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文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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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曾因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1)條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 (「控罪一」)及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1)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控罪三」),在2000年6月2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定罪,分別被判處罰款$1,000及監禁12個月。他其後就控罪三的刑期提出上訴得直,改爲監禁9個月。原告人曾向終審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申請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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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5/2021 [2021] HKCA 6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1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1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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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曾因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1)條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 (「控罪一」)及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1)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控罪三」),在2000年6月2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定罪,分別被判處罰款$1,000及監禁12個月。他其後就控罪三的刑期提出上訴得直,改爲監禁9個月。原告人曾向終審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申請遭拒絕。 2.原告人在2019年9月3日及2020年7月7日,分別存檔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看似是因控罪三的定罪被判監導致他蒙受失去自由、失業等損失爲理由,向被告人索償$350,000及利息。 3.被告人於2020月7月29日,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聆案官許家灝在2020年12月17日批准申請,剔除了原告人的申索。就該判決提出上訴的限期,在2020年12月31日届滿。原告人在2021年2月5日,才向原訟法庭逾期存檔上訴通知書。 4.2021年3月15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頒下判決,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並撤銷其上訴[1]。 5.2021年3月22日,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廖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 6.2021年4月9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向原告人發出指示,由於廖法官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命令,屬非正審的命令,原告人須先取得上訴許可,方可提出上訴,故此他存檔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倘若原告人反對剔除,他可在4月30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闡述反對理由。 7.原告人在4月25日呈交了書面陳詞,重申他在上訴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據,表明他的申索有合理訴因,故其上訴不應被剔除。 8.原告人的申索有沒有合理訴因,與廖法官的判決是否屬非正審命令無關。廖法官的判決,明顯是一個非正審的命令。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條,原告人須先獲得上訴許可,方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見Leung So Hung Siem v Carson Wen [2019] HKCA 94。 9.由於原告人未獲上訴許可,他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理應被剔除。本席姑且給予原告人一個機會,參照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在陳麗梅及社會福利署署長[2021] HKCA 357的做法,作出以下的命令: 除非原告人在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要求法庭給予上訴許可,他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即被自動剔除,上訴法庭毋需另作命令。在原告人未獲上訴許可之前,本上訴(CACV 115/2021)的所有程序,暫時擱置。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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