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偉鴻及另一人 對 葉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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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已定於2021年3月進行審訊。本次申請涉及的是較早前本席曾作出的非正審判決和訟費命令。有關雙方的爭議和背景,該些判決書已有描述,除下述相關本次申請的內容外,本席將不會在本判決書重複,唯本席將仍然採用該些判決書內的人物和名詞定義。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225/2018[2020] HKCFI 286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25/2018

[2020] HKCFI 28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8年第2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P WAI HUNG (葉偉鴻) 第一原告人
  YU TUNG MAY (余東梅) 第二原告人

  IP WAI LAM, RALPH (葉偉霖)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0年11月2日
判決日期 : 2020年11月17日

判決書

1.本案已定於2021年3月進行審訊。本次申請涉及的是較早前本席曾作出的非正審判決和訟費命令。有關雙方的爭議和背景,該些判決書已有描述,除下述相關本次申請的內容外,本席將不會在本判決書重複,唯本席將仍然採用該些判決書內的人物和名詞定義。

較早前的法庭命令

2.首先,本席應原告人的申請,於2019年9月16日作出針對被告人的非正審禁制令的判決(「16/9/2019判決」),同時作出暫時訟費命令:該申請引致的訟費歸於訴訟之中,不過聆訊原告人一方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則須由偉霖支付。除非雙方協議,否則訟費須由法庭評估。除非任何一方於14天內提出傳票申請更改,否則暫時命令將自動作實,無需法庭另作命令。

3.偉霖其後提出傳票申請,要求 (i) 上訴許可;(ii) 暫緩執行該命令,直至本案正審完結或上訴有新裁決為止;以及(iii) 該申請的訟費歸於訴訟之中。同日原告人一方也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更改上述暫時訟費命令。

4.聆訊後,本席於2020年4月日頒布書面判決,撤銷了上述偉霖的傳票申請,並批准原告人一方的傳票申請,暫時訟費命令予以更改並作實為:原告人一方的臨時禁制令申請引致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歸於訴訟之中,唯2019年3月13日聆訊原告人一方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由法庭簡易評估為港幣56,000元;偉霖須於14天內支付。

5.同時,本席命令:上述原告人和偉霖分別提出的申請引致原告人一方的訟費也須由偉霖支付。為此本席暫時簡易評估訟費為港幣1,500元。任何一方若對此暫時評估有異議,則必須於7天內以書面向法庭提出;而原告人一方則同時須付上訟費解說。法庭其後將以書面作實有關金額。偉霖須於評估金額作實後14天內支付訟費。

6.經考慮雙方書面表述後,本席於2020年5月5日頒布命令:上述暫時訟費命令評估金額改為港幣16,000元,由被告人向原告人一方支付,並予以作實。

本次申請

7.原告人一方於2020年5月22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下述命令:

(1)   除非偉霖在本次申請命令作出後14天內就他遵從上述訟費命令繳付判定款項及利息,否則其抗辯書將予以剔除,並原告人一方可依照申索書中所提出有關法律責任的申索,隨時登錄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2)   除非偉霖在本次申請命令作出後14內就他未能遵從上述較早前各命令向法院繳付由法院認為合適的款頂,否則其抗辯書將予以剔除,並原告人一方可依照申索書中所提出有關法律責任的申索,隨時登錄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3)   本次申請的訟費須由偉霖以彌償基準向原告人支付。

討論

8.雙方為了本次申請在各自的誓章中作出具相常篇幅的陳述;偉霖在聆訊時也提交了書面陳詞。基本上,雙方就指稱上述命令未予履行互相指責。原告人一方也援引包括《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5號命令第6條規、以及第2號命第3條規則作為申請基礎。

9.上述相關訟費命令已經作實,因此已構成法庭判定的債項。即使假設命令作出後雙方曾就履行該些命令有過相討,但在雙方相討沒有達至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的情況下,該些判定債項仍須支付。就此,原告一方援引的上述的首兩項法院規則並不適用。原告人一方是可以根據法律概定基制和程序,針對偉霖身為判定欠債人,去強制執行有關判定債項。法庭不需要就上述訟費再作命令。原告人一方以所涉訟費命令金額,去要求的「除非命令」所附帶的違命後果,也不合比例。

10.原告人一方援引第2號命令第3條規則,和若干法庭案例,以支持其要求法庭命令偉霖繳存於法庭若干款項,否則同樣地要求剔除其抗辯。這並不屬於要求繳存訟費保証金的申請。

11.本席細心考慮了上述原告人一方援引的規則條文,以及案例中尤其是法庭在Glory Sky Finance Limited v Chen Jianhua & Anor, HCMP 2482/2014 (2018年3月15日)案中的分析。有關原告人一方針對偉霖仍未繳付上述訟費命令下的款項的部份,本席只需重申上段所解釋的既可行又較適當和合比例的處理方法;偉霖須繳付該些判定債項予原告人一方,並非繳存法庭。

12.不過原告人要求偉霖向法庭繳存款項這方面的申請,似乎還包括他們指偉霖沒有履行16/9/2019判決的其他部份。簡言之,16/9/2019是非正審強制令。雖然本案爭議涉及樓宇業權,以及指稱偉霖須交待屬於母親的金錢財產,但是該非正審命令只涉及正審前期間,有關母親居住的實際安排。原告人一方就是指偉霖違反了該命令。

13.法院規則有既定交付羈押程序以針對聲稱違反法庭強制令的情況,而申請方須根據規則和相關法律原則舉證以令法庭同意作出相關裁斷和命令。因此,原告人以偉霖違反了上述強制令為基礎,作出這部份要求偉霖向法庭繳存款項的申請也不適宜。況且,雙方的誓章反映就執行強制令方面的爭議甚大,法庭不應因為是本申請的性質,而拼除原來相關交付羈程序下要求的證案準則,單靠透過考慮誓章去輕易作出所需事實裁斷,再作為判決這部份申請的基礎。無論如何,本案的審訊將於明年三月便會舉行,屆時法庭已經會就雙方爭議聽取證供並裁斷誰是誰非。最後,毫無疑問偉霖的確堅持抗辯至今,因此也不存在因要督促和確保他會認真處理訴訟而需要命令他向法庭繳存款項作為保證。

其他

14.最後,偉霖投訴沒有收到原告人一方於2020年7月2日存檔的誓章。該誓章實在是原告人一方根據法院規則向法庭提交以確認送達傳票的誓章,並不涉及傳票申請的內容。何況偉霖的出席抗辯也確認了相關送達事宜,因此並不存在對偉霖不利的情況。

命令及訟費

15.原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16.雖然本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但是如上所述,原告人一方提出本次申請,部分是因為偉霖事實上沒有履行上述訟費命令激發。即使在原告人提出本申請後,偉霖只是堅持抗辯,卻仍然拒絕支付該些命令所定的訟費。因此,本席認為只適宜行使酌情權,命令雙方自行負責就本次申請各自的訟費。此訟費命令屬暫時性質。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申請更改,否則將自動作實。

  ( 梁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