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鈕卓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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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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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02/2020[2021] HKDC 6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02/2020

[2021]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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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鈕卓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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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1年5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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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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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背景

2.2020年2月29日晚上,大批人士響應「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在旺角及太子多處地點集結,兩區有多宗混亂/騷亂事件發生。當晚偵緝警員34731(PW1)和其隊員奉命乘警車在兩區巡邏。PW1便裝執勤,但他的衣裝清楚顯示他是警察,他身穿標準警察背心,反光物料上印有「警察」字樣,另又戴著展示「警察」字樣的頭盔和帶有配槍等警察裝備。

3.當晚約10時48分,PW1所屬的警察車隊沿彌敦道往尖沙咀方向巡邏,當巡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時,見一群約10多名黑衣人在該處架設路障堵路。PW1與其隊員隨即下車追捕該群黑衣人,該群黑衣人見狀立即由山東街向內街(即西洋菜南街)逃去。PW1等沿西洋菜南街向油麻地方向追捕該群黑衣人。突然,街上有人謊稱他掉了一些裝備,PW1於是停下來檢查。隊員繼續追捕該群黑衣人而在豉油街交界後左轉入洗衣街(該處正發生另一宗騷亂)。

4.PW1當時約在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約10多人突然向他圍攏並襲擊他,亦有人向他投擲雜物。他被多人拳打腳踢至倒地,期間他的警察頭盔亦被搶去。情況混亂危急,他生命受到威脅,於是擎槍自衛。他嘗試退回山東街避襲擊,但不成功。

5.約10時49分,PW1把握人群散開的空檔沿西洋菜南街移向豉油街,他擎槍自衛,圍攏他的人群在記者和一些旁觀者身後,繼續威嚇、辱罵和挑釁他。PW1趁機突圍跑向豉油街以返回彌敦道,人群中多人追上,並向他投擲水樽和其他雜物。事件最遲於此階段演化成暴動,被告在該人群中參與暴動並向PW1投擲物件。

6.多條片段從不同角度均拍攝到當時的情況,包括被告和其他參與暴動者(如其中6名暴動者S1至S6)的容貌外觀及/或行為等等,部分片段顯示如下:

位置: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

(1) PW1在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被一群人包圍及襲擊,他擎槍自衛。

(2) 圍攏他的人群在記者和一些旁觀者身後繼續威嚇、辱罵和挑釁他,如說「打死佢」、罵他「黑警」、「黑狗」等等。

(3) 他趁機突圍跑向豉油街以返回彌敦道。暴動者向他投擲水樽和其他雜物,例如S6向PW1投擲水樽,S4向他投擲一把傘。

(4) 被告身處該些人群中,就在PW1附近,被告向他投擲一個物件(第一次擲物)。

位置:豉油街

(5) PW1跑過豉油街後,人群和被告緊隨追趕。

(6) 被告用右手向PW1投擲一個物件(第二次擲物)。

(7) 人群中其他暴動者亦向他投擲雜物和長傘,該些人投擲的物件部分擊中他。

(8) PW1為自衛不時擎槍示警,但暴動者並沒有停止襲擊他。

(9) 被告繼續尾隨他,左手拿著一個水樽。

(10) 被告彎身拾起一件物件,隨即用右手向他投擲一個水樽(第三次擲物)。

位置:彌敦道

(11) PW1由豉油街跑出彌敦道,在彌敦道車道往回跑向奶路臣街(即山東街再往北)的警察防線。被告和其他暴動者緊追。

(12) 他在彌敦道上為自衛不時擎槍示警,但暴動者並沒有停止。

(13) 更多暴動者追上,部分追擊他的暴動者更穿著深色裝束和手持長竹作武器,沿彌敦道馬路從後追截,向他投擲竹枝和雜物。

(14) 被告在追擊PW1的暴動者群中,他跑上前並在近雅蘭中心(周大福與周生生)外彎身拾起一根竹(第一次拾竹)。

(15) 被告再跑前並追及PW1,他約在PW1身後4至5米。此時,被告彎身拾起另一根竹(第二次拾竹),但隨即一名便衣警察從被告身後將他制服,被告拾起的那根竹掉下。其他警員從奶路臣街方向迎面而來支援,被告被拘捕。

7.包括被告在內的暴動者,由豉油街至雅蘭中心外(近奶路臣街)的一段彌敦道,追了PW1不少於200米。

8.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1) 廣東話是他的母語。

(2) 他於當天上午離開東涌住所,約於晚上7時半獨自到達旺角。

(3) 約晚上8時,他到達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現場,當時該處有多人聚集。

(4) 有人叫「唔好畀個警察走」,之後一群人追打一名警務人員(PW1),亦召集現場的其他人向他投擲物件。

(5) 他知道PW1是便衣警察。

(6) 他身旁有多人說要向他投擲物件,他順勢加入該群襲擊者,並向PW1投擲水樽及竹枝。

(7) 他用右手擲出水樽,擊中PW1。該水樽是他較早前在旺角一間便利店買樽裝水所得,竹枝則在地上拾到。

(8) 他承認後來又向他投擲竹枝,但沒有擲中。

(9) 他亦確認曾用錄影會面中向他展示的竹枝襲擊他(該竹枝於被告被捕的位置撿獲,約1.7米長),他指應該沒有擲中對方。

(10) 他承認是有關片段拍攝到的人,他當時身穿白色短袖裇衫、藍色短褲和黑色鞋。

9.醫療報告指PW1頭部、雙臂及雙腿擦傷腫脹,左腳踝骨折(以腳踝支架固定),PW1獲批共23天病假。

10.被告現年2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1.關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患有亞氏保加症及活躍症,當晚在豉油街附近看見警察持槍向著途人,感到一時氣憤,才愚蠢地干犯此案,原意只是想把對方趕走,並無意傷害他,再加上自己的病情影響下較為偏執,當晚並非早有預謀或計劃參與其中,也沒有特別裝備,可幸沒有對該警員造成任何永久的傷害。

12.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表明因情緒失控才如此,現深感後悔,向受傷警員致歉,在還押中已反覆思索,往後會專心學習,鍛鍊身體,繼續參與運動比賽。其母親、姊姊及各親友、體育協會及教練等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關心社會,樂於助人,心地善良及耿直誠實,多次代表學校及香港參與國際比賽,貢獻良多,被告現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3.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梁天琦 [2020] HKCA 275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14.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15.就本案而言,嚴重之處是從片段所見,多名人士包圍一名警員,被告身處其中,先後3次向他投擲物件,其後更拾起竹枝投擲及緊緊追著該名警員,若非該警員已跑至附近已有其他警員之處,後果完全不堪設想。以案情而言,應判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但考慮到被告並非帶領角色,其病情亦顯然影響其判斷力,過往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就此情況,適當地考慮所有求情理由及案情,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認罪後可減為兩年10個月監禁。

16.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兩年1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