攝影師及男模特兒在場。其後KT TANG再以WhatsApp相約X在迷你酒店會面。 20.2018年10月22日早上8時左右,X到達了迷你酒店,而被告已在酒店門口等待。隨即被告帶了X進入迷你酒店1601房間,當時房間內並沒有其他人,X就此不時向被告詢問,被告以不同理由解釋為何工作人員尚未到場。 21.期間她有時使用手提電話,被告說妨礙她試戲,要求她停止使用,她便沒有使用。 22.期間被告在手提電話上向X出示了一份廣告合約、一份電影合約及一份天下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的經理人合約。經一番商討後,X最終同意在被告的手提電話上簽署上述三份合約,但被告沒有將該三份合約打印出來或向X提供該三份合約的副本。 23.大約中午12時,X告知被告她因另有工作而需在下午離開。被告即表示由於X已簽約她已是天下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旗下藝人,不可以接受其他工作。被告說若X要終止合約,則須付$5,000港元保證金,但X可於當晚簽署一份新合約,並獲退回$5,000。於是,X即場將$5,000現金交予被告。 24.同日約下午1時,在被告要求下,X更換了原先的衣服並脫掉胸圍,只穿着背心和短褲供被告度身,被告沒有準備尺,於是以姆指和食指「一攬一攬」的去量度X的三圍(即胸、腰和臀圍)和腿長。 25.之後被告說因為男模特兒未能出席,所以要改由他跟X試戲。被告播放了電影「婚前試愛」中的一段性愛場面,要求X與他一同演出。X同意,唯表明被告不可以觸碰她的乳房或陰部。 26.在所謂試戲時,X依被告指示換衫,只穿著胸圍和內褲並仰臥在床上並以雙腿夾著枕頭假裝進行性交,被告則坐在X的左側以食指裝作咀巴「吻」X的嘴唇、頸項、乳溝以至下腹來回三至四次。整個過程中,被告沒有使用任何器材錄影。 27.被告表示X表現不入戲,他要改用咀巴真吻X。X同意,但重申不可以觸碰她的乳房或陰部。於是,兩人在床上以男上女下的姿勢,被告先吻X的嘴唇、頸項、乳溝以至下腹反覆來回,被告吻了X 大約3至4遍。期間X感到被告有伸出舌頭吻她,因她被吻過的地方部份有濕濡的感覺。 28.被告後來又提議改以女上男下的姿勢由X來吻被告。於是,被告脫去了他的上衣,仰臥在床上而X則雙膝跪坐在被告近大腿兩側,俯伏而下,吻被告的咀唇,胸及下腹。 29.在過程中,被告突然以手指伸入X的胸圍內,並以手指撫摸X的胸部,X見狀即以雙手撥開被告的手並質問為何說好了不能摸胸,被告卻來摸胸。被告解釋只是想幫X入戲。 30.二人繼續試戲,在女上男下姿勢試戲期間,被告又突然以手指伸入X的內褲撫摸了X的外陰約一秒。X立即把被告的手推開,被告再次解釋他的行為是想幫X入戲。 31.由於X十分渴望得到這份工作,唯有勉為其難完成試鏡,於下午1時48分離開。 32.同日下午5時左右,被告以WhatsApp傳送訊息給X,讓她當晚簽署合約,X問是否應去天下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位於觀塘的辦公室。被告答說有人正在使用辦公室,故要求X再回到迷你酒店的房間。X覺得可疑,最後都沒有與被告見面。 33.稍後於2018年10月24日,X和男朋友Y會面後一起到警署報案。被告至今沒有退還$5,000所謂解約金給X。 34.根據X的證言,被告聲稱代表天下一要與她進行親熱試戲,若被告並非代表天下一,她是不會同意簽約和親熱試戲的,她是被騙才會同意與被告試戲。本席認為這表示她並不同意被告的身體接觸,即是遭被告猥褻侵犯。 控罪6(盜竊)的案情 35.PW4胡珮曦是PW1的親密朋友,大約在2018年10月尾透過PW1介紹認識被告。2018年10月28日晚,她與被告,PW1和2,還有PW2的一位朋友,買了一些啤酒和零食到被告租用的迷你酒店房聊天達旦,被告自稱是餐廳老闆,在元朗有數間餐廳,在銅鑼灣也有一間新開的比利時餐廳。 36.期間被告指他新開的比利時餐廳近銅鑼灣利園,他有意聘請她在11月初入職,她即時同意,並按被告要求交出身分證、證件相及作為出糧戶口的銀行提款卡給被告用他的手機拍下作為記錄,被告亦要求她支付$4,000購買新工的勞工保險,她於是即時交出$4,000給被告。 37.至今她沒有收到任何勞工保險的文件或退款、沒有從被告那兒得到任何工作。 求情 38.被告現年31歲,自2008年開始就不同刑事案件被判刑,包括販毒、藏毒、冒充警務人員、聲稱三合會成員。相關不誠實的記錄如下[1]:
