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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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第二項控罪)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第四項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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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1 & 612/2020 (合併) [2022] HKDC 1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11號及 6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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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被告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第二項控罪)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第四項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在2019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三),約正午時分開始,有示威人士開始在中環畢打街非法聚集和佔據行車路,部分人穿黑色或白色衣服並戴上口罩。這些人同時接連叫喊不同訴求及辱罵性的口號,包括「香港人,報仇」「沒有暴徒,只有暴政」「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等,還包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有時候亦會一邊叫喊一邊舉起五隻手指。 3.期間,有不少示威人士在德輔道中(西北方)行車路上拋擲磚塊和雜物等,現場路面因此不能行車,即使有消防車響號駛至,亦難以前行。 4.示威聚集人士逐漸由畢打街擴散到別的街道。部份人士往(東北方)民耀街/干諾道中方向移動,並且繼續叫喊口號,沿途亦在行車路上拋擲磚塊等物品。 5.接著,有示威者把竹枝、圍欄、磚塊和垃圾等物件扔往干諾道中等的行車路上。而在畢打街有銀行遭受破壞及噴上不滿字句。 6.然後,有面戴口罩的人士走到德輔道中(東南方)行車路上,並且拋下磚塊,令現場不能行車。 7.到下午約1時30分左右,已有約過百名示威者在畢打街及一帶的街道上非法聚集。有示威聚集人士以人鏈方式接力傳遞雨傘等物品,有示威者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築起傘陣及路障,與警方對峙。 8.在同日下午約 1時41分,警方開始清場行動,往示威者防線進逼。示威者沿畢打街往皇后大道中方向逃跑,結果多人在畢打街不同地點被警方截停制服,包括第二被告,他稍後在現場被拘捕。 9.在截停時,第二被告頸上掛上了一副工業用護目鏡和泳鏡。第二被告當時身穿1 件黑色短袖衫,1 條藍色牛仔短褲,1 對白色勞工手套 ,1 對粉紅色波鞋,1 個印有 “Too Busy Having No Ideas” 的索袋 ,內有1 個灰黑色口罩。 10.HK01片段内亦拍攝到第二被告,他當時面戴上口罩,拋磚到馬路上,參與非法集結。 個人背景 11.第二被告案發時18歲,現年21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與父母同住。父親任職裝修工人,月入$25,000,母親月入$20,000。 12.2022年9月,第二被告於香港大學附屬學院獲取運動教練學及運動表現大專文憑學歷。 13.第二被告身體狀況良好,無任何長期疾病,無毒癮。 求情 14.第二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15.案發至今已近3年,第二被告在這3年期間沒有涉及任何其他刑事罪行。經今次被裁定入罪的沉重後果,及現時的社會氣氛,第二被告重犯的機會是低的。 16.第二被告於被拘捕時沒有作出任何反抗。被拘捕後,第二被告亦全程配合警方的安排。 17.從第二被告之求情信件/文件可見,第二被告在所有人眼中都是一個熱心助人、勤奮、及純良的年輕人。雖在等待審訊的近3年期間第二被告飽受精神壓力,但第二被告並沒有態度消極,反而積極地進修、做兼職幫補家計、閒時會做義工、及籌備之後的海外升學計劃,望之後回港回饋社會。事實上第二被告一直也熱衷於幫助他人及服務社會。 18.由於此案從第二被告被捕至審訊之間相隔2年8個多月、而到今天判刑已隔2年11個月,這重大的延誤有損第二被告的精神健康及判刑選擇。自拘捕以來,第二被告一直為此案感到焦慮及不安。由於第二被告現時已是21歲,第二被告失去了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這兩種判刑選擇,因它們只適用於14至20歲被定罪的人。辯方懇請法庭能考慮到這不是第二被告導致的延誤而對第二被告從輕發落。 法律 19.「非法集結」罪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並沒有判刑指引。 20.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 [2018] 2 HKLRD 699一案中清楚訂下非法集結判刑的首要作用是懲罰與阻嚇這判刑原則,並提供一些判刑導引[1]和下列一需要考慮的相關情節:—
21.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2]一案中強調:「參與非法集結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是因為參與者的共同作為而非個人」。 22.在2019年下半年,反修例風波引起了各種公眾暴力事件發生,非法集結者堵路、破壞社會安寧等亦常見。上訴庭曾多次指出阻嚇性的重要性。因當時發生的非法集結,亦引伸了多宗覆核案件,上訴庭都因應各宗案件的案情,針對成年罪犯,以6個月至15個月為量刑起點。看律政司司長訴鍾嘉豪[3](案發在2019年10月)、律政司司長訴庾家駒[4](案發在2019年6月)、律政司司長訴袁志成 [5](案發在2019年7月)。 23.第二被告只是剛21歲,案發時18歲,仍是25歲以下,本席判刑時也可考慮和平衡更新方向,所以也考慮律政司司長訴SWS[6]和律政司司長訴SHY[7]案中所述的原則。 判刑考慮 24.本席已細心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所呈上的求情信和案例。第二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25.本席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性質嚴重,因為:
26.從錄影片段可見,第二被告有份拋下磚塊,影響路面情況。第二被告被拘捕時,身上掛住護目鏡及泳鏡,手帶手套,攜有口罩。這些工具,不論是他親自帶來,或是在場有人派發,亦可讓第二被告在集結時,用作非法目的和隱藏身份之用。 27.第二被告在場,亦助長了其他在場示威者的行徑。 28.從第二被告的行為可見,他和其他集結人士,有默契地進行非法行為。所以,不論是集結性質,或是第二被告的參與,第二被告的罪責並非輕微。 29.考慮本案的控罪性質和案情,本席認為判刑需要有懲罰和一定的阻嚇性。 30.第二被告年紀,雖然已達21歲,但更生元素亦可考慮。因此,在判刑之前,本席聽取了勞教中心和背景報告。 31.報告顯示,第二被告適合勞教中心。本席認為,平衡更生與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等判刑考慮下,就第二項控罪而言,勞教中心是一個適合的判刑。因此,第二項控罪判刑勞教中心。 32.就第四項控罪而言,控罪同樣嚴重,在參與非法集結時戴上面罩,隱藏身份,令執法人員調查作出更大困難,需要阻嚇。本席考慮第二項控罪的判刑是勞教中心,認為就第四項控罪而言,勞教中心同樣是一個適當的判刑。因此,第四項控罪判刑勞教中心。 33.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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