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宏基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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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是香港政治上十分不平靜的一年,因為《逃犯條例》修訂所引起的爭議,漸漸變成一次又一次的暴力抗爭。雖然,香港政府自2019年7月初已經承認政府在修例建議已經失敗,並決定暫緩修例,但抗爭者依然繼續以同一藉口繼續企圖以暴力令政府作出其他讓步。這些活動,當然是這些政客、教育工作者及自封為關鍵的意見領袖,以及道旁兒的默許、鼓勵甚至大力支持之下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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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1 & 612/2020(Consolidated) [2021] HKDC 1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11及6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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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019年是香港政治上十分不平靜的一年,因為《逃犯條例》修訂所引起的爭議,漸漸變成一次又一次的暴力抗爭。雖然,香港政府自2019年7月初已經承認政府在修例建議已經失敗,並決定暫緩修例,但抗爭者依然繼續以同一藉口繼續企圖以暴力令政府作出其他讓步。這些活動,當然是這些政客、教育工作者及自封為關鍵的意見領袖,以及道旁兒的默許、鼓勵甚至大力支持之下爆發。 2.這些社會一次又一次的社會事件,不少涉及傷人、破壞公有及私人財產及破壞社會秩序。 3.本案發生於2019年11月13日,一個星期二的中午,有人在網絡上發起在中午時份,在港島區的商業心臟地帶發起集會。於是示威者在畢打街一條商店、銀行、商業活動最繁忙之處聚集,一邊叫口號,並損毀公物、私人財產、縱火及堵塞馬路。 4.警方也在當日設立了三條防線以控制人群。於1330時,在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約有40人,大部分身穿黑衣,打著雨傘,以竹枝、垃圾等雜物築起路障,把磚塊扔在馬路上。當時,亦約有300人在德輔道中阻擋一消防車去的路。在民耀街及干諾道中方向,更向地下行車道投擲磚塊,把剛駛經隧道的一輛警車及其他汽車損毀。 5.因為上述事件,本案的第一被告麥宏基被控一項暴動罪,在認罪及承認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第六被告黃天樂,則就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在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兩位被告面對其他的控罪在控方申請、及法庭批准之下留在法庭檔案,除非得到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6.就第一被告涉及的暴動罪,最重要的證據來自一些新聞片段,及閉路電視錄影。有關錄影證供顯示,第一被告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非法行為:—
7.於1341時,第一被告為警方在畢打街拘捕。其時他同時戴著掛耳式口罩及過濾式口罩、全身黑衣、戴冰袖、穿運動鞋,以一條筒狀頸巾拉上面部以遮掩其容貌。此外,他還帶有一把扳手、一個望遠鏡,其背包內更有一個面具。 8.第六被告亦同時被拘捕,其時他亦穿着黑色風衣、灰色T恤、黑褲、運動鞋、手套、棒球帽及掛耳口罩。其背包內有一把鉗、一個卡式氣罐及一把噴火槍。 9.根據閉路電視紀錄,第六被告於當日1207時離開其位於西九龍環球貿易廣場的工作處所,乘搭穿梭巴士到達中環國際金融中心。於1340時,他打著雨傘,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與其他示威者架起傘陣。其時,德輔道中已有人把磚頭、垃圾、竹枝拋在馬路上,癱瘓了整個中環的交通。 10.兩位被告都沒有案底,他們都在香港出生, 未婚。兩人都算是年輕,可以說是香港未來的社會棟樑。第一被告24歲,大專生。第二被告34歲,任職銀行;他利用僱主安排的穿梭巴士,由九龍特別到香港參加示威運動。 11.法庭在處理年輕的犯事者時,會覺得特別困難;因為年輕人是社會的將來,他們會將會接收這個世界。法庭在量刑時,正常來說,會考慮到年輕的好處,是他們活着的日子比較長,可以有能力(如果有決心的話),改弦易轍成為一個負責合理的人,對整個社會的現在和將來都會有貢獻。此外,年輕人經驗不足,思想比較單純,容易受人唆擺,所以法庭往往會寬大處理,以便其重納正軌。 12.但年輕只是一個過程,不是一種成就。多年輕的人也會長大、衰老、死亡,跟其他人一樣。作為學生,亦只不過是一種過渡性的身份,並非經努力爭取得來的地位。 13.同時兩人雖然年輕,但是已經是心智成熟的人,他們所做、所作所為,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與其他年紀大的人沒有甚麼分別。 14.暴動罪沒有一定的量刑指引。上訴庭在梁天琦,CACC 164/2018一案指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的案情都有差異,所以其實不宜作出指導性的量刑指引。但上訴庭為量刑法庭提供了十二個可以考慮刑期的因素,與本案有關的如下:—
