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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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30個月執行。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284/2020[2021] HKCFI 307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84/2020

[2021] HKCFI 30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28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3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文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 : 2021年7月6日
判案日期 : 2021年11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30個月執行。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同時面對7項交替的「欺詐罪」,涉嫌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由於裁判官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不用處理該7項交替罪行。

罪行詳情

3.本案控罪的罪行詳情扼要地交代了案件背景,如下引述:

「劉文建,於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應科院』)的研究及發展總監,在執行公職的過程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

(a)  當他批核應科院於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間進行的共7項採購時 (當中以始動科技有限公司“始動”及博文教育(亞洲)有限公司“博文亞洲”的名義發出的報價單被遞交給應科院以支持該7項採購),向應科院虛假地申報他與被推薦的供應商並沒有利益衝突;

(b)  當他批核該7項採購時,向應科院隱瞞、或沒有向應科院申報或披露他與其妻子張寶芳持有始動及Golden Commence Limited的利益;

(c)  當他批核該7項採購時,向應科院隱瞞、或沒有向應科院申報或披露他與博文亞洲的董事鄭賢義有密切的私人關係;

(d)  以及因而使他本人、其妻子及該鄭賢義得益。」

控方案情

4.控方說法是,在罪行詳情中(a)項的沒有利益衝突虛假申報指上訴人在處理該7項採購時,7次在應科院內部電腦系統中揀選了自己與供應商沒有利益衝突(“no conflict of interest”)的聲明選項,而上訴人在每一次如此聲明時候均知道以下事實存在:

(1)  上訴人妻子是供應商始動的唯一董事兼90%股份持有人,餘下的10%股份由Golden Commence Limited (“GCL”)  持有。上訴人妻子同時也是GCL股東兼董事,而上訴人則是GCL董事兼其銀行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2)  與此同時,GCL持有Broadlearning Technology Inc. (“BTI”)  約10%股份,而BTI則持有供應商博文亞洲的100%股份。

(3)  博文亞洲的董事及股份持有人及首席行政人員鄭賢義先生是上訴人的大學「師兄」,兩人私人關係密切。上訴人本人也擁有10%或以上的博文亞洲股份。

5.控方認為上訴人與始動與博文亞洲的關係明顯與他批核應科院供應商的角色構成利益衝突,而這也是上訴人必然知道的事實。控方認為上訴人在每一次審批過程中均蓄意隱瞞及不申報有關利益衝突,因此上訴人的沒有利益衝突聲明均是虛假聲明。

6.上訴人如上的虛假聲明或隱瞞或沒有申報或披露間接協助始動及博文亞洲得到應科院的訂單,做成了生意,從而導致上訴人,他妻子及鄭賢義得益。控方認為上訴人為了自己、家人和朋友得益而隱瞞關係構成失當行為,而上訴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作出有關失當行為。

辯方案情

7.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不就概括事項爭議出庭作供自辯。上訴人的答辯理據大致是,即使根據上訴人會面紀錄內容,上訴人當時並非故意作出有關失當行為;上訴人有合理辯解作出這些行為;及行為非嚴重至須上訴人承受刑責的程度。

裁判官的裁斷

8.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自願參與兩次錄影會面紀錄,自願作出會面中的回應。裁判官拒絕接受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的開脫罪責的說法,但是給予可以構成招認部份完全的比重,裁定上訴人在作出有關申報時為了得益而蓄意隱瞞自己、妻子、鄭賢義和始動及博文亞洲間的利益關係,訛稱自己沒有利益衝突,而這失當行為程度嚴重至必須承受刑事罪責程度,及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作出這些失當行為,裁定上訴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理據1

9.雖然上訴人在本上訴中接受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份錄影會面可供呈堂這決定,但是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認為自己法律上不能夠採納上訴人在兩次錄影會面中的開脫性證據。」

10.若裁判官正確裁定有這樣的能力,則裁判官沒有給予上訴人在警誡下作出的開脫罪責部份的供詞合適的比重;沒有考慮上訴人的辯解「可能屬實」;及裁判官沒有解釋為何裁定不給予上訴人會面中開脫罪責部份任何比重。這3個細項上訴理據均建基於對上訴人會面紀錄內容的事實裁斷,可以一併處理。

處理上訴理據1

11.上訴人在書面陳詞中正確撮述上訴人在兩次會面紀錄中的有可能開脫罪責供詞,當中的重點也由裁判官如下撮述:

2份錄影會面紀錄撮要

40.  上訴人同意曾簽署收到應科院之行為守則,亦道出博文亞洲,始動及Golden Commence (即GCL)  之關係及所涉及之人物。

41.  上訴人稱入職時已有申報,因此在處理他認識之供應商時不用再申報。上訴人同意,現在看回頭,應要申報及更詳細。上訴人亦指他只是一心想應科院之項目能順利進行,從沒想過從中得到任何利益。而實際上他亦沒有得益,2間公司不用給回金錢予他。

42.  因博文亞洲及始動能提供項目所需產品,而上訴人亦遇到搜購之困難,故希望最少也有1間供應商能提供產品,故才找這2間公司協助。他又謂到實際上是這2間公司幫了應科院之忙,好讓項目可以順利完成。而他指若有別的供應商能提供貨品,且亦格價低,那更是一件好事,亦希望有其它供應商作競投,而這2間公司並非一定能獲得訂單。

43.  上訴人亦同意涉案之6宗買賣,和應科院之電郵內容是他替2間公司起草的。」

12.有關會面紀錄內容比重的裁斷方面,裁判官如下交代:

「57. 本席接納控方証人之供詞,本席找不到任何不可能、不合理又或矛盾之處致使本席質疑他們。辯方証人而言,本席亦接納其証供。有關之2份錄影會面紀錄,本席亦給予招認部份全部比重,並不給予開脫部份比重。R v Sharp一案指引。

58. 明顯地,上訴人是知悉應科院之守則存在,亦知道需要作出利益申報。而他所指稱認為已作足夠申報只是在自圓其說而已。」(強調後加)

13.首先,有關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認為自己法律上不能夠採納上訴人在兩次錄影會面中的開脫性證據」這指控方面,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在上訴聆訊中確認在他的書面陳詞中錯誤引述了裁斷陳述書第58段內容,錯誤指裁判官說「並給予開脫部份比重」。

14.雖然只加入了「且」和「能」兩個字,但這錯誤將裁判官原文意義完全扭曲。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基礎可以容許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以為根據現行法律原則,裁判官自己「不能夠」給予開脫部份比重。

15.李裁判官是資歷深厚的裁判官,處理會面內容是他的專業工作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範疇。根據裁斷陳述書內容,裁判官明顯地知道自己有權考慮上訴人開脫罪責的供詞,不然他就不會詳細處理這些供詞。上訴人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下說裁判官「扭曲及/或誤解」有關可以給予開脫部份比重的法律原則是無的放矢。這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16.至於「裁判官沒有給予上訴人在警誡下作出的開脫罪責部份的供詞合適的比重;沒有考慮上訴人的辯解「可能屬實」;及裁判官沒有解釋為何裁定不給予上訴人會面中開脫罪責部份任何比重」方面,本席在閱讀會面紀錄謄本後有以下看法。為了不讓本判案書變得冗贅、難讀,本席以下只將重點引述,餘下內容則收錄在附件中作參閱用途。不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在2014年7月18日書面接受應科院提出的僱用條件,接受了證物P2的Memorandum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1],也因此而接受了他必須遵守[2]應科院的僱員行為守則(證物P3的Code of Conduct[3])這條件。

17.行為守則對僱員誠信及利益衝突如下交代。首先,在第一段內中有以下用粗、斜體字版顯示的字眼:

「1. …ASTRI is a public-funded organization and its employees must therefore be aware that they are expected to behave in an exemplary manner in respect of …honesty in all dealings. ASTRI employees should be aware of the need to use public funds responsibly and be accountable for their usage.

18.行為守則在第9、10段如下交代僱員應如何處理應科院外的董事職務及利益衝突:

「9. …If you have been appointed a director, whether on a paid or on an unpaid basis, of any company /organization in or outside Hong Kong prior to your employment by ASTRI, you must,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your employment by ASTRI and before engaging in any business or activities that may give rise to any actual, potential or perceived conflict of interest, seek the prior written approval of the CEO and make a full declaration as to your interest in such company/organization before you may continue to hold such directorship(s). If no such approval is obtained, you must immediately cease your directorship(s)  of such company/organization so as to prevent any form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performance of your obligations to ASTRI.

Conflict of Interest

10.  You are strongly reminded that you must at all times declare to the CEO any conflict that may arise or has arisen.  You must avoid engaging in business, investments or activities that might give rise to a conflict with the interests of ASTRI.  You must declare to the CEO whenever you deal with matters which may give rise to a conflict of interest, e.g. if you, your family / other relations, your personal friends or any other groups of people with whom you have personal or social ties have any financial or other personal interests in any business or organization which may have potential business dealings with ASTRI.」

19.上訴人在正式開始工作前,於2014年8月28日以「R&D Director」身份在證物P7「Declaration of Interest」中作出以下聲明:

「I hereby declare the following in regard to the avoidance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requirements of my employment contract (as referred to in the Appendix)  with Hong Kong Appli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Company Limited (“ASTRI”):

1. I acknowledge that I am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all the said avoidance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requirements.

2. I acknowledge further that I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a)  to seek the prior approval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ASTRI in writing for any outside appointment;

(b)  to declare to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ASTRI in writing an y conflict that may arise or has arisen, including all actual or potential interests that I may have in any contract or proposed contract with ASTRI, and

(c)  to avoid engaging in any business, investments or activities that may give rise to a conflict with the interests of ASTRI.

3. I hereby declare that: a)  I, my spouse and children, have the following actual or potential interests that may conflict with the interests of ASTRI; and b)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my personal friends, relatives or people with whom I have personal or social ties have the following actual or potential interests that may conflict with the interests of ASTRI.

Nature of Actual or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s Full Particulars
Name of the Company/Person Involved Golden Commence Ltd (with subsidiary Broadlearning Education (Asia)  Ltd, Globalactive Technology Ltd, Keysquare Technology Ltd.)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mpany/Person involved Previously was director of the group
Transactions with ASTRI NO
Others (please specify) Some similar technology domain (e.g. eLearning, embedded system, sensors)

4.  I hereby declare that all statements or declarations contained herein are true and correct.」(強調後加

20.在這聲明附件中同時列出了僱員行為守則中有關在外董事職位及利益衝突的條款。

21.應科院在2016年6月20日與上訴人續約,期間上訴人再次透過接受應科院提出的僱用條件而承諾遵守更新了的僱員行為守則(證物P6的Code of Conduct[4])。

22.更新守則重複了舊守則第一段內容,並對何謂利益衝突作出更加詳細的表述,加插可能構成利益衝突的例子:

「14. An important element of protecting ASTRI's integrity, reputation and proper usage of public funds is ensuring its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are not affected by conflicts of interests. You should avoid any situation whereby your private interest conflicts with ASTRI’s interests or the perception of such conflict. You should not misuse your position or authority in ASTRI to pursue your private interests.

Conflict of interest is a situation in which an ASTRI’s employee has a competing private interest that could have a real or perceived effect on the employee's ability to fulfill his or her responsibilities with the best interests of ASTRI. Conflicts can create the perception that an ASTRI employee's judgment is biased. As such, conflicts can compromise or undermine the trust that the public places in ASTRI.

The private interest goes beyond financial interest and includes circumstances where a tie or association which does not give rise to a financial interest can influence the judgment of the employee in discharging his duties to ASTRI, or may reasonably be perceived as having such an influence.

Private interest includes the financial and or personal interests of the employee and those of the following:

(a)  the employee's family members and relatives;

(b)  the employee's close personal friends;

(c)  the clubs and societies to which the employee belongs;

(d)  any other person to whom the employee owes a favor or is obligated in any way.

Whenever any actual, perceived or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arises, you must disclose the interest by submitting a Declaration of Interest Form (posted on ASTRI's portal)  whenever you deal with matters which may give rise to a conflict of interest.

15. Some common examples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are described below and they are not exhaustive:

a)  the employee involving in a procurement process is closely related to or has financial interest in a supplier being considered by ASTRI;

b)  the employee engaging in making a decision on the award of a contract to a person, company or other business entity which the employee will join after resignation or retirement;

c)  the employee is involving in a tender assessment exercise where one of the bidders under consideration is a company which the employee or his or her spouse /family member /close relative has shareholding (whether direct or indirect shareholding);

d)  the employee accepts frequent or lavish entertainment from ASTRI's customers, suppliers or contractors;

e)  the employee (full time or part time)  undertaking part time work with a contractor whom the employee is responsible for monitoring; and

f)  one of the candidates under consideration in a recruitment or promotion exercise is a family member, a relative or a close personal friend of the employee responsible for the exercise.

