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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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謝俊昇面對三項控罪,分別是兩項「意圖干犯可逮捕」罪行而遊蕩罪以及一項「猥褻侵犯」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22/2020[2021] HKDC 83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2/2020

[2021] HKDC 8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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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俊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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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1年6月1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關同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Ho & Associate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Loitering with intent to commit an arrestable offence)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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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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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人謝俊昇面對三項控罪,分別是兩項「意圖干犯可逮捕」罪行而遊蕩罪以及一項「猥褻侵犯」罪。

2.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就第一項控罪遊蕩及第三項控罪猥褻侵犯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3.餘下的控罪,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把有關之控罪存在法庭存檔,未得批准之前,不得繼續檢控。

案情

4.於2020年下午7時許,被告人送貨到啟田商場之後,尾隨一年輕女子及一名女童,進入一所大廈的電梯,站在她們身後,以手機拍下二人的背影,並伸手入自己的短褲內觸摸自己的私處。兩名女子未有察覺,但事件為閉路電視記錄下來(第一控罪)。

5.第二控罪則發生於同一大廈,被告人跟隨一名14歲的女子進入啟田商場該大廈的電梯,到了該女子所居住的樓層,被告人跟隨之離開電梯,向其搭訕,查問垃圾站所在。後者以為被告人是新來的住客,帶他到了後樓梯,指出垃圾站的方向。於該處被告人緊抓該女子的肩膊,將之推向牆邊。該女子大力掙扎及呼救,被告人就蒙著她的口,並恐嚇謂如果不就範,會以刀𠝹花她的臉。接着被告人就把該女子的口罩拉低,強吻其嘴唇有10至20秒之久,期間更隔著其衣服撫摸了她的臀部和抓了她胸部數下。最後,因為有鄰居聽到該女子的呼救聲而出現,被告人乘亂逃去。

6.被告人於2020年4月2日被捕,並在認人手續中被認出。

討論

7.就猥褻侵犯罪可判入獄十年,該等案件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本案最嚴重之處,是受害人是一名14歲的少女,她正回家途中,被告人藉詞向她查問,令她不虞有詐,帶他到樓梯後少有行人的地方,用武力把她制服、強吻及上下其手非禮她。如果不是剛巧有人在附近聽見呼救聲,被告人可能作出更不堪想像的惡行。

8.本案的受害少女的家人,因為不希望再令少女重溫不愉快的經驗,所以拒絕警方接納專家評估,準備受害人的影響報告。

9.本席可以想像,事件對一個剛成長的人有多大的影響,受害人在回家時,乘搭電梯之際會有不可磨滅的陰影,更令她對陌生人有戒心。

10.有關的法律是保護年青人,令其不受到其他掠食者的凌辱。第二控罪的受害人正在居住的大廈在回家途中,大有理由與其小女兒身處一個安全的環境,不會受騷擾地平安回家。所以,法庭在量刑之時,會以一個予以罪行相等嚴重的刑令,以保護像受害人一樣的年青女子;令同樣帶有歪念的人,在意欲干犯相同的罪行時,會有所警惕;更對當事人及其親人有所交代,令其所受的不公義帶來的怨氣得到稍事宣洩:見張澤祐法官在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一案 CAAR 5/2008的判詞。

11.此外,被告人並非初次干犯相類罪行:於2011年被告人與一個網上所認識的13歲少女交往,把後者帶回家,誘騙她把衣服脫下,撫摸其乳房及私處之餘,更拍下該女童的裸照。於2013年,被告人就上述罪行被控猥褻侵犯及製作兒童色情刊物,並就該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勞教所命令。

12.被告人並非初犯,而兩次犯案都是涉及未成年少女,所以本席特別要求懲教署準備心理醫生、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感化官準備之背景報告。本席得知被告人犯案並無任何病理上的原因:他對感化官的解釋,他當時受到壓力,所以干犯控罪。本席並不認為當中有任何可以令本席在量刑之時,特別寬大處理的理由。

13.在本席要求之下,控方提供了兩個個案以供法庭參考,其中CACC 86/2009的案情,HKSAR v Mak Chun Man與本案有相類之處。該案被告人面對兩項日期不同的猥褻侵犯罪,被告人分別於電梯內向兩名女子搭訕,第一項控罪涉及一名年輕女子,後者對被告人不予理睬之後,被告人自後伸手入該女子的褲子內摸她的大腿;第二項控罪則涉及一個15歲的少女,當時她正乘搭電梯回家,該案被告人同樣向她搭訕,她不予理睬之後,被告人跟隨該少女離開電梯,並企圖強行進入該少女的住所,並把她校服裙子拉鍊拉下,伸手觸及其胸。

14.上訴庭在處理該案時,並無批評原審法官分別採用三年及六年的量刑基準。與本案一樣,該案的被告人亦是一名年青男子,有相類案底。參考過上述案例之後,本席認為本案比較上述一案嚴重,所以採納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人認罪,所以下調至三十二個月。

15.就第一控罪,涉及是在同一屋邨同一日干犯,可處六個月監禁。本案涉及的受害人未有察覺被告人的行動,但其行為經閉路電視錄影的影像,可以清楚見到。

16.就此案,本席下令被告人得入獄兩個月,因為被告人認罪而下調至一個月,但與第二項控罪分期,總刑期為三十三個月。本席再考慮過被告人律師陳詞以及被告人所提供的求情信,包括他自己親自書寫的求情,本席並不認為當中有任何特別理由可以再予酌情減刑。

17.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三十三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