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對 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72/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December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sts – Ancillary relief – Settlement – Conduct – Disclosure – Mediation – 區域法院 – 訟費 – 附屬濟助 – 50% costs order – Parties settled ancillary relief before trial – Wife claimed costs – Husband claimed no costs – Court considered conduct regarding disclosure and settlement offers – Wife's cost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 Husband alleged Wife refused mediation – Court found both parties had conduct issues – Costs split 50/50 – Provisional order absolute if no objection in 14 days
Legal issues: Costs allocation in settled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ssessment of conduct regarding disclosure and settlement
Outcome: Costs order made. Husband to pay Wife 50% of costs for 附屬濟助事宜 and this costs application.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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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72 / 2020 [2021] HKFC 25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272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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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本席在以下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在2009年,訴訟雙方結婚。在2012年3月,女兒出生(‘女兒’)。在2020年1月9日,女方以一年分居及同意提交離婚呈請。在2020年5月29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2020年5月11日,經雙方同意法庭頒令訴訟雙方共同管養家庭子女,女方獲照顧及管束,男方獲合理探視。 3.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調解來解決附屬濟助事宜,在2021年6月29日,法庭頒令將附屬濟助事宜排期審訊。在2021年10月21日,即審訊前覆核聆訊當天,訴訟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應訴訟雙方同意申請法庭頒令如下︰
4.這是就女方要求法庭頒令男方付女方附屬濟助事宜的訟費之申請,男方則要求法庭頒無訟費命令。 5.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定︰
6.女方引用了在Famous Marvel Co Ltd v Conversant Group Ltd (unreported, HCA 2153/2009, 2012年10月29日),列出有關的法律原則︰-
7.此外,女方也恰當地指出,對比其他民事訴訟,家事法庭會就訟費更廣泛地行使其酌情權︰HK v BD (unreported, CACV 252/2009 & 71/2010, 2010年10月15日,§78)。 8.就訴訟雙方在訟費問題的爭議,在下文本席有以下的考慮。 9.女方說,若審訊繼續女方極可能在審訊中獲勝[1]。對此,本席有保留。因為這只是一個未經驗證及假證性的說法,而民事訴訟的結果,眾所週知是往往難以預測者。相反來說,男方說,雖然他答應由2022年7月30日起每月向女方支付金額HK$19,000 ,但這不代表男方認為HK$19,000是一個合理的贍養費金額 ,只是因為本訴訟已進行了差不多兩年了,他不希望與女方不斷地爭論下去,因此同意了付上述贍養費[2]。男方說,他現在收入只有薪金每月$35,000,又事實上於2021年4月19日起他已沒有連任新界青年聯會的主席職位,因此失去津貼和可報銷費用,例如油費、膳食費、交際費和應酬費等,從而也增加了他的日常開支,他同意在明年向女方支付HK$19,000的贍養費,只是認為明年疫情情況會好轉,使他可以有更高的收入和較好的經濟能力。[3]由此可見,訴訟雙方是各有所持,難說任何一方極可能在審訊中獲勝。 10.女方認為她在和解中在相當程度得到尋求的濟助,可算為勝訴之一方,故應得訟費。雖然男方不認為女方是獲勝之一方,但女方替自己和女兒爭取得實質之贍養費,本席接受可算女方為勝訴一方。但某一方是否已在案件中局部或全部勝訴,只是法庭其中一個考慮點。在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其他主要考慮包括訴訟費作自保已提出為書面提議,及各方之行為舉措。 11.在男方之行為舉措方面,女方說,在訴訟期間男方拒絕就其財政狀況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又採取不合作態度,包括︰-
12.對以上所說,男方解釋︰-
13.就以上一點,本席認為現時訴訟雙方是各有各的說法,未經審訊難以說究竟女方的說法還是男方的說法會為法庭在審訊時所採納。 14.在女方行為舉措方面,男方說,於2018年7月,即早於在女方開展本訴訟前,他已多次向女方提出以協商的方式友好地解決雙方的問題或爭議,以避免把事情帶到法庭訴訟程序,導致大量法律費用的產生。可是,女方並沒有回覆男方,更執意於2020年1月9日開展針對男方的婚姻訴訟程序[11]。在整個訴訟期間,男方也不斷透過不同的方式聯絡女方,例如短訊和WhatsApp 等等,向女方提出不同的方案,希望雙方的爭議可以盡快解決,以減低法庭的時間和法律費用的產生,然而女方從來沒有回覆男方,更沒有向男方提出任何和解方案[12]。 15.男方又說︰-
16.按女方日期為2020年1月18日之表格H,其訟費為HK$104,500。在日期為2021年10月18日之表格H,其訟費倍增為HK$225,000。本案案情並不複雜,訴訟雙方之爭議只為每月定期付款之金額,又從訴訟雙方可在審前覆核聆訊時之庭外談判中達成協議看來,若訴訟雙方能繼續調解,能夠成功解決爭議的機會頗大,所以就女方拒絕再調解,本席認為是相當可惜的事,也打算按此作出對女方不利之訟費命令。 17.又從以上各點可見,訴訟雙方獲得之結果與他們分別在前之書面提議有距離,而其與女方之書面提議之距離,若與男方相比較更遠為比較大,由此本席認為也可對女方應得之訟費作出扣減。 18.綜觀來說,本席認為就附屬濟助事宜之訟費,若頒令男方付女方訟費之50%,這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19.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頒令男方付女方就附屬濟助事宜及本訟費申請之訟費之50%,包括保留訟費連大律師證書。以上有關本訟費申請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由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轉聘劉嘉霈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 親自行事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