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可珊及另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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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3、第4、第5、第8、第11、第12、 第13及第18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第18被告控罪二罪名成立。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1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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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0/2020 [2022] HKDC 11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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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3、第4、第5、第8、第11、第12、 第13及第18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第18被告控罪二罪名成立。 2.另外,經認罪及同意案情後,第20被告被裁定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第三及第四項控罪獲得控方申請存檔,不予起訴。第20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原則上可享有約1/4的認罪扣減。 案情 3.2019年11月17日早上開始,數百名示威者佔據位於九龍紅磡的香港理工大學(「理大」)校園,與警方對峙並發動猛烈攻擊。警方於同日封鎖前往理大的路線,防止示威者的衝擊、理大內的示威者逃走及未經授權人士進出。 4.同日,政府新聞處開始在政府新聞網頁的公布中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漆咸道南、柯士甸道及暢運道一帶。然而,當晚在社交平台「Telegram」有網民呼籲到尖沙咀和佐敦道集結,目的是分散警力,好讓當時在理大的示威者可趁機逃脫,網上稱此為「圍魏救趙」。翌日,有網民在社交平台「連登」呼籲到漆咸道南「全城救理大」。 5.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不同地方岀現連串暴力事件。政府的新聞公布呼籲巿民不要堵路,不要影響警方的行動。同日,香港警務處的新聞公布網頁亦警告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並呼籲公眾不要前往接近理大一帶範圍。 暴動範圍 6.本案的暴動範圍覆蓋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一帶,及厚福街一帶。 7.由2019年11月18日,約20:00時開始,不斷有約一百名示威者衝擊警方在漆咸道南(可通往理大)與天文臺道交界設立的防線(「警方防線」)。根據高級督察何國蔚,示威者主要穿深色衣服,小部分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或面罩。他們以雨傘及雜物堵路及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期間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但示威者未有散去。警方需使用催悷煙及水炮車作驅散。 8.在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之後,示威者在18日晚上的衝擊稍為降温。但在2019年11月19日約01:00時,仍有數十名示威人士在加連威老道及信義街交界和金馬倫道一帶佈滿雜物的行車道及行人路集結。同時亦有不少身上配有不同裝備,如口罩、頭盔、防毒面罩、長傘等的黑衣人在厚福街8號「H8」大廈通往嘉蘭圍的後巷徘徊。 汽油彈的準備及製造: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9.2019年11月19日約02:27時,在金馬倫道的「利達行」(近尖沙咀地鐵站B2出口)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有人在「利達行」附近的後巷試掟汽油彈,汽油彈在地上燃燒了數分鐘。 10.約02:30時,義務急救員馬小姐在金馬倫道尖沙咀地鐵站B2出口附近,看見約20名蒙著面的示威者疑似正在製造汽油彈。之後,他們把疑似汽油彈放到紙皮箱,再把紙皮箱放上不同的手推車,運送往天文臺道方向。 11.馬小姐跟隨著示威者沿金馬倫道往漆咸道南方向前進。在加連威老道,馬小姐聽見示威者中一名戴頭盔,穿黑衣及以黑色圍巾蒙面的男子説:「3點9,就兩邊夾攻警察」。之後,馬小姐在金巴利街看見部分示威者沿金巴利街跑去天文臺道,其他示威者則一人手持一枚疑似汽油彈,將載滿疑似汽油彈的手推車推回厚福街,打算沿厚福街後巷經嘉蘭圍前往漆咸道南。手推車的疑似汽油彈均用索帶綁著一支打邊爐用的石油氣罐。 12.期間,約02:45時,加拿分道在厚福街對出的馬路上佈滿磚頭,有示威者手拿看似汽油彈的物件在馬路上行向金巴利道方向。由約03:01時至約03:18時,有不同的示威者在加拿分道和金馬倫道以手推車運送疑似汽油彈往漆咸道南方向。 汽油彈的襲擊:金巴利街、金巴利道一帶 13.約03:15時,身處漆咸道南與天文臺道交界的警方防線的高級督察吳振東看見有約10名大部分穿黑色衣服,戴頭盔、眼罩、防毒面具,手持汽油彈的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行出天文臺道,向警方防線投擲5至6枚汽油彈,然後沿金巴利街逃走。 14.約03:20時,吳高級督察又看見在天文臺道近金巴利道出現大約10名黑衣示威者,並且有數枚汽油彈由金巴利道擲向天文臺道。 15.