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對 Leung Hing Y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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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2021年6月7日頒下的判決書,本席就擬第二被告人(梁先生)日期2021年4月7日的傳票不作命令,並且拒絕梁先生日期2021年5月12日的傳票申請。本席亦作出訟費命令,梁先生須支付原告人(房協)相關的訟費。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J 1724/2020[2021] HKDC 8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724/2020

[2021] HKDC 8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0年第1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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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擬第二被告人 LEUNG HING Y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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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內庭聆訊
判決書日期: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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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簡易評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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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2021年6月7日頒下的判決書,本席就擬第二被告人(梁先生)日期2021年4月7日的傳票不作命令,並且拒絕梁先生日期2021年5月12日的傳票申請。本席亦作出訟費命令,梁先生須支付原告人(房協)相關的訟費。

2.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現由本席以書面形式作出簡易評估。

3.根據房協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房協要求22,375元訟費,明細如下:—

項目
涉及工作
金額
B 人手處理的工作
$125
C 聯絡(包括會議、電話及書信形式)
$2,000
D 專業工作
$20,000
D1
D2
D3
D4
準備文件
閱讀文件
為聆訊作準備
出席聆訊
$2,000
$5,000
$6,000
$7,000
F 交通費
$250

4.梁先生反對房協的收費。他在反對理由書附上銀行戶口結餘紀錄,表示只能負擔千多元訟費。

5.綜觀梁先生的訟費反對理由書,他主要提出兩大反對理由:—

(a)  代表房協的李律師的每小時收費太貴。

(b)  房協在項目C、D及F項的收費不合理。

6.就於法庭如何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上訴法庭在卓樹賢對羅躍躍勤(No 2)[2018] 2 HKLRD 243有以下說明:—

「5. 此外,《實務指示14.3》第13和14段亦說明: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只會作出粗略的評估而不會進行小型的訟費評定聆訊;以及會在考慮案件及法律程序的性質和情況,以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所述的基本目標後,盡量確保判給的訟費的款額並非不相稱或不合理。法庭會從整體訟費的總額及個別項目的兩個角度進行評估。若然整體而言訟費的總額並非不相稱,則法庭可接納所有合理地產生的訟費項目並批予合理金額;倘若整體而言訟費金額看來不相稱,則法庭必須信納訟費的項目是必要的及其金額是合理的,才會准予該項訟費:Poon Shu Fan v Wong Tin Yan [2012] 5 HKLRD 512。法庭也可以不接受誇大的訟費清單,並按案件的複雜程度及收取訟費一方的參與程度,粗略地評定一個整體合理的金額,而無須逐項評估。」

7.梁先生多次提出,他的申請並不複雜,上訴涉及的文件亦早已備檔,房協沒有存檔誓章或提出新證據,不需用上那麼多時間來處理他的申請,本席並不同意。

8.雖然本案的原申索是一宗簡單的業主收樓案件,租客又沒有提出抗辯,但梁先生希望加入成為被告人的申請並不簡單。正如判決書所載,梁先生的案情涉及原申索以外的時段及文件,指控嚴重,涉及公法的考慮。本席認為,房協一方由具備約20年專業經驗的李律師來處理案件是相稱的,她的每小時收費(2000 元)十分合理,而房協要求的訟費總額亦非不相稱或不合理。

9.李律師用上2.5小時來閱讀及考慮梁先生分別於2021年4月7日、5月12日及5月17日存檔的誓章及證物,以及用1小時與房協討論案情及獲取指示實屬合理。為著妥善及有效率地處理梁先生的申請,李律師用3小時準備聆訊及1小時準備文件(例如她的書面陳詞)亦相當合理。

10.根據法庭記錄,由李律師代表房協出席的聆訊實際的聆訊時間超過3.5小時。房協要求250元交通費(不限於李律師的交通費)亦屬合理。

11.訟費命令是要彌補房協訟費上的損失。梁先生因經濟拮据而未能支付訟費,並非寬減訟費的原因。

1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簡易評定房協的訟費為22,375元。

( 高勁修 )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李郭羅律師行李麗明律師代表

擬第二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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