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 對 養和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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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13年7月24日在被告人醫院進行了一次心臟電生理檢查(cardiac electrophysiology study)〔下稱〝該EPS〞〕。當時負責該EPS的醫生是劉柱柏醫生〔下稱〝劉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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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259/2019 [2021] HKCFI 3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2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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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原告人在2013年7月24日在被告人醫院進行了一次心臟電生理檢查(cardiac electrophysiology study)〔下稱〝該EPS〞〕。當時負責該EPS的醫生是劉柱柏醫生〔下稱〝劉醫生〞〕。 2.原告人指控劉醫生,在進行該EPS時刺破裂了原告人的心臟房間隔膜。原告人在2016年6月15日提出HCPI 669/2016案件〔下稱〝該案件〞〕,向劉醫生索償。法庭在2019年7月5日,剔除了該案件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了原告人在該案件中對劉醫生的訴訟。 3.原告人在2019年7月12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向被告人提出申索。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故意不向她提供該EPS進行時的錄影片段〔下稱〝該錄影片段〞〕,導致她不能在該案件向劉醫生索償。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因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提供該錄影片段,而引至原告人的金錢損失。 4.被告人在2019年10月25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基於下述理由,剔除本案的「申索陳述書」〔下稱〝該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中所有對被告人提出的訴訟〔下稱〝剔除申請〞〕:
5.被告人在2019年10月25日,存檔了黎錦偉〔下稱〝黎先生〞〕的非宗教式誓詞,支持〝剔除申請〞〔下稱〝剔除誓章〞〕。 6.原告人在2020年5月6日,存檔了她的反對誓章〔下稱〝反對剔除誓章〞〕。 7.被告人在2020年5月21日,存檔了黎先生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作回應〔下稱〝回應誓章〞〕。 原告人的案情 8.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段至第6段,介紹了她自己的背景。 9.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7段至第22段,陳述了她在接受劉醫生替她進行該EPS前,另外兩位醫生在2012年11月曾替她進行的醫學檢查及手術。 10.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23段至第39段,陳述了她在2013年與劉醫生商討由劉醫生替她進行該EPS的安排。 11.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40段至第72段,陳述了2013年7月24日劉醫生替她進行該EPS的經過。 12.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73段至第76段,陳述了進行了該EPS後她的身體狀況。 13.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77段至第78段,陳述了她在2013年7月26日出院時,向護士查詢她在進行該EPS時的錄影光碟。 14.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79段至第80段,陳述了她在2013年8月2日覆診時,向劉醫生查詢進行該EPS時在她的心臟造成的洞。 15.