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57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December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3 – Pending suit maintenance – Pending suit costs funding – Currey v Currey – Freezing order – Whether Respondent must pay education expenses as per previous order – Whether Petitioner meets criteria for pending suit costs funding – Petitioner has assets in Chengdu that can be mortgaged to fund legal services – Respondent failed to provide any opposition to the education expenses in his affidavits – Petitioner pays Respondent's costs of costs application; Respondent pays Petitioner's costs of maintenance application – Maintenance application granted; Costs funding application dismissed; Costs orders made.

Legal issues: Pending suit maintenance (education expenses) · Pending suit costs funding ·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s

Outcome: Maintenance application granted (education expenses); Costs funding application dismissed; Costs orders made.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3578/2020[2021] HKFC 25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8 Dec 2021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578 / 2020

[2021] HKFC 25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357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12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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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及訟費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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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是女方,答辯人是男方。

2.本聆訊涉及女方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及訟費供給的申請。根據女方日期為2021年1月21日的傳票,女方要求法庭命令男方支付一個合適的金額,作為兩名家庭子女及女方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3.此外,根據女方日期為2021年5月14日的傳票,女方要求男方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港幣182,000元作為臨時法律費用。

背景

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於2021年11月22日頒下的判案書 [2021] HKFC 235,已詳細交代了雙方的背景。

5.簡單而言,訴訟雙方於2005年結婚。女方現年40歲,男方現年53歲。男方是一名職業投資者,亦是一間香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女方則是家庭主婦,婚後全職照顧兩名家庭子女,分別是現年16歲的兒子及12歲的女兒。兒子現時身在英國升學。

6.女方較早前成功向法庭取得資產凍結禁制令(“禁制令”),限制了男方直接或簡接,處理或處置他在香港境內的資產,包括兩個指定的銀行賬戶,惟僅限於港幣1600萬元。

7.於2021年5月24日的聆訊,雙方就兩名家庭子女及女方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達成共識。男方向女方支付每月港幣$95,500元,當中的60,5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臨時定期付款及女方的訟案期間贍養費,另外35,000元作為租金。

8.男方同時亦承諾負責子女的所有教育及相關的開支。

9.林法官於2021年11月22日,拒絕了男方解除禁制令的申請。

女方的案情

10.女方表示自從移居到香港,她一直是全職主婦,經濟上完全依賴男方的支持。女方解釋她的銀行只有不到12萬元的存款。自從提出離婚呈請,她只能向朋友借錢度日,當中包括48萬元的借款,另外又有875,000元的生活開支及律師費需要支付。為了支付子女的學費、生活開支及律師費,女方又再向朋友借款38萬元。

11.女方指位於港島渣甸山的前婚姻居所,於2019年底至2020年年初出售,售後餘款由男方處理,但至今下落不明。前婚姻居所出售後,男方於2020年1月以月租35,000元租入跑馬地樂活道一單位,供女方及子女居住。

12.女方表示根據她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銀行戶口記錄,男方每月平均向她支付港幣65,000元作為她及子女的生活費。男方亦會額外給她現金。

13.男方亦會直接支付以下款項:

1. 住宅的租金及相關開支;

2. 女兒的學費及學校其他開支;

3. 兒子在英國寄宿學校的所有開支、監護人費用及飛機票;("直接開支")

上述的所有費用都是透過男方的秘書A先生負責安排的。男方最後一次支付女方及子女的生活費是在2020年12月,當時男方支付了港幣50,000元。

14.自2021年1月開始,男方既沒有支付租金亦沒有替兒子支付2021年春季的學費。女方表示若非取得禁制令,男方便一直以經濟封鎖的手段,令女方陷入生活困境。

15.然而,男方卻仍然居住於舊山頂道花XXXXX,繼續享有司機、保鑣等服務。此外,男方最少持有上市公司價值2億多元的股票。

16.截止2021年5月,男方欠女方超過100萬元的贍養費,當中包括每月65,000元的贍養費、35,000元的租金及子女教育相關的開支。

17.女方又稱自2020年12月開始,她已支付了不少於120萬的律師費。

18.女方表示儘管在成都持有兩個物業及在香港擁有一輛七人車,但是她根本不能在現階段將兩個物業出售。女方解釋其中一個物業是她父母的居所,不能出售。另一個物業則由她與母親共同持有,一直以來都是用作慈善及教育用途。此外,因疫情關係,女方也不便返回內地處理物業。

