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44/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ne 2021.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3 cases
|
DCCC 144/2021 [2021] HKDC 7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承認事實 2.新界天水圍天壇街19號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小學)樓高7層,有3米高的圍牆及2道上鎖的鐵質大門,並裝有閉路電視及安全警報系統。每層樓均安裝了閉路電視攝像頭。 3.2020年10月26日04:53時,小學1樓106室(職員室)的安全警報被觸發,安全警報系統於04:59時通過電話向小學副校長蔡淑萍女士(PW1)發出警報。當時,小學並沒保安員駐守。 4.同日05:27時,PW1回到小學,發現職員室門上的玻璃被砸碎,地上有玻璃碎片、血跡及飛濺的水跡。於是她報案。 5.警方到場後,於職員室內發現一把已損壞的掃帚。小學老師林美琴女士 (PW2) 確認她放在職員室內的黑色電腦袋,價值$200 (被竊物品1) 及一個黑色喇叭,價值$300 (被竊物品2) 失竊。 6.警方其後檢取新界天水圍天壇街21號天華邨華萃樓(華萃樓)及小學的閉路電視錄像;錄像顯示:—
7.警方參看閉路電視錄像後,開始展開行動。2020年10月28日00:30時,警員14101(PW3) 與同僚於華萃樓34樓埋伏。 8.約01:38時,PW3看見被告人於華萃樓34樓步出升降機,其外型及樣貌與閉路電視錄像內的男子脗合,且左手纏著繃帶。PW3隨即表露警察身份並攔截被告人。 9.經調查後,PW3於01:40時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知衰喇,我唔會再入學校偷嘢喇。」 10.2020年10月28日19:01時至19:18時,偵緝警員18958(PW4) 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記錄。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
被告人的背景 11.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46歲,曾接受至中一程度教育。他已離婚,7歲女兒與前妻同住;被告人則與其母親及兩名弟弟同住。他的母親現年64歲,是一名家庭主婦。兩名弟弟分別43及40歲;兩人均為建築工人。被告人另有兩名妺妹,現年42及41歲;兩人均為家庭主婦。被告人的父親於2006年過世。被拘捕前,被告人於一輝物流公司任職兼職鏟車司機,日薪約700元,每月約工作約8至10天,月入約6至7000元。他每月給予母親4,000元作家用。 12.大律師解釋被告人犯案是因為月入不足以應付生活所需。被告人原是全職鏟車司機,月入達20,000元。可是因疫情,被告人於2020年10月28日須轉為兼職司機。 13.大律師指被告人被捕後態度合作,即時招認,亦在法庭認罪,充分顯示真誠悔意。他偷取的物品價值只是500元。他亦願意作出賠償給PW2。 14.被告人承認以往有12個刑事定罪紀錄,6個與盜竊有關,其中2個為爆竊。大律師指第一次爆竊是1984年。當時只判罰500元,顯示案情並不嚴重。第二次爆竊是2011年,即約9年前。最近一次紀錄是2017年,涉及管有危險藥物。大律師要求法庭對被告人以往的紀錄不給予任何或只給予很少的比重。 15.大律師續指被告人並非使用重型工具及只是單獨犯案。 判刑原因 16.如沒有任何加刑或減刑因素, 一般爆竊非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R v Wong Man [1993] 1HKC 80;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 [2004] HKCU 1497 (CAAR 5/2004, 16 December 2004, unrep)。可是,該量刑起點只適用於初犯者:見HKSAR v Chan Kong-Yiu [2011] 4 HKLRD 291。 17.被告人過往共有12個刑事定罪紀錄,6個與盜竊有關,其中2個為爆竊。這是加刑因素:見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 及339/2007。 18.被告人承認並非一時貪心。很明顯,他是有計劃犯案。他不但帶備螺絲批,還有手套及替換的衣服。這也是加刑因素。 19.被告人單獨犯案,偷取物品價值不高。這只是不加刑的因素,而非減刑原因。個人背景及經濟狀況也並非減刑理由。況且,被告人已觸發警報系統,在無法久留的情況下,才只偷走涉案物品。本席亦不同意損失只有500元。被告人承認損壞職員室的玻璃窗。 20.本席以3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盡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刑期減至24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