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Marcorda Co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03/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rch 2004.
1. 2003年10月30日,本庭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馬桂珍女士("馬女士") 向本庭提出的動議申請。該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馬女士可針對本庭2003年3月12日判案書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在該判案書,本庭作出暫准命令,馬女士須支付被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 ("Marcorda") 該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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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403B/2002 CACV 40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0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2002年第27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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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4年3月19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4年3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3年10月30日,本庭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馬桂珍女士("馬女士") 向本庭提出的動議申請。該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馬女士可針對本庭2003年3月12日判案書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在該判案書,本庭作出暫准命令,馬女士須支付被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 ("Marcorda") 該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2.現馬女士以日期為2003年11月7日的傳票,要求本庭更改該暫准訟費令。 3.在聆訊時,馬女士首先提出兩項申請,即要求本庭把聆訊押後,而安排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審理,主要原因是指胡國興法官對她不公平,多次判她敗訴。法庭判案是依據法理的,並不會偏幫任何人,有沒有法律代表的也一視同仁,每案的勝負取決於案情和適用的法律。胡法官多次判馬女士敗訴,並無違反該原則。馬女士稱胡法官對她不公平,並無任何理據支持。況且,訴訟者是不可以要求任何一位法官處理或不處理他的案件,馬女士無權作出轉換法官的申請。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她所提出的兩項申請,繼續審理馬女士傳票的申請。 4.在該2003年10月30日判案書第24段,本庭已清楚指出,在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的民事訴訟中,按照一般有關訟費的法律,敗訴的一方須支付勝訴的一方的訟費。當然這一般有關訟費的法律,在有特殊或例外的情況下,法庭是有酌情決定權可以命令不發訟費予勝訴的一方。 5.本庭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條規則作出該暫准訟費令的。該規則第(6) 段有如下規定:
6.按照該規則,本庭2003年10月30日所作出的訟費令,在2003年11月13日已成為絕對命令。 7.雖然馬女士的傳票日期是2003年11月7日,但根據法院簽收該傳票的蓋印,傳票是於2004年1月15日才在法院存檔,明顯是在該天才發出的。本庭要求馬女士澄清她的傳票是否有送達代表Marcorda的律師行,她説因為本庭的判決錯誤及違法導致她失憶,她因失憶沒有把傳票送達該律師行,而為了同樣原因,她也沒有把另一案(即CACV 39/2003)申請更改暫准訟費令的傳票送達該案代表Marcorda的同一律師行。 8.馬女士在2004年1月15日才把日期為2003年11月7日的傳票送達法院,明顯是不符合該第42號命令第5B(6)條規則,該暫准訟費命令在傳票發出時已成為絕對命令。馬女士也沒有以誓章的形式作出誓詞,向法庭解釋她延遲申請更改暫准訟費令的原因,只是向本庭呈交一張屯門醫院日期為2003年10月23日有關她病歷的證明書。除陳述她的病歷外,該證明書說她於2003年6月26日和2003年10月5日兩次到該院的急症部因頭痛等病求診,雖然她的血壓很高而糖尿病控制得不好,但她不依醫生建議,兩次都拒絕留院醫治。因為她兩次入院求診的時間也在本庭2003年10月30日所作出的訟費令之前,因此,本庭不接納她延遲作出本申請有合理解釋。單因本申請的延誤,本庭也應拒絕申請。 9.當馬女士發出上文第1段所述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動議通知書時,她把該通知書送達被告人的律師行,而代表Marcorda的大律師也在有關的審訊時,到庭代表Marcorda,反對馬女士擬提出上訴的申請。綜觀本案的所有環境,以及考慮過馬女士所提出的理由,本庭認為,並沒有特殊或例外情況,以致本庭行使酌情權不發訟費予勝訴的Marcorda。因此,本庭拒絕更改該暫准訟費令,駁回馬女士更改的申請。 10.本傳票並無送達Marcorda,沒有招致Marcorda任何訟費,因此本庭不作出訟費命令。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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