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 對 養和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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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聆訊無關乎原告人在本案中的申索是否有理,亦不涉及被告一方於2019年10月25日的剔除傳票申請是否有理,本聆訊只關乎葛倩兒聆案官於7月23日的命令是否應被撤銷。當中關鍵的事情是被告有否將於2020年5月21日存檔法庭的黎錦偉的非宗教式誓詞如期送達給原告人,根據葉樹培聆案官所作出之命令被告人需要於5月7日之後的14天內送達,即是於5月21號或以前送達給原告人。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259/2019[2020] HKCFI 256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259/2019

[2020] HKCFI 25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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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劉華  

被告人 養和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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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 2020年9月29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9月29日

判 決 書

1.本聆訊無關乎原告人在本案中的申索是否有理,亦不涉及被告一方於2019年10月25日的剔除傳票申請是否有理,本聆訊只關乎葛倩兒聆案官於7月23日的命令是否應被撤銷。當中關鍵的事情是被告有否將於2020年5月21日存檔法庭的黎錦偉的非宗教式誓詞如期送達給原告人,根據葉樹培聆案官所作出之命令被告人需要於5月7日之後的14天內送達,即是於5月21號或以前送達給原告人。

2.本席看過葛倩兒聆案官7月23日命令的措詞,我不同意劉女士所講聆案官必然接納了被告人方面是沒有送達到的,因為第2段的內容是「被告人於7日內將2020年5月21日存檔法庭的黎錦偉的非宗教儀式誓詞再次送達予原告人」,聆案官用的字眼是「再次送達」,言下之意即聆案官似乎是接納被告曾經有送達。

3.本席希望原告人不要為這一件事情太過於耿耿於懷,因為有無送達與是否收到並不等於是同一件事,因為今次送達的方式是將文件放入原告人向法庭提供的地址的信箱,將文件放入信箱就等同完成送達,但是並不等於原告一方就收到或者看得到文件,有時會有意外事情令到放入信箱的文件在信箱主人看到之前被取出、遺失了或者被偷了。所以有否送達與被送達方有無機會看文件,是兩回事。所以我看過聆案官的命令的措詞,我不同意聆案官是接納了黎錦偉的非宗教儀式誓詞是沒有被送達,因為聆案官用的措詞是「再次送達予原告人」,似乎她的意思是已經曾經送達,不過因為原告一方說沒收到該份文件,所以聆案官就命令要再次送達,以確保原告人能夠看到該份文件的內容。

4.本席亦都看過被告律師行文員袁志強的送達誓章,我信納該誓章的內容,因為既然被告人律師行將這份非宗教儀式送達誓詞存檔法庭,他們沒有理由不送達,過往亦都沒有紀錄顯示被告人有將向法庭存檔了的文件蓄意不送達予原告人。在此情況之下,我根據這些原因,駁回原告人今次的上訴。

5.一般而言,訴訟過程之中敗訴一方需要付勝訴方的訟費,根據此原則,本席判令原告一方面付訟費,訟費經簡易評估為1,040元港幣。

  ( 黃國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的近律師行Ms LAM Kei-sin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