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智仁 Erik(又名馮添傑 Att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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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欺詐罪」(第一項控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二項控罪),被告在審訊首天表示認罪,並同意控方案情,被告因此就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5/2019[2019] HKDC 103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2019

[2019] HKDC 10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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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智仁 Erik  
  (又名馮添傑 Att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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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9年8月2日
出席人士: 周天行先生,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永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欺詐罪(Fraud)
[2]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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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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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欺詐罪」(第一項控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二項控罪),被告在審訊首天表示認罪,並同意控方案情,被告因此就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由2011年6月17日至2013年1月9日,被告在富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英文名為“Ageas Insurance Company (Asia) Limited”(現稱富通保險有限公司,英文名為“FT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任職保險代理人。在案發期間,林金成(“林先生”)是被告的客戶。

3.於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7日期間,被告向林先生虛假地表示,被告會為林先生購買一份價值港幣1,000,000元的富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名為“盈進智選投資”的保險計劃。林先生信以為真,於2011年9月7日,按被告指示向名為“Ageas Company”的受款人發出港幣1,000,000元銀行本票。林先生把銀行本票交給被告,支付上述保險單。

4.林先生後來收到一些文件,包括看來是涉案保險公司發出的保單摘取報告、收據及“盈進智選投資”保險單,印有投資保費為美元128,205,簽發日期為2011年9月20日。

5.2017年3月,林先生聯絡不上被告。2017年7月,林先生到涉案保險公司的辦事處查詢。保險公司紀錄顯示被告已辭職,且被告從沒有為林先生投購任何名為“盈進智選投資”的保險計劃。被告只為林先生投購了一份名為“盈匯”的保險計劃,每年保費金額為港幣$128,205元。涉案保險公司證實他們從沒有向林先生發出“盈進智選投資”保險單。

6.商業登記記錄顯示“Ageas Company”由被告(作為獨資經營者)擁有,於2011年7月1日(登記營業地址為被告報稱的住宅地址)由被告登記。

7.“Ageas Company”於香港滙豐銀行設有銀行帳戶,銀行帳戶號碼為048-864748-XXX。於2011年7月28日,由被告開立。被告是上述銀行帳戶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

8.“Ageas Company”銀行帳戶紀錄顯示,上述存入的港幣1,000,000元,已於2011年9月8日至20日期間被人提取(以現金提款、轉帳及匯款方式)。相關提款及/或轉帳收條上的簽署全部與被告在開戶委託書上的簽署相同。

9.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獨資經營的“Ageas Company”與富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英文名為“Ageas Insurance Company (Asia) Limited”並無任何關係。

10.2018年9月15日,被告企圖離開香港時被截停。於同日被告被警方拘捕。

11.關於看來是於2011年9月18日為林先生投購名為“盈匯”的價值港幣128,205元保險計劃,林先生確認該保險申請表格(包括轉保聲明、投保人資料分析表格、“盈匯”退保說明文件、客戶投保聲明書及補充聲明書)屬虛假文書。林先生確認“盈匯”申請表格顯示的住宅地址及電話號碼並非他的聯絡地址及號碼。

12.第二項控罪案發時,被告使用上述虛假保險申請表格,誘使富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該保險公司因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而向林先生發出“盈匯”的保險計劃,以致對該保險公司或林先生不利。該保險公司因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而向被告發放佣金港幣$61,538.4元。

被告背景

13.被告在干犯本案兩項控罪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4.被告於1968年11月出生,現年50歲,已婚,育有一名10歲的兒子,被告受教育至中五程度;他於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任職於涉案保險公司,他於2018年9月被拘捕前的職業是私人司機,月薪二萬元。

求情陳詞

15.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求情陳詞說被告干犯本案,是因為他於2010年在國內經營一間移民顧問公司時被騙去了數百萬元,被告因經濟上周轉不靈而干犯本案。另外,黃大律師說被告患有溶血性貧血,一旦病發,便會發燒並可能有生命危險。

判刑

16.控方代表律師向法庭呈交了張美嬌[1]吳國榮[2]兩宗案例,說本案牽涉違反誠信;就此,辯方大律師沒有陳詞。

17.考慮了張美嬌吳國榮兩宗案例,而本案第一項控罪牽涉的款項是港幣一百萬元,本席以三年監禁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18.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19.被告在審訊首天才認罪,根據HKSAR v Ngo Van Nam[3],可得20%判刑折扣。

20.被告在干犯本案前並無刑事定罪記錄,但本席認為被告因認罪而得到的上述20%判刑折扣已包含了被告並無前科的因素,故此本席不會就被告並無前科此事而對判刑有進一步折扣。

21.關於被告的身體狀況,黃大律師指出被告的病症並非致命的,而嚴重程度也非去到末期階段,兼且自被告於2018年9月15日被拘押後,一直都相安無事,本席不會因被告的溶血性貧血此一病症給予被告刑期上的扣減。

22.除了因被告認罪而可得20%的判刑折扣後,本席認為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本案判刑再行扣減,故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28個月3星期監禁(36個月 x 80% = 28.8個月,約為28個月3星期);就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12個月監禁(15個月 x 80% = 12個月)。

23.總刑期方面,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3星期監禁。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06] 4 HKLRD 776

[2] [2008] 4 HKLRD 1017

[3] [2016] 5 HKLRD 1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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