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鈕卓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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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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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2/2020 [2021]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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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背景 2.2020年2月29日晚上,大批人士響應「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在旺角及太子多處地點集結,兩區有多宗混亂/騷亂事件發生。當晚偵緝警員34731(PW1)和其隊員奉命乘警車在兩區巡邏。PW1便裝執勤,但他的衣裝清楚顯示他是警察,他身穿標準警察背心,反光物料上印有「警察」字樣,另又戴著展示「警察」字樣的頭盔和帶有配槍等警察裝備。 3.當晚約10時48分,PW1所屬的警察車隊沿彌敦道往尖沙咀方向巡邏,當巡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時,見一群約10多名黑衣人在該處架設路障堵路。PW1與其隊員隨即下車追捕該群黑衣人,該群黑衣人見狀立即由山東街向內街(即西洋菜南街)逃去。PW1等沿西洋菜南街向油麻地方向追捕該群黑衣人。突然,街上有人謊稱他掉了一些裝備,PW1於是停下來檢查。隊員繼續追捕該群黑衣人而在豉油街交界後左轉入洗衣街(該處正發生另一宗騷亂)。 4.PW1當時約在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約10多人突然向他圍攏並襲擊他,亦有人向他投擲雜物。他被多人拳打腳踢至倒地,期間他的警察頭盔亦被搶去。情況混亂危急,他生命受到威脅,於是擎槍自衛。他嘗試退回山東街避襲擊,但不成功。 5.約10時49分,PW1把握人群散開的空檔沿西洋菜南街移向豉油街,他擎槍自衛,圍攏他的人群在記者和一些旁觀者身後,繼續威嚇、辱罵和挑釁他。PW1趁機突圍跑向豉油街以返回彌敦道,人群中多人追上,並向他投擲水樽和其他雜物。事件最遲於此階段演化成暴動,被告在該人群中參與暴動並向PW1投擲物件。 6.多條片段從不同角度均拍攝到當時的情況,包括被告和其他參與暴動者(如其中6名暴動者S1至S6)的容貌外觀及/或行為等等,部分片段顯示如下:
7.包括被告在內的暴動者,由豉油街至雅蘭中心外(近奶路臣街)的一段彌敦道,追了PW1不少於200米。 8.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9.醫療報告指PW1頭部、雙臂及雙腿擦傷腫脹,左腳踝骨折(以腳踝支架固定),PW1獲批共23天病假。 10.被告現年2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1.關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患有亞氏保加症及活躍症,當晚在豉油街附近看見警察持槍向著途人,感到一時氣憤,才愚蠢地干犯此案,原意只是想把對方趕走,並無意傷害他,再加上自己的病情影響下較為偏執,當晚並非早有預謀或計劃參與其中,也沒有特別裝備,可幸沒有對該警員造成任何永久的傷害。 12.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表明因情緒失控才如此,現深感後悔,向受傷警員致歉,在還押中已反覆思索,往後會專心學習,鍛鍊身體,繼續參與運動比賽。其母親、姊姊及各親友、體育協會及教練等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關心社會,樂於助人,心地善良及耿直誠實,多次代表學校及香港參與國際比賽,貢獻良多,被告現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3.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 [2020] HKCA 275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4.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15.就本案而言,嚴重之處是從片段所見,多名人士包圍一名警員,被告身處其中,先後3次向他投擲物件,其後更拾起竹枝投擲及緊緊追著該名警員,若非該警員已跑至附近已有其他警員之處,後果完全不堪設想。以案情而言,應判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但考慮到被告並非帶領角色,其病情亦顯然影響其判斷力,過往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就此情況,適當地考慮所有求情理由及案情,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認罪後可減為兩年10個月監禁。 16.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兩年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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