15.於此案中,沒有人受到嚴重傷害是不幸中的大幸。本席認為第一被告所破壞的並不是區區死物,亦不在區區的修理費用。他們所破壞的,第一被告是香港素來引以為傲的和平、務實的商業社會國際聲譽。 16.第一被告沒有案底,年輕,父母早逝,母親拼手抵足地把他及其他的兒女帶大。 17.本席亦考慮過第一被告的求情信:被告表示感到後悔,並希望照料其年邁的母親。 18.本席亦考慮過被告社工、僱主、朋友的信件,他們簡直覺得被告才德並重:他正直成熟、富同情心、熱誠、外向、積極及勤奮。 19.本席接納在個人層面看來,他對家人、朋友、僱主都是一個有為的年青人;但他亦是一個智力正常,心智成熟的人,自然應有分析事件的能力,知道及亦得為其行為負責。 20.本席明白,在是次社會事件中,最大責任的是一些不負責的道旁兒一些見義不為、姑息養奸的所謂政治領袖及教育工作者。但作為一個成年人,亦有基本的自由意志,應有基本的分析能力,明白得為自己行為負上責任。這是社會對其巿民的最低要求。 21.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合之量刑基數為五年監禁,在其認罪之下,下調至40個月監禁。本席再考慮過被告所提出的求情理由以及其社工、僱主、朋友、母親及他自己所作出的陳情,並認為當中並無可以再行使酌情權減刑的空間,所以就第一控罪,被告得入獄40個月。 第六被告 22.第六被告34歲,與未婚妻同住。任職銀行分析員,但已於去年12月離職。當日,他參加非法集會之時,掛著口罩、戴著操作正常的噴火槍及卡式氣罐;該噴火槍曾經使用過。當時被告人更帶有一把鉗子。 23.辯方律師在本席提問之時表示被告當時帶有這些工具是當作燒烤之用,至於為甚麼他在一個工作天的午膳時間,特別由九龍到香港帶同一些燒烤器材,則沒有進一步解釋。本席覺得這種解釋難以自圓其說,亦難以解釋為何燒烤要帶鉗子。 24.就非法集結經公訴後被裁定有罪最高可判刑三年,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最高刑期可以處兩年。 25.黃之鋒一案亦指出此等案件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 26.本席要考慮的是本案的特別情況。第六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地方是中環,香港的商業心臟地帶,其時,他前面的德輔道中已鋪滿竹枝,第六被告帶著雨傘、蒙著臉。而地上砌起的磚頭,連消防車也不能經過。他不可能不知道、亦不可能不見到、這些暴力場面。 27.本案證供沒有正式指出第六被告會作出任何暴力和破壞財物的行為,但從他所帶有的工具,本席可以看到他有這個意圖。第六被告在場,亦顯然是助長了其他暴力示威者自己以為有的實力。 28.當時,第六被告亦打著雨傘。雨傘運動曾經是香港人引以為傲的和平抗爭手段:一種有尊嚴、非暴力而堅持的卑微姿勢,但事件演變下去卻被暴力示威者騎劫。表面上打著雨傘是一種不使用暴力的抗爭抗議手段,一種和平的抗爭;但在雨傘的掩飾之下,他們卻無惡不作。第六被告雖然沒有實際參與暴力,但其裝備、服飾已經實際助長示威者的氣焰。 29.是次非法集會雖然未必一定有精確周詳的計劃,但事先有一定安排。第六被告特別到場參與,亦帶有可以造成破壞的工具,暴力的規模是整個香港商業的心臟區。 30.本案並無證供顯示是次社會事件,政府所付出的財物或私人損失,但最重要的不是這些區區的金錢損失,而是香港一向引以為榮、和平安全務實的名譽,亦破壞了香港人祥和的氣氛和互信。 31.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量刑基數是15個月監禁。 32.本席考慮過被告當時有正常職業,亦考慮過其未婚妻、母親、老師所作的陳情,其老師及朋友對他美言有加,認為他工作認真、品德出眾、誠懇真摰、待人如己及得到身邊的朋友支持。 33.本席亦接納在個人層面來說,第六被告未必是一個壞人,但他是個成年人,亦受過高等教育,應該知道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34.辯方律師並無提到他參與這次社會事件的理念,但無論其目的是多麼無私,他的動機是如何真誠或純粹,都要為是次活動所帶來的破壞付出代價。雖然到現在為止尚未有足夠的空間作出冷靜中肯的評估,但我們現在見到的是整個社會有嚴重的撕裂,不知道究竟要多久這個情況才會有所改善。 35.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就第六被告下令被告得入獄15個月,因為認罪而下調至10個月。至於就第八控罪,則應入獄12個月,因為其認罪,下調至8個月。由於本席在考慮第二控罪時,已經連帶考慮第八控罪涉及的案情,所以認為最適合的方法就是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36.本席亦就本案其親友、母親、老師的求情特別酌情再減刑一個月,所以就第六被告應付的總刑期為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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