19.女方指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去支付律師費,亦沒有其他途徑獲得資金。相比之下,男方有足夠的經濟基礎去支付任何開支。

20.在婚姻期間,女方與子女一直居住在港島區高級住宅,期間有一名家庭僱工、女方與子女每年會外遊三至四次。子女亦一直就讀於直資學校及國際學校。

21.截至2021年5月,女方已欠律師費20萬元。 女方的律師預計由考慮男方《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準備問卷、特定文件披露程序、男方解除禁制令申請、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及訟費供給申請,到解決財務糾紛聆訊,預計需要合共327萬元。

22.女方相信男方絕對有能力支付上述所要求的款項,因為男方在2020年出售了前婚姻居所,已套現港幣3千萬元。

23.又鑒於男方對附屬濟助申請採取迴避態度,女方相信還需要待一至兩年,才可以到解決財務糾紛的階段。因此,女方每月需要181,756元作為訟費開支。

男方的案情

24.男方原定於2021年8月份可出售價值275,040,000元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是相關交易已經在2021年8月底告吹。不過,男方同時與北京另一間投資基金公司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初步同意以港幣3億多購入男方所持的股份。

25.男方確認名下有三個物業,分別是東XXXXX、寶XXXXX及花XXXXX,三個物業預計超過8,000萬元。不過,男方解釋每個物業都有未清還的按揭貸款。東XXXXX尚欠30萬元、寶XXXXX物業有一按及二按,欠款超過100萬元。另外,花XXXXX的物業也有一按及二按,尚欠超過4,000萬元。

26.不過,男方表示自從2020年12月女方成功向法庭取得禁制令,又於土地註冊處對東XXXXX及寶XXXXX物業註冊了擬進行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男方根本沒有辦法賣掉兩個物業套現。

27.男方強調現在每月償還按揭已是龐大的負擔,根本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男方指雖然在禁制令下,他每月可運用10萬元資金作為個人開銷,但是他個人名下的帳戶沒有一個是超過1,600萬。

28.男方一再重申禁制令已對他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困擾及傷害。男方指禁制令使作為一名職業投資人的他,無法進行投資交易,對其收入造成重大衝擊。

29.男方現在只能依靠東XXXXX物業的租金收入33,000元及向銀行小額貸款度日。然而這些有限的收入,根本不夠男方支付3個物業的按揭貸款。

30.男方表示據他了解女方一直有將錢財交給其母親保管的習慣,因此他相信女方可動用的資金,一定比她在表格E所申報的要多。女方在成都的兩個物業並未用於按揭貸款,因此女方完全可以兩個物業進行融資。

31.男方自2021年5月起,已經沒有再聘請律師改為自行訴訟,因此女方提出要跟男方的律師團隊抗衡的情況不復存在。

法律

32.《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該條例”)第3條訂明,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

33.歐陽浩榮法官於 何 對 王 [2020] HKFC 110 一案的判詞第7及8段說明相關法律原則如下:

    7.  上訴法庭於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一案中已就適用於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詳細闡述。總括而言: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 ,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 ,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 ,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 ,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能將所有證據呈堂 ,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8.  倘若在最終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令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

34.簡單而言,在考慮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時,法庭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一般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合理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命令。

35.該條例第3條亦訂明,法庭有權作出訟費供給的頒令。一般來說,法庭會就英國上訴庭在Currey v Currey  [2007] 2 Costs LR 227案中列出的一些條件作為考慮。這些條件包括:

(a)  申請人有沒有可合理地運用的資產;

(b)  他是否能夠合理地透過提供一些抵押品來進行借貸;

(c)  他是否能夠合理地以相關的訴訟可以得到的成果作押記以換取法律服務;