39.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即是當時被告在干犯WKCC 3296/2019後干犯本案,上述記錄也反映被告是不誠實罪行的慣犯,這是加刑因素,法庭須加重刑罰以收阻嚇效力。 判刑考慮 40.許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援引有關盜竊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智仁Erik DCCC 15/2019)作為本案控罪2和5(使用虛假文書)的量刑參考。該案的被告人是保險代理人,他使用虛假的保險申請表賺取保險公司的佣金,屬於違反誠信。法庭以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41.本席認為該案的案情和判刑原則與本案控罪2和5差異很大,本案最為貼近信用卡詐騙案。本案的被告騙取兩名事主交出信用卡正面和背面的影印本,以及身分證,在酒店冒簽支付費用,一般被告人使用他人或偽造的信用卡犯案是不會同時管有持卡人的身分證資料或副本提供給店方作為付款的要求的一部分或更有力說服店方接受交易。 42.本席認為控罪2和5絕不比一般信用卡的罪責為輕。單就案情而言,應以32個月作為控罪2和5各自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屢犯不誠實罪行不改,本席將量刑基準定為36個月,以加強阻嚇力。被告在控方修訂控罪後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控罪2和5的刑期均是24個月,同期執行。 43.許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援引多宗有關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作為量刑參考。本席認為本案並不涉及違反誠信,金額也不大,本席以3.5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屢犯不誠實罪行不改,本席最終以4個月作為控罪1、3和6每項控罪的刑期。 44.至於猥褻侵犯控罪,許大律師提到HKSAR v Lau Ting Shing Jerome CACC 279/2012,被告人在家中拍攝男模特兒A穿泳褲照片時把弄對方的陰部,後來威脅要對方當男妓,否則將其祼照公開。另一天,男模特兒D讓被告人拍祼照,後來與被告中止聯絡,被告找到D,揚言要D繼續為他工作,否則派人去誘使D的女友去拍攝床上的照片。上訴庭認為非禮罪以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恰當,連同另外兩項刑事恐嚇罪,在部分同期執行下之總刑期是17個月。 45.本席認為該案就猥褻侵犯的罪責明顯遠低於本案。 46.較接近本案罪案的是HKSAR v Au Alvin DCCC 962/2010 & 42/2011,被告人是模特兒公司東主,假借訓練為名在三個不同日子分別誘騙三名年輕女模特兒到他的影樓被他大肆非禮,最嚴重的是令一名女模特兒X全祼坐在其膝上搖動,期間吻她的乳房,又將她推在沙發上,觸摸她的私處和吻她的乳房,全個非禮過程歷時半小時。第二名女模特兒Y也是遭他摸胸多次及令她坐在在其膝上搖動。第三名女模特兒Z則是給騙以全祼拍照,亦遭他摸胸多次及令她坐在在其膝上搖動。法官分別以12個月、6個月及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在部分同期執行下之總刑期是13個月。 47.本案與Au Alvin案的共通點是以工作之名欺詐女模特兒脫衣,與相關上述之X相同的是,非禮過程很長;而比Au Alvin可謂更差的是本案被告冒充是拍攝機構的職員,本席以12個月作為控罪4的刑期。 48.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1、2、3、5和6同期執行,但與控罪4分期執行,總刑期是36個月。
[1] 以下刑期有部分為同期或部分分期執行,本席不作特別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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