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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17/2018
[2019] HKDC 7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8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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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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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4月12日,本席命令剔除本案的申索通知書及撤銷訴訟,申索人須支付答辯人處理本案的訟費。[1]
2.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現由本席循簡易程序書面作出評估。
3.根據答辯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答辯人要求244,845.50元訟費,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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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涉及工作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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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人手處理的工作 |
$4,8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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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聯絡(包括會議、電話及書信形式) |
$17,33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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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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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準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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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M – 8.35小時 |
$28,8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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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WC – 7.7小時 |
$16,4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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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 52.95小時 |
$59,8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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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閱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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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M – 8.7小時 |
$30,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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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WC – 4.8小時 |
$10,2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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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 13.5小時 |
$15,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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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為聆訊作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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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M – 1.6小時 |
$5,5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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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WC – 4.4小時 |
$9.3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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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 14.85小時 |
$16,78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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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出席聆訊(包括2018年12月7日指示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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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M – 3.75小時 |
$12,9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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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WC – 5.3小時 |
$11,2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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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 5.3小時 |
$5,989.00 |
4.申索人提出反對,綜合他提交的兩份陳述書,撇除無關的陳述 (例如有關他的病情,以及對本席和其他人的批評),他主要的反對理由是:—
(1) 「費用太高不合理 … 根本不需要去咁多律師」;
(2) 「剔除的理由都不是對方律師提出,而是法官自己臨時臨急提出,律師坐享其成,律師根本沒有對法庭作出任何幫助分析。律師沒有提供有可爭論有幫助的案例」;
(3) 「誓章完全無用 ... 法官沒有用過誓章的任何理由剔除」;及
(4) 「也沒有有需要如此多的文件,法官只用了兩封信,其餘的都是不需無謂的」。
5.就於法庭如何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上訴法庭最近在卓樹賢對羅躍勤(No 2)一案 [2]有以下說明:—
「…《實務指示14.3》第13和14段亦說明: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只會作出粗略的評估而不會進行小型的訟費評定聆訊;以及會在考慮案件及法律程序的性質和情況,以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所述的基本目標後,盡量確保判給的訟費的款額並非不相稱或不合理。法庭會從整體訟費的總額及個別項目的兩個角度進行評估。若然整體而言訟費的總額並非不相稱,則法庭可接納所有合理地產生的訟費項目並批予合理金額;倘若整體而言訟費金額看來不相稱,則法庭必須信納訟費的項目是必要的及其金額是合理的,才會准予該項訟費:Poon Shu Fan v. Wong Tin Yan [2012] 5 HKLRD 512。法庭也可以不接受誇大的訟費清單,並按案件的複雜程度及收取訟費一方的參與程度,粗略地評定一個整體合理的金額,而無須逐項評估。」
6.本案於2018年9月24日展開,於2019年4月12日被本席剔除,歷時約半年。答辯人在存檔回應通知書前提出剔除申請,法庭在2018年12月7日的「首次聆訊」給予指示,把申請排期進行辯論。2019年4月12日的辯論歷時約3小時。
7.本案是首宗針對申訴專員提出的殘疾歧視訴訟,沒有先例可循。案件關乎於四個申索人向平機會提出的投訴,案情並不簡單;答辯人存檔兩份誓章(共20多頁),詳細交代案情及其主張,申索人的反對誓章也將近20頁,雙方呈堂的文件證據共600多頁。剔除申請涉及的爭拗亦不簡單,雙方在聆訊前都提交書面陳詞並附上典據(包括外國案例);答辯人的陳詞18頁,援引了15項典據,申索人的陳詞也有22頁,他提出的附件及典據合共16項。
8.經考慮本案性質、剔除申請涉及的爭議,並參考第1A號命令的基本目標,本席認為整體而言,答辯人要求收取244,845.50元訟費看來並不相稱,因此必須審視每項費用的必要性和金額的合理性。
9.答辯人主要投訴項目D的收費,本席認為項目B及C是必要的,其金額亦算合理。
10.就於申索人提出的反對理由,本席有以下意見:—
(1) 申索人對答辯人的指控十分嚴重,其申索(如前述)並不簡單,答辯人須小心處理。答辯人一方沒有轉聘大律師,由俱備15年專業經驗的律師(LNM)主理抗辯事宜,本席認為相當合理。
如前述,本案沒有先例可循,雙方各自按其主張遊說法庭剔除或繼續案件。本席最終沒有完全接納答辯人的主張,並不代表答辯人「沒有對法庭作出任何幫助分析」。本席是在參閱過雙方的陳詞和案例後,才發現可循其他角度分析案件,遂於聆訊中向雙方尋求協助,雙方亦都盡量配合。本席認為答辯人律師的專業工作是必要的,只是訟費金額上可作斟酌。
(2) 無需由三名律師實質地參與每項專業工作,尤其是為聆訊作準備 (項目D3)及出席聆訊(項目D4)。但在準備文件(項目D1)及閱讀文件(項目D2)方面,本席同意由專業資歷較淺且收費較相宜的律師(CYWC)或實習律師(LC),協助較資深但收費較高的律師(LNM)可提高成本效益,否則LNM便需用更多時間處理案件。
(3) 答辯人的誓章、陳詞和案例有助本席理解案情及答辯人的立場。事實上,本席亦有在判決書第27段引述答辯人的誓章。
(4) 呈堂文件逾600頁,部分亦是由申索人提供的。答辯人律師需閱讀及消化這些文件,並思考文件對案件所起的作用,要求收取閱讀文件的費用(項目D2)無可厚非。本席無需在判決書逐張文件作出交代,未有提及的文件並非「不需無謂」。
11.按本案的複雜程度及答辯人一方的參與程度,本席粗略地評定答辯人的訟費為90,000元。
申索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申訴專員公署指派高李葉律師行的盧雅嫣律師代表
[1] 參看2019年4月12日的判決書。
[2] 卓樹賢對羅躍勤 (No 2) [2018] 2 HKLRD 243,第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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