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685/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ne 2021.
1. 原告人陳麗梅 (下稱「 陳女士 」) 入稟本法院,她指稱因工受傷,向被告人社會福利署署長 (下稱「 署長 」) 追討賠償。本席於2020年11月2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2/11/20判決書 」),不批准陳女士就高等法院聆案官陳玉芬於2019年11月26日頒下的指示 / 命令 (下稱「 26/11/19命令 」) 逾期提出上訴 (下稱「 陳2上訴 」),亦駁回陳2上訴,本席又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判定陳女士須支付給署長就相關上訴通知書及陳2上訴所涉及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數額,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下稱「 2/11/20命令 」)。本席的裁決理由詳見於2/11/20判決書,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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