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梅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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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欲提出的上訴,是針對原訟法庭吳法官2020年11月2日拒絕批准她逾期提出上訴。而她欲向原訟法庭提出的上訴是針對陳聆案官2019年11月26日關於2019年11月14日傳票所作出的案件管理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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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22/2021[2021] HKCA 35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2/2021

[2021] HKCA 3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17年第6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陳麗梅  
   
被告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2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3月23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欲提出的上訴,是針對原訟法庭吳法官2020年11月2日拒絕批准她逾期提出上訴。而她欲向原訟法庭提出的上訴是針對陳聆案官2019年11月26日關於2019年11月14日傳票所作出的案件管理指示。

2.這是一項非正審上訴,原告人不可未獲上訴許可便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見Leung So Hung Siem v Carson Wen [2019] HKCA 94

3.因此,本庭不同意原告人2021年2月18日的陳述。她必須獲得上訴許可才進行本上訴。

4.本庭現頒令如下:

(1)  除非原告人在2021年3月30日下午4點正或之前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否則本上訴將於2021年3月30日下午4點正或之後自動撤銷。屆時,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訟費由聆案官評定 ;

(2)  在原告人獲得上訴許可前,本上訴暫時擱置。若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本上訴也會自動撤銷;及

(3)  在原告人獲得上訴許可前,民事上訴登記處不得容許原告人在本上訴內存檔任何文件。法庭也不會就她於本上訴內的書信作任何回覆。

(林文瀚)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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