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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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以便本席判刑。案件押後至今天2021年11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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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2/2021 [2021] HKDC 14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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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以便本席判刑。案件押後至今天2021年11月11日判刑。 2.本席在已經上載在司法機構網頁的裁決理由書(日期為2021年10月25日)中已詳細道出案情。簡單而言,控方指控被告從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間,接受一些媒體記者的訪問,以及間中在公眾地方發言、呼喊政治口號,亦有展示預製印刷的標語,鼓吹香港獨立,成立一個以香港市民作為民族的香港共和國。控方臚列二十宗事例,以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和行為。被告屢次說香港市民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回香港的主權。他多次引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政治口號。被告在他的面書和Telegram賬戶發放貼文和訊息,鼓吹他的主張,以及對某些政治人物的主張作出迴響。 求情理由 3.辯方在11月8日呈交一份量刑陳詞,亦附上署名「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的求情信。信件日期為2021年9月28日。(註:即本案開審的第一天) 4.現年31歲的被告中五程度,未婚。辯方說被告與家人關係並不密切,而被告的成績「乏善可陳」,在中學會考中僅得零分。他自言是一名「沒出息、沒上進心、沒夢想、沒人生計劃」的人(見辯方量刑陳詞第10段)。辯方說被告由始至終並沒有加入任何政治組織。辯方亦說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在整個審訊過程中,辯方在證據層面上亦沒有提出實質的爭議」(見辯方陳詞第13段)。辯方亦說被告所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對自身形象欠缺信心,日復日的勞碌與平庸使他找不到自己在社會中的角色。…及至2020年4月才因看新聞感到好奇,開始參與遊行。明顯地,他受到一些政治人物言論的激勵,才覺得自己找到了「夢想」」(見辯方陳詞第15段)。 5.辯方說被告的犯案行為不涉及使用暴力或實際威脅他人安全的行為,而「被告言行的煽動效果亦有限」(見辯方陳詞第17段)。 6.辯方認為本案的案情缺少早前特區 訴 唐英傑 [2021] HKCFI 2239一案較為嚴重的因素。 7.辯方今天重申,本案的案情較唐英傑一案為輕。被告沒有在特別日子犯案,沒有使用暴力,沒有公然衝擊執法人員。辯方說被告只是叫喊口號。因此,案情並不是較嚴重的一種。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8.文筆可說是不錯的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便以自我形象低落為開首。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從小到大,我自問是一位沒出息的人,沒有上進心,沒有做人的夢想,亦無所謂的人生計劃。」。被告繼續說,當他在去年4月從一則「和你唱」集會新聞萌生好奇,在聽取某人的政治演說,而使被告覺得身負重責。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從那時開始,他首次找到了做人的夢想。他開始身體力行,走訪各處,參與聚會,一起叫口號,一起遊行。 9.被告更說「他們的抗爭,…淪為了一場黃絲派對聚會,但求心安理得;他們之中,胡混度日的多,清醒的人卻少之又少。」。被告成立了「61萬唔驚拉Channel」,是要讓他們清醒。透過頻道發起活動,撰寫文章,宣揚某人的理念,讓世人認清他們的夢想。被告更進一步說「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云云。被告亦批評不少香港人「灰心喪志,或回歸現實,或移民海外」都是「太公利之人」。最後被告說他為過去的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 10.被告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日期為2021年11月9日)提供一些對被告心智的獨立和專業的評估和意見。專家說被告的成長和對他母親的敵意(見報告第13段)造成被告的內向、孤獨、沉悶、懊惱、無助感和細小的社交圈子。報告指出,被告喜歡打電子遊戲和日本動畫。被告常常留在家中。不過被告的轉捩點在於他被一些政治人物的香港獨立的主張,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想法所打動和嚮往。被告逐漸發展他對政治革命的使命感。被告參與那些以革命名稱所舉行的集會。被告和參與者混熟,一起飲啤酒、搞聚會、派對。報告指出,這令到被告感到興奮和歡愉。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被告繼續喊口號、發表宣言,鼓吹香港獨立。 11.被告更在很多場合拿著美國隊長的盾牌,自稱是「美國隊長2.0」。被告對臨床心理學家坦誠說出,美國隊長的形象使他感到欣慰和滿足。被告能夠成為眾人的焦點。媒體的訪問使被告得到社會認同;而美國隊長則使被告取得他不能夠在現實世界所得到的醒目和正面的自我形象(見專家報告第8段)。高叫口號、呼籲他人參與示威使被告得到社會認同感,使被告以為有一個更有目的的生活方式,以及更充實的個人身分的認同。專家在報告的結尾說被告有良好的自我了解,亦願意接受心理治理的介入(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來擴闊和滿足被告的心理需要(見專家報告第14段)。 12.從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明顯地被告開始的時候是一個「被煽動者」,後來被告改弦易轍,變本加厲,成為一個「煽動者」,以為自己的政治使命是他生命的唯一選項。被告緊貼那些政治人物的號召和吹噓。煽動者是否真心不可而知,但被煽動者卻有意地衝著幹,這使被煽動者大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破壞和動盪。 13.現年31歲的被告可以被視為沒有刑事紀錄的人士(除了限聚令的票控外)。被告未婚。 14.香港國安法第21條列明,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對判刑的分界和階層。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以下的因素可視為情節嚴重的分類:
15.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立法和實施,自然尚未有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原訴庭在唐英傑一案,以6年半作為該案被告就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但這並不能視為判刑指引,而且每宗案件的判刑很視乎該案的案情,不能夠一概而論。 16.在考慮到各項因素,以及本席認為本宗案件屬於情節嚴重的類別。本席以6年為量刑起點。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加以被告沒有悔意,理應沒有任何刑期扣減。但本席認為辯方在審訊期間,差不多並沒有挑戰和爭議控方案情,這使審訊的時間大大縮減,節省法庭的時間。因此,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5年9個月(6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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