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對 Leung Hing Yiu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724/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21.
1. 根據2021年6月7日頒下的判決書,本席就擬第二被告人(梁先生)日期2021年4月7日的傳票不作命令,並且拒絕梁先生日期2021年5月12日的傳票申請。本席亦作出訟費命令,梁先生須支付原告人(房協)相關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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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724/2020 [2021] HKDC 8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0年第17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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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訟費簡易評估判決書 -------------------------------- 1.根據2021年6月7日頒下的判決書,本席就擬第二被告人(梁先生)日期2021年4月7日的傳票不作命令,並且拒絕梁先生日期2021年5月12日的傳票申請。本席亦作出訟費命令,梁先生須支付原告人(房協)相關的訟費。 2.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現由本席以書面形式作出簡易評估。 3.根據房協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房協要求22,375元訟費,明細如下:—
4.梁先生反對房協的收費。他在反對理由書附上銀行戶口結餘紀錄,表示只能負擔千多元訟費。 5.綜觀梁先生的訟費反對理由書,他主要提出兩大反對理由:—
6.就於法庭如何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上訴法庭在卓樹賢對羅躍躍勤(No 2)[2018] 2 HKLRD 243有以下說明:—
7.梁先生多次提出,他的申請並不複雜,上訴涉及的文件亦早已備檔,房協沒有存檔誓章或提出新證據,不需用上那麼多時間來處理他的申請,本席並不同意。 8.雖然本案的原申索是一宗簡單的業主收樓案件,租客又沒有提出抗辯,但梁先生希望加入成為被告人的申請並不簡單。正如判決書所載,梁先生的案情涉及原申索以外的時段及文件,指控嚴重,涉及公法的考慮。本席認為,房協一方由具備約20年專業經驗的李律師來處理案件是相稱的,她的每小時收費(2000 元)十分合理,而房協要求的訟費總額亦非不相稱或不合理。 9.李律師用上2.5小時來閱讀及考慮梁先生分別於2021年4月7日、5月12日及5月17日存檔的誓章及證物,以及用1小時與房協討論案情及獲取指示實屬合理。為著妥善及有效率地處理梁先生的申請,李律師用3小時準備聆訊及1小時準備文件(例如她的書面陳詞)亦相當合理。 10.根據法庭記錄,由李律師代表房協出席的聆訊實際的聆訊時間超過3.5小時。房協要求250元交通費(不限於李律師的交通費)亦屬合理。 11.訟費命令是要彌補房協訟費上的損失。梁先生因經濟拮据而未能支付訟費,並非寬減訟費的原因。 1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簡易評定房協的訟費為22,375元。
原告人: 由李郭羅律師行李麗明律師代表 擬第二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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