約03:24時,吳高級督察與隊員沿天文臺道向西,往金巴利道掃蕩。他看見約50名大部分穿黑衣,戴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在金巴利道「嘉新大廈」外的行車道及行人路。部分示威者手持汽油彈,擲向警方。吳高級督察隨即發出警告:「散開,否則開槍」。但示威者未有後退,警方發射了一枚橡膠彈之後,部分示威者向彌敦道方向後退,而另一部分則沒有後退。吳高級督察透過對講機要求増援,並且沿天文臺道返回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 16.約03:35時,吳高級督察再看見有10多名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衝岀,向警方防線投擲約5枚汽油彈。警方需要再發射橡膠彈。其後,示威者沿金巴利街逃走。 17.此時,在天文臺道近金巴利街有數枚汽油彈擲向位於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其中有4枚落在天文臺道路面上燃燒。 驅散行動的展開 18.當值於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的指揮官警司譚蘊兒在約03:28時,在漆咸道南近天文臺道的警方防線看見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之後沿金巴利街逃走,於是譚警司調派及指示水炮車由漆咸道南右轉入天文臺道,並向金巴利道推進驅散示威者。11月19日凌晨約03:45時警方開始圍捕,把可疑人士包圍在厚福街一帶的後巷。 驅散行動時的汽油彈撃及拘捕行動 襲撃(1):厚福街連接金馬倫道的後巷(第20被告的拘捕) 19.約03:45時,警員8962、偵緝警長10005、偵緝警員15062及其他隊員由漆咸道南右轉金馬倫道掃盪。當他們到達金馬倫道27A號「東輝大廈」連接厚福街的後巷口時,有一群主要身穿黑衣的人從巷內走出來,這些人部分手持燃點著的汽油彈,距離連接金馬倫道的巷口約6至7米。當這群黑衣人看見巷口有警務人員之後,立即走回後巷。 20.在較前方的警員8962看見這群黑衣人中有一名戴著黑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罩,身穿黑色衫黑色褲的人,向他投擲一枚汽油彈。該汽油彈在警員8962前方約半米距離爆開,並燃起約一米高的火焰。於是警員8962向該人發射一發橡膠彈,但該人沒有停止行動,且再向警員8962方向投擲一枚汽油彈。警員8962隨即發出口頭警告,然後再發射一發橡膠彈。之後,警員8962失去該人的影蹤。 21.與此同時,警長10005喝令走回後巷的那群黑衣人:「警察,咪走!」並往巷內追截。當他進入巷內約4至5米時,那群黑衣人向警方方向投擲了3至4枚汽油彈。 22.此時,在巷口位置的警員15062看見那群黑衣人中的第20被告把手上已燃點著的汽油彈擲向警員8962及偵緝警長10005。此汽油彈在偵緝警長10005身旁爆開,並燃起約一米高的火焰,偵緝警長10005感到灼熱,而火焰亦波及警員8962的腰部。 23.於是,警員8962向第20被告的腳部位置方向發射一枚橡膠彈。但第20被告沒有被制停,警員8962再向第20被告的腳部方向再發射一枚橡膠彈,第20被告才停止攻擊。 24.之後,偵緝警長10005在厚福街7D號附近制服第20被告。當時第20被告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內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白藍紅色波鞋、黑色襪,戴著一個軍綠色的護目鏡、一個連白色濾罐的3M防毒面具、以有黑色和藍色圖案的頸圍蒙面露出雙眼,雙手戴著白色黑邊的手套及背著一個紅色背囊。 25.這時,偵緝警員15062及女偵緝警員10283上前協助。當時該後巷地上仍有數枚燃燒著但未爆開的、分別綁著一支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偵緝警員15062在第20被告被制服的附近檢取一支有「San Mig」字樣的玻璃瓶,內有刺鼻氣味液體及粉狀物體,瓶頂有一條刺鼻氣味的布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 26.同時,女偵緝警員10283搜查上述第20被告的紅色背囊, 發現的物品包括:一把黃色及黑色的鎚;一個黑藍色的打火機;9支生理鹽水;一件灰色外套;一副黑色護目鏡;一隻白色黑邊的手套;一頂黑色鴨舌帽;一條黑色頸圍等。 27.第20被告懷著參與暴動的意圖,戴著護目鏡、連白色濾罐的3M防毒面具、以頸圍蒙面,雙手戴著手套及擕帶著一把鎚、一個打火機、9支生理鹽水、護目鏡、一隻手套、鴨舌帽及黑色頸圍,蓄意留在罪行詳情所指的暴動現場,不單止藉此壯大暴動人士的聲勢,從而鼓勵及/或協助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更向警員8962及偵緝警長10005投擲汽油彈,第20被告連同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參與罪行詳情所指的暴動。 襲撃(2):厚福街與加拿分道交界 28.在上述襲擊(1)發生期間,呂總督察與偵緝警員15399掃盪至金馬倫道和加拿分道交界時,加拿分道有30至40名穿黑衣,戴頭盔、口罩或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呂總督察及偵緝警員15399看見附近有多處火頭,且聽到有爆炸聲。這些示威者中,多人手上拿著玻璃瓶狀物體,瓶頸包有毛巾,其中有示威者向偵緝警員15399作勢投擲汽油彈,於是呂總督察和偵緝警員15399拔槍戒備,並作出警告。這些示威者馬上逃跑,部分沿加拿分道逃向加連威老道方向,另一部分則逃向厚福街方向。部分逃向厚福街方向的示威者進入了厚福街7-7A的樓宇。 襲撃(3):厚福街連接嘉蘭圍的後巷 29.警方驅散行動開始之後,有數十名示威者沿此後巷跑向厚福街方向,之後有一名示威者把著火的手推車拉到厚福街8號「H8」大廈外的後巷。 30.約03:45時,警員7717與其隊員掃蕩至上述後巷。這時,有示威者在此後巷燃點火種及擲玻璃瓶,玻璃瓶落在地上爆開,隨即燃起一個約一米高的火球(即上述著火的手推車)。於是警員7717與隊員一同沿該後巷向厚福街方向追截。當警員7717及其隊員經過「H8」外著火的手推車之後,手推車隨即發生連串爆炸。 31.此時,在上述「H8」大廈當值的保安員陸先生在看更亭內聞到電油的氣味,亦看見火光。