16. You must… d)  report any private investment that may influence or appear to influence your work.」(強調後加

23.應科院也將《防止賄賂條例》第2、4、9(3)例條款內容加入在僱員守則附件中。

24.根據承認事實,應科院曾經在2014年9月29日向包括上訴人在內的所有員工發出證物P8電郵,要求所有員工在仔細閱讀更新了的僱員行為守則、利益聲明、在外董事職務等文件後點擊電郵中的連結去完成2014年年度的合規聲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25.根據承認事實,上訴人在2014年10月21日在應科院的電子申報系統中確認已經閱讀及明白有關僱員行為守則(證物P9顯示以揀選「Y」形式來表達確認)。

26.上訴人在2016年6月6日及2017年5月18日先後兩次在收到同類型電郵後再在電子申報系統中以同樣方式確認閱讀及明白當時有效的僱員行為守則。

27.上訴人最後確認閱讀及明白的版本日期為2016年11月更新版(證物P14),當中有關利益衝突的部份比證物P6的版本增添了更多內容。

28.首先,除了在有實際、觀感上或潛在利益衝突出現時必須填寫利益聲明(Declaration of Interest Form)申報外,守則加入了在員工作出聲明後的指示:

「25. …Having made a declaration, you should in general refrain from taking part in the matters in question unless authorized by your supervisor. If you have doubts concerning the handling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situation, you are advised to consult your supervisor immediately.」

29.此外,守則更加入了全新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段落,列出有關罪行元素,並撮述一些過去被裁定為失當行為的案件內容以作示範,當中包括:

「A faculty dean of a university failed to declare a conflict of interest arising from his capacity as the dean and as the sole proprietor of a company. He had procured or caused donations totaling HK$3.8 million that were intended for the university to be paid to his private company.」

30.根據上訴人的錄影會面紀錄記項160-165,上訴人確認他知悉可以在內聯網上讀到有關行為守則。

上訴人對僱員行為守則的知悉

31.基於以上上訴人在不同時段確認收到的文件,尤其是僱員行為守則,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在入職後一直清楚知道應科院對僱員在利益衝突及失當行為上的立場及嚴謹要求,一直清楚知道自己與始動及博文亞洲的關係已經構成守則中所指不可以接受及必須申報的利益衝突。

上訴人在簽署以上入職聲明時候及期後的利益衝突申報時候與涉案公司及它們的股東和董事的關係

32.根據承認事實,上訴人妻子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31日期間持有始動的90%股份,也是唯一董事。這事實在控方指稱上訴人干犯罪行的期間從未改變。

33.根據承認事實呈堂的P16日期為2017年1月20日的GCL「董事在職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GCL在1999年11月8日初次註冊,公司董事為上訴人妻子Cheung Po Fong,而委任日期為2016年9月28日,並在當日持有1股GCL股份。證明書沒有交代在上訴人妻子被委任董事之前誰是公司董事。

34.然而,根據上訴人會面紀錄記項233-273,上訴人記得他在約2000年成立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的GCL。成立目的是用來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上訴人說當時他擁有GCL的100%股份,兼為公司唯一董事。

35.根據承認事實,上訴人在2000年在香港匯豐銀行代表GCL開戶。開戶文件顯示上訴人當時是GCL董事,亦一直是該戶口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

36.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說始動也是他在2000年左右成立,應該也是當時唯一董事和股東。上訴人說當時他開了幾間公司是希望「搞下科技」,始動「初頭都無咩運作」。他記不起甚麼時候將始動的90%股權轉了給妻子,但廉政公署調查員在會面中告訴他是在2004年7月20日[5]

37.上訴人說他沒有印象始動的餘下10%股權由GCL持有,但是說「應該係㗎啦,我我諗都係來來去去都係幾間都hold住咁」。上訴人同意調查員有關所有股權均由上訴人或他屋企人持有[6]這說法。

38.根據證物P7利益聲明書,上訴人表示始動(即Globalactive Technology Ltd.)是GCL的子公司之一,並聲明自己是集團之前董事。

39.上訴人在證物P7利益聲明書中申報博文亞洲(即Broadlearning Education (Asia)  Ltd.)也是GCL的子公司,同樣聲明自己是集團的之前董事。

40.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7]被問及博文亞洲時說「應該係Charles成立嘅」,即罪行詳情中的鄭賢義先生。上訴人說如果沒有記錯的話他在2001年以GCL名義投資約100萬元成為博文亞洲10%股份持有人,而有關股份從來沒有賣出,上訴人「一毫子都未收過」。

41.調查人員指出博文亞洲的100% 股份由一間Broadlearning Technology Inc. 英屬處女島公司持有,上訴人說他應該是透過GCL買入了該BTI的10%股份,從而持有博文亞洲的10%股權。

42.上訴人說鄭賢義是他香港大學的師兄,在聚會中認識,由於上訴人認同鄭賢義的教育理念所以就入股支持。

上訴人入職應科院前如何處理有關股份反映上訴人當時對利益衝突的認知

43.在記項388,上訴人解釋說,在進入應科院工作前,「佢就即係需要簡單啲,所以我就將啲share全部transfer晒俾太太,各方面呀,係呀」。

44.就GCL方面,上訴人記不起甚麼時候將股權轉給了太太,但說他記得好像曾經轉過給其他人然後「又轉返黎俾太太咁上下」,相信應該是在2014年之前「轉走」過然後在2014年後才轉給太太。

45.調查人員然後問上訴人他說將GCL他本來持有的100%股份在2014年前「轉走」的意思是轉給了一個人還是分拆開。上訴人如此回答:

「424. 我諗,我諗係轉,都係通常一個嘅啫。」

「426. 兄弟姊妹咁一個啦。」

46.上訴人支吾以對,答案模稜兩可。上訴人沒有可能不記得是轉給了一個還是不同兄弟姊妹,上訴人如此回答問題必定是因為他在隱瞞某些事情,不是在和盤托出GCL股權的轉讓的背後理由。當然,上訴人有所隱瞞不等於干犯控罪1,只可能影響他會面紀錄中有關部份的可信度和開脫罪責的說法的比重。

47.在記項439,調查人員嘗試撮述上訴人有關2004年後處理GCL股份的答案:「問:因為你知你要申報啦,所以你就費事煩啦,就轉走晒太太hold咁樣。明白」,期間上訴人說「係喇」,然後補充說「反正都係,希望睇長遠個科技嗰啲share呀有無得發展咁樣」,「因為反正都係可能擺多十年睇吓有無回報囉」。

48.上訴人說法是繼續持有GCL股份是看看長遠科技股有沒有發展,然而,若這是唯一理由,上訴人根本沒有需要將股份轉走。真正解讀上訴人的答案是他將股份轉到妻子名下是因為不想申報。至於上訴人說「費事麻煩」是指甚麼樣的麻煩則不得而知,因為填寫利益聲明書如無意外應該比較將GCL股份轉來轉去容易。唯一推論是上訴人不是怕麻煩,而是不想申報,但因為知道行為守則內容中利益衝突的情形已經出現,所以決定隱瞞自己和太太的角色和股權關係。

49.調查人員問:「457. 頭先我就聽你講呢你話,因為,你知道入嚟要申報啦,咁就費事煩所以轉比太太啦,咁以你理解如果太太持有呢啲公司,咁第時如果有啲,即係ASTRI同呢啲公司有業務來往嘅時候咁使唔使申報呢又?即係你使唔使再申報呢?如果太太持有,以你嘅理解呀。」

50.上訴人回答說,「458. 唔我嘅理解,要係一個有衝突嘅時候就要申報囉。」

51.當上訴人被問及有關利益聲明中指明員工的配偶或子女有實際或潛在利益也要申報時,上訴人如此回答:

「461. 係,因為咁呀,the interest of ASTRI呀,其實當時呢就無任何interest嘅」

「463. 即係可以咁講」。

52.調查員隨即指出:「但係其實你申報呢份你都係覺得呢啲公司其實可能會同ASTRI會有conflict of interest所以你先申報喺呢一份度啦。」

53.上訴人解釋說:「465. 唔係嘅,因為,話晒其實個nature呢度呢,可能做緊嘅嘢,因為好多時科技業就話如果你做嗰樣嘢,離開咗之後又做返嗰樣嘢呢會俾人challenge嘅」,「咁所以呢我就,起碼寫返,拿之前都係做呢啲嘅,咁以防就係話第時有咩conflicts呀,即係呢度就無業務來往啦」,「所以我就唔覺得有conflict,只係話嗰個『調查員:寫定先咁樣』業務,係呀『調查員:嗯』,即係,變咗呢就,for任何嘅情況起碼都會declare咗先囉」。

上訴人的不誠實隱瞞行為

54.雖然上訴人這部份的答案比較難以明白,但是毫無疑問的是上訴人自己在填寫2014年8月28日的聲明時候已經理解到GCL及其子公司博文亞洲、始動及Keysquare Technology Limited的業務與上訴人在應科院的工作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情況存在,因此上訴人才決定作出當中的申報。

55.上訴人曾經在加入應科院前「費事麻煩」而將GCL股份轉走,這行為反映上訴人當時已經知道GCL的業務性質與上訴人將會在應科院參與的工作存有潛在利益衝突。

56.在加入應科院後,上訴人仍然非常清楚自己、妻子和鄭賢義與涉案公司間的關係。上訴人在2014年入職時候對GCL和其子公司與上訴人工作存在潛在利益衝突這理解和認知不會因時間消逝。因此,當上訴人每一次批核牽涉始動和博文亞洲有份參與的應科院項目時,上訴人必然知道他應該申報自己與妻子和鄭賢義跟兩間公司的關係。

57.既然上訴人不是因為忘記了這些關係存在而不申報,那麼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上訴人選擇不申報。

58.既然上訴人知道GCL、始動及博文亞洲與應科院工作存在潛在利益衝突,而上訴人選擇不申報,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意圖刻意隱瞞這些關係,及他隱瞞是為了可以讓始動和博文亞洲繼續參與應科院的項目競投。

59.按照合理而誠實人士所持的一般標準衡量,上訴人以上不申報的行爲必定是不誠實的行為。按照這些標準來説,上訴人自己也必定已意識到,在應科院的僱員行為守則如此嚴謹的申報要求下他如此隱瞞會被認爲是不誠實的行爲。

60.上訴人在會面中表示除了在入職時候的利益聲明(“DoI”)外,他想不起在其他情況需要申報。調查員然後指出以上提到的3個年度要求員工申報利益的電郵及上訴人自己確認(「剔剔剔」)的紀錄。上訴人同意他曾經在2014、2016、2017年如此填報[8],並補充他在申報當時的理解,說「576.無,即係話都明白,話公司嘅利益千祈唔好話令到自己有利益先啦」。

上訴人迴避有關始動運作的問題

61.上訴人在會面中確認控方證人6唐哲賢先生Alex Tong曾經受始動聘用,在會面時候說證人6「632.而家就無喺Globalactive(始動),但係呢就,無喺full time Globalactive,即係可能間中part time呀」。

62.根據裁判官撮述證人6供詞,他在2011年6月至2017年10月間於始動任職項目主任,公司有另外4名同事。證人說上訴人是始動的話事人,但不時常在公司。公司運作模式基本上是由上訴人提出構思,證人負責監督及分配工作,並和同事一起完成產品。

63.上訴人曾經在2011年尾帶同妻子張寶芳到始動介紹他認識。張女士沒有和證人聯絡,沒有指示證人如何工作。證人確認始動和應科院有生意來往,證人在公司得到訂單後沒有如何跟進,只詢問上訴人如何處理。

64.上訴人在會面紀錄記項635-665中被問及他妻子在始動運作中扮演的角色。上訴人說妻子沒有受薪,沒有MPF紀錄,沒有出糧,「但係呢就係每個月,呢幾年都還,叫還款嘅概念啦,每個月還,還返三萬蚊呀咁囉」。

65.調查員問為何始動要還錢給妻子,上訴人解釋說,「642. 哦因為咁嘅,其實呢10年8年揼咗好多錢啦,總之每個月希望都有啲好似還款嘅概念」。

66.調查員問上訴人他妻子是甚麼時候投資了在始動。上訴人回答說,「644. 無,咪,我投資啫,或者係」。調查員問是否上訴人投資,但還款給太太。上訴人說「648: 係呀係呀」。

