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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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第二項控罪)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第四項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611/2020[2022] HKDC 11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11 & 612/2020 (合併)

[2022] HKDC 1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11號及 6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家樑 (第二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先生及張懿瑤女士,
  由謝袁丁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2]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4]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Using facial covering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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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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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第二項控罪)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第四項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在2019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三),約正午時分開始,有示威人士開始在中環畢打街非法聚集和佔據行車路,部分人穿黑色或白色衣服並戴上口罩。這些人同時接連叫喊不同訴求及辱罵性的口號,包括「香港人,報仇」「沒有暴徒,只有暴政」「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等,還包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有時候亦會一邊叫喊一邊舉起五隻手指。

3.期間,有不少示威人士在德輔道中(西北方)行車路上拋擲磚塊和雜物等,現場路面因此不能行車,即使有消防車響號駛至,亦難以前行。

4.示威聚集人士逐漸由畢打街擴散到別的街道。部份人士往(東北方)民耀街/干諾道中方向移動,並且繼續叫喊口號,沿途亦在行車路上拋擲磚塊等物品。

5.接著,有示威者把竹枝、圍欄、磚塊和垃圾等物件扔往干諾道中等的行車路上。而在畢打街有銀行遭受破壞及噴上不滿字句。

6.然後,有面戴口罩的人士走到德輔道中(東南方)行車路上,並且拋下磚塊,令現場不能行車。

7.到下午約1時30分左右,已有約過百名示威者在畢打街及一帶的街道上非法聚集。有示威聚集人士以人鏈方式接力傳遞雨傘等物品,有示威者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築起傘陣及路障,與警方對峙。

8.在同日下午約 1時41分,警方開始清場行動,往示威者防線進逼。示威者沿畢打街往皇后大道中方向逃跑,結果多人在畢打街不同地點被警方截停制服,包括第二被告,他稍後在現場被拘捕。

9.在截停時,第二被告頸上掛上了一副工業用護目鏡和泳鏡。第二被告當時身穿1 件黑色短袖衫,1 條藍色牛仔短褲,1 對白色勞工手套 ,1 對粉紅色波鞋,1 個印有 “Too Busy Having No Ideas” 的索袋 ,內有1 個灰黑色口罩。

10.HK01片段内亦拍攝到第二被告,他當時面戴上口罩,拋磚到馬路上,參與非法集結。

個人背景

11.第二被告案發時18歲,現年21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與父母同住。父親任職裝修工人,月入$25,000,母親月入$20,000。

12.2022年9月,第二被告於香港大學附屬學院獲取運動教練學及運動表現大專文憑學歷。

13.第二被告身體狀況良好,無任何長期疾病,無毒癮。

求情

14.第二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15.案發至今已近3年,第二被告在這3年期間沒有涉及任何其他刑事罪行。經今次被裁定入罪的沉重後果,及現時的社會氣氛,第二被告重犯的機會是低的。

16.第二被告於被拘捕時沒有作出任何反抗。被拘捕後,第二被告亦全程配合警方的安排。

17.從第二被告之求情信件/文件可見,第二被告在所有人眼中都是一個熱心助人、勤奮、及純良的年輕人。雖在等待審訊的近3年期間第二被告飽受精神壓力,但第二被告並沒有態度消極,反而積極地進修、做兼職幫補家計、閒時會做義工、及籌備之後的海外升學計劃,望之後回港回饋社會。事實上第二被告一直也熱衷於幫助他人及服務社會。

18.由於此案從第二被告被捕至審訊之間相隔2年8個多月、而到今天判刑已隔2年11個月,這重大的延誤有損第二被告的精神健康及判刑選擇。自拘捕以來,第二被告一直為此案感到焦慮及不安。由於第二被告現時已是21歲,第二被告失去了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這兩種判刑選擇,因它們只適用於14至20歲被定罪的人。辯方懇請法庭能考慮到這不是第二被告導致的延誤而對第二被告從輕發落。

法律

19.「非法集結」罪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並沒有判刑指引。

20.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 [2018] 2 HKLRD 699一案中清楚訂下非法集結判刑的首要作用是懲罰與阻嚇這判刑原則,並提供一些判刑導引[1]和下列一需要考慮的相關情節:—

「135. 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本席認為有關干犯罪行的情節包括:

