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健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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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內D1面對2項而D2面對3項入屋犯法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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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8/2020 [2021] HKDC 7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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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內D1面對2項而D2面對3項入屋犯法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第一控罪指第二被告 (D2) 於2020年8月17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 (該部分名為九龍深水埗南昌街188號華麗廣場地下10號舖香港宣和有限公司) 後,在該處偷竊2部流動電話及一個內有現金港幣100元的零錢包。 3.第二控罪指第一被告 (D1) 及D2於同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上述處所後,在該處偷竊一個載有現金港幣約2,000元的錢罌。 4.第三控罪指兩名被告於同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上述處所後,在該處偷竊一個載有現金港幣約100元的零錢盤。 5.D1承認第二控罪,而D2承認第一及第二控罪。在這情況下,控方願意將第三控罪留檔。除非獲法庭批准,不得作起訴。 案情撮要 6.「香港宣和有限公司」是零售店舖,售賣自動麻雀枱 (店舖),位於香港九龍深水埗南昌街188號華麗廣場地下10號舖。店舖入囗有玻璃滑動門,以門鎖作保安。該玻璃門鎖自2020年8月14日起損壞,一直沒有修理。 7.2020年8月16日晚上8時20分左右,店舖東主江女士 (PW1) 外出,關上玻璃門,但沒有上鎖。翌日早上,PW1回來,發現內有搜掠痕跡。經檢查,發現以下物品不見了:—
8.案件報警處理。 9.店舖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店內於2020年8月17日凌晨2時58分至3時42分兩次遭人爆竊:—
10.翻查附近閉路電視,發現D1及D2干犯控罪2的罪行後進入附近一幢大廈。警務人員於2020年8月17日在該大廈附近埋伏。 11.下午5時左右,D1被拘捕。經搜身,在D1身上發現P1。D1在現場於警誡下承認負責 “睇水”,P1是D2給他的。 12.D1被拘捕後不久,D2亦被拘捕。D2在警誡下承認爆竊店舖,將P1交給D1。D2又説涉案錢包及錢罌的錢已花光。 13.D2進行2次警誡錄影會面,承認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
14.案發期間:—
D1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15.D1在香港出生,現年42歲,曾受至小學六年級教育。他有兩段婚姻,但與現任太太已分居多年。D1與現任妻子育有2名子女;13歲的兒子與妻子同住,而11歲女兒則與D1生活。D1被還押期間,女兒由D1的弟弟照顧。 16.D1離開學校後受到不良分子影響,開始干犯刑事罪行。他過往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部分與本案類同;但類同的紀錄已是多年前的事。 17.案發時,D1為裝修工人,月入約為13,000元。 18.大律師承認的個人背景與被告人提供予警方的背景資料有別,但希望法庭採納書面陳詞的資料。 19.D1共有29個刑事定罪紀錄,19次與盜竊有關,其中14次為爆竊;最近一次出獄日期為2016年3月29日。 20.大律師指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判刑為30個月監禁。本案中沒有加刑因素。D1早於3月25日案件提訊時已表明會認罪。因此大律師要求法庭給予三分一的扣減,判處D1 20個月監禁。大律師亦呈上D1的求情信。 D2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21.D2現年46歲,已婚,但自2018年與妻子分居。D2於2019年始任職搬運工人,月入約6,000元。因受到疫情影響,工作量大減,每月的收入亦大跌。大律師指案發前,D2情緒低落,借酒消愁;為了供養73歲母親才一時糊塗,犯下本案。雖然被拘捕時D2身上只有23.50元,但他仍願意安排賠償給受害人。D2亦承諾服刑後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大律師的陳詞亦附上D2的求情信。 22.D2共有26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5次類同,但並非爆竊。 判刑案例 23.D1大律師正確地指出,一般非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見 R v Wong Man [1993]1HKC 8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 [2004] HKCU 147 (CAAR 5/2004, 16 December 2004, unrep)。 24.可是,上述的量刑起點通常只適用於初犯者及沒有加刑因素的案件:見HKSAR v Chan Kong-yiu [2011] 4 HKLRD 291, [2011] HKCU 1498;HKSAR v Sim Ka-wing [2001] HKCU 498 (CACC 450/2000, 30 May 2001, unrep)。 25.於 Chan Kong-yiu一案中,被告人共涉及2件案件,即DCCC 906/2019及DCCC 500/2010。上訴法院認同HKSAR v Fan Kit Hung [2009] 6 HKC 314一案內的觀點;就爆竊控罪量刑,法庭須考慮案件本身有否加刑因素。若案情顯示被告人是職業竊匪,便有明顯的加刑因素。如案件涉及數項控罪,及考慮到其他因素,被告人可預期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 26.上訴法院於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及339/2007提及法庭須考慮的其他因素;令法庭上調量刑起點包括 (1) 控罪涉及周詳計劃或涉及重型器具;(2) 控罪涉及兩名或以上的犯案者;(3) 控罪涉及具規模的處所及高價物品;(4) 犯案者是職業竊匪,而非只是機會主義者;(5) 犯案者有前科,尤其是類同的前科及(6) 犯案者干犯超過一項控罪。 27.於 Chan Kong-yiu一案內的被告人有6次爆竊的刑事定罪紀錄。涉案日期為2003年,而對上一次定罪為1997年。上訴法院仍認為須因前科而加刑;因此以3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原因 28.D1的大律師要求法庭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如上述案例指出,該起點只適用於沒有加刑因素及涉及初犯者的案件。 29.D1類近的刑事紀錄纍纍,雖然對上一次的爆竊紀錄已是20多年前的事,但之後仍然多次干犯與盜竊有關的控罪,例如盜竊和搶劫等;是一位名符其實的慣犯。此乃加刑因素。 30.大律師指D1的角色為把風。他於凌晨時分犯案,沒有令任何人受驚。他既沒使用工具犯案,亦沒破壞門窗。店舖並沒被大肆搜掠,店內亦沒破損。其實D1於第2控罪中只是隨手偷去桌上的一個錢罌,而店舖的損失只是2,000元。 31.不容置疑的是D1與D2一同犯案,罪責相同。就算他只是把風也不是減刑理由。 32.就D1面對的第2項控罪,本席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他是類同控罪的慣犯及伙同D2被告人犯案,此乃加刑因素。除認罪之外,D1會作出1000元賠償。 33.本席明白當日店舖並沒上鎖,因此兩名被告人並沒造成損毀。 34.考慮到以上因素,本席認為適合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D1盡早認罪,可獲最寬大的減免,即三分一折扣。除認罪之外,D1的其他個人背景並非減刑因素。刑期減至2年 (即24個月) 監禁。 35.雖然D2沒有爆竊的刑事定罪紀錄,但仍是類同控罪的慣犯。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D2是慣犯,量刑起點增至33個月監禁。D2盡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折扣;刑期減至22個月監禁。 36.第2控罪比第1控罪嚴重。除了是慣犯外,D2干犯第1控罪約一小時不但再次犯案,還伙同D1。本席同樣考慮到當時店鋪沒有上鎖,因此沒有損毁;D2亦會賠償2200元。考慮到以上因素,第2控罪的量刑起點增至39個月監禁。扣除三分一之後,刑期為26個月監禁。 37.因於考慮第2控罪的量刑起點時,本席已考慮D2於短時間內再犯案;因此,本席下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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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