67.調查員指出一般理解若投資或借錢給始動的是上訴人,那麼錢就應該是還給上訴人而不是他妻子。上訴人回答說,「650. 還俾太太都係一樣啫」。

68.調查員指出其實上訴人放錢入始動是投資,而從始動拿錢出來就應該是投資回報而不是借錢與還錢。上訴人解釋說,「663. 即係其實就借錢,即係其實我有幾個月都好似每個月借幾萬蚊落去,咁去到咁上下呢又入,佢係如果有有返啲錢返黎咁咪有還返囉,但係我都希望呢每個月都有筆錢呢係還嘅概念嘅。」

69.上訴人說沒有文件可以顯示這個還錢安排,「665. 因為呢間公司shareholder都係我同我太太,是但啦,即係邊個好啦,即係總之呢,佢要到錢,就我哋搞掂」。

70.調查員問上訴人那麼上訴人妻子是否知道她在2004年直至會面紀錄當日也是始動的董事兼股東。上訴人說「673. 哦,係呀。我都,叫做會同佢講呢就話所有嘢呢就俾佢keep住啦」,「因為,我都唔想有,太複雜嘅conflict of interest呀各方面啦下」,「咁但係佢就當然又亦都唔得閒去睇啦,係喇」。上訴人說太太沒有工作,在家「睇住細路家庭」,「咁所以佢都,(始動的)日常運作佢都唔係好知㗎」。

71.證人6的供詞證明上訴人在2011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間一直是始動的話事人,妻子沒有參與始動的運作。上訴人在記項690被調查員問及若始動的員工日常工作有問題會找上訴人還是找上訴人妻子時候沒有直接回答而是嘗試迴避問題,說,「691. 如果有問題佢就,其實裏邊都有其他同事嘅」。

72.調查員追問若有事情需要「老闆拍板」時候又如何。上訴人也沒有直接回答問題,說「693. 譬如話無錢啦,就問我有無錢」,「695. 就擺入去啦當然」。上訴人說他總共投資了約300萬元入始動,不是「一炮入」,而是「703. 抌住揼錢」。

73.調查員向上訴人指出以他理解,上訴人是始動「實際打骰嗰個,即係話事嗰個」,上訴人如此回應:「707. 拿,都話運作呢就係主要員工會運作啦」,「709. 咁就有啲好critical譬如話要借錢,當然我要幫手搞掂佢啦」。

74.調查員問日常投標業務又如何,上訴人說「711. 投標嘅話呢佢哋都會投嘅」。調查員追問,有關決定投標還是不投,做甚麼生意,接觸甚麼公司是由員工決定,上訴人決定,還是上訴人妻子決定。上訴人回答說:「715. 我諗呢就,有啲係員工決定,有啲係我同員工決定啦」。

上訴人迴避直接回答有否向始動或博文亞洲報價提供意見

75.調查員問上訴人有沒有就始動及博文亞洲的標書提供意見給這兩間公司。上訴人回答說他記不起來。上訴人說中標後會有不同的始動中的負責人去採購,「1536. …睇吓佢哋如果開到聲話無錢咁我都要幫手」「1537. 借錢啦」,「1540. …其實,我諗,買,幫ASTRI買嘢呢,或多或少我都有呢個落手落腳嘅」。

76.上訴人同意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始動接到了採購單,上訴人就親自去幫始動購買一些單上配件,但是上訴人不肯定在這項目中有沒有出現這樣的情況:1556。

77.上訴人這部份他「記不起來」的答案和後來就詳細解釋他親自為始動和博文亞洲草擬報價單,將報價單發送給博文亞洲職員讓他們「copy and paste」內容及加上公司信箋抬頭、蓋章等之後直接發送給應科院的供詞互相矛盾。上訴人不但記得自己有就標書提供意見,更親自協助公司草擬文件,上訴人說記不起明顯是謊言。上訴人在這議題上說謊不證明他干犯了控罪,但是直接影響他的會面紀錄中可能開脫罪責的有關部份的可信度。

78.有關在始動的證人6回覆報價邀請前有否諮詢過上訴人方面,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如此回應:「1852. 有無呀?誒,嗱,其實呢,早期proposal階段都好似有問過吓嘅,即係起碼知道吖,十萬蚊樓下定誒九萬幾,嗰陣時都起碼都要入預個budget嘛,咁所以會問過吓嘅,係喇」。

79.再一次,上訴人對這樣簡單的一個問題提供了一個模稜兩可的答案,而且上訴人的答案與後來他自己親自草擬報價文件的答案互相矛盾。上訴人明顯地一直在逃避直接將呼之欲出的答案說出口,繼續在會面中嘗試隱瞞自己在始動和博文亞洲報價中扮演的角色,隱瞞自己身處的嚴重利益衝突位置,嘗試逃避罪責。

80.根據上訴人說法,太太不是始動受薪董事,但卻每月從始動處收取約3萬元的金錢。上訴人嘗試解釋為始動還錢給太太,卻又說不出太太曾經借款給公司,但又提出是自己每月投資入始動,更說無論錢是還款還是回報,無論始動的錢是給太太還是自己也是一樣。

81.既然太太在家看小朋友和照顧家庭,既然員工要錢就問上訴人要,而上訴人就會放錢入去始動,那麼上訴人就是老闆,就是好像證人6說是「話事人」。上訴人因為一直知道這樣向應科院隱瞞自己是始動話事人,一直隱瞞自己透過妻子每月從始動處收取金錢的做法是不誠實的行為,所以在會面中不斷迴避,希望避免直接招認。

82.根據以上撮述的上訴人會面紀錄內容,上訴人事實上一直在操縱始動的運作,透過太太從始動套取利潤,在文件上不顯示上訴人擁有股份或職銜的情況下,卻可以一直收取始動發出的薪金或酬勞或投資回報。

83.無論從那一個角度理解,用甚麼字眼來形容始動每月發出給上訴人妻子的3萬元,事實是即使在上訴人開始了在應科院工作後,即使在始動與應科院有生意來往的時候,上訴人仍然在操縱著始動,仍然透過太太從始動處得到回報,得到利益。

84.即使上訴人可能在期間沒有直接持有始動的股份,也不是始動的董事,更沒有職銜,上訴人與始動仍然擁有極強的聯繫。因此,當始動參與競投應科院項目時,上訴人沒有可能不知道他和始動和應科院間存在嚴重的利益衝突,沒有可能不知道應該申報有關事項。

85.然而,上訴人選擇不申報。在上訴人一直知道利益衝突存在的大前提之下,上訴人如此選擇不申報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希望自己或妻子可以繼續透過始動與應科院的合作得到利益,上訴人知道若申報的話有可能會失去這機會,所以鋌而走險,選擇隱瞞。對一個合理而誠實的人而言,上訴人這隱瞞行為是不誠實的行為,而上訴人也必然知道這樣地隱瞞在其他人眼中是不誠實的行為。

86.事實上,根據會面內容,上訴人於始動和博文亞洲在涉案應科院項目的投標過程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上訴人與博文亞洲的錢銀瓜葛

87.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說他投資了大約100萬在博文亞洲,透過GCL英屬處女島公司持有約10%的博文亞洲股權,但是在會面當天GCL股權已經轉了給親戚,然後轉了給妻子,所以現在名義上上訴人沒有擁有博文亞洲:記項735-745。

88.上訴人說在公事上他一般聯絡博文亞洲的鄭賢義,因為「749.話晒初頭都係因為佢而入股」。

89.在記項997-1010,調查員提起上訴人之前講過博文亞洲沒有分紅(dividend),而上訴人確認。調查員隨即追問博文亞洲有沒有好像上訴人之前說始動還錢給上訴人的方式給錢上訴人。上訴人回答說「1000.拿,曾經我就借過筆錢畀佢嘅」,「都借過幾次錢啦」,「咁所以都,依家還晒㗎啦」。調查員問借錢是否在上訴人說的100萬投資以外,上訴人說「係呀,之後,高峰期借咗300幾萬俾佢哋嘅」。上訴人確認是借錢,不是入股。

上訴人在涉案項目中角色

90.上訴人在第一個錄影會面的後期,及第二個錄影會面紀錄中均被問及他和始動及博文亞洲在涉案7個應科院項目中扮演的角色。一如以上提到,為了避免冗贅,本席將有關會面紀錄撮要部份放在本判案書附件中。

91.根據上訴人會面紀錄內容,上訴人在投標中所扮演的角色遠遠超過簡單的介紹或中介人。上訴人分別替始動和博文亞洲草擬報價信件,中標後就替他們買貨,這根本不是應科院總裁的工作,而是始動和博文亞洲職員的工作。上訴人清楚自己同時分別扮演多個角色,應科院總裁角色可以幫助始動或博文亞洲中標,始動擁有人丈夫或博文亞洲CEO好朋友及股份持有人的丈夫角色容許上訴人順利完成總裁的工作。上訴人透過扮演不同角色得到不同的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上訴人沒有可能不清楚知道必須申報這明顯的利益衝突情況。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希望隱瞞關係,讓利益可以持續。

有關始動或博文亞洲是項目中唯一報價公司

92.有關上訴人提出始動或博文亞洲在7個項目中是唯一可以提供有關採購服務或產品的公司,因此支持上訴人一直為了應科院利益著想而行事這說法方面,本席有以下觀察。

93.上訴人是始動話事人,而博文亞洲的職員也在所有報價事宜上聽命於上訴人。根據上訴人會面中供詞內容,可以推論上訴人對這兩間公司的服務和產品瞭如指掌。

94.與此同時,上訴人身為應科院的研發總監,對每一個項目的發展方向必定有一定影響力,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採購工作。

95.因此,上訴人隨時可以利用自己的雙重身份暗中撮合應科院和兩間公司,並製作出只有與自己有關係的兩間公司可以提供相關產品的情況。

96.事實上,根據上訴人說法,始動和博文亞洲是唯一入標公司的最大原因是「數期」,而不是任何科技上的問題。上訴人知道應科院的財政狀況,知道始動和博文亞洲的財政狀況,知道即使他們接受30日數期也不是大問題,有必要時候更加可以如過往一樣由上訴人「借錢」給兩間公司。上訴人顯然因為他在應科院的角色而協助了兩間公司成功入標。

97.因此,在這7個項目中只有始動或博文亞洲入標或中標不能證明上訴人沒有作出不適當行為,相反地,是上訴人作出了不適當行為的環境證據。

98.當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精要所在是上訴人為了得益而明知而蓄意隱瞞利益衝突,意圖讓上訴人、太太、鄭賢義得益是控方必須證明的罪行元素之一。

99.不爭事實是,除了最後一個項目外,始動與博文亞洲在成功投得項目後均得到應科院付款。根據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說法,他妻子每月收到始動約3萬元,而博文亞洲則曾經還款,但還沒有分紅。博文亞洲從應科院得到生意,可以繼續營運,本身已經是一個利益。

100.上訴人或上訴人妻子或鄭賢義是否的確因上訴人的隱瞞而得益不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的元素之一。控方需要證明的是上訴人的隱瞞行為是為了讓自己或妻子或鄭賢義得益。假設始動或博文亞洲最終在項目中賠錢,上訴人的隱瞞仍然是為了讓自己得益,仍然構成罪行元素。

上訴人認為已經在入職時候申報的不合理解釋

101.調查員指出,當時上訴人妻子持有90% 始動股份,餘下10% 由GCL持有,問上訴人在會面中回想時候是否認為需要申報他和始動存在利益衝突。上訴人回答說:「1189.拿,嗰陣時呢就因為見到declaration of interest啦」,「咁就覺得呀嗰陣時入職嘅時候都declare咗」。

102.調查員隨即指出,在證物P7的DoI中,上訴人申報自己是有關公司的前董事,沒有申報上訴人妻子是現任董事,其實沒有完全申報。上訴人回答說「係」。

103.調查員問在當時上訴人是否覺得自己已經申報,上訴人說「1198.係呀,所以褸尾呢真係誒,HR嗰度話呢,其實要declare清楚啲,咁我褸尾誒,近期嗰啲我都declare返嘅」,「咁但係早期嗰度呢,就,誒,就,我就覺得declaration of interest我喺早期啦,因為previous嘅董事其實呢即係話識嗰啲人啦」,「咁所以其實都係imply咗係誒,即係識嘅,誒,咁囉。即係我嘅理解就會係咁樣,即係因為declare咗啦,係啦。」

