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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3763/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August 2021.
1. 本案的審訊,訂於2021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開始。當天上午9時30分,原告人沒有出席審訊,只有被告人的法律團隊在場。本席將聆訊押後至當天上午10時繼續,但原告人仍然沒有來到法庭出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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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3763/2019 [2021] HKDC 11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37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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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的審訊,訂於2021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開始。當天上午9時30分,原告人沒有出席審訊,只有被告人的法律團隊在場。本席將聆訊押後至當天上午10時繼續,但原告人仍然沒有來到法庭出席審訊。 2.王大律師在法庭恢復聆訊後,代表被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撤銷本案,理由是原告人沒有採取行動繼續她的申索(dismissal for want of prosecution)。王大律師同時申請訟費。 3.本席批准了被告人的申請,現在說明判決的理由。 4.本案纏訟多年,原告人於2010年在高等法院興訟(本案原為HCA 1829/2010,後改為HCPI 971/2014,之後再改為DCPI 3763/2019),經過多次非正審的聆訊,高等法院聆案官於2019年10月25日頒令,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5.本案的簡要背景如下:—
6.在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有責任拿出證據,證明其主張;誰主張,誰舉證。參見Phipson on Evidence(第19版),第6-06段。 7.原告人針對被告人提出申索,她有責任舉證,支持她的主張,但她沒有出席審訊,沒有作出舉證。 8.早於2020年11月5日,法庭已經去信予原告人和被告人,通知各方本案的審訊將於2021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區域法院進行。法庭沒有收到任何有關該信件未能成功派遞的通知。 9.此外,被告人呈交了誓詞證據,證明已經把包括通知原告人本案審訊日期和時間的文件,妥當地送達予原告人。 10.基於上述,本席認為原告人是知悉本案的審訊日期和時間,但原告人沒有出席審訊。 11.原告人是她的案情中的唯一事實證人,原告人沒有出席審訊,那麼就沒有任何事實證人的證供,支持原告人的案情。沒有證據支持該指稱意外曾經發生,也沒有證據顯示該指稱意外的發生經過。在此等情況下,原告人的申索,不可能成功。 12.本席同意王大律師的陳詞,鑑於原告人沒有採取行動繼續她的申索,本席頒令撤銷本案。 13.一般而言,法庭應該根據訴訟結果決定訟費。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致使法庭在本案不採用這項一般原則。原告人的申索被撤銷,須支付本案的訟費予被告人。 14.本席頒令,本案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予被告人,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金額交由法庭評定。王大律師申請涵蓋一位大律師費用的大律師證書,本席認為合適,批准申請。王大律師同時申請,截至2019年10月25日的訟費,按照高等法院的標準評定,其後的訟費,按照區域法院的標準評定,本席同意並且批准。原告人選擇於2010年在高等法院興訟,案件是於2019年10月25日才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本案在高等法院處理期間的訟費,應該按照高等法院的標準評定。 15.本席感謝王志光大律師和高麗盈大律師,兩位大律師向法庭提供了適切的協助。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被告人: 由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延聘的王志光大律師及高麗盈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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