(d)  他是否可能獲法律援助來取得適合的法律服務。

女方現時的經濟狀況

36.根據女方於2021年4月12日存檔的表格E,她所持有位於成都的兩個物業市值約港幣10,695,000元。另外、她在香港的5個銀行戶口合共有港幣119,366.90元的存款。女方亦曾借款港幣15,000元予家傭。她名下的7人車市值大約港幣280,000元。女方亦持有價值約19,539.16元的強積金。

37.不過,女方欠銀行信用卡、朋友借款及女兒的學費合共港幣1,549,907.03元,因此女方的資產淨值為港幣9,578,999.03元,當中大部份的價值來自成都兩個物業。

38.女方的每月開支的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港幣
租金 35,000
公共設施雜費 3,000
食物開支 10,0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0
汽車開支 3,000
家庭傭工  5,000
其他開支 香港仔遊艇會每月會費 2,408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61,408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包括和子女以及朋友的外出膳食) 9,000
交通費 2,100
服裝/鞋費 9,000
個人儀容 (理髮和化妝品) 5,800
娛樂費/禮物 4,000
假期消費 (疫情以前) 20,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0
保險費 2,800
寵物洗費 2,000
供養父母 8,454
其他:為內地父母維修家居及治理病痛 5,000
農曆新年利是 1,0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50,154(不包括疫情前假期消費)

開支

項目 金額
學費及兒子英國監護人費  43,383
額外補習費 23,5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2,74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2,62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540
課外活動費 9,500
娛樂費/禮物 2,050
假期消費(疫情以前) 25,000
約1年兒子英國回港酒店隔離1次 2,000
服裝費/鞋費  2,000
午餐及零用錢 2,750
其他交通費 5,630
校服費 1,800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99,513
   
每月開支總額 211,075

39.於聆訊期間,女方透露已經在2021年11月24日以65,000元租入另一個物業。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40.本席認同林法官對男方於2021年5月20日存檔的表格E的觀察。儘管男方報稱欠債達3億多元,卻沒有詳細交代欠債的詳情,更沒有任何文件支持。

41.男方原定於2021年8月份可出售價值275,040,000元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是相關交易已經在2021年8月底宣告交易告吹。儘管這項交易告吹,但是男方已經向該買家收取了不會退還的港幣2,000萬元按金。

42.同時,男方與北京另一間投資基金公司於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初步同意以港幣3億多購入男方所持的股份。

討論

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43.從事實背景可見,女方婚後一直依賴男方的經濟給養。雙方也過著相對安穩、富裕的生活。

44.於2021年5月24日的聆訊,雙方已經就子女及女方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達成共識。

45.根據林法官於2021年5月24日頒下的命令的第5段,男方對子女的部份教育開支,如兒子英國監護人的費用、女兒的學費、校車費、私人補習費及鋼琴學費均有爭議。

46.就上述的爭議,林法官指示在是次聆訊中處理。林法官亦指示男方就上述爭議事項呈交反對誓詞。惟根據男方分別於2021年7月14日及11月16日存檔的誓詞,均隻字未有提到上述的爭議事項。

47.由於男方根本未能就子女的教育相關開支提出任何反對理據,因此本席裁定男方須支付2021年5月24日命令中第5段所訂明的所有開支。

候訊期間之訟費供給

48.女方於是次申請再次重點批評男方沒有坦承披露經濟情況,並引用A v A [2001] 1 WLR 605 及LCYD v JEK, (未經彙報),FCMC 4880/2014, 2016年7月17日及[2018] HKFLR 509。

49.女方的代表大律師指雙方均有責任作完全及坦誠披露,若法庭認為任何一方沒有滿足這要求,法庭便可對沒有披露的一方,作出不利的推斷。

50.女方的代表大律師亦指出女方的申請符合了Currey v Currey 的原則,即女方未能透過抵押物業來進行借貸。

51.本席認為女方的情況,與A v A及LCYD v JEK案中妻子的情況並不同。首先,女方並非像 A v A 的妻子一樣要依賴法援,更並非連基本生活開支都很緊絀。女方所持有的物業亦並不像LCYD v JEK有售賣限制及有按揭,因此該兩宗案件的結論並不適用於本案。

