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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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一名年屆60歲無案底的中港貨櫃司機,於案發當日( 2018年8月8日)晚上八時許,駕駛一輛貨櫃車經文錦渡管制站進入香港。海關人員指示他到驗貨台接受檢查,他向關員出示一份「載貨清單」內容顯示當其時所載貨物為「人參」,一共323箱,總重8,997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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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6/2020 [2021] HKDC 5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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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一名年屆60歲無案底的中港貨櫃司機,於案發當日( 2018年8月8日)晚上八時許,駕駛一輛貨櫃車經文錦渡管制站進入香港。海關人員指示他到驗貨台接受檢查,他向關員出示一份「載貨清單」內容顯示當其時所載貨物為「人參」,一共323箱,總重8,997公斤。 2.關員在其中274箱(接近85%的貨物)發現全是屬於瀕危物種的花旗參(淨重量為7301.32公斤、價值約為404萬);至於餘下的49箱貨物,雖是人參但並不是瀕危物種,因此關員把它們交還給被告人。 3.由於花旗參是屬於瀕危物種,司機需要出示「瀕危物種許可證」才可把貨物運來香港,但被告人未持有有關的許可證,因而被檢控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 4.被告人否認控罪並由律師代表提出抗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 5.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干犯的條例其相關刑罰曾大幅向上調(由最高刑罰判監6個月上升至7年)並於2018年5月1日生效,而他干犯的日期是2018年8月8日;換句話說,新罰則生效後三個多月被告人干犯有關罪行。 6.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內地出生,於2010年來港定居,已婚,育有兩名已成年兒子。被告人從事運輸工作30多年,作為跨境貨車司機也接近8年,月入$15,000。 7.簡單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後,黎大律師主要提出四點求情因素: (1)- 審訊時,辯方採取務實的辯護手法並沒有浪費法庭時間; (2)- 新刑罰生效後三個多月,被告人干犯有關罪行; (3)- 案件拖延了兩年多,被告人備受壓力; (4)- 案中花旗參有可能全屬人工培植,而並非野生的。 最後,黎大律師指出本罪行不應視為走私活動來考慮判罰,理由(一)是〔進出口條例〕第18條的最高監禁刑罰在簡易程序定罪來說是兩年而本罪行只是一年;理由(二)是第18條的罪行被列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指明的罪行,而本罪行則不是。因此,黎大律師認為〔進出口條例〕第18條所牽涉的走私罪行其嚴重程度實比本罪行為高。 8.就辯方所採取的抗辯模式來看,確實是務實的,審訊也在原先所定的兩日時間內完成。但話說回來,本案實際上也是一宗相當簡單且直接的案件,沒有太多事實的爭議,案情一點也不複雜。案中辯方律師提出一項法律觀點的爭辯(無疑黎大律師是盡心盡力為其當事人作出辯護),這樣一來法庭需要處理的爭議事項沒有因此而簡化起來,而以此作為減刑理由則在本案的情況下未免不足夠。 9.至於被告人在新的罰則生效後不足四個月便干犯罪行,相信政府曾就有關事宜刊憲,但不清楚有否作廣泛的宣傳,以便市民了解特別針對業界的人,從而令他們有所警惕。在本案,本席看不見有此客觀情況,因此,本席認為若法庭不作大幅度把刑罰提高也是符合公義的要求。 10.就辯方提出被告人因長期等候聆訊而受到精神困擾一事,代表控方的黎女大律師列出事情發展的時序表,當中可見執法當局對聘用被告人的公司展開調查,牽涉國內的發貨人及本地的收貨人,足足花上差不多一年的時間。 11.另外,當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的時候,被告人曾兩次向法庭要求把案件押後至兩個多月後,在2020年10月7日向法庭表示不認罪,案件最終排期於2021年1月27和28日審訊。而其公司則於2020年10月6日認罪被罰20萬元。 12.首先,由於本案牽涉聘用被告人的公司,執法當局需要對有關公司作出調查是無可厚非的,所花的時間看來也並非不合理。整體來看,本席並不認為本案有延誤的情況,令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精神困擾。 13.花旗參可有野生和人工培植兩種,但在本案並沒有證供顯示屬於那一類。辯方律師黎大律師指出涉案的花旗參可在市面上合法購得,其對瀕危物種造成的危害絕對和其他附錄一或二的物種予以不同看法,並指控方也沒有排除有關的花旗參是可能全屬人工培植,希望法庭採納對被告人最有利的看法。 14.黎女大律師表示控方現確認漁護署只就案中花旗參作物種鑑別,並沒有就是否野生或人工培植再作識別,故此未能確定涉案的花旗參是否人工培植。基於以上的情況,本席把判刑押後以便控方就這個問題提供進一步專家意見。 15.法庭現獲得劉特銓博士的一份補充報告(他曾在本聆訊中任控方專家證人) ,首先,劉博士認為涉案的花旗參並不屬於野生的;關於野生和人工培植的花旗參之間的關係,他描述如下:
16.首先,這份補充報告對辯方相當有利,不單指出案中的花旗參並非野生,還說人工培植的花旗參沒有對野生的造成負面影響,相反還會幫助野生的存活—看來條例要打擊的並非這情況,而其大幅加重刑罰也並非針對本案的情況。 17.辯方律師要求法庭不要把本案視為走私活動看待。案情顯示當日被告人駕駛貨櫃車,把受管制的花旗參運入香港,他沒有隱瞞所載貨的物種—在報關清單上填寫人蔘,從這角度來看,本席同意辯方的說法。而他把受管制的非野生花旗參運入香港—一些未有「瀕危」風險的物種—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有相當程度屬於技術性的犯錯。若需要判監(被告人在等候判刑前已被還柙21天),有關的刑罰也應以緩刑處理。 18.在本案被告人所運載的花旗參,數量和重量不可說是少,價值也超過400萬元。他在條例的刑罰大幅向上調後三個多月干犯罪行,業界或許未有足夠時間適應下來而有所警惕,判刑不應相對原先的罰則(最高刑罰6個月監禁)過分偏高。 19.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包括被告人過往沒有案底一事,本席以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基於以上特殊的原因(以上16、17段),本席認為本案可緩刑處理。由於是經審訊後定罪,因此被告人不獲任何認罪的扣減,但這4個月他不用即時服刑,而是緩刑一年。 20.本席已就緩刑令向被告人解釋,他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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