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英 對 連秋興先生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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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3年11月30日頒下判決書,拒絕原告人的逾期上訴申請,也拒絕撤銷絕對押記令,並頒令原告人須要支付第三被告人的訟費。第三被告人在書面陳詞已附上他的訟費陳列書。故此,本席命令原告人在判決書後14日內,可就第三被告人的訟費陳列書,分別存檔及送達她對陳列書的反對事項列表。如果原告人未有在時限內存檔及送達她的反對事項列表,將會被視作沒有反對。本席將會以簡易評定相關的訟費。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J 5350/2017[2024] HKDC 1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5350/2017

[2024] HKDC 1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5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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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郭文英(女士)  
  前:SPACE普通話同學會第30-31屆 '常務榦事'  
   
第一被告人 連秋興先生/黄成偉先生/鄧鳳華女士/戴慕冰女士  
  (SPACE普通話同學會第30-34屆 '高級榦事')  
第二被告人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第三被告人 行政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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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卓輝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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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訟費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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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2023年11月30日頒下判決書,拒絕原告人的逾期上訴申請,也拒絕撤銷絕對押記令,並頒令原告人須要支付第三被告人的訟費。第三被告人在書面陳詞已附上他的訟費陳列書。故此,本席命令原告人在判決書後14日內,可就第三被告人的訟費陳列書,分別存檔及送達她對陳列書的反對事項列表。如果原告人未有在時限內存檔及送達她的反對事項列表,將會被視作沒有反對。本席將會以簡易評定相關的訟費。

2.申請人至今沒有按本席的指示在答辯人送達訟費陳列書後的14天內提交她對陳列書的反對事項列表,故被視作沒有反對。

3.就於法庭如何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上訴法庭在卓樹賢 對 羅躍勤(No 2)[2018] 2 HKLRD 243有以下說明:—

「5. 此外,《實務指示14.3》第13和14段亦說明: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只會作出粗略的評估而不會進行小型的訟費評定聆訊;以及會在考慮案件及法律程序的性質和情況,以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所述的基本目標後,盡量確保判給的訟費的款額並非不相稱或不合理。法庭會從整體訟費的總額及個別項目的兩個角度進行評估。若然整體而言訟費的總額並非不相稱,則法庭可接納所有合理地產生的訟費項目並批予合理金額;倘若整體而言訟費金額看來不相稱,則法庭必須信納訟費的項目是必要的及其金額是合理的,才會准予該項訟費:Poon Shu Fan v Wong Tin Yan [2012] 5 HKLRD 512。法庭也可以不接受誇大的訟費清單,並按案件的複雜程度及收取訟費一方的參與程度,粗略地評定一個整體合理的金額,而無須逐項評估。」

4.本席考慮了第三被告人的的訟費陳列書。總的來說,訟費陳列書列出的支出及收費大致合理。本席簡易評定第三被告人的訟費為港幣42,000元。

  ( 周卓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三被告人:由羅文錦律師樓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