他打開更亭鐵閘門,發現有一輛手推車在門外著火,於是馬上關門,門外繼而傳出10多聲巨響。 32.警員向厚福街方向追截時,截停並制服第18被告及看見有數名黑衣男女跑進厚福街7-7A的樓宇內,便立即追上前。與此同時,警員10768到達,與警員7717一同進入7-7A樓宇內搜捕剛才逃跑入內的男女。 33.結果,警方在7-7A樓宇內發現並拘捕5男6女。樓宇的梯間佈滿的物品包括:長雨傘、防毒面具、防毒過濾罐、眼罩、生理鹽水、頭盔、黑色衣物、望遠鏡、手套及一個有「1664」字樣的玻璃瓶,瓶内載有含主要為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劑的液體。 34.第3、第4、第5、第8及第11被告當時在凌晨3時多的深宵時段,在樓宇內的梯間或天台出現不可能是「路經此地」。在樓宇內梯間的大量示威物品是示威者為開脫而棄置的。明顯是示威者落荒而逃,情急之下卸下裝備並一直拾級而上。若然真的被困在示威者人群之中,一名正常、心智成熟、無辜的路人怎會繼續跟隨該批人走入樓宇。當該批人走入樓宇,無辜的途人更加應該選擇馬上離開,劃清界線。辯方力陳被告可能因為驚慌而逃跑。一名無辜的途人,身上沒有佩戴口罩或任何示威裝備,何須害怕?誠言,一名無辜的途人,面對追捕暴徒的警員或不斷堵路及引爆特製汽油彈的暴徒,誰更可怕?只有懷著參與暴動意圖的人才會靠近後者。 35.加上第3被告走到暴動範圍內的後巷,一處不是自己居住的唐樓的3至4樓梯間。第3被告被捕時戴口罩(當時沒有新冠肺炎及口罩令),明顯是蓄意留守人士,佩戴口罩,逃避偵查。本席肯定第3被告不是一名無辜的途人。 36.第4被告在暴動範圍內該唐樓的3至4樓梯間被發現時,身穿灰色長袖冷衫外套、深藍色背心、黑色長褲、黑色波鞋及攜帶著一個黑色背囊。其後在警署內,在她的背包內發現的物品包括:一對粉紅色3M過濾棉、11支生理鹽水、一件黑色長袖連帽外套、一頂黑色鴨舌帽、一條淺藍色手巾、一個黑色口罩、一個白色口罩等。撇開其他一般的示威裝備不談,第4被告管有一對粉紅色3M過濾棉、11支生理鹽水、兩個口罩,已經足夠顯示她並不是一般的市民,而是有備而來,有意圖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37.第5被告也是在該唐樓的3至4樓梯間被發現。被捕時,第5被告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白條子的運動長褲、藍色波鞋,孭著一個淺色布袋的藍色背囊。其後在藍色背囊內,被搜出一個紅色急救包,內有3支生理鹽水、三角巾、止血貼、藥水膠布、扣針、膠鉗、紗布、膠紙、消毒酒精拭紙及鉸剪。另外有兩包寫有「TG Resolve 咽痛飲」的粉末沖劑。另外有一樽傷口噴霧、膠布、一樽火酒、4支10毫升生理鹽水、一對手套和一個黑色口罩。上述足夠顯示她並不是一般的市民,而是有備而來,有意圖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38.第8被告是在該唐樓天台一個天井暗角位被發現,稍一不慎便會墮樓。被捕前約03:46時,辯方也同意片段拍攝到第8被告沿厚福街跑去加拿分道,繼而又折返。以上宏觀分析曾經提及一名心智成熟而又無辜的途人,不會隨著一批黑衣人走進該唐樓,更不應走到天台危險的位置躲藏。進入天台前,第8被告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由厚福街跑去加拿分道,很快又再折返。被捕的時候,第8被告身穿黑色上衣、灰色長褲、白色波鞋,及戴著深灰色海綿口罩及一條黑色頸圍,雙手穿著黑色手袖和一對灰色3M手套,及孭著一個黑色Nike背囊,政府化驗師在他的手套發現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上述足夠顯示他並不是一般的市民,而是有備而來,有意圖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39.第11被告也是在該唐樓的天台被發現。被捕時,第11被告身穿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黑色短袖上衣和啡色上衣,雙前臂戴著黑色長手䄂,頭戴黑色鴨舌帽、灰黑色頸圍、護目鏡和連濾罐的3M防毒面具,孭著黑色背囊,背囊內有一支生理鹽水及一對防火手套。第11被告明顯不是路過的途人。他的衣著、裝束、被捕時佩戴的東西、管有的東西、他的行徑、他匿藏的地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指向他曾經參與暴動的人士,連同其他人有備而來,有意圖並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40.第12被告被發現的地點,必然知道暴動的發生,在暴動仍在進行期間,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PW13在第12被告的右邊褲袋檢取了一個藍色打火機,但沒有香煙在身。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懷著參與暴動的意圖,不但出現留守在現場,他戴著的一隻膠手套事後被驗出有微量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證明他曾經親身處理、接觸,或協助他人處理及接觸汽油彈。 41.第13被告早在被捕前約03:35:35時出現在金馬倫道、厚福街和信義街一帶,孭著背囊,戴著口罩。從第13被告的路線圖可見,他必然知道在金馬倫道及厚福街一帶當時的情況,地下滿佈竹枝、磚頭等等堵路雜物。他在信義街不斷用望遠鏡觀察警方在漆咸道南的動靜。當警方進行驅散和圍捕的時候,第13被告明顯已卸下背囊及除下口罩,裝作若無其事,在厚福街迤迤然進入5-6號的地下。隨即H8後巷的手推車發生第一次爆炸。本席肯定第13被告不是路過的途人,而是在暴動進行的期間,監視警方的行動。再者,約03:51時,偵緝警員12733在厚福街5-6號地下截停第13被告。第13被告當時穿著灰色長袖上衣,內有一件短袖粉紅色衫、淺卡其色長褲、白色波鞋、一對黑色襪及戴著白色鴨舌帽。經搜查,警員在第13被告的褲袋發現的物品包括一個黑海綿口罩、兩支生理鹽水。當時沒有新冠肺炎疫情,第13被告戴著口罩在信義街出現,被拘捕時發現身上有兩支生理鹽水,加上3個片段顯示第13被告的行徑,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懷著參與暴動的意圖,蓄意留在暴動現場,藉此壯大暴動人士的聲勢,從而鼓勵及/或協助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成為他們的一分子,參與暴動。 42.第18被告確實在H8後巷與其他人在暴動發生期間一起在手推車縱火。當他發現警員出現,便與其他人逃往厚福街。當警員追至厚福街,第18被告突然折返,衝向警員,最後被制服。 43.另外,第18被告手機在2019年11月18日23:39時發出信息:
