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CC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19.
1. 本上訴案中的上訴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1]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2] 第4(1)(a)及(3)條。公訴書僅包含一條指控他犯有上述罪行的控罪。控罪詳情指稱他販運86.10克内含85.70克鹽酸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晶狀固體及2.88克内含2.08克氯胺酮的粉狀物。這些毒品在兩個地方被發現,但包含在一條控罪内内。故此,其中一項主要爭議是上訴人是否管有在兩個不同地方發現的毒品。在審訊中,法官就着這一爭議以「非全則無」的基礎向陪審團作出總結,意思是若要將上訴人定罪,他們必須信納他管有在那兩個地方發現的毒品;信納他管有僅僅其中一個地點的毒品是不足夠的。陪審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尋求法院許可向上訴法庭 [3] 上訴,其理由 [4] 是原審法官理應主動下令修改公訴書,將單一控罪分成兩條甚或三條獨立控罪,從而使陪審團考慮這些獨立控罪,並在適當情況下,就着各條控罪達成不同的裁決。上訴人認為法官錯誤地以「非全則無」的基礎把該案交予陪審團決定。上訴法庭以大多數票 [5] 拒絶批出上訴許可,但根據上訴人的爭辯,就着兩條問題向本院發出了證明 [6] 。上訴委員會 [7] 於2019年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