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81段至第84段,陳述了她在2013年8月2日及9月13日覆診時,向劉醫生的診所護士查詢取回進行該EPS時的錄影光碟。 16.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85段至第88段,陳述了她在2013年9月13日,以電話向被告人查詢她在進行該EPS時的錄影光碟。 17.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89段至第97段,陳述了她在2014年1月23日,向被告人申請取得在進行該EPS時的錄影光碟,但光碟內只有數張在進行該EPS時所拍攝的照片〔下稱〝該VCD〞〕。 18.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98段至第101段,陳述了她認為該VCD並非真實記錄該EPS的錄影光碟。 19.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02段至第104段,陳述了她在該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從劉醫生方面取得的錄影光碟。原告人指有關的錄影光碟是曾被剪輯的。 20.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05段至第107段,陳述了她認為被告人剪輯該EPS的錄影光碟,故意隱瞞該EPS的手術事故。 21.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08段至第121段,陳述了她的證據指證劉醫生在進行該EPS時,刺穿了她的心臟。 22.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22段至第123段,複述她認為被告人故意隱瞞該EPS的手術事故。 23.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24段至第127段,陳述了她的其他證據指證劉醫生在進行該EPS時,刺穿了她的心臟。 24.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28段至第156段,複述她認為該VCD並非真實記錄該EPS的錄影光碟,及被告人故意隱瞞該EPS的手術事故。 25.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57段至第165段,陳述了被告人沒有向她提供真實記錄該EPS的錄影光碟,令她在該案件的申索被剔除,對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26.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166段,對被告人提出以下申索:
27.原告人在反對剔除誓章中重申,她提出的醫學報告證據,支持她對被告人的申索。證明被告人在2014年1月23日,故意提供給她虛假的在該EPS進行時的錄影光碟,造成她不能在該案件向劉醫生索償,對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28.原告人在反對剔除誓章中,引述上訴法庭批准她的法律援助上訴覆核的上訴的判詞,指上訴法庭也認同她對劉醫生的申索。 29.原告人在反對剔除誓章中亦重申,被告人的X光機自動錄影系統,應該錄影到劉醫生在進行該EPS時,曾兩次刺破她的心臟,但被告人幫助劉醫生毀滅在進行該EPS時實時錄影的光碟證據。 30.原告人在反對剔除誓章中重申,她提出的醫學報告證據,支持她對劉醫生的申索。 31.原告人在反對剔除誓章中指,該EPS在2013年7月24 日進行,被告人在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人提供該VCD。當時,代表被告人呈交剔除誓章及回應誓章的黎先生,尚未入職被告人醫院。故此,黎先生對在2013年及2014年發生的事件真相,並不知情。 32.原告人在其論點綱要稱,她曾於2020年8月14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披露文件和資料。其中包括:(1) X光機自動錄影該EPS的整個手術過程的實時X光影像存檔錄影片段的光碟;及 (2) 在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醫院交給劉醫生的手術光碟。〔下稱〝原告披露申請〞〕 33.原告人指,被告人沒有對原告披露申請呈交反對誓章,即被告人承認擁有上述的光碟〔下稱〝該聲稱光碟〞〕,及承認該聲稱光碟有紀錄劉醫生進行該EPS時刺穿了原告人的心臟。亦即被告人默認了在2014年1月23日提供給原告人的該VCD是失實的手術光碟。 34.原告人在其論點綱要複述了,她對該EPS進行的經過,及向被告人要求提供該EPS的錄影光碟的說法。原告人指責被告人沒有應她的要求,向她提供涉事人員的姓名,令她無法取得目擊證人的證供。 35.原告人指責被告人違反《私家醫院實務守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36.原告人亦指責被告人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原告人指,被告人的醫療記錄是不完全及失實的。被告人提供給原告人的光碟,是經被告人剪裁的,故意剪去劉醫生在進行該EPS時,刺穿原告人心臟的重要部分。 37.原告人在其論點綱要亦複述了,她在該申索陳述書及反對剔除誓章中提出的證據,包括與被告人醫院的醫護人員的聲稱對話。 38.原告人在聆訊時,重申她在論點綱要中提出的論據。 被告人的案情 39.黎先生在剔除誓章中確認,原告人曾在2013 年7月24 日,在被告人醫院進行了該EPS。該EPS由劉醫生負責進行,但劉醫生為被告人醫院的客席醫生,而非被告人醫院的僱員。 40.黎先生在剔除誓章中,簡介了被告人醫院在進行EPS時的攝錄安排如下:
