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Xiao Yan 對 Synergis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3763/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October 2021.
1. 原告人缺席在2021年8月31日舉行的審訊,本席當天批准了被告人提出的申請,頒令撤銷本案,並且命令原告人須支付本案的訟費。本席於2021年9月7日頒下了書面判決理由(參見 [2021] HKDC 1116 ,“第一份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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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3763/2019 [2021] HKDC 12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37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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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原告人缺席在2021年8月31日舉行的審訊,本席當天批准了被告人提出的申請,頒令撤銷本案,並且命令原告人須支付本案的訟費。本席於2021年9月7日頒下了書面判決理由(參見 [2021] HKDC 1116,“第一份理由書”)。 2.本席其後於2021年9月21日的聆訊中,撤銷了原告人的申請,同時批准了被告人的申請,並且即場告知雙方,本席將於2021年9月24日頒下判決理由書。 3.原告人於2021年9月21日當天發出傳票(“該傳票”),就着本席於2021年9月21日所作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原告人同日存檔了一份誓章,支持該傳票。原告人在該誓章中表示,支持該傳票的理由,是“因為2021年9月21日我到法庭聆訊,與2021年8月31日缺席審訊有所不同。”。 4.本席於2021年9月24日,頒下有關2021年9月21日的判決的理由書(參見 [2021] HKDC 1205,“第二份理由書”)。 5.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此採納第一份理由書和第二份理由書中所用的簡稱。該兩份理由書的內容,在此不作重複。 6.本席在2021年9月24日發出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該傳票,不作口頭聆訊。該等指示,法庭已經於2021年9月24日,發信通知原告人和被告人。給予原告人的信件,是以普通郵遞的方式寄往該送達地址,法庭沒有收到任何有關該信件未能成功派遞的通知。 7.原告人沒有遵照法庭的指示提交任何書面陳詞,被告人按照法庭指示提交了書面陳詞。 8.《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9.第63A(2)(a)條中的“有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合理”,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的,但無須達致“相當可能”得直。參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17]。 10.原告人在2021年10月20日存檔了另一份誓章(“該誓章”),支持該傳票。本席認為,該誓章不足以支持該傳票的申請。
11.本席在第二份理由書中,詳細說明了2021年9月21日判決的理由,原告人完全沒有指出,本席的判決在何處出錯。原告人未能展示,她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有任何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撤銷該傳票。 12.原告人的申請被撤銷,須即時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被告人。鑑於原告人未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支持該傳票,被告人要回應該傳票的工作,是不多也不複雜的,在此情況下,本席未能給予大律師證書。該傳票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3,000。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延聘的王志光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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