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Duo 對 Hui Sin Yi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1121/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原告人於2016年9月23日在九龍油塘茶果嶺大街140 號茶果嶺村對出遭被告人管有的唐狗咬傷,原告人現向被告人申索損害賠償。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PI 1121/2019[2021] HKDC 1048[1992] 1 WLR 6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1121/2019

[2021] HKDC 10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11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U DUO 原告人

  HUI SIN YI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聆案官梁文亮
聆訊日期: 2021年8月24日
損害賠償評估書日期: 2021年8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損 害 賠 償 評 估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於2016年9月23日在九龍油塘茶果嶺大街140 號茶果嶺村對出遭被告人管有的唐狗咬傷,原告人現向被告人申索損害賠償。

2.法庭於2020年10月23日頒下非正審判決,損害賠償有待評估。法庭亦於2021年6月24日頒下命令,將本案排期在2021年8月24日在區域法院進行損害賠償評估聆訊。

3.被告人於聆訊當日出席聆訊,親自行事。本席在聆訊開始時已向被告人解釋有關損害賠償評估聆訊的程序和她在審訊時享有的權利,包括盤問證人和作出結案陳詞等。

原告人的案情

4.原告人在意外發生時(即2016年9月23日)是一名家庭主婦,年齡為29歲。

5.意外發生當日,原告人從家中出門,走到茶果嶺大街140號茶果嶺村對出時,見該唐狗從被告人的住址跑出來追逐一隻貓,後來該唐狗向原告人吠叫。及後該唐狗突然撲向原告人,咬傷她的左大腿和左手導致流血,之後該唐狗跑回被告人的住址。被告人的母親在得知原告人被該唐狗咬傷後,陪同原告人就醫。

6.原告人前往基督教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理學檢查顯示,原告人左手有撕裂傷及穿刺傷傷口。原告人被轉介至聯合醫院骨科病房接受進一步治療,並於2016年9月25日出院。

7.原告人後來得悉,該唐狗先前接種的疫苗已經過期,原告人分別於2016年10月5日及8日在聯合醫院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第一針及第二針。原告人原訂於2016年10月12 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第三針,不過,急症室發現原告人左手腫脹、痛楚增加及左手手指運動範圍下降,診斷原告人左手傷口受到感染,並轉介她至聯合醫院骨科病房接受觀察,看看有沒有患上狂犬病。原告人於2016年10月15日出院及獲處方藥物。

8.原告人分別於2016年10月24日和11月7日在聯合醫院骨科專科門診覆診。原告人的左手僵硬導致日常活動受到限制,理學檢查顯示,左手傷口位置腫脹和紅斑下降,掌指關節(即MCPJ,metacarpophalangeal joint)僵硬。原告人於2016年11 月7日被安排接受物理治療。

9.在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間,原告人於聯合醫院物理治療部接受了共16節物理治療,包括超聲波治療、熱療、經皮神經電刺激、手法治療、強化運動、舒展運動及家居運動計劃。

10.原告人分別於2017年2月27日及2017年8月28日在聯合醫院骨科專科門診覆診。現時,原告人左手傷口位置仍會感到痛楚和痲痺,左手手掌、手背及左腳均留下傷疤,左手手背的疤痕尤其明顯和不美觀。原告人因此經常焦慮、失眠和心情低落,並對狗隻有恐懼。

11.就本次損害賠償評估,原告人不援引專科專家證供,只倚賴政府醫院有關報告。

證據分析

12.原告人在損害賠償評估聆訊親自作供,採納其在2021年2月5日簽署的證人陳述書爲其主問證供,被告人向原告人作出簡單盤問。經詳細考慮整體證據後,法庭接納原告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她的證供為事實。

13.原告人是一名家庭主婦,在本案沒有任何審訊前及將來收入損失的申索,只索償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和專項損害賠償兩項。

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

14.就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原告人的申索為港幣 $80,000。原告人代表律師提出以下案例支持其申索。