1. 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包括暴力行為有否拖長;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覆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如除自己有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節。」

21.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2]一案中強調:「參與非法集結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是因為參與者的共同作為而非個人」。

22.在2019年下半年,反修例風波引起了各種公眾暴力事件發生,非法集結者堵路、破壞社會安寧等亦常見。上訴庭曾多次指出阻嚇性的重要性。因當時發生的非法集結,亦引伸了多宗覆核案件,上訴庭都因應各宗案件的案情,針對成年罪犯,以6個月至15個月為量刑起點。看律政司司長訴鍾嘉豪[3](案發在2019年10月)、律政司司長訴庾家駒[4](案發在2019年6月)、律政司司長訴袁志成 [5](案發在2019年7月)。

23.第二被告只是剛21歲,案發時18歲,仍是25歲以下,本席判刑時也可考慮和平衡更新方向,所以也考慮律政司司長訴SWS[6]和律政司司長訴SHY[7]案中所述的原則。

判刑考慮

24.本席已細心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所呈上的求情信和案例。第二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25.本席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性質嚴重,因為:

(i)  案發時是2019年11月,在集結中有堵路和影響交通等行為,常有發生。在12時12分左右,示威者已開始在畢打街一帶築起路障或傘陣作堵路。從現場錄影片段可見,地上鋪滿磚頭。

(ii)  非法集結發生在商業中心區的中環,從錄影片段可見,聚集範圍大,包括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和文耀街位置。而畢打街這區是一條交通繁忙的街道。集會時間由12時許開始,是在中午午飯時間。雖然本控罪指的集結不涉及任何傷人等暴力情節,但此集結對公眾造成極大不便和滋擾,目的明顯是阻塞畢打街一帶的交通,影響中環這商業中心的運作。

(iii)  在下午1時30分左右,約有至少有過百多名示威者在畢打街一带非法聚集,人數眾多。

(iv)  示威者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築起傘陣及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多次用揚聲器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但示威人仕並沒有散開離去。示威人仕集會時,不斷叫囂和嗌口號,包括「香港人,報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只有暴政」等。這些口號容易激起群眾情緒,令暴力的風險增加。

(v)  部分示威者穿黑衣服及戴上囗罩,亦有其他示威者打開雨傘作掩護,藉以隱藏身份,亦顯示他們有備而來。

(vi)  從HK01片段可見,在大約中午12時13分,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已開始有多人在馬路上聚集。警方清場時間為下午1時41分,非法集結歷時約1個多小時。

(vii)  所以,本席認為這非法集結的性質嚴重。

26.從錄影片段可見,第二被告有份拋下磚塊,影響路面情況。第二被告被拘捕時,身上掛住護目鏡及泳鏡,手帶手套,攜有口罩。這些工具,不論是他親自帶來,或是在場有人派發,亦可讓第二被告在集結時,用作非法目的和隱藏身份之用。

27.第二被告在場,亦助長了其他在場示威者的行徑。

28.從第二被告的行為可見,他和其他集結人士,有默契地進行非法行為。所以,不論是集結性質,或是第二被告的參與,第二被告的罪責並非輕微。

29.考慮本案的控罪性質和案情,本席認為判刑需要有懲罰和一定的阻嚇性。

30.第二被告年紀,雖然已達21歲,但更生元素亦可考慮。因此,在判刑之前,本席聽取了勞教中心和背景報告。

31.報告顯示,第二被告適合勞教中心。本席認為,平衡更生與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等判刑考慮下,就第二項控罪而言,勞教中心是一個適合的判刑。因此,第二項控罪判刑勞教中心。

32.就第四項控罪而言,控罪同樣嚴重,在參與非法集結時戴上面罩,隱藏身份,令執法人員調查作出更大困難,需要阻嚇。本席考慮第二項控罪的判刑是勞教中心,認為就第四項控罪而言,勞教中心同樣是一個適當的判刑。因此,第四項控罪判刑勞教中心。

33.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 黃士翔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看108段

[2] [2020] HKCA 990

[3] [2021] 2 HKLRD 1338

[4][2020] HKCA 1019

[5][2020] HKCA 1054

[6] [2021] 1 HKLRD 1117

[7] [2021] 1 HKLRD 694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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