104.調查員指出上訴人在表示沒有利益衝突的做法與上訴人妻子「做得成生意」這後果不吻合。上訴人回應:「1213.佢亦都無任何利益嘅,係喇」。上訴人認為即使某人持有某公司100%股份,若公司有分紅有賺錢,持有人也會有錢賺,但是「1219.如果間公司又係蝕錢,又無分紅」,「咁其實就無,personal嘅interest囉」,「1230: 即係我嘅理解就誒,declaration of interest就誒,最緊要係誒,有無關係先啦,咁就喺入職嘅時候就起碼講咗我係previous嘅Director,係喇」。

105.調查員指出有關聲明的讀者會理解聲明者已經沒有任何關係,而這就是一個錯誤理解。上訴人回應說:「1234. 誒,咁,可能我就,無為意呢就係話要係每一個case呢都要獨立去睇啦」。

106.根據上訴人說法,「最緊要係無關係先啦」,但是上訴人卻選擇性地演繹何謂關係,認為只是自己和公司有關係才是關係,似乎在說太太和公司有關係就不是關係,因此認為不需要申報。唯一可以形容上訴人的說法是他在掩耳盜鈴,嘗試令別人接受他真誠地相信他自己在作出入職時第一次聲明時候的信念,和後來每次以確認方式向應科院聲明自己沒有利益衝突時候的信念,意圖逃避罪責,甚至逃避現實。

上訴人會面供詞內容的裁斷

107.上訴人在加入應科院之前已經自己成立科技公司,在應科院職位一如上訴人代表大律師說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在始動和博文亞洲中也是舉足輕重的人物。此外,上訴人確認在每一個涉案項目中均必須「剔」了沒有conflict of interest格子之後才可以endorse及approve,因此上訴人每一次也被提醒必須申報利益衝突。

108.以上訴人這樣的資歷和能力而言,他必定理解員工行為守則中利益衝突部份內容,因此不可能不知悉自己與始動和博文亞洲的關係與他在應科院負責批核項目供應商這角色構成嚴重利益衝突,不可能不知道即使一個放在沒有利益衝突方格內簡單的「剔」所代表的意義,不可以說因為只是一個小小的「剔」而低估了嚴重性,從而漫不經意地作出了有關聲明。

109.自從2014年9月入職開始,上訴人有充裕時間、機會閱讀行為守則。上訴人更不斷被公司提醒申報利益衝突的要求和重要性。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也確認他在入職前將GCL股份轉走給妻子來減少「麻煩」,反映出上訴人由始至終完全知道自己、妻子和鄭賢義的關係與上訴人應科院職責構成嚴重利益衝突,所以他才有轉走股份的決定和行動來避免「麻煩」。

110.上訴人是始動話事人,與博文亞洲董事股東是大學師兄弟、投資夥伴關係,上訴人更曾經是博文亞洲的債主,這兩間公司參與競投同一應科院項目,上訴人身為應科院批核該項目的決策人之一,任何人也必然認為他已經陷入嚴重利益衝突的情形,上訴人沒有可能不知道他已經違反了僱員行為守則有關利益衝突的種種限制。

111.上訴人仍然選擇不抽身而退,不申報,不避嫌,更刻意隱瞞自己與兩間公司千絲萬縷關係。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上訴人為了始動和博文亞洲可以繼續參與,並希望最終投得應科院項目,賺取利益,上訴人就可以以投資者或債權人或股份持有人或股份持有人的丈夫的身份得到利益。任何合理誠實人士必然認為上訴人的隱瞞行為不誠實,而上訴人也必然知道他們如此認為。

112.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迴避問題及顧左右而言他的情形實在是昭然若揭,裁判官不用多費筆墨來逐一列出。

113.上訴人在會面中的說法完全證明他在操控投標,利用自己在應科院,始動和博文亞洲的身份安排一切,在成功替應科院買到產品的同時也讓自己和與自己有關聯的人和公司得益。

114.一如以上分析,上訴人有關相信自己沒有利益衝突的說法,有關相信自己已經在入職時作出了足夠申報的說法均不是事實,上訴人沒有真誠的如此相信,這些說法純粹是他為了在會面中迴避問題和逃避罪責而編造出來的謊言。

115.本席以重審角度考慮上訴人會面紀錄內容後得出同一結論,裁判官拒絕給予可能開脫罪責的供詞任何比重的決定完全正確,有關說法不可能屬實,上訴理據1不能成立。

處理上訴理據2

116.上訴理據2指原審裁判官沒有或沒有充分地考慮上訴人的良好品格,沒有清楚表示已經給予上訴人較低犯罪傾向及可信度指引,及沒有多加考慮上訴人的良好品格。

117.有關上訴人的良好品格方面,本席重複李裁判官是資深專業裁判官,當他在裁斷陳述書中表明已經就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其品格證人有關上訴人正面品格的供詞作出了良好品格指引,本席認為可以理解裁判官必定已經就上訴人的較低犯罪傾向,及在會面紀錄中供詞的可信度作出了對上訴人有利的考慮。

118.再者,基於以上處理上訴理據1時對上訴人會面紀錄供詞的分析,在裁判法院上訴案件重審的情形下,在本席獨立地再次提醒自己必須就上訴人良好品格而對他在會面中供詞可信度及較低犯罪傾向作出正面考慮後,本席也同樣會作出與裁判官一致的裁斷,就是上訴人有關自己不知道需要申報,或認為已經作出足夠申報等可能開脫罪責的說法均不是事實。上訴人純粹在砌詞狡辯,意圖減輕罪責。

119.裁判官已經正確引用良好品格指引,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裁判官不理解有關指引內容,上訴理據2不能成立。

處理上訴理據3

120.理據3指原審裁判官在處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項普通法控罪的犯罪造意(mens rea)時犯了法律上錯誤。

121.上訴人首先正確指出沒有爭議的有關罪行元素:

「(a)  一名公職人員;

(b)  在執行公職時;

(c)  明知 (wilfully)  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

(d)  而他沒有合理的辯解;

(e)  相關的行為是嚴重的。」

122.上訴人確認無論在原審或上訴階段均只爭議第(c)至(e)項,並在書面陳詞中說「45.1. 就案情而言,不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沒有完善和完整地向應科院作出利益申報」,因此不是明知而作出失當行為,沒有犯罪造意。

123.首先,本席不同意「上訴人沒有完善和完整」地申報這說法。

124.控方罪行詳情中所針對的是7次批核過程中每一次上訴人也選擇不就自己和妻子與始動及博文亞洲的關係作出申報及聲明自己沒有利益衝突。

125.不爭事實是上訴人完全沒有在這7次批核過程中向應科院作出任何利益申報。上訴人從來沒有在任何一次批核中向應科院作出自己和妻子與始動和博文亞洲的關係的申報,上訴人在以上撮述的會面紀錄供詞中也如此確認。

126.即使在上訴人2014年8月入職時候作出的沒有利益衝突聲明中,上訴人完全沒有提及太太和自己的股權和自己和博文亞洲董事的關係。上訴人的聲明從來不是真實聲明,由入職開始一直隱瞞,並非沒有完善和完整地申報。

127.一如以上處理上訴人會面紀錄內容時候已經提及,上訴人親自替始動及博文亞洲草擬報價單然後讓他們呈遞給應科院,在中標後親自替始動或博文亞洲採購產品,上訴人在該7次批核程序中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有關行為和自己及妻子與始動或博文亞洲的關係已經構成嚴重利益衝突,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必須申報有關利益衝突,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當時是刻意隱瞞自己與始動和博文亞洲間千絲萬縷的關係,明知必須申報而刻意不申報這些關係。

128.上訴人在每一次交易中刻意對同事或下屬隱瞞自己是始動90%股份持有人的丈夫,是博文亞洲董事和股份持有人的朋友,及自己擁有博文亞洲的股份並曾經借錢給公司,及自己負責幫公司草擬報價單。這些隱瞞行為在合理誠實的人眼中必屬不誠實,而上訴人也必然知道他們會如此認為。

129.上訴人不是遺漏,不是錯判形勢而沒有申報,上訴人每一次也是明知而蓄意隱瞞。裁判官沒有錯誤裁定上訴人擁有犯罪造意,上訴理由3不能成立。

處理上訴理據4

130.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處理「合理辯解」時法律上出錯,認為辯方證物D7中的一份日期為2018年1月17日的第二份Declaration of Interest Form支持「上訴人有合理辯解(reasonable excuse)  去作出違規的行為」。

131.裁判官如下處理這議題:

「66. 辯方亦指被告有著合理辯解,辯方指應科院於18年1月份被告作出詳盡披露後,應科院亦告知上訴人可以繼續進行與始動及博文亞洲有關的採購工作。辯方指這亦帶出2項事情,即應科院是准許(permission)及上訴人是有合理辯解的。

67. 本席並不認同這陳詞,首先,應科院是於上訴人作出再申報後才批准,申報前該批准是明顯不存在。而應科院於再申報後並批准其進行交易,這是否支持合理辯解之說。

68.  這說法亦有點本末倒置,雖則應科院在再申報後仍容許有關交易進行,但上訴人在此之前又有何基礎認為在沒有作詳細申報下,應科院仍會容許該等交易。」

132.根據上訴人會面紀錄供詞中說,若在他處理採購批核時不在利益衝突聲明欄目格子中加上剔號就不可以繼續處理有關採購項目。因此,上訴人干犯罪行的一刻是每一次在他在沒有利益衝突申報中加上「剔」號一刻。上訴人透過剔號刻意隱瞞自己與始動及博文亞洲的關係。

133.7項採購項目的發生日期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應科院決定上訴人可以繼續處理牽涉始動及博文亞洲的採購項目的日期為2018年1月後。我們不知道應科院的決定理由。而應科院的決定也只可以影響將來的其他採購項目。

134.無論如何,控罪的重點是控方是否可以證明在上訴人作出有關無利益聲明時候是否擁有犯罪造意。

135.應科院後來的批准不等於上訴人犯案一刻已經得到應科院批准。

136.上訴人從來沒有在會面紀錄中表示他不申報是因為認為應科院會容許他不申報。

137.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說法是自己曾經在任職時候申報(第一份DoI)已經足夠。

138.然而,上訴人入職時候的申報根本就已經是失實的申報,當中從來沒有提及上訴人妻子及鄭賢義這兩個關鍵人物與始動及博文亞洲和上訴人間的關係。

139.一如以上分析,以上訴人的資歷,在他7次隱瞞自己當時的關係時候,他沒有可能不知道自己入職時候的申報其實也是虛假聲明,是另一個隱瞞。

140.本席裁定證據中根本沒有足夠事實基礎可以讓上訴人真誠相信自己已經作出足夠申報,沒有足夠基礎讓上訴人可以提出由於他相信已經作出足夠申報,他有合理辯解在後來的7個項目中隱瞞自己與始動或博文亞洲的關係。

141.若不接受上訴人曾經如此真誠相信,則上訴人在每一次批核中表示沒有利益衝突關係均是在沒有他所稱的以為自己已經作出足夠申報這合理辯解情形下所作出,並在上訴人表示沒有利益衝突一刻已經完成了該失當行為。

142.應科院在上訴人已經進行了失當行為後所表達的看法,所作出的安排不影響在上訴人作出失當行為一刻的犯罪造意,更加不支持上訴人在作出失當行為一刻是擁有合理辯解的說法。

143.上訴理據4不能成立。

處理上訴理據5

144.上訴人上訴理據5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處理「嚴重性」這議題上出錯。

145.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忽略上訴人不作披露的動機;沒有考慮甚麼公眾利益受損,沒有考慮甚麼原則會令一項違規行為屬於「嚴重」;及忽略了應科院在得知上訴人與始動及博文亞洲的關係後仍然批准上訴人繼續審核與兩間公司有關的招標;及裁判官沒有詳細交代他在嚴重性這議題的「心路歷程」。

146.有關這議題,本席首先再次撮述上訴人在7個應科院項目中扮演的角色和作出了的行為。

147.上訴人在清楚自己和始動及博文亞洲的關係情形下向應科院建議邀請兩間公司報價。上訴人在公司報價過程中不斷和公司負責職員聯繫,甚至負責草擬公司的報價單。上訴人從來沒有告訴應科院同事他與公司的關係及自己是他們的報價單的草擬者。始動和博文亞洲分別4次和2次成功得到應科院生意,而應科院也按時付款。與此同時,雖然上訴人的妻子完全沒有參與始動的運作,始動卻每月發給她約3萬元的款項。上訴人嘗試解釋說這是始動還款給上訴人,還說還款給太太跟還款給上訴人沒有分別。無論始動發給上訴人太太的是薪酬還是還款給上訴人,不可以爭議的事實是始動給款的能力必定受其生意影響,也因此上訴人促成及協助始動得到應科院生意導致自己或太太得益也是不可以爭議的事實。

