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67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 Assessment of needs and ability to pay – Wife's expenses unreasonable – Husband's income reduced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申請

Outcome: Wife's application for interim maintenance dismissed.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6672/2019[2021] HKFC 19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0 Sep 2021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6672/2019

[2021] HKFC 19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667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9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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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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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答辯人是妻子。

2.本審訊涉及妻子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8年結婚。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兩名女兒,現年12歲及9歲,與丈夫同住,並由他照顧。丈夫跟兩名女兒住在訴訟雙方聯權共有人的形式持有位於馬鞍山一個私人屋苑的單位(“該單位”)。訴訟雙方同意各自擁有該單位的一半業權。

4.丈夫於2019年6月6日以妻子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1年1月27日,頒佈暫准離婚命令。至此,雙方的婚姻關係維持了共13年。

5.妻子於2020年10月22日發出傳票,要求丈夫支付她每月32,000元,作為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其後,妻子於2021年3月29日存檔的第3份誓詞(“第3份誓詞”)表示現在只要求21,500元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6.丈夫認為妻子完全有能力自給自足,而且她亦有男朋友照顧。丈夫表示因為疫情的關係,他的收入已大不如前。他要負責兩名女兒的所有開支,亦要供車供樓,因此他不同意支付妻子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法律

7.《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該條例”)第3條訂明,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

8.歐陽浩榮法官於 何 對 王 [2020] HKFC 110 一案的判詞第7及8段說明相關法律原則如下:

7.  上訴法庭於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一案中已就適用於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詳細闡述。總括而言: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 ,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 ,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 ,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 ,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能將所有證據呈堂 ,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8.  倘若在最終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令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

9.簡單而言,在考慮有關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申請時,法庭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一般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合理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命令。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0.妻子現年40歲。她與男朋友租住上水一個私人屋苑的單位。她以自僱人士身份任職理財顧問。

11.根據2020年1月17日存檔的《關於子女事宜的表格》(表格J),妻子報稱平均月入36,000元。於2020年10月22日,妻子存檔的第2份誓詞指2020年1月至6月期間,她的平均收入是14,739.45。到2020年7月至9月,平均月入再下跌至11,000元。

12.妻子的代表大律師於聆訊時表示,妻子現在的平均月薪只得15,000元。

13.根據2020年1月17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扣除與丈夫聯名開納的銀行戶口,妻子約有36萬的存款。妻子於誓詞表示截止2020年10月,她的存款只剩17萬元。她於2019年5月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349,000元以維持生活。

14.根據她的表格E,她的一般開支包括租金13,000元、電費1,200元、食物開支2,000元、雜項家用開支1,000元及強積金供款1,500元。個人開支方面,她申報的項目包括:外出膳食費用3,500元、交通費2,000元、個人服飾、美容及消閑費5,300元、醫療/牙齒護理費200元、稅款6,572元、保險供款1,390.50元、供養父母5,400元及償還貸款15,065.17元,合共36,727.67元。

15.根據妻子10個月後存檔的誓詞,她的一般及個人開支包括租金14,000元、供養父母5,000元、電費1,000元、食物及交通開支3,000元、個人服飾、美容及消閑費300元、保險供款2,500元及償還貸款15,065元,合共40,865元。

16.妻子於2021年3月31日存檔第4份誓詞,當中提出丈夫作為保險公司的區域總監,年薪至少為2,000,000元至3,000,000元。丈夫絕對有足夠經濟能力向她支付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丈夫根本沒有如實向法庭披露入息及資產。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7.丈夫現年47歲,他以自僱人士身份任職保險代理人。丈夫負責兩名女兒的所有開支及該單位的按揭供款。兩名女兒一直就讀於國際學校。

18.根據丈夫於2020年1月2日呈交的表格E,他並沒有填寫每月收入。根據他所提供2018/19的利得稅稅單可見,2018/2019稅前收入是1,734,425元,即每月約144,535元。他報稱的一般開支、個人開支及子女開支,合共是197,115。

19.丈夫於2020年6月26日,呈交的表格E補充文件。丈夫於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收取了3,035,638元的年度佣金、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間,收取了2,216,569元的年度佣金,

20.丈夫於2020年12月28日存檔的誓詞表示,由於疫情關係,他的收入大幅下跌。2020年1月至5月期間,收取了708,981.09元的佣金,即每月約141,796.22元。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每月的平均收入只得62,475元,又要負責兩個女兒的所有開支,根本沒有多餘的資金可以給養妻子。

21.丈夫於2021年5月26日的誓詞表示,從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在扣除向保險公司申請的貸款後,他的每月平均收入是94,763元。他表示單是供車、租用車位、供保險、兩名女兒的教育開支及向銀行償還個人貸款,每月已經要用上85,182.33元。

討論

22.丈夫指出妻子呈交的租約並未加蓋印花稅,因此法庭不應接納為證據。

23.根據《印花稅條例》,業主和租客均有責任在法定時限內支付租約的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5(1)及(1A)條,除非擬使用該租約的人提供律師個人承諾或由署長簽註文書,否則法庭不能在案件收取該租約為證據。對於這點,妻子的代表大律師沒有異議,但是認為法庭也要考慮妻子是有權租物業作居住用途。

24.本席認為即使撇除妻子租約沒有加蓋印花稅的問題,妻子報稱的開支亦不合理。妻子表示自2020年平均月入是14,739.45元,她怎可能用上大部份的月入,即14,000元去支付租金。

25.本席留意到妻子原本以13,000元租住的單位,到2020年11月14日才到期。妻子於2020年3月的入息只得13,856.14元。妻子卻在2020年4月15日,以14,000元在同區租住另一個單位。

26.既然妻子自2020年1月開始,收入大幅下跌,而她又指稱要獨力承擔跟男朋友同居單位的租金。她大可以在同區租住租金更相宜的單位。根本沒必要於2020年5月,在明知自己沒有足夠經濟能力的基礎下,以14,000元租住另一個單位。

27.本席認為妻子一邊表示收入減少,卻租住租金更高的單位的說法不合乎情理。

28.至於5,000元的供養父母費用,根本不屬於妻子的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再者,妻子於聆訊期間表示已經沒有再給父母5,000元的供養費。

29.妻子又指稱於2019年5月向銀行貸款349,000元,但是根據Form E,她在2020年1月合共有36萬元的存款。此外,根據2020年1月17日存檔的《關於子女事宜的表格》(表格J),妻子當時報稱的平均月入是36,000元。本席認為妻子報稱經濟拮据的說法,與她過往存檔的文件所述的時序並不脗合。

30.本席認為本申請的關鍵在丈夫的經濟狀況和需要。

31.從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在扣除向保險公司申請的貸款後,他的每月平均收入是94,763元。他表示單是供車、租用車位、供保險、兩名女兒的教育開支及向銀行償還個人貸款,每月已經要用上85,182.33元。

32.根據丈夫呈交Form E時提供的文件顯示,丈夫於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收取了3,035,638元的年度佣金、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間,收取了2,216,569元的年度佣金,而2020年1月至5月期間,收取了215,689元的佣金,即每月約43,137.80元。

33.本席接納丈夫的案情,並認為根據丈夫已存檔的表格E所呈交的資料,他並沒有能力向妻子支付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命令

34.基於以上的分析,妻子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要求,不爲法庭接納。

35.由於妻子未能取得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根據一般原則,她須支付丈夫是次申請的訟費。不過丈夫表示就本申請不要求訟費,因此本席就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36.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本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李家樂)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黃淑芸律師行轉聘黃以仁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