44.本席看不出有任何跡象或可能性,該手機受到不恰當或非法干擾,從而達到辯方所說,期間可能有黑客入侵,產生上述訊息。因此,從訊息的内容可見第18被告出現在暴動範圍的因由。他不是剛巧路過的無辜途人,而是懷著一股主觀熱血,希望營救在理大的人。加上被捕時,第18被告穿深藍長袖衫、及膝短褲、黑色波鞋、白色襪,孭著黑色背囊,戴黑色手套、黃色頭盔、護目鏡及灰色粉紅色的過濾器。第18被告不單止蓄意留守在暴動現場,他更與其他人一起,懷著參與暴動的意圖,實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參與暴動。 45.警員從第18被告的右前褲袋搜出一個打火機,亦從他的黑色背囊搜出一把錘、一個紅色水喉鉗、一把鋸及一把紅色鐵鉗。其後,警員在葵涌警署内從第18被告的背囊搜出一罐油漆。綜合以上第18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時間、地點及相關環境,他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本席認為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第18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毁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背景及減刑陳詞 第3被告 46.第3被告在案發時19歲,現年22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大專,是一名註冊社工。 47.邱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他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3被告雖然否認控罪,但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被告的師長、社福機構負責人及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本性馴良、樂於助人、有責任心的人。第二,涉及第3被告該階段的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3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第3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第三,邱大律師援引案例,包括伍振豐案(DCCC 1055/2020),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9個月至5年半不等,因應本案情節及第3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張44至51個月的量刑基準。 第4被告 48.第4被告在案發時29歲,現年32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大專,職業為兼職婚宴佈置員。 49.黃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他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雖然第4被告否認控罪,但她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在眾多被告當中,她同意案情的幅度及有限度的盤問,節省最多法庭時間。被告的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孝順、樂於助人、有責任心的人。第二,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4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第4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第三,黃大律師採納伍振豐案例,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9個月至5年半不等,因應本案情節及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張39個月的量刑基準,再因應她過去良好的品格及同意了大部分案情,把刑期下調至約35個月。 第5被告 50.第5被告在案發時20歲,現年23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大學,是中文大學藝術系的畢業生。 51.田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她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5被告雖然來自一個破碎家庭,但是她努力奮進,成績優異。被告的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充滿愛心、熱愛生命、熱心公益的年青人。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而衝擊警方的時間約20至3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5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第5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第三,田大律師援引案例,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9個月至5年半不等,因應本案情節及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張39個月的量刑基準,再因應其良好品格等因素減至35個月監禁。 