148.上訴人也說他曾經借款給博文亞洲,但公司已經全數清還。同樣地,博文亞洲的還款能力必然在某程度上受是否接到應科院的生意影響,上訴人由於促成博文亞洲得到應科院生意而間接支持博文亞洲的生意也是不可以否認的事實。

149.答辯方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廣信 [2009] 4 HKLRD 832一案中上訴庭在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時候的判詞來顯示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在隱瞞自己利益衝突情形下繼續批核有關應科院項目的行為必定是性質嚴重:

「82. 上訴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亦拒絕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使申請人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答辯人援引判詞以下段落:

『36. 終審法院在Shum Kwok Sher[9]案指明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的要素之一是被告人作出應受懲罰的不檢行為。終審法院進一步解釋不檢行為必須是故意及蓄意地作出而不檢行為的性質須屬嚴重的。終審法院表明不檢行為的性質是否嚴重除了取決於該等行為的後果之嚴重性外,亦會取決於有關職位和職位持有人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該等職責的行為的性質和程度(見判案書第86段)。

39. 無論如何,終審法院所指的公共目標,並非局限於個別公職人員在公職上推薦的某種產品是否合格及適用,終審法院所指的公共目標,幅度更廣,層次更深。終審法院所指的應受懲罰的不檢行為包括“故意及蓄意”地漠視或沒有履行其職位或僱用所施加的工作責任,或懷有不當動機及蓄意濫用其職位或僱主所賦予的權力或酌情權。不檢行為不局限在公職人員履行其公職時故意違規,而包括在和公職上有關的事項作出任何其他不檢行為。

40. 香港要繼續成為一個廉潔、公平、公正的社會,任何公職人員履行公務時,不但必需大公無私,屏棄任何和個人利益有衝突的行為,更要確保其行為不會導致任何合理的非議,令人生疑,導致其職位受辱。否則社會大眾對公務行政會失去信心,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公職人員履行公職時,絕對不能懷有私心,故意令自己或親朋戚友獲得任何利益,包括不向他們提供任何協助,令他們佔任何不公平的優勢。公職人員的行為,如和上述原則有抵觸都是嚴重的不檢行為

44. 不爭議的事實顯示申請人和EPOX產品及其代理商有相當密切的關係,但申請人卻在沒有作出任何申請或披露的情況下,在公務上向房署推薦EPOX產品。誠如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明顯是在公務上蓄意隱瞞一些不誠實的行為。假若申請人不是不誠實行事,他必會在推薦EPOX產品時,同時透露他和EPOX產品的代理商即日華建材的緊密關係。

45. 作為高級公務員,申請人要促進的重要公共目標,並非只限在以其專業知識,推薦某種產品。申請人有責任維護一個廉潔及獲市民大眾信服的公共事務系統,其工事上的決定不應受其個人及親朋戚友的利益所影響。

47. 申請人的行為,不但不檢,遠遠違反其責任,更抵觸了他須促進的公共目標。申請人沒有履行其職位所施加的工作責任,濫用其職位所賦予的酌情權,故意在沒有作出申報下,推薦由其好友經營的產品。申請人是懷有不當動機,故意行使其職位所賦予的酌情權,以便其友好獲益的。不論申請人的不檢行為會否導致房署因採用不適當的產品而引發嚴重後果,申請人的不檢行為亦是極為嚴重的。

49. 申請人所犯的行為屬不檢是顯而易見的,該些不檢行為的嚴重性亦是有目共睹的,原審法官根本無需再作詳細解釋。…

50. 無論如何,在其判詞,原審法官不但就案件的背景,特別是申請人的不檢行為有大篇幅的複述,更在第49段作出以下結論:-

“被告人是園境師,與供應商有很多接觸、公平處理選擇物品等事宜是重要的職務,被告人的行為,影響房屋署有關機制的公信力,是嚴重的不當行為。”」(強調後加

150.在我們本案中,上訴人的失當行為嚴重性也是有目共睹。上訴人身為應科院科研總監卻隱瞞自己與採購者或供應商的關係,從中得益,上訴人的行為讓其職位受辱,令公眾對應科院甚至其他公營機構失去信心,影響社會穩定、和諧。上訴人懷著私心工作,故意令自己或親朋戚友得益,向朋友公司及自己持有股份的公司提供協助,令他們佔有不公平優勢。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嚴重的不檢行為。

151.應科院在知悉上訴人干犯了罪行後繼續聘用上訴人與上訴人的失當行為是否法律定義下的嚴重沒有必然關係。我們不知道應科院繼續容許上訴人處理類似申請的基礎或理由。應科院考慮失當行為的嚴重程度的出發點與法庭的出發點不一定相同。應科院可能需要同時考慮商業元素,考慮上訴人對應科院的貢獻,他的個人能力等而決定繼續讓上訴人留職及處理牽涉始動和博文亞洲的項目。應科院可能會作出相應措施來確保程序公平,在應科院及上訴人的同事知悉上訴人與兩間公司的關係後,他們對上訴人所提出的建議可以有所戒備,從而大大減少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及不公平情況。

152.以上這些均不是法庭在上訴人失當行為嚴重性上需要考慮的事項。一如以上交代,上訴人的行為實在嚴重,如此有能力的人竟然還要這樣利用自己的職權和關係來得益,嚴重動搖公眾對公營機構行政人員的信心,必須負上刑事責任。

153.裁判官有關上訴人失當行為屬嚴重的裁斷正確,上訴理據5不能成立。

結論

154.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除非上訴或答辯方在本判案書頒下後14天內提出爭議,否則不作訟費命令。

  ( 游德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萬德豪先生和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陳律師事務所轉聘蘇信恩大律師。



判案書附件

以下為判案書中提到的上訴人兩次會面紀錄內容的重點撮述。

第一個應科院項目:ASTRI/CWH/1 裡面日期為2016年8月2日的「request for quotation」

調查員在第一個會面紀錄記項863開始就該7個應科院項目發問。

有關第一個項目方面,上訴人解釋自己所以記得這個項目是因為「934: …嗰段時間係得呢個project做嘅啫」1034-1058: 上訴人確認是他向下屬Adrian Wong建議接觸始動和博文亞洲要求他們報價。

調查員問上訴人提出建議時候有沒有告訴同事上訴人與始動和博文亞洲這兩間公司的關係。上訴人回答說「1069: 咁我話我都識嘅,啲公司」。調查員問上訴人有沒有提到公司是上訴人妻子「hold嘅」。上訴人回答說,「咁又無特別提」。

調查員問上訴人有沒有講過上訴人或上訴人妻子曾經入股博文亞洲。上訴人說「1075: 我其實就無呀,因為佢如果係sole proprietor嗰啲呢就,就要誒,講得好多資料。呢個就唔係一個,proprietary嘅嘢囉,係喇。即係話可以好多間公司都可以provide嘅。咁所以黎講呢,就誒,其實就,呢啲都provide到嘅,係喇」,「1077: 咁所以誒,都係睇下佢到時點樣囉,係囉。我記得呢間呢都再問咗可唔可以話要俾月費嘅,咁我就話唔得嘅,即係我地就希望買斷,就唔係俾月費咁囉」。

在應科院所有的Purchase Requisition Application Form表格內均有一個利益聲明欄目,上訴人作為批核人員必須在電子表格內以「剔」號聲明沒有任何在表格中列出的利益衝突情況在該項目中出現:

「Declaration of Interest

The Applicant(s), Endorser(s), and Approver(s)  of this Purchase Requisition Application Form declared they have no conflict of interest* with the Recommended Vendors stated in Section III. Note*: Interest means you, your family members and relatives; your close personal friends; the clubs and societies which you belong; any other person to whom you owe a favor or is obligated in any way that have any financial or other personal interests in the Recommended Vendors which may have potential business dealings with ASTRI (please refer to Employment Contract, Appendix II – Code of Conduct for Employees, section 14).」

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被問他是否有印象在有關文件上剔了一個表示沒有這樣的利益衝突存在的格子,上訴人同意他有讀過以上段落後才在格子內加上剔號:1150-1183。

上訴人在記項1248說他曾經與始動的聯絡人,即在證人6唐先生向上訴人提到項目後,就其中一份Purchase Requisition Application與他作出溝通:「1248: 提過。係。甚至我都會同佢提,即係話,誒我哋都想買啲嘢,幫唔幫到手呀咁各方面囉」,「開頭我哋都要make sure佢有無嗰樣嘢先啦,即係好似我哋就算問嗰間shop,阿你有無呢樣嘢賣呀?」,「你可唔可以provide呀?咁我哋都要make sure有先叫佢報嘅。」

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曾經確認在$46,000的第一個項目中,他首先找自己妻子的始動公司中的證人6報價,而價錢就是$46,800。上訴人然後找朋友鄭賢義的博文亞洲公司報價,而價錢就是$47,000。其他應科院邀請報價的兩間公司最後沒有報價。

調查員問上訴人他是否同意利益衝突情形已經出現。上訴人回答說,「1372: 拿,呢兩間公司呢,就最後佢哋報價我又控制唔到佢哋一定報價或者唔報價啦」,「1374: 咁誒,所以最後嘅選擇呢就以價低者得嘅概念,就去邊一間囉」,「1376: 咁,誒所以我,我哋就唔會再加app誒reason就話誒一定要嗰間或者邊間,或者要,係喇。總之就係以價低者得。」

調查員問上訴人應科院中有份參與批核的6個同事是否知道上訴人的太太和始動的關係,及上訴人和博文亞洲的關係:1384: 上訴人說其中的Adrian「起碼知道我都識兩間公司啦」。調查員隨即指出「認識公司」和「公司由我太太擁有」是兩回事,問上訴人自己覺得有沒有分別。上訴人說,「誒,其實就係一個subset啦,即係識,跟住再subset就係一個誒太太」,「即係,都係誒,係喇係喇,會有分別」。

既然上訴人同意單說認識和告訴同事公司由自己太太擁有兩者之間有分別,調查員問上訴人這分別會否影響應科院的同事是否接觸始動和博文亞洲去邀請他們報價。上訴人說,「1395: 呢度就,無嘅我其實以前喺私人公司做就,都係咁,都係都係誒可能吖,嗰個,嗰個同事個細佬有間公司,就信得過咁咪誒,去搵佢啦,報啦,當然要搵幾個價啦」,「1397: 咁如果okay,咁,又唔會特別講話嗰個係誒,嗰個同事嘅細佬公司黎嘅,咁囉」。

有關僱員行為守則方面,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確認每年應科院的人事部也會要求員工表示已經閱讀僱員守則,以「剔」號為紀:「1419: 年年佢都會要話,吖你要剔呀咁樣,唔剔呢就會有人催你要快啲剔跟住好趕急剔」。

調查員說即使好趕急剔也要讀完才剔。上訴人不同意:「1421: 唔係呀,佢好時好多時話最好今日搞掂,快快手,立一立咁咪剔咗佢囉」,「1423: 即係好似啲agreement呢譬如你download個app,啲agreement都一大堆你有無睇架?」

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表示如今回想,他覺得「係需要declare返嘅」,「因為嗰陣時嗰個為意同埋個理解可能有啲唔同」,「今日又再清晰啲啦,甚至幾個月前我都清晰咗嘅」。當然,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時候的信念不等於在案發時段的信念。

第二個應科院項目:ASTRI/CWH/10:2016年4月18日:acquire English and Chinese character database with sophisticated structural information for testing and training our character recognition system: 應科院預算$96000: 記項1568開始

在這第二個項目中,始動是其中一間被邀請投標公司,是唯一以$98,000入標公司,入標價比較應科院的第一個預算$96,000高。應科院後來將預算提高為$98,000,始動最後中標。上訴人同意他也在這項目中「剔」了沒有利益衝突聲明。他記不起為何應科院的預算會被改高了。

調查員再次問上訴人現在回看,上訴人覺得當時是否需要申報利益衝突,因為上訴人太太是始動的股份持有人。上訴人說跟之前被問及的項目一樣,「1731: 咁之後睇番呢其實係需要嘅」。上訴人同意當日曾經建議將始動加入為其中一間邀請投標公司,因爲上訴人當時知道始動「1748: …一路有研發呢方面嘅字型,因為嗰陣時我都叫知道啦,係喇」。

