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王惠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72/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pril 2021 before Kwan V-P, Cheung JA, Au JA.
1. 上訴人莊裕安先生 (「原告人」) 於2020年11月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2020年10月9日駁回其上訴的判決 ( [2020] HKCA 811 ) (「該判決」) 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CFA under Cap 484 s.22(1)(b)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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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72/2019 [2021] HKCA 5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7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3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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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莊裕安先生 (「原告人」) 於2020年11月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2020年10月9日駁回其上訴的判決 ([2020] HKCA 811) (「該判決」) 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他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列出申請理由如下:
3.原告人於2020年11月6日提交了他本次申請的陳詞綱要。他在陳詞綱要中總括而言重複了他在動議通知書中的論點。而被告人沒有呈交陳詞綱要。根據高等法院《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將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 第 22(1)(b) 條,若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而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在原告人的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中,雖然冗長,但實際原告人僅提出了兩個論點:第一是針對本庭在於判決中對案件ESCC 2707/2019的處理;第二則是對關副庭長應避嫌的各種指稱。 6.關於案件ESCC 2707/2019及被告人在該案中的角色,本庭在該判決第25至28段已有考慮及裁決。原告人在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並未指出本庭上述的裁決有任何錯誤,而僅是重複本庭在法理上應該考慮ESCC 2707/2019的判決。這不是一個合理可行的上訴理由。而原告人第二項關於關副庭長的指控,本庭認爲該項指控毫無證據支持,同時本庭在該判決第22段所引用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該項指控,即單憑關副庭長曾在某一案件中裁定原告人敗訴便指她的立場偏見、屬司法不公是錯誤及沒有基礎支持的。因此,這個論點同樣不構成合理的上訴理由。 7.基於以上理由,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成功機會。此外,無論如何,原告人的擬上訴完全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故此,原告人提出的上訴完全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b) 條的要求。本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由於被告人沒有參與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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