第8被告 52.第8被告在案發時34歲,現年36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中學畢業,從案發至今一直任職搬運工人。 53.陳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她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8被告雖然否認控罪,但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被告的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樂於助人及有責任心的人。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8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根據法庭的裁決,極其量第8被告只是因為手套曾經沾染易燃物體,可以視為曾經處理過易燃或汽油彈的物體。因此,主張39個月的量刑基準,酌量向上微調數個月的刑期。 第11被告 54.第11被告在案發時24歲,現年27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理大民航工程系畢業,現職工程人員。 55.譚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他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11被告雖然否認控罪,但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被告的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樂於助人及有責任心的人。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11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第11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第三,譚大律師援引案例,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9個月至5年半不等,因應本案情節及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張39個月的量刑基準,並基於他過去良好品格等因素下調至35個月監禁。 第12被告 56.第12被告在案發時20歲,現年23歲,未婚,2019年因發佈沒有妥當包裝的淫褻物品,以傳票被控,罰款500至5,000元不等,除此以外,並沒有其他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中三。等候審訊期間曾經擔任售貨員及兼職外賣店員。 57.邱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他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12被告雖然否認控罪,但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至於有爭議的議題,尤其是有些片段質素差劣,不足以作辨認證據,獲得法庭認同。被告的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本性馴良、樂於助人、孝順父母、有責任心的人。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12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第12被告手套沾有易燃物品,顯示他曾經處理易燃物品,或片段顯示他攜帶易燃物品。第三,邱大律師援引伍振豐案例,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9個月至5年半不等,因應本案情節及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張39個月的量刑基準,酌量向上微調幾個月監禁。 第13被告 58.第13被告在案發時21歲,現年24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大專。現職註冊護士,等候審訊期間擔任機場檢疫人員。第13被告早年喪父。中學時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成績優異。 59.王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他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13被告雖然否認控罪,但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被告的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本性馴良、樂於助人、孝順、有責任心的人。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13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第13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第三,王大律師援引案例,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9個月至5年半不等,因應本案情節及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張39個月的量刑基準,再把他的良好背景等因素下調至35個月監禁。 第18被告 60.第18被告在案發時23歲,現年26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中四,為家庭經濟支柱。母親年老多病。 