第三個應科院項目:ASTRI/CWH/19: Request for Quotation: 2018年8月8日:to acquire from processing system for developing protoyping: 應科院預算$132,000

始動和博文亞洲是6間被邀請報價公司之二,更是唯一回標的兩間。始動報價$132,000,博文亞洲報價$130,000,是中標公司。上訴人解釋說兩間公司報價數目和應科院預算銀碼相同或非常相近的原因是應科院在制訂預算前曾經問過相熟公司拿reference quote。

上訴人又解釋應科院不自己製造需要的產品而向外購入是因為不同理由,當中最重要的是成本和時間問題,在外購買現成產品比較便宜和快速,最「cost effective」,「對ASTRI最大利益」:2051-5。

調查員指出上訴人同樣地作出沒有利益衝突聲明,問上訴人現在回望是否在這項目中曾經出現利益衝突。上訴人說「2153: 其實如果而家望返轉頭呢就要申報返太太係嗰個嘅shareholder」。

上訴人說在博文亞洲中標後他可能都有幫手,「2253: 因為好urgent呀,佢由批去到真係要送貨都好似要幾日,為咗我哋可以順利收貨,我咪又借錢又好,誒嘅之類咁即係幫佢代買啦我幫手」。應科院負責項目的團隊中只有上訴人自己一人幫博文亞洲手代買,而其他人也不知道上訴人在如此代買:2268。上訴人幫手因為是他朋友的公司:2260。

上訴人說他自己出錢代買之後會向博文亞洲實報實銷開支。

由於這項目牽涉的只是採購硬件,譬如購買電腦等,調查員問為何應科院自己不購買。再者,既然上訴人可以代博文亞洲買,為何就不代應科院買,而需要由應科院找外面的公司入標做上訴人自己可以做的工作。

上訴人解釋說當產品價格高於$2,000就要跟隨特定程序,「2308: …所以黎講呢,就好繁瑣啦」,「咁我希望我佢,其實我哋有啲(ASTRI)同事呢墊咗幾萬蚊…買嘢」,「…咁我其實都墊咗好多,有啲單我都會claim返嘅。所有都係要routine,即係mobile device二千蚊樓下啦,如果係一啲testing equipment就五千蚊樓下囉」,「2316: 電腦都要2,000蚊樓下。咁所以呢,其實我就覺得為咗做到呢啲科技出黎呢,你話墊錢唔係問題嘅」,「我又唔駛,即係就算話,即係我有啲設備直情買俾同事用我都唔收錢添」。

第4個應科院項目:ASTRI/CWH/28: 2323: to acquire English 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2016年8月16日:應科院預算$93,000

4間公司被邀請,當中包括始動和博文亞洲,只有博文亞洲回標,銀碼$92,700。

上訴人說應科院的預算價reference quote來自一間在俄羅斯的公司,由於去外國「好煩」,「2348: …所以好煩就結果呢,就搞唔成,咁就要搵佢幫手,因為起碼有啲公司呢就話,唔駛賺錢,都可以幫手代買」。上訴人確認他說的可以幫手公司就是他朋友的公司,即是朋友鄭賢義的博文亞洲。

調查員問上訴人為何這次始動沒有報價,上訴人解釋說「2372: 因為佢俾美金都有啲問題啦」,「因為要同俄羅斯買嘢要俾美金」,「咁佢呢就無誒,即係我睇下佢可唔可以呢代理買,代買啦」,「即係代理嘅角色,問下有無邊啲公司可以係誒,代買,係喇」。上訴人說他理解始動沒有報價是因為沒有美金戶口,但補充說,「2391: 咁至於,其實呢有邀請嘅,咁我都唔肯定啦,究竟佢究竟誒,咗唔做到。咁up to佢黎決定囉」。

同樣地,調查員指出上訴人在文件上申報自己沒有conflict of interest,上訴人同意他「剔」了相關格子,補充說「2413: 只係佢,佢都無利益,佢係代買嘅啫」。調查員隨即指出博文亞洲其實是上訴人的朋友的公司,上訴人在給生意朋友做。上訴人不同意,說「唔係呀,搵佢幫手咋」。調查員問上訴人如何知道博文亞洲沒有在這次交易中賺錢。上訴人說,「無,因為誒,嗰個,誒Russian嗰單嘢嘅佢有個quote我都問過佢嘅,係喇,但係我哋,因為internal唔知點找數,結果就拖託咗好耐咁誒,所以先睇下點樣用呢個方法囉」。

調查員強調博文亞洲的確得到應科院生意,問上訴人是否覺得需要「剔」有利益衝突的格子讓別人知道。上訴人說,「2431: 喺當時又係無為意啦」,「我都係諗,我又係,即係之前declare過話之前嘅Director啦」,「咁後來都知道其實要declare返嘅」。

調查員又問上訴人有沒有就博文亞洲的報價與該公司的職員Wenda[10] Ng溝通。上訴人回答說他記不起。

調查員問博文亞洲如何可以將報價定的跟應科院預算如此相近。上訴人回應說,「9萬3我又無講畀佢知嘅,係啦。咁我諗住就係誒,可能係俄羅斯個價係幾多我可能誒就係咁樣話,俄羅斯價咁唔好賺,即係,乜都好啦,係啦」。調查員問上訴人對誰說「唔好賺」,上訴人說「誒, 我諗,我諗佢誒Broadlearning就係唔諗住賺錢,係喇」。上訴人澄清自己的意思是叫博文亞洲「唔好賺錢」,「幫吓手,幫吓我哋買嘢,係喇,唔係都唔知點買,係喇」。

調查員問上訴人若他有參與博文亞洲報價,他是否需要告知應科院的同事。上訴人說「如果話有參與,咁呢就要講明自己究竟誒有無賺到錢,最重要嘅原因」,「即係,如果我當中係,賺到錢呢,其實就會有利益衝突,係喇」,「如果當中係,無賺到錢,甚至係蝕錢嘅,咁呢就誒,就,變咗就無利益衝突喇,蝕錢嘅話」,「即係話,我去返或者話賺到錢,我如果係有利益賺到錢,譬如佢,話俾返個回佣,或者俾返一個誒咩嘅,咁好,好大問題啦」,「2470: 咁誒如果佢係,譬如代買咁,其實我亦都,叫過幾個公司代買嘅」,「咁最後誒即係,唔係咁多客人肯啦」。

第5個應科院項目:2479: ASTRI/CWH/36: to acquire motion sensor system: purchase requisition form 日期為2016年11月1日:應科院預算$50,000

始動和博文亞洲分別報價$49,000及$51,800,餘下一間公司沒有應邀報價。

由於上訴人是endorse人士,而兩間公司均與他有關係,調查員問是否其實應該申報。上訴人重複之前答案,同意現在看來當時的確應該申報,並說「2516: 即係因為宜家起碼要申報返太太,係。」

至於始動和博文亞洲報價和應科院預算如此接近的原因,上訴人說與之前其他被問及其他項目時的理由一樣,而上訴人也說他沒有在應科院定好預算後向任何人披露。

第6個應科院項目: 2552: ASTRI/CWH/47: purchase requisition form 日期為2017年2月27日:to acquire pressure sensitive device: 應科院預算$46,000: 購買平板電腦,iMac, iPad Air, 3D printer, iPhone等

這項目中,始動報價$45,200,博文亞洲報價$46,000,餘下一間公司沒有報價,始動最後中標。上訴人說他沒有告訴始動或博文亞洲的職員應科院的預算銀碼,他們報價與預算如此相近是因為之前曾經向他們獲取reference quote。

上訴人確認必須「剔」了沒有conflict of interest格子之後才可以endorse及approve :2590。並同意當時應該需要「剔」有利益衝突的格子。

一如以上提到的購買項目,上訴人說應科院不自己去買這些iMac等產品而邀請外邊公司購買是因為「2602: …二千蚊樓上嘅IT device係唔可以自己買咗張單黎claim嘅。」

調查員追問為何這樣容易購買的產品要去找始動和博文亞洲這兩間與上訴人有關係的友好公司報價。上訴人回答說,「因為佢誒,可能佢報開啦,咁咪起碼make sure有,同埋佢哋誒,同埋其他公司呢可能又係嫌麻煩啦,雜不甩,如果你,譬如每樣買幾件,買十件,咁誒可能多啲人報啦,咁佢諗,誒賺都未必賺到,跟住可能仲要係三十日數期,息都蝕埋咁誒未必報囉。」

調查員然後向上訴人指出,在其中一個內部通訊中,procurement部門有同事查問之前是否接觸過博文亞洲,並指出根據應科院記錄,博文亞洲業務無關硬件供應,因此應該不適合加入在這RFQ內。上訴人部門的同事Adrian回覆,解釋過去曾經與博文亞洲交易,他們的接頭人是上訴人的朋友(acquaintance),表示博文亞洲應該可以提供報價。上訴人同意這事情,因為procurement部門不了解博文亞洲運作,不知道他們也有賣電腦給學校,而回覆的Adrian一直知道上訴人與博文亞洲相識,「2668: 咁所以呢好早期都係我話相識嘅,咁誒起碼呢就,容易話為啦,三十日數期呀,同埋即係唔會話甩漏呀」,「delay咗我哋又找唔到數㗎嘛」。

調查員指出其實博文亞洲與上訴人的關係不單是上訴人與博文亞洲相識,比較準確的描述是上訴人太太是公司的持股人。上訴人首先同意當時太太「2680: 應該係one of the shareholders囉,係。」上訴人說法是他沒有參與Adrian的回覆,是在Adrian回覆之後上訴人才看到內容。調查員問是否Adrian「事前無問過你咁樣啦」,上訴人回答說:「係都唔駛嘅,其實都係買啲standard嘢啫,係啦」。

至於在相關的Recommendation to place order form 上上訴人作為endorser的一個「剔」了沒有利益衝突格子後才可以繼續處理表格方面,上訴人重複以上解釋和說法。

第7個應科院項目:記項2739: 證物P100 於AB0418開始:ASTRI/CWH/59: purchase requisition form: Alex Cheung Sung Ho 負責,日期為2017年9月26日(之前所有均由Adrian Wong提交,後來轉了部門所以改由Alex負責):to purchase necessary equipment including PCs and notebooks, to be used in the project ART/230CI-intelligent Companion for the Elderly: 應科院預算$73,247

始動是4間被邀請投標的公司中的唯一報價公司,銀碼為$73200。項目7的採購最終沒有被完成,一直「hold」著。

在應科院收到始動報價及被上訴人等團隊批核後,他們發出Recommendation to Place Order Form,銀碼為$73,200,上訴人以項目領導(project leader)身份批核推薦,並在電子表格內承諾申報,如有的話,任何在表格第VII部列出的利益衝突情況。

調查員問上訴人為何始動的報價和應科院的預算會何其吻合。上訴人作出一系列回應後調查員如下理解:應科院開頭預備買6部電腦加一個軟件使用授權,於是曾經邀請始動提供reference quote,獲告知為$90,000。應科院後來因為趕時間,自己買了一部電腦,所以預算就減少了,變成$73,200,而上訴人的理解就是始動見到購買的列表中少了一部電腦,於是就相應減少始動的報價。

上訴人說他沒有向始動披露應科院在減少購買一部電腦後的預算剩下多少,相信應該是始動自己計算出來的。

一如以上牽涉始動的交易,上訴人同意現在回看,當時應該申報自己太太是始動的股份持有人。

上訴人確認在會面當天,他自己完全沒有持有始動任何股份,但他自己和妻子仍然是始動的公司銀行戶口的授權簽署人:記項2887至2890。

調查員向上訴人指出所有以始動名義發出的支票均由上訴人簽名,沒有一張是上訴人太太簽署。上訴人同意,並同意始動的資金其實由上訴人控制:「2894: 係呀,即係好多時呢就係佢唔夠錢,我咪借錢落去囉,都係咁㗎喇。」

調查員向上訴人指出,在以上提到的7宗交易中有4個由始動得到,總生意額為$239,000,問上訴人是否因為每月要還款或出糧三萬元給太太所以就不斷邀請始動競投應科院項目。上訴人回答說,「2919: 唔係吖,其實我嗰個大原則都係話,希望啲project搞得成,可以買到啲嘢,on time,用最平嘅價錢,咁所以係邊間買就無問題嘅,係喇。咁而誒,其實如果睇番Globalactive(始動)黎講呢,我相信誒,投入嘅錢同埋還嘅錢呢都係未足達到嘅」,「咁係無話多咗錢俾咗我或者我太太嘅,係喇」,「唔會因為呢啲case呢係多咗錢,可能仲用咗好多嗰啲同事嘅時間而引致到呢,係做唔到其他嘢,係會蝕多咗嘅,係喇」,「因為要handle啲嘢。即係因為我哋好多時都係因為呢啲繁文縟節啦,咁呢就」。

