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書幼 訴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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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2年1月10日頒下判案書 ( [2022] HKCA 45 ) (「該判決」),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 (當時官階) 於2020年8月18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 [2020] HKCFI 2012 ) 所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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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08/2020 [2022] HKCA 6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40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13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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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22年1月10日頒下判案書 ([2022] HKCA 45) (「該判決」),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 (當時官階) 於2020年8月18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 [2020] HKCFI 2012) 所提出的上訴。 2.申請人於2022年1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當中,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3.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於2022年1月31日遞交書面陳詞,反對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亦分別於2022年2月7日及2022年2月21日遞交了書面陳詞和書面回覆。其中,申請人於其書面陳詞中聲稱,上訴法庭拒絕把該判決的判決書和相關法庭命令交給她;並重申不滿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早前向法庭呈交修訂上訴文件冊和論點綱要。在其書面回覆中[1],申請人則提出她於2016至2018年向法律援助署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及相關法律援助上訴案的事宜,重申不滿法律援助署未有向法庭遞交她早前呈交給法律援助署署長的93頁支持文件,並再次指控法律援助署妨礙司法公正及向法庭呈交偽造文書。 4.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以書面方式處理此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5.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書面陳詞和書面回覆中,申請人均沒有指出該判決有甚麼錯誤,更沒提出任何實質及具體的上訴理由。申請人於提出動議通知書中所提出的指控亦與事實不符。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是針對法律援助署於2019年10月3日作出的「決定」[2] 進行司法覆核。而法律援助署署長是於2019年9月3日,根據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下所發出的命令,拒絕考慮申請人於2019年9月2日提出的申請,並將申請書及其他支持文件退回予申請人。因此,法律援助署署長並沒有如申請人所稱於2019年9月2日「接受」其法律援助申請。 6.申請人在其書面陳詞中僅是重複她早前在本庭席前已提出的指控和論點而並沒有指出本庭的判決有任何錯誤。這不構成合理可行的上訴理由:見莊裕安 及 王惠新 [2021] HKCA 560第6段。申請人就建議答辯人的修訂上訴文件冊和論點綱要所提出的指控,本庭已在該判決第38段至第42段中清楚解釋該等指控不成立的原因。至於申請人聲稱上訴法庭拒絕把該判決書和相關法庭命令交給她亦與事實不符。根據法庭記錄,該判決書已於2022年1月11日郵寄給申請人。為確保該判決書得以送達申請人,上訴法庭亦於2022年2月7日再次把該判決書郵寄給申請人,並於2022年2月11日把經蓋印的命令副本郵寄給申請人。至於申請人於其書面回覆聲稱法律援助署妨礙司法公正及向法庭呈交偽造文件的指控,正如周法官於其判決書中第20段提到,該等投訴屬刑事指控,申請人如有確切事實基礎並欲提出指控,可向警方作出適當舉報。申請人嘗試利用司法覆核中民事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來提出刑事指控,是濫用司法程序。無論如何,該等指控均與法律援助署拒絕考慮申請人2019年9月2日的申請的決定和法律援助署於2019年10月3日向申請人作出的回覆無關。由此可見,申請人所提出的指控無一成立,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7.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8.如上文解釋,申請人根本未能提出任何實質及具體的上訴理由,更遑論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9.無論如何,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的是法律援助署於2019年9月3日拒絕考慮申請人2019年9月2日的申請及於2019年10月3日就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作出回覆的事宜,純屬個人性質,而並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0.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綜上所述,本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缺乏理據,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及撤銷提出動議通知書。 12.本庭裁定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經考慮律政司及申請人分別於2022年1月31日及2022年2月7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金額為港幣13,6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馮秀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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