41.黎先生在剔除誓章確認,被告人的紀錄中,該EPS只有4張靜態X光影像和4張動態X光影像,沒有任何實時錄影片段。該EPS進行時的實時X光影像,已經於檢查手術後約一星期自動銷毀。 42.黎先生在回應誓章澄清,確認該EPS進行時的實時X光影像,並沒有被存檔為錄影片段。 43.黎先生在剔除誓章確認,被告人已於2014年1月23日,將被告人紀錄該EPS的所有影像給予原告人。黎先生在回應誓章中澄清,當時被告人並不知道原告人有意向劉醫生索償。 44.黎先生亦在回應誓章中澄清,他是被告人的心導管及介入治療中心的統籌主任,他在誓章中所述的事實乃循誓章中述明的來源而作出。 45.代表被告人的王大律師指出,一所醫院根本沒有責任向病人提供手術過程錄像。除非有其他訴因支持原告人的申索,例如合約條款、法例或所有權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等。該申索陳述書缺乏合理的訴訟因由,及相關細節。故此,應被剔除。 46.王大律師亦指出,原告人在本案提出的申索都是毫無根據,及不會成功的。原告人的申索是建基於被告人必然有該EPS全部過程的錄影片段的光碟〔即該聲稱光碟〕的假設,但原告人並沒有提出實質事實支持上述假設。原告人提出的證據並不能證實該聲稱光碟的存在。而黎先生在回應誓章中已確認,當時被告人的技師並沒有將該EPS的實時X光影像存檔。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並沒有事實基礎,亦無勝算機會,該申索陳述書屬於瑣屑無聊,應被剔除。 47.王大律師提出,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中,亦加入了對被告人及其證人惡意中傷的描述。王大律師舉出下述在該申索陳述書的陳述為例:
48.王大律師指,原告人的上述指控與本案無關,目的只是為了破壞被告人及其證人的可信性或誠信。屬惡意中傷,應被剔除。 49.王大律師指,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旨在重複她在該案件的申索。該案件已被法庭撤銷,原告人利用本案,要求法庭重新審判劉醫生在進行該EPS時,是否有醫療失誤。原告人嘗試以本案推翻法庭在該案件的判決。王大律師認為,原告人提出本申索是濫用法庭程序。 50.王大律師指,如果原告人認為被告人管有的錄影片段,與原告人在該案件對劉醫生的申索有關係。原告人應在該案件的法庭程序中,提出第三方的文件披露(third party discovery)申請,而非向被告人提出本申索。 51.原告人不在該案件提出恰當申請,轉而向被告人提出本申索,亦是濫用法庭程序。 52.由於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完全沒有可能成功,原告人提出本申索,亦構成濫用法庭程序。 53.王大律師亦指出,該申索陳述書陳述了大量與本案無關的事情,如不剔除該申索陳述書,被告人便需花費很多不必要的時間,去處理該申索陳述書中大量與本案無關的事情,徒令案件的審訊增添不必要的爭議點。這會對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故此,該申索陳述書應被剔除。 54.基於上述理由,被告人認為,法庭應頒令剔除該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案作出的所有申索。 剔除狀書的法律原則 55.《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 條有如下規定:
56.被告人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 條第(a) 、(b) 、(c)及(d) 段提出剔除申請。 57.法庭只會在絕對明顯的案件 (plain and obvious cases) 才應行使其剔除狀書的權力。相關的舉證責任落在申請一方身上。〔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0年第一册 第18/19/4段〕 58.在吳艷嫦及另一人對李雪芬主任及另一人〔HCA 1164/2011,判案書日期:2011年12月23日〕一案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當時官階]對上述剔除狀書的理由作如下闡述:
59.《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0〕第一册 第18/19/5段指出,「合理的訴訟因由」是一個當只考慮狀書中的指控時,有可能成功的訴訟因由。沒有成功可能的訴訟因由,不應被視作「合理」的訴訟因由。 60.《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0年第一册 第18/19/6至18/19/7段亦指出,瑣屑無聊的訴訟是指那些不按常理提出,毫無根據及不可能成功的訴訟,而無理纏擾的訴訟是指那些具壓迫性及非真誠提出的訴訟。 61.《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0年第一册 第18/19/9段則指出,法院的程序一定要以真心誠意和恰當地運用,而不可濫用。 討論 62.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中,陳述了大量她認為可以支持她對劉醫生的申索的證據,及該案件不應被撤銷的原因。但本申索的重點,不在於劉醫生在進行該EPS時有沒有刺穿原告人的心臟房間隔膜,而在於被告人在法律上,是否有責任向原告人提供該EPS的手術全程錄影紀錄。 63.在該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並沒有提出,被告人在法律上有責任,向原告人提供該EPS的手術全程錄影紀錄的訴訟因由。原告人在其論點綱要中稱:
64.但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中,並沒有說出被告人對她有她所聲稱的〝責任〞的法律基礎。 65.本席同意王大律師的論點,除非合約或法律有特定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醫院沒有法律責任向病人提供手術全程的錄影紀錄。 66.故此,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提供手術全程的錄影紀錄,法律上亦不構成原告人可向被告人提出索償的訴訟因由。原告人並沒有在該申索陳述書中披露合理的訴因,支持她在本案中向被告人提出的申索。 67.原告人在其論點綱要中指,被告人違反《私家醫院實務守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原告人引述時任衛生福利局局長於1998年12月2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的提問的新聞公報,以支持她這項指責。原告人亦將該新聞公報附隨在其論點綱要的文件中。 68.根據該新聞公報,時任衛生福利局局長指出:〝醫管局的指引更詳細地列明了須予紀錄的資料,例如,病人入院日期、病歷、身體檢查報告、臨床觀察、治療指示、醫療程序、化驗結果及配藥紀錄等。〞由此可見,醫管局並沒有規定醫院需要將手術的全部過程錄影存檔。《私家醫院實務守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沒有規定醫院需要將所有手術的全部過程錄影存檔。 69.黎先生在剔除誓章中指出,只有在手術過程中,主診醫生按掣拍攝的靜態和動態影像才會保留作診斷及醫療記錄之用。換言之,《私家醫院實務守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提及的醫療記錄,亦只是被告人現存的該EPS的4張靜態X光影像和4張動態X光影像,而非原告人指稱的手術的全部過程錄影。原告人提出《私家醫院實務守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對她在本案未能披露合理訴因,沒有幫助。 70.事實上,原告人亦沒有在該申索陳述書中提出這項指責。況且,縱使被告人真的有違反《私家醫院實務守則》,這行為本身,在法律上亦不構成原告人可向被告人提出民事索償的訴訟因由。 71.原告人指責被告人在2013年7月24日,協助劉醫生刺破裂她的心臟,對她造成傷害。原告人這項指責,並沒有在該申索陳述書中提出。況且,當原告人在2019年7月12日提出本申索時,原告人已過了人身傷亡的申索時限。無論原告人對被告人的這項指責是否成立,原告人主張的申索都已超越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不能構成有效的合理訴訟因由。 72.事實上,原告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管有該聲稱光碟,或原告人聲稱紀錄了劉醫生刺穿她的心臟的片段。黎先生在回應誓章確認,被告人的技師並沒有將該EPS的實時X光影像存檔。 73.原告人以被告人未有在原告披露申請的法庭程序中呈交反對誓章為證據,指被告人承認該聲稱光碟的存在,及該聲稱光碟有紀錄劉醫生進行該EPS時刺穿了原告人的心臟。原告人更以此證明,被告人默認提供給原告人的該VCD是失實的手術光碟。 74.實際情況是,法庭在2020年10月7日提訊原告披露申請時,頒令將該申請押後至法庭完成處理剔除申請後,再重新排期提訊原告披露申請。就原告披露申請,法庭尚未指示被告人存檔反對誓章,被告人自然未就該申請呈交反對誓章。以此作為證據,證明被告人承認該聲稱光碟的存在,及該聲稱光碟有紀錄劉醫生進行該EPS時刺穿了原告人的心臟,或以此證明,被告人默認提供給原告人的該VCD是失實的手術光碟,都是強詞奪理的說法。本席並不接納。 75.