調查員向上訴人指出他們懷疑上訴人洩漏投標價或特意制訂偏袒始動或博文亞洲的投標內容讓他們容易中標。上訴人否認,並回應說,「2943: 因為個宜家我哋就唔係用sole嘅,即係話唔會淨係一個vendor provide到嘅方法」。調查員指出,在以上的7個項目中,除了始動或博文亞洲外,沒有任何其他一間公司曾經成功報價,似乎反映出調查員的懷疑屬實。上訴人回應說,「可能我覺得呢就係誒,我哋好多時買嘢係散啲,所以呢就啲公司覺得係,比較難去,誒,俾到咁多唔同brandname嘅誒product,同埋咁少量佢又無利可圖啦」,「咁所以呢一般公司都唔想接呢啲,誒project。因為誒,譬如hardware咁講啦,個利潤又低,又要孭埋30日數期,咁所以好多人都唔係好制,係喇,我估,估算啦」。

調查員然後指出博文亞洲中了兩個標,總共得到生意額$222,700,告訴上訴人他們懷疑上訴人批核博文亞洲的申請後會獲得利益回報。上訴人否認有這樣的情形存在。

上訴人承認在前期獲取始動和博文亞洲的reference quotation時段,上訴人曾經參與「準備一部份」,但是沒有向兩間公司的員工透露應科院的預算或低價,沒有幫助始動或博文亞洲的員工,但認為「所以呢佢哋可以再,即係,即係睇吓,用番reference quote黎去做一個指引啦」。

調查員然後向上訴人指出他們也懷疑他干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上訴人刻意隱瞞,刻意不向應科院披露自己和始動及博文亞洲的關係,即上訴人的太太是始動的擁有人,及他太太擁有博文亞洲大概10%股份,及上訴人和博文亞洲的股份持有人和股東是朋友。

調查員問上訴人覺得如果他披露了這些關係應科院會否將以上的購買項目批出給該兩間公司,甚至會否邀請它們報價。上訴人如此回應:「3021: 我覺得誒,都有機會嘅。因為誒睇返,有機會問係其中一個vendor」,「就睇吓最後都係價低者得嘅啫」。

上訴人又認為假若他申報,以他理解應科院也仍然會讓上訴人繼續參與有關項目,「3037: 係呀,即係就好似我入職嘅時候申報返誒我都曾經係Globalactive又好,Broadlearning又好,咁我都會申報返嘅」,「即係雖然嗰陣時我未foresee到會買嘢啦,但係最後誒,即係買,買到部份嘢啦」,「3043: 即係我呢度我覺得都我有啲疏忽就其實要declare再清晰一啲。」

調查員指出,上訴人說他在2014年前將有關公司股權轉了給太太,費事麻煩,然後應科院在2016年就開始與始動和博文亞洲交易,問上訴人是否早已部署在不申報自己的利益下讓兩間公司與應科院交易。上訴人說,「3051: 無吖,無諗過,我都無諗過我要handle埋買嘢嘅。我諗住話有request誒有purchasing會自己搞掂,但係誒,我都唔知道。嗱同埋呢就你見到有啲share都係誒,再早期一啲嘅」,「就唔係話foresee我係一四年入ASTRI,咁我都估計唔到一四年入ASTRI嘅,係囉。」

上訴人不同意自己是鄭賢義的「close friend」,但確認由於自己或太太持有博文亞洲的10%股權,在牽涉博文亞洲的項目中也應該作出利益衝突申報。上訴人也指出所以在會面前幾個月他也同意需要申報,也填寫了一個新的申報表格。

上訴人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看法如下:「3081: 我諗我,公職人員失當因為我就誒叫做喺呢兩年先喺ASTRI啦」,「我亦都可能就,無去詳細睇嗰啲規條」,「咁我諗誒,喺個大前提呢就係要為著ASTRI嘅最大利益啦」,「3087: 咁就我都係不褸以呢個原則嘅,即係希望ASTRI可以買到啲嘢」,「用最平嘅價錢,同埋可以係做到啲嘢係on time deliver,係喇」。調查員問上訴人是否說他所做的一切均以ASTRI的利益先行,上訴人說,「係,咁我就係覺得,既然喺ASTRI就要做到啲嘢出黎真係應用到出黎,咁先叫話達到目標囉」。

第二次錄影會面紀錄:2018年2月14日

上訴人在第一次會面翌日表示希望補充,於是出現第二次會面。

應科院在製作項目建議書proposal期間,上訴人自己的部門和採購部會分別向不同供應商拿取報價參考reference quotation:記項38。

上訴人說有關他在2015年12月於應科院負責的第一個項目,開發在銀行或政府應用可以處理手寫中文的紙表格。項目開頭有兩個人,一直發展至2016年中或年底的10個人。項目需要不同工具,包括資料庫和電腦,硬件軟件。上訴人當時知道他自己以往有關係或他太太的公司可以提供到這些工具。上訴人當時不知道採購的流程,但是因為自己起碼知道那一間公司可以提供工具或設備,「跟住就預咗一個budget嘅」。

上訴人交代購買其中一個資料庫過程中曾經聯絡台灣的中研院但最後沒有消息。雖然這軟件不是只有一間公司有賣,但是最後基於時間考慮,「所以我哋呢就可選擇嘅範圍呢我哋寫住兩間,就起碼呢,就係誒,叫相熟啦」,分別是始動和博文亞洲,「咁呢就誒,希望呢就係話誒佢哋誒可以誒做得到啦」。

至於購買設備方面,上訴人說也遇到一個困難,「就係話誒我哋買嘅設備種類呢,係誒比較個variation比較大嘅」。上訴人說他自己曾經去高登、黃金及旺角電腦中心嘗試問不同商鋪是否可以提供這些不同種類設備,容許應科院採購,但是部份說沒有代理某些設備,部份就要求即時支付。由於應科院的purchase order通常有30日或以上數期,所以好難做到立刻付款。

由於應科院一定要在2017年8月底之前完成所有採購,及要在8月中收貨,基於時間考慮及「我哋私人」找不到可以提供所有設備的供應商,於是就找回自己的舊公司,找回和上訴人有關係的始動和博文亞洲。

上訴人問博文亞洲的CEO鄭賢義是否可以幫手代購設備,「176: 因為呢我哋個時間都好趕急」,「咁呢就可唔可以做誒即係起碼可以,起碼有一個呢可以誒,包底畀到呢啲設備。咁未必係佢嘅。」上訴人同意他的意思是,起碼在時限內有一個供應商在手中,有需要和有時間就可以找第二個。

以上就是上訴人作為團隊領導人嘗試解決問題的方法。上訴人也叫團隊找其他供應商,若他們的報價比始動或博文亞洲低就會中標,不一定是自己有關係的公司。

上訴人進一步解釋為何他自己會在始動或博文亞洲中標之後幫忙採購,說因為兩間公司也覺得生意瑣碎,需要大量時間處理,於是上訴人主動提出幫手「買嘢呀盛呀」,讓他們不用放這樣多人手處理。

至於「剔」了declaration of interest的格子方面,上訴人解釋說在他2016年第一次墊支替應科院買東西時候沒有為意需要跟隨很多程序,要好多人審批,「234: 咁呢個時間性方面呢又好急啦,所以好多時一黎到呢我就見到declaration of interest呢,我都為誒知道呢就係話誒吖係咪有conflict of interest呢?我因為我都,誒喺入職嘅時候我都申報過我係誒之前嘅Director of誒博文又好或者始動又好。咁我覺得呢就已經有一個足夠性喇」,「236: 咁而我亦都覺得呢個,誒,即係purchase order 呢,就係其實係以公平嘅形式睇吓邊一個嘅價錢最低,238: 而係達到要求,就會畀佢嘅」,「咁所以呢就誒就算話我誒幫手買嘢都好啦,咁我都係誒,即係為著公司真係可以誒買得到嘢同埋可以做到個project嘅立場,我亦都唔會從中呢收受任何嘅利益啦,係喇。咁呢就所以呢我就用呢個立場呢就去誒處理啲事情。」

上訴人是否知道始動和博文亞洲賺取了多少利潤

調查員問上訴人是否知道始動在與應科院的4次交易中總共賺取多少利潤,上訴人說「308: 我,誒我就誒,估計啦,因為可能有硬件有軟件,咁通常硬件可能都係10%以下嘅利潤,310: 而軟件就好多時就係嗰個人力資源嘅嘢,312: 睇番有啲軟件嘅開誒佢哋開發咗呢其實個投入嘅人力物力呢係誒,都係遠超嗰個價值嘅。咁因為如果喺嗰個我哋proposal階段呢,其實就都同一啲行內人士起碼探討過,呀,呢啲嘢,誒要預幾多錢呀咁,所以我哋都係預得比較緊啲嘅,314: 因為個project本事有好多層面,所以我亦希望可以將ASTRI嘅錢呢,可以用得盡啲,同埋可以買多啲好啲嘅產品」。

調查員問上訴人以上答案似乎顯示若牽涉軟件的話,始動就應該沒有利潤,甚至可能賠錢:324-6。

至於博文亞洲與應科院的兩次交易中賺了多少錢方面,上訴人如下回答:「330: 拿,呢個22萬幾呢就誒,其實之後呢就佢可以咁講就誒,因為佢要數入數出啦,332: 因為無理由無端端收咗一筆ASTRI嘅錢,但係又無支出㗎嘛,336: 我估計買貨之後呢可能就誒,即係可能幾千蚊嘅啫,剩番」。上訴人說他記不起詳情,但「好似曾經講過吓」。

上訴人確認在博文亞洲分別兩次中標後均由他自己負責替博文亞洲購買有關產品,所以就沒有人力資源上的支出,並嘗試解釋說,「348: 係喇,都係我幫手去買啦,咁所以佢哋亦都可以話係最重要就係話佢有一個係,誒income,同埋買嘢嘅cost啦,350: 咁佢哋亦都話唔需要點賺錢,都係話幫ASTRI手,希望呢我做好個project,352: 咁我叫做喺ASTRI嘅第一個project啦,身負重望啦,因為嗰時CEO好睇重fin tech,而呢樣都係一個好主力係fin tech嘅technology」。

380: 有關上訴人沒有在始動的Alex Tong和博文亞洲的Wenda Ng準備報價時候透露應科院的預算銀碼方面,上訴人補充說他會透過電郵或口述,告訴兩人有關項目需要買些甚麼產品,並告知當時零售價格,給他們一個整體概念作為他們準備報價的參考,從而幫助兩間公司。上訴人認為若公司可以用代理商價錢買入產品,他們就可能「有得賺錢」。

上訴人說在準備proposal時候,他和團隊會接觸其他公司打聽產品價錢,並基於這些reference quote來制訂預算。

上訴人為始動和博文亞洲草擬報價單

博文亞洲Wenda Ng 的2017年3月3日電郵:477

上訴人在會面中確認在博文亞洲的Wenda Ng收到應科院邀請博文亞洲就「pressure sensitive device」報價的電郵後曾經立刻將電郵轉發給上訴人,內容為「FYI」。上訴人在約1小時後回覆「Dear Wenda, best and will feed back.」上訴人確認他後來將「reference pricing」發給了Wenda。

613: 調查員指出在有關日期為2016年11月14日的request for quotation of motion sensor system電郵附件中的一份文件顯示Wenda Ng發出給ASTRI的報價單其實來自上訴人發給Wenda的電郵中一個附件,上訴人在該電郵中寫上「please make quotation for the reference as the attachment」。上訴人在會面中確認該附件報價單的確完全由上訴人準備及發出給Wenda,並解釋說,「614: 誒其實就可以改啦當然係喇」,「呢個reference price啦」,「咁即係譬如話,如果真係有啲係誒平咗嘅,咁都可以嘅。」

調查員指出Wenda發給應科院的信件中即使抬頭人和報甚麼標均一一由上訴人自己準備,內文甚至說他們會可以滿足訂單要求。上訴人承認是他寫的,解釋說「哦係呀,因為呢啲standard嘢啦,咁其實就佢做或者邊個做都會咁寫嘅」。上訴人隨即將話題轉移到他所謂的大前提,「就係,如果無人俾,到更,誒再入標,咁起碼一個provider」,「所以我好urgently搵咗佢哋幫手」,「咁誒變咗佢哋就盡量都唔想話麻煩人,所以我都會幫手啦」。調查員質疑是否需要整份報價單替博文亞洲做好,上訴人說是草擬好給他們「係喇,起碼有咩字眼佢哋再執唔緊要」。

