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64/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February 2024.
1.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人,第一項控罪訴第一被告人,罪名為「串謀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 及 (3) 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涉及320公斤穿山甲鱗片。第二項控罪訴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罪名為「串謀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9(1) 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9(1) 及 (2) 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涉及120公斤穿山甲鱗片。兩名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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