15.Mujiati v Chong Wai Kwan,DCPI 424/2003(未經彙報,2004年10月21日)一案,原告人曾被狗隻襲擊2次;第一次,原告人的前臂被咬傷,導致其雙前臂及右側有多處大約2‑5 厘米長的擦傷,其後接受破傷風疫苗注射及止痛和抗生素療程。第二次事件,原告人的前臂及身體其他部位包括臀部被咬及抓傷,導致右前臂中段屈肌有2-3厘米長的開放式撕裂傷(open laceration),而開放式傷口暴露了皮下脂肪及肌肉,左前臂的伸肌和屈肌有多處被狗咬傷所造成的傷口,臀部亦有被咬傷造成的傷口。上述傷口導致原告人身上多處傷疤,雖然部份傷疤在大約2-3年後因色素沉著而有所改善,但所有傷疤都是永久性,原告人穿著短袖衣服時會到尷尬及不適,寒冷天氣時傷疤會發癢。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70,000(2020 年為 $107,320)。

16.Mak Sze Ying Felix v Chui Chak Yung and another,DCPI 2151/2009(未經彙報,2012年2月8日)一案的原告人也是被狗咬傷。原告人被咬傷左手及手腕,以致左手及手腕持續疼痛、針刺痛及麻痺,以及未能屈伸左手手指,他前往急症室求診10次,亦被轉介至骨科專科作進一步診治和接受職業治療及物理治療。意外後,原告人出現失眠、被狗或人咬的惡夢、回憶起意外的情景及有短暫自殺念頭。審訊時原告人仍然到左手疼痛、無力及麻痺。此外,原告人亦患上適應障礙症及混合焦慮抑鬱症。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80,000(2020年為 $98,776)。

17.另一案件是Kumara Debanama v Lui Pui Wai and another [2016] 4 HKLRD 501,原告人被狗嚴重咬傷腿部及手部,導致雙手有撕裂傷,右邊大腿有刺傷,左手第三節掌指關節(metacarpal phalangeal joint)出現2條很深的刺傷及血腫(流血),左手食指有l 厘米傷口,右手魚際(thenar eminence)有3厘米橫行傷口(transverse wound)及部份切斷表層,右手虎口腹有2 個淺裂傷(superficial laceration)。原告人接受傷口探查及沖洗傷口的治療,並住院5天。其後接受了多次物理治療。專家診斷原告人有多處軟組織撕裂傷,右手魚際出現麻痺及左手握力較右手為弱。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80,000(2020年為$86,404)。

18.Tsang Ka Hung Barry v 鄧玉玲,DCPI 525/2007(未經彙報,2009年1月20日)一案,原告人被狗咬傷左手,左手手背有貫通傷(penetrating wound)和擦傷傷口,貫通傷約直徑5毫米長、圓形形狀及深至皮下層,而擦傷傷口大約2厘米長,但深度較淺,傷口附近的軟組織腫脹及疼痛。原告人因疼痛而令其左手手指及手腕主動式關節運動受限,但是其被動式關節運動則沒有影響。原告人接受傷口清洗及敷料、注射破傷風疫苗及抗生素療程。原告人沒有永久的殘障或精神病症狀。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50,000(2020年為 $69,636)。

19.本席在考慮過原告人的傷勢和所蒙受的痛楚、其後接受的治療,及整體情況,並有關之案例後,認為原告人傷勢的嚴重程度較Tsang Ka Hung案相約,裁定原告人可獲賠償金額為港幣 $60,000。

專項損害賠償

20.原告人就這次意外所用的醫療費用為$50,870,她亦呈交有關費用的單據以作支持。原告人指,被告人曾向她支付港幣 $11,350作為其部份醫療費用,原告人同意在本申索扣除上述金額。本席認為有關申索項目和金額合理,在扣減被告人曾支付的 $11,350後,原告人應得金額為 $39,520。

21.原告人購買了一些補品,合共花費約為 $1,279.10,因接受各項治療所花的交通費為 $893.10(當中附有收據的交通費用為$657.80)。本席認為有關申索項目和金額合理,亦與原告人傷勢相稱,本席如數批准,共計 $2,172.20。

損害賠償總計

2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評估原告人的損失如下:

  項目 港幣
(1) 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 $60,000
(2) 專項損害賠償 $41,692.20
  合共 $101,692.20

利息和訟費

23.利息方面,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由傳訊令狀送達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 計算。至於專項損害賠償,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

24.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本評估的訟費,按區域法院基準評估;倘若與訟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估。除非在判決後14天內,有更改上述暫准命令的申請,否則暫准命令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本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梁文亮)
  區域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黃凌欣代表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