調查員指出,Wenda後來呈交給ASTRI的報價單內容其實與上訴人草擬的那一份內容一模一樣,包括銀碼$51800。調查員問上訴人是否和博文亞洲有協議,上訴人寫多少他們就寫多少。上訴人回答說「704: 就無話特別傾嘅,因為都係話誒總之就幫手買嘢,有啲咩如果係我幫到手嘅就即係盡量幫啦,因為呢個就唔係唯一嘅quotation,咁我哋都亦都有幾間demand囉」,「咁所以即係佢哋照抄可以,改亦都可以」。

調查員然後指出,由於報價單內容由上訴人草擬,事實上,上訴人當時是借用博文亞洲名義投標做生意。上訴人如此回應:「我就又講番大前提啦,就係我希望幫ASTRI買到呢堆嘢個deadline之前」,「或者係個schedule需要用到嘅時候。咁需要呢就誒呢啲pricing呢都係誒retail price嘅概念」,「如果呢個,就起碼make sure真係可以喺市場上面買到先,如果有更低嘅咁當然welcome嘅,呢個都好想添,係喇」。上訴人說他不想接生意,只想買嘢,「721: 任何人如果幫到我買最好」,「結果呢要我自己誒即係要去handle大部份嘢啦」。

調查員問上訴人如何得出報價單裡面這$51,800的「retail price」。上訴人說「其實就呢度幾個retail price加埋佢啦」。

調查員指出在同一項目中,始動也入標,報價49,000,而應科院的項目預算則是50,000,問上訴人始動的Alex Tong 如何得出49,000這報價。上訴人說「753: 都係我準備一個reference quotation俾佢啦」,「應該都係email 或者口講」。調查員指出他們調查結果顯示上訴人會準備報價文件然後給始動的唐先生簽名然後發出,並將一個掃描副本發送給上訴人。

既然兩份文件也是上訴人自己準備,調查員問上訴人為何文件上給始動和博文亞洲的reference price會不同,有$2,800的差別。上訴人解釋說,「781: 啊,因為其實就考慮番,有陣時嘅價呢,都會有啲唔同啦咁」。調查員指出報價是同一時段,上訴人自己只有3天時間替始動和博文亞洲準備報價單,再次質疑為何會有不同銀碼。上訴人解釋說,「咁誒時間嘅考慮同埋呢就誒,起碼就係誒,誒有個price嘅difference啦,因為,誒好多時如果個price係完全一致即係無得揀,咁對成個tender都唔係好似咁好啦,係喇」。上訴人說法是「我係希望有得揀,有選擇,就有兩個價錢,咁有第三第四個我絕對welcome嘅,我亦都好渴望嘅」,「787: 因為呢啲都唔係即係市場話某間公司獨有嘅產品」,「街上邊都買得到嘅,有啲如果係代理嘅話呢就可以攞貨更平囉」。

調查員問上訴人如何決定哪一間公司報那一個價,為何不是博文亞洲而是始動報較低的價錢。上訴人說「793: 都無,都幾隨意嘅,係喇」。

調查員問上訴人是否刻意將其中一個價錢定得低於應科院的預算銀碼。上訴人說,「誒,咁拿訂個,即係,頭先講啦,即係話誒reference我哋proposal訂咗個budget啦,799: 咁所以呢就都係誒咁上下,因為嗰個都係以market price為主概念啦,咁所以就唔會話,本來預budget五萬,而家點知買嘢可以兩萬蚊搞掂,就應該唔會出現呢啲case嘅,因為我哋都係以市場上邊嘅價位去準備嗰個budget嘅。」

調查員然後指出,上訴人一直強調投標是價低者得,那麼在上訴人自己為始動和博文亞洲準備報價時候填寫$49,000和$51,800兩個數字時候就已經知道博文亞洲不會中標.上訴人說「803: 如果,如果有,剩係兩個就會咁樣嘅情況,如果你有3、4個呢,就-」調查員指出無論有其他多少公司參與,始動一定比較博文亞洲低,所以後者一定失敗。上訴人回應,「805: 可能係誒,有啲情況就係deliver唔到,咁我亦都可以選擇價高少少嘅」。

調查員指出上訴人在某程度上是在操縱投標程序,問上訴人覺得他應科院的同事會否接受他的做法。上訴人回答說,「835: 我覺得呢就係,最重要有第三第四個報價, 837: 呢個呢就係誒,一開頭我哋唔會講話係sole provider」,「咁呢個係最critical嘅,因為如果sole provider即係我私相授受,一定係俾某一間」。上訴人重複自己立場,就是總之要完成項目,無論自己,「partner」或朋友均不會在當中受益。

調查員將所有項目中上訴人與Wenda Ng的電郵溝通向上訴人展示,當中整體顯示上訴人一直在背後向Wenda,即博文亞洲,提供草擬報價單,當中包括上訴人作出修改後會通知Wenda不用理會之前版本等。而Wenda則會在以博文亞洲名義向應科院呈上報價單後告知上訴人。

在其中一個3月8日有關pressure sensitive device 的電郵中,Wenda在收到ASTRI有關應科院需要30日時間繳款的電郵後將之轉發給上訴人,問上訴人「890: Dear Vincent [上訴人],ASTRI returned an email to me as below please advise, thank you Wenda」。上訴人回覆Wenda「yes and okay」。上訴人沒有否認他曾經收過有關電郵和如此回答Wenda,並解釋「係呀,因為唔okay就即係變咗呢個唔valid嘅啦應該個quote」。調查員問當時上訴人是否告訴Wenda這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上訴人說,「897: 係呀,因為我個大前提就係話有任何嘢呢我會幫手」,「899: 即係甚至呢其實再講呢我當時同誒CFO呀,或者CEO個秘書呢都話,如果找唔到數呢,其實我誒我會負責俾晒啲錢買嘢嘅無問題嘅,咁所以呢先可以係買到嘢嘅」。

上訴人說他相信應科院的同事不知道博文亞洲的回覆內容其實是上訴人的旨意。調查員問上訴人若該同事知悉這事實,上訴人認為同事還會不會繼續將項目批出給博文亞洲。上訴人如此回應:「909: 知道呢就誒,process誒佢難會叫做,go through好多個多啲程序喇」。調查員問是甚麼程序,上訴人說「911: 即係佢可能話declaration of interest呀,或者要搞清楚個關係呀」,「913: 咁就可能引致買唔到嘢啦,即係個時間,係喇。」

調查員問上訴人意思是否若知道了,應科院就未必容許。上訴人說他意思不是不容許,「917: 我話可能會delay」,即是由於要做多一點利益申報,所以要多一點時間處理。上訴人重申「923: 因為我立場係我唔會有利益,925: 咁所以我就會覺得就就算我係喺背後幫手,927: 其實我唔會話攞到利益,929: 所以呢,我就覺得都係為公司好,就希望儘快搞掂啲事情,931: 即係總之我包底,有啲乜嘢問題,係喇。」

調查員也就一個關於「vendor registration」的問題的電郵向上訴人提問。根據該電郵,博文亞洲的職員Stanley在收到應科院通知需要做賣家登記後曾經和上訴人溝通,內容如下:

「Dear Stanley, Discussed with Charles previously that Broadlearning may supply/sell items to ASTRI.  Wenda is now helping some quotations and ASTRI require Braodlearning to be a vendor and need to fill the form with BR copy.  Please help fill and please complete by tomorrow morning thanks (the order need to complete soon or the budget cannot be used anymore).  I will be out of Hong Kong from Friday 8am and return Hong Kong by next Tuesday night, may read email with limited access.  Regards, Vincent Lau.」

上訴人在會面中沒有否認曾經發出這電郵給Stanley。

在另外一個有關博文亞洲的電郵中,上訴人向博文亞洲的Wenda Ng發出電郵,告訴她ASTRI「require more details breakdown, please update the quotation with the attachment. For document file, please add Broadlearning letter head and letter with chops then send PDF.」

該附帶檔案就是由上訴人準備的,一個沒有「letterhead」的報價單,銀碼為$130,000。上訴人在會面中確認報價單由他準備,報價單內價錢也是上訴人自己寫下的,及他在電郵中叫Wenda在交報價單前要加上letterhead及公司印章,並且要將上訴人發送的Word格式轉換成PDF格式來呈交給應科院。

調查員指出,根據以上引述內容,上訴人不預期Wenda會對上訴人準備的報價單作出修改,與上訴人之前說他預期博文亞洲可以修改他準備的報價單這說法互相矛盾。上訴人解釋說,「1020: 可以改可以唔改嘅,即係呢個就,無問題嘅」。

後來的電郵顯示Wenda在上訴人準備的報價單上加上letterhead和博文亞洲蓋章,沒有任何修改,透過電郵呈遞了給應科院。應科院在收到該報價單後曾經就最遲送貨日期(2016年8月18日)向Wenda發出電郵提問。

上訴人在會面中承認Wenda將提問轉發了給他,而上訴人就教導Wenda要revise quotation修改報價單中有關送貨日期,然後「confirm the order」:「1063: 係呀,即係起碼就係要就到,唔係呢就誒,就算最worst case,佢中咗呢,都係,1065: 唔受嘅,咁誒啲錢又買唔到嘢啦。」

調查員向上訴人指出,當時Wenda只是一個應科院Procurement部門和上訴人間的一個「傳聲筒」,用一個秘密方式向上訴人交代投標內容,問上訴人是否同意。上訴人回答說,「就係誒,叫做呢樣嘢呢就暫時都係我同Wenda知啦,1075: 咁Wenda亦都唔知道話吖,誒,對ASTRI黎講,買嘢呢就誒,即係一定要係佢或者一定唔係佢,佢哋唔知嘅。」

調查員向上訴人指出,根據以上提到的4個電郵所見,無論博文亞洲的Wenda Ng 和應科院有甚麼聯繫,Wenda均會一直向上訴人就她在如何處理項目提供最新消息。上訴人同意,並解釋「1098: 係呀,因為佢都係希望盡量幫到ASTRI買嘢啦」。

在另一個電郵中,有關博文亞洲報價$130,000,始動報價$132,000的項目,上訴人確認兩個報價單均由他準備,「1136: 呢個價錢嘅 reference price係我俾嘅」。上訴人說他也是隨意地決定始動和博文亞洲的報價,沒有刻意編排。上訴人的解釋基本上與之前提到的相同。

有關Character Recognition 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方面,同樣地,在博文亞洲Wenda Ng發送報價單電郵給應科院後在2016年8月12日少於1分鐘內將同一報價單發送了給上訴人。上訴人在會面中確認有關報價單也是由他自己準備,但是「1252: 即係當然誒佢會再modify啦」。上訴人同意唯一不同是加上了蓋章和信箋抬頭及公司人員簽名。

有關Request for quotation of network based dedicated device with online handwriting translation方面,上訴人確認報價單由他準備,發送了給Wenda由她加上相關蓋章等然後發送給應科院,基本上是複製和貼上的做法。上訴人說,「1278: 係呀係呀,基本上佢都即係誒變咗就用番一般reply quotation個方法reply啦。」

上訴人在第二次會面紀錄末段作出以下招認及解釋:

無論始動還是博文亞洲向應科院遞交的6個報價單均由上訴人草擬(1311-1320;1362)。當始動的Alex Tong和博文亞洲的Wenda Ng在投標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均會告訴上訴人,而上訴人就會指示他們如何回覆應科院:(1321-1330)。

上訴人在會面中同意根據博文亞洲的年度報告中的核數報告,公司財政狀況在2016-17年間一直改善,甚至有分紅的可能:1385-1404。但是上訴人說法是他投資了十幾年一直沒有分紅,也不預期會有分紅,協助博文亞洲純粹是希望他們幫助應科院「買嘢」,讓應科院可以繼續做發展和示範,這也是上訴人的最大目標。上訴人重複他覺得成功投得應科院項目反而令博文亞洲損失員工工時,他不是透過給訂單博文亞洲來改善他們財政狀況從而希望分紅。上訴人認為就算博文亞洲真的在項目中賺錢也入不敷支。

附件完



[1] AB154-161

[2] AB159,段落9.1。

[3] AB162-165

[4] AB178.

[5] 記項293。

[6] 記項303。

[7] 記項310。

[8] 記項573-4.

[9] (2002)  5 HKCFAR 381。

[10] 謄本某些地方錯誤紀錄為「Wa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