61.藍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她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18被告雖然否認控罪,但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被告的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本性馴良、樂於助人、孝順父母、有責任心的人。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而第18被告的手套沾有易燃物料。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第18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第18被告只是曾經處理易燃物品。第三,藍大律師援引案例,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9個月至5年半不等,因應本案情節及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張39個月的量刑基準,再酌量上調3個月監禁至42個月監禁。至於第二項控罪,藍大律師同意一般刑期由12至18個月監禁不等,而兩項控罪案情重疊,希望能大部分刑期以同期執行處理。 第20被告 62.第20被告在案發時18歲,現年21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中六。 63.陳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她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20被告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被告的親友等撰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是一位本性馴良、樂於助人、孝順父母、有責任心的人。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有數十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有部分示威者曾經投擲汽油彈,亦作出堵路行為。雖然第20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他是在情勢危急之下使用暴力,但最終沒有傷及追捕的警員。第三,陳大律師援引案例,指出雖然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9個月至5年半不等,因應本案情節及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張39個月的量刑基準,而因應其暴力程度向上調至約45個月監禁。 64.所有大律師均提及梁天琦案(CACC 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判刑考慮 65.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覆蓋範圍橫跨尖沙咀區內的厚福街、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加連威老道、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天文臺道及漆咸道南一帶。 66.案發在2019年11月19日清晨,是11月17日及18日暴動的延續,暴徒及示威者藉在理工大學附近搗亂,分散警方封鎖能力,營救在理大內的志同道合人士,是有預謀、有組織。當中有不少人用特製汽油彈(汽油瓶綁著卡式石油氣罐),爆炸力更強。 67.除了第12被告有一些傳票定罪紀錄外,其餘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68.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青人,本案的被告也正是。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不少參與者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69.本案的暴動發生在尖沙咀一帶。人數有數十人,部分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把主要繁忙的幹道堵塞,控辯雙方同意本案暴動維時約80分鐘,當中衝擊警方的行為約20至30分鐘。 70.本案的暴動參與者當然是有備而來,但不算計劃周詳和部署精密,案中沒有途人或警員受傷,只是幸運罷了。 71.案例的主流意見是暴動的判刑須具阻嚇性。本案的暴動規模和犯案情節屬於中等。 72.大部分被告犯案時由19至34歲不等。 73.綜合近期案例,法庭參考區域法院判刑案件,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子軒(DCCC 860/2016,未經𢑥編,2017年8月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未經𢑥編,DCCC 9/2020 ,2021年1月18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樂婷(未經𢑥編,DCCC 334/2020 ,2021年4月14日)。該些案件的量刑基準由4年3個月至4年半監禁不等,另外楊子軒被判入教導所。 74.「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而在區域法院被告人最高可以被判監7年。毫無疑問,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 7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 案,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在第307頁F至I指出:
76.在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在處理一宗暴動案件時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主要是針對其集體性的暴力行為,並非著眼於個別人士所做的行為;若然在暴動期間干犯了其他刑事罪行,便可能加劇了暴動罪的罪行嚴重性;必須大力阻嚇那些訴諸於集體性的暴力和破壞行為。 77.務求同級法院有量刑的一致性,本席臚列同級法院關於暴動罪的最近判刑。 78.2021年3月22日,陳廣池法官就發生於2019年8月5日的暴動,以監禁5年半為量刑基準。案發當日被告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用雨傘攻擊警務人員,經扣減遲來的認罪的1/4及個人因素,最終判處34歲的被告入獄45個月[2]。 79.2021年3月31日,郭啟安法官就發生於2019年8月13日的暴動,以監禁4年9個月為量刑基準,因案發地點在機場而上調3個月至5年監禁,經扣減遲來的認罪的1/4及個人因素,最終判處涉案分別為32及24歲的被告45個月監禁[3]。 80.2021年4月8日,姚勳智法官就發生於2020年5月24日的暴動,判處案發時只得16歲的被告進入教導所[4]。 81.2021年4月8日,暫委法官王詩麗就發生於2016年2月9日的暴動,以監禁4年半為量刑基準,經扣減及早認罪的三分一及個人因素,最終判處28歲的被告入獄3年[5]。 82.2021年4月14日,姚勳智法官就發生於2019年9月22日的暴動,以監禁5年為量刑基準,最終判處27歲的被告4年半監禁[6]。 83.2021年5月18日,李俊文法官就發生於2019年12月22日的暴動,以監禁3年9個月為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三分一及個人因素,最終判處22歲的被告28個月監禁[7]。 84.2021年5月24日,姚勳智法官就發生於2020年2月29日的暴動,以監禁5年為量刑基準,經扣減認罪的三分一及個人因素,最終判處21歲的被告2年10個月監禁[8]。 85.2021年5月28日,暫委法官黃詩麗就發生於2019年9月20日的暴動,以監禁4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最終判處犯案時只得19歲的被告4年3個月監禁[9]。 86.2021年6月7日,郭啟安法官就發生於2019年9月29日的暴動,判處兩名犯案時只得14歲的被告進入勞教中心[10]。 87.源自「理大事件」的暴動判刑也有兩宗。 88.2022年5月3日,林偉權法官就發生於2019年11月19日的暴動,判處犯案時只得16歲及17歲的第一及第二被告進入教導所(DCCC 1055/2020)。在分析時,林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們直接參與暴力襲擊,量刑基準定在39個月,沒有刑事紀錄及同意案情下節省法庭時間獲扣減4個月,所以第三被告被判35個月監禁。 89.2022年9月7日,郭啟安法官就發生於2019年11月19日的暴動,把5位被告的量刑基準定在45至52個月不等,但扣減上跟隨林法官的做法,所以在該案的被告獲得扣減4個月監禁,最終刑期由37至48個月不等(DCCC 94/2021)。 90.為了達到保護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懲治犯案人,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也因此本席沒有替被告們索取其他報告,並認為被告們的控罪及情節,判處犯案時已年滿18歲的被告們監禁刑期是唯一的選擇(已參考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 91.從片段可見,當日暴動的規模大,多人對警方的直接暴力行為,例如投擲大量汽油彈,而各被告選擇留下,以其衣著及裝備,和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是「蓄意地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鼓勵,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沒有證據證明第3、第4、第5、第11及第13被告親身使用暴力,他們只是屬於「蓄意留守提供鼓勵」的類別。因此,儘管他們所犯罪行與其他暴徒一致,但就量刑而言,兩者不可等量齊觀。 92.經考慮整體案情及被告的個人背景,就暴動罪而言,本席對第3、第4、第5、第11及第13被告定下39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亦因應他們過去有良好品格,審訊時亦同意大部分案情。此外,犯案時受社會氛圍影響,被激情駕馭理智,現在香港由亂轉治,他們重犯機會大大減低,把39個月的刑期下調至35個月監禁。 93.第8、第12及第18被告手套曾經沾有易燃物質,或有片段顯示類似情況,反映他們曾經在案發時候處理易燃物品,角色較上述其他被告為嚴重。雖然他們過去品格良好,亦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但整體參與程度較高。本席把他們量刑基準的39個月監禁上調至45個月監禁。同樣,第18被告控罪二的案情顯示他參與程度較高,主動和積極,本席把他控罪二的量刑基準定在15個月監禁。因應兩項控罪的案情實質上有重疊,控罪二當中的12個月監禁和控罪一同期執行,第18被告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94.第20被告有直接參與襲擊警務人員,情節最為嚴重,量刑基準為50個月監禁,經扣減遲來的認罪的30%(介乎1/3與1/4之間),最終刑期為35個月監禁。 寄語 95.本席有機會省覽每位被告及他們親友的求情信,得知他們本性善良,可惜對社會事務過分熱心,被激情駕馭理智。本席希望他們激情過後,靜思未來,努力增值,砥礪前行。莫以青春來做代價,為了前途醒覺吧!將快樂,將溫暖,築起溫馨一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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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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