52.男方的經濟能力無疑比女方強,但是女方並非完全沒有資產。女方於成都擁有兩個物業,其中一個物業屬於女方父母的家庭居所,由女方全權擁有,市值港幣7,820,000元。

53.女方與母親共同持有的另一個物業 (“慈善用途物業”),市值約人民幣500萬元。女方在表格E表示她所佔的權益值價值港幣2,875,000元。現時慈善用途物業用作供養喇嘛翻譯經文用途,並沒有任何租金收入。

54.兩個物業並沒有任何按揭。換言之,女方是可透過抵押兩個物業來進行借貸,以換取適合的法律服務。

55.女方於其第6份誓詞的第14及15段有以下的解釋:

14. One of the properties is solely held under my name and has been my parents’ residence, while the other property is held by my mother and I and is jointly, which has been used for charity/education purposes all along since its acquisition. Practically I cannot do anything with the two PRC properties at the moment. In any event, they are not readily realizable. Due to the COVID-19 travel restriction, it is also impractical for me to go to the PRC to do anything with them.

15. In other words, I do not have sufficient liquid assets to pay for my legal expenses. I have no other means to obtain funding to support this litigation. I have also been advised and verily believe that given the Respondent’s wealth and all the circumstances about these two PRC properties, I am also not expected to deploy them as legal costs.

56.女方解釋因為兩地還未通關,因此她不便返回內地處理物業事宜。本席必須指出現在中港兩地並非禁止市民往返,只是要求出入境的市民須接受檢疫及隔離一段時間。大部人為免麻煩,因此選擇暫時不往返內地而已。

57.女方的另一個解釋是因為女兒年幼,她不能掉下女兒返回內地。不過,席前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女方唯有返回四川,才可以運用四川的物業取得貸款。

58.儘管女方一直指稱依賴男方的經濟支持,但是她於11月24日卻以65,000元租用了一個物業。女方為何突然有能力租用租金更昂貴及高出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的單位?女方的財務狀況顯然並非如她所描述般緊絀。

59.女方的資產情況並不符合Currey v. Currey中,有關申請人沒有可合理地運用的資產的要求。

60.女方估算,她的訟費直至財務糾紛聆訊,大約需要港幣3,271,600元,若以此計算,本席認為女方是可以透過抵押兩個物業來進行借貸支付她所預算的律師費,因此本席不批准女方申請訟案待決期間訟費供給的要求。

訟費

61.就女方2021年1月21日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傳票,女方透過傳票申請,成功得到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因此男方須支付女方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及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62.至於女方2021年5月14日的訟案待決期間訟費供給傳票,由於女方申請失敗,女方須支付男方訟案待決期間訟費供給傳票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之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命令

63.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頒令如下:

(1)   男方須支付女方2021年5月24日由林法官頒下的命令的中第5段,有關子女的教育相關開支;

(2)   撤銷女方訟案待決期間訟費供給申請;

(3)   男方須支付女方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及大律師證書);

(4)   女方須支付男方訟案待決期間訟費供給傳票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之訟費);

(5)   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6)   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於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14天內,如任何一方沒有提出訟費申請,將成為絶對命令。

其他事項

64.雙方於2021年5月24日同意局部解除禁制令,讓男方從中國銀行戶口提取2,077,489.32元,以支付女方及子女自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間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65.女方於2021年11月22日的首次約見聆訊表示,有鑑於男方屢次沒有履行承諾,支付子女報銷的開支,因此要求法庭局部延伸解除禁制令以確保男方能夠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66.本席不認為現階段有任何合理的原因要在沒有正式傳票申請的情況下,再次局部解除禁制令。再者,現在距離2022年6月還有一段日子,也許男方到時候已經有足夠的流動資金支付2022年6月及以後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因此,本席拒絕女方局部解除禁制令的要求。

(李家樂)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陳嘉慧律師行轉聘余奇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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