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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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1年3 月8 日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撤銷,並在2021 年3 月 18 日,下令本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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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70/2018 [2021] HKCA 7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7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7年第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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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引言 1.本庭在2021年3 月8 日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撤銷,並在2021 年3 月 18 日,下令本案重審。 2.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492 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9 條提出兩次原審訟費的申請。 3.原審法官在開始審訊前,曾裁定「不被控告的行為」(包括WhatsApp內容和訊息,提及申請人過往的吸毒習慣和曾向控方第四證人表示他過往有販毒經驗)[1]的相關證據不能被採納。後來辯方在盤問控方第四證人被時,向他指出他才是背後策劃者、他曾要脅申請人勒索金錢不果,才訛稱涉案危險藥物是申請人所販運。原審法官認為,被排除的證據被認為直指申請人是否管有危險藥物及是否知情這兩大爭議點,即具證據上的價值,故原審法官決定解散首個陪審團。 4.控方在第二次審訊引用上述證據。申請人於2018年8 月 20 日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2]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4 年。 5.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其《導詞》中深入處理「不被控告的行為」的相關內容時,錯誤邀請陪審團考慮WhatsApp記錄中有關的記項所出現的「原因及動機」,進而考慮事發當日是誰將毒品帶上貨車,錯誤指示陪審團以該些證供顯示了過往相類行為作為考慮本案議題的基礎,會令陪審團墜進不允許他們採用的思維(impermissible line of reasoning),及應給予陪審團「潛逃」指引,故該陪審團的裁決不安全及不穩妥。 訟費申請 6.申請人現申請兩次原審(包括第一次審訊時曾解散首個陪審團)時的訟費,並就第二次原審申請三名大律師證書。申請人認為,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是基於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致令申請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申請人沒有錯誤的情況下理應獲得訟費。而就第二次原審,申請人指,基於案件複雜性涉及重大法律觀點,他要求法庭給予三名大律師證書。 答辯人立場 7.答辯人反對上述的訟費申請。羅心怡高級檢控官援引HKSAR v Chan Hing Kai (No.2)[3] 關於訟費申請的法律原則,以及相關香港法例第492 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9(1)、9(2)(a)及15 條,指出訟費命令是酌情決定。 8.羅檢控官指出,第一次審訊,原審法官是在辯方盤問控方第四證人指出的辯方案情才顯示出,該些他裁定不能呈堂的WhatsApp內容和訊息實與申請人是否管有及知情等議題息息相關,有證據價值,解散陪審團和中止聆訊是由於辯方在審訊時使用的策略所致,是技術原因,她認為該次審訊的訟費申請應被拒絕。 9.至於第二次原審,羅檢控官指出,申請人在本案自招嫌疑的行為包括:他和控方第四證人乘坐的貨車在通州街天橋底停車後,他下車並跨上分隔車路,將一個黑色膠袋(後被檢取,發現內藏有2,904 克冰毒)放置在天橋底的草叢中一個水渠蓋上,然後獨自駕車離去;其後被警員截查時,轉身想走,被從後抓住後繼續掙扎,警員把他按在地上制服拘捕;他上訴得直的原因(如第3 段所述,就「不被控告的行為」及「潛逃」指引不足)與指控申請人之證據強弱無關,本案證供非常充份,訟費申請應被拒絕。 10.她進一步指出,假若上訴法庭行使酌情權下令申請人得到第二次原審申請的全部或部分訟費,答辯人基於案件的案情和法律爭議並不複雜,反對給予三名大律師證書。 法官的意見 11.本庭是基於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導致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而裁定上訴得直。法庭對於是否給予上訴得直的上訴人原審時的訟費有絕對酌情權。法庭需要考慮每件案件的不同情況,包括有否下令重審和下令重審的原因等,除非有正面理由令法庭拒絕給予訟費,一般而言,法庭傾向給予訟費。 12.本庭認為,該些WhatsApp記錄並非不能被呈堂,但原審法官在處理該些記錄內「不被控告的行為」的手法有值得商榷之處,可能導致不公,但本案的證據充分,故下令重審。本庭亦認為,申請人的行為確是自招嫌疑。但即使如此,本庭亦須兼顧重審聘請律師對上訴人帶來的壓力。 13.上訴法庭在 HKSAR v Chan Hing Kai (No.2)指出:
14.本庭認為,就本案而言,訟費命令實屬公正和合理,但由於第一次審訊是因辯方的策略導致需解散陪審團,不屬應得到訟費的情況。申請人可獲得第二次審訊的訟費,本案涉及的證據及法律觀點的爭議並不複雜,本庭拒絕頒下三名大律師證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聶柏仁律師事務所轉聘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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