原告人在其論點綱要,以劉醫生沒有向她提供紀錄該EPS的光碟,推論該聲稱光碟的存在,及〝所以被告養和醫院在2014 年1月23日向本人〔即原告人〕提供的VCD光碟〔即該VCD〕不是在2013年7月24日電生理EPS檢查手術時的那張真實的VCD光碟。〞〔原告人論點綱要第102段〕 76.原告人更進一步推論,〝所以被告養和醫院在2014年1 月23日向本人提供的VCD光碟也不是在2013年7月24日被告養和醫院給劉柱柏醫生的那張在2013年7月24日手術的VCD光碟。〞〔原告人論點綱要第103段〕 77.原告人的上述推論,缺乏科學邏輯,本席亦不接納。 78.根據原告人的說法,她在2012年11月14日,也曾在養和醫院進行由其他醫生負責的心臟電生理檢查和射頻消融手術。當時原告人取得的手術光碟,亦只有22張X光影像,〔原告人論點綱要第116段〕並不是整個手術全部過程的實時X光影像錄影片段。 79.黎先生在剔除誓章稱,被告人提供給原告人紀錄該EPS的光碟,亦有4張靜態X光影像和4張動態X光影像。 80.原告人以被告人在支持誓章中呈交,原告人在2012年11 月14日在被告人醫院進行上述手術的錄影紀錄,比原告人在2012年時取得的手術紀錄光碟多出8張X光影像,從而推論被告人管有整個2012年手術全部過程的實時X光影像錄影片段的手術光碟。 81.原告人亦指,被告人在2014年1月23日,提供給她的該VCD只有4張靜態X光影像。而被告人在支持誓章中呈交的該EPS的紀錄光碟,則多出4張動態X光影像。從而推論被告人管有該EPS整個手術過程的實時X光影像錄影片段。 82.雙方對被告人在2012年及2014年,提供給原告人的手術紀錄光碟內的影像數量,各執一詞。本席無需在此就這項爭議作出裁斷。無爭議的事實是,一直以來被告人提供給原告人的手術紀錄光碟,都是只有靜態和動態X光影像,而不會有整個手術全部過程的實時X光影像錄影。這正正顯示被告人的手術醫療紀錄,只有手術過程中主診醫生決定需要攝錄的靜態或動態X光影像部份,而非整個手術過程。這和黎先生在剔除誓章的說法是一致的。 83.原告人亦依賴被告人的護士在2014年1月23日,提供該VCD給原告人時所寫的字據,證明該聲稱光碟的存在。在該申索陳述書原告人作以下陳述:
84.黎先生在剔除誓章中,展示了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中所指的字條〔誓章證物標記〝LKW-3〞〕,內容如下:
85.上述的字條內容,只確認被告人在2014年1月23日,曾向原告人提供載有該EPS的影像的光碟〔即該VCD〕。該字條並沒有顯示除該VCD外,被告人還有另一光碟錄影了該EPS手術的全部過程。上述字條,並不支持原告人的主張。反之,該字條明確記錄,2013年7月24日所施行的手術的影像,已於2014年1月23日覆製於該VCD內。這和黎先生在剔除誓章的說法是一致的。 86.原告人在本案對被告人的指控,是建基於該聲稱光碟的存在。但原告人並沒有事實證據,證明她在本申索提出的錄影紀錄〔即該聲稱光碟〕,是實際存在的。本席同意,原告人在本案對被告人的指控,並沒有事實基礎。她在本案的申索,並沒有勝算機會,屬於瑣屑無聊。 87.王大律師指責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中對被告人的描述,與案情無關,而旨在抹黑被告人,屬惡意中傷。但「惡意中傷」並非被告人在提出剔除申請的傳票中的剔除理由。故此,對這項指責,本席不予受理。 88.本席同意王大律師的主張,如果原告人認為被告人是管有與該案件相關的錄影紀錄,原告人應在該案件的法庭程序中,提出第三方文件披露的申請,而非另開案件,向被告人申索。 89.原告人在該案件被撤銷後,擬透過本案要求法庭再審理她在該案件中對劉醫生的申索,是濫用法庭程序。 90.原告人在本案對被告人的申索完全沒有機會成功。容許原告人繼續本案的申索,亦是濫用法庭程序。 91.原告人在該申索陳述書中,陳述了大量與本案無關的事項,若案件繼續推進,被告人無可避免需要花費不必要的資源,去處理這些與案件無關的陳述。這些與案件無關的陳述亦會在案件審訊時造成不必要的爭議點,對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 9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頒令剔除原告人於2019年8月13 日,送交法院存檔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在本訴訟中所有針對被告人的申索。 訟費 93.訟費方面,本席作出訟費暫准命令,頒令剔除申請及本案的訟費,包括過去保留的訟費,俱由原告人支付給被告人。就2020 年11月4日的聆訊,本席頒發大律師證書予被告人。除非雙方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交由法庭評定。 94.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訟費暫准命令,否則,上述訟費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王星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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