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16/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October 2023 before 黃禮榮.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Costs – Property division – Discretion – District Court – Husband'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ancillary relief order dismissed – Court held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grounds regarding costs, wasted costs, property share, and financial capacity – Costs of application awarded to Wife.
Legal issues: Costs Award · Wasted Costs · Property Share · Financial Capacity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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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16 /2018 [2023] HKFC 2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3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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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席在2023年8月28日頒下附屬濟助判決書(“該判決書”);本席頒令:
2.呈請人丈夫不服判決, 在2022年9月22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本席在本判決書繼續稱呼呈請人為 “丈夫”, 答辯人為 “妻子” 。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對批准上訴許可的準則有以下的說明︰
5.以上第63A條(2)(a) 款訂明的「合理機會得直」包含上訴成功的機會必須是合理(reasonable)的這一概念,所以成功機會須多於遐想(fanciful)的機會,但又毋須極有可能(probable)。上訴者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需要強過一個可有辯論空間(arguable)的案情,他需指出他的上訴是具有好的成功機會而因此需要聆訊(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縱使他毋須要證明上訴極有可能得直。 丈夫的上訴理由 6.丈夫依賴四點上訴理由。本席會逐一處理。 第一點理由 法庭應將訟費部份或全部判給丈夫(呈請人)
討論 7.首先,本席在2023年8月28日發出的訟費命令是一道暫准命令。若丈夫不服,本席認為,合適的程序是向法庭申請更改暫准命令,而不是申請上訴許可。 8.第二,本席必須強調,訟費的判給是法庭行使其酌情權。就家事訴訟而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 L v C, CACV No 169/2006 (判決書日期: 2008年3月9日)第23段指出, 法庭在家事程序訴訟比其他民事訴訟在處理訟費時有較大的酌情權。 9.第三,丈夫的投訴是妻子拒絕修改其公開建議。本席在SSLT v SMFC(Variation of Costs Order Nisi)[2020] HKFLR 1第38段曾指出, 正確的考慮因素是妻子是否合理地應該接納丈夫的公開建議。在審訊首天,丈夫的公開建議只是妻子可分享觀塘物業最多20%,並同意支付贍養費每月不多於$4,000, 直至妻子再婚或雙方共同再生之時或當觀塘物業被分享之時,以較早出現者為準。值得留意的是,丈夫的建議並不是妻子可分享物業的20%(即63萬元)。 同樣地,丈夫的建議也只是願意支付贍養費不多於每月$4,000,這也與他同意支付每月$4,000不同。換句話說,丈夫所提議的兩個項目皆沒有確實的金額。重要的是,丈夫亦沒有提及妻子可何時分享觀塘物業。就正如本席在該判決書第113段指出,丈夫是以種種藉口拖延,若丈夫在處理承繼觀塘物業的程序上故意拖延,妻子是無計可施的。 10.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並不同意妻子當時應合理地接受丈夫的公開建議。 第二點上訴理由 法庭至少應就浪費了的訟費判給丈夫(呈請人)
11.這一點理由沒有可取之處。就正如本席在該判決書第18段指出, 法庭有調查的責任, 認為這個課題與妻子的經濟需要有關, 本席亦須確保若兒子是家庭子女他的福利獲得保障: 參考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蔡 訴 張(判決書日期2020年11月18日)的判決書。 第三點上訴理由 法庭判給妻子(答辯人)觀塘物業的份額應低於35%
12.本席是行使《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七條所賦予的酌情權作出判給的。 13.有關涉及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明確的法律原則是:除非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否則上訴法庭不會作出干預。再者,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3)《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3》一書第1冊第1232頁第59/0/54段也述明如下:
14.扼要的中文翻譯是:除非法官行使其酌情權時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mistake of law) 或忽視了法律原則 (disregard of principle) 或錯誤理解事實 (misapprehension as to the facts) 或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項 (took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matters) 或沒有行使其酌情權 (fai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或在行使其酌情權時得出的結論超出了可能存在合理分歧之寛大尺度 (outside the generous ambit within which a reasonable disagreement is possible), 否則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推翻法官在其酌情權範圍內所作出的命令。 15.此外,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 孔 及 蘇 [2021] HKCA 133; CAMP 148/2020 (判案書日期:2021年2月3日) 一案的第11至13段道出審理上訴案件的原則:
16.很明顯,丈夫只是不滿意本席的判決,他只是重複審訊時的理據。丈夫並沒有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時如何犯了以上所述的錯誤。在此情況下, 本席並不認為丈夫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第四點理由 法庭自行推論丈夫(呈請人)在財政上可履行的判決
17.本席已在上文指出,由於丈夫故意拖延,以及妻子是無法控制何時可分享觀塘物業,本席因此判給妻子一整筆付款。客觀的證據是丈夫一直有穩定的工作,亦沒有欠債,本席已在該判決書第113段指出, 丈夫是可透過借貸或財務安排支付款項的。 此外,不能忽視的是,他亦是價值315萬元觀塘物業唯一的受益人。 這些種種均是客觀證據,顯示丈夫有財政能力。 18.基於以上的理由, 本席亦認定丈夫在此點並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 命令 19.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認定,丈夫沒有合理的機會可上訴得直,本席亦並不認為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需給予上訴許可。 本席撤銷丈夫日期2023年9月22日的申請。 訟費 20.由於丈夫的申請敗訴,他需支付妻子本申請的訟費。 本席將妻子的訟費簡易評定為$1,000。丈夫須即時支付。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
呈請人: 丘先生 由卡永利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張女士 沒有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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