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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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420/2021[2021] HKDC 10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0/2021

[2021] HKDC 10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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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賴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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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21年8月19日
出席人士:  葉志康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冠驥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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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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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兩項控罪的犯案手法均為被告人在互聯網上訛稱有外科口罩出售,當受害人以電子平台支付貨款後,並要求被告人發貨,被告人便失去聯絡。涉及的受害人共有33人,騙取金額總數為港幣12,340元。

案情

控罪一

3.在2020年2月6日或之前,被告人在應用程式Carousell以帳戶funnymoments和一個聯絡電話號碼貼文,聲稱有日本製外科口罩出售,一盒40個,每盒價錢為160港元,並將會於2020年2月12日以速遞方式寄送出口罩予買家。

4.在2020年2月6日至12日期間,有32名不同人士在看到上述的貼文後分別經通訊軟件聯絡被告人購買一至四盒口罩。各買家在2020年2月12日或之前分別應被告人要求經電子轉帳方式「轉數快」預先支付了相關費用給被告人。各買家轉帳了合共11,840港元予被告人用以購買口罩。

5.在2020年2月12日及其後,被告人沒有把上述各買家所向她購買的口罩寄出。各買家嘗試但聯絡不上被告人,而被告人也沒有再回覆各買家。稍後Carousell內的帳戶funnymoments亦停用。各買家分別報警求助。

控罪二

6.在2020年3月22日或之前,被告人在Facebook應用程式以帳戶Tsz Wai Lai和一個聯絡電話號碼貼文,聲稱有日本製外科口罩出售,一盒80個,每一盒價錢為港幣500元,並將會於2020年4月頭以速遞方式寄送出口罩予買家。

7.在2020年3月22日,黃女士看到上述的貼文後,經通訊軟件聯絡被告人購買一盒口罩,她在當天應被告人要求,經電子轉帳方式「轉數快」預先支付了港幣500元費用予被告人,用以購買口罩。

8.在2020年4月6日及其後,被告人沒有把黃女士向她購買的口罩寄出,黃女士嘗試但聯絡不上被告人,而被告人也沒有再回覆黃女士。黃女士於是報警求助。

9.警方調查後發現,上述電話號碼的登記擁有人是被告人。電子付款系統「轉數快」就該電話號碼連結了兩個電子錢包,分別為「拍住賞」及「支付寶」。

10.該33名買家分別經「轉數快」把相關款項轉到被告人的「拍住賞」或「支付寶」戶口。

11.2020年3月25日,警員在被告人的住所以欺詐手段獲得財產罪拘捕被告人。其後,警方與被告人進行了多次錄影警誡會面。在該些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她從來沒有外科口罩可以寄給買方,她因為要生孩子,所以用這個方法騙取金錢,而她已把所有貨款花光。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12.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本地出生。被告人的親生父母從未結婚,而且在被告人年幼時已經分開。被告人與男朋友育有一名兒子,兒子在2020年3月11日出生,現在由父親照顧。

13.被告人過往共有三次共十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均涉及不誠實的行為。她現在正在服刑,最早的獲釋日期為2021年8月。該些刑事定罪涉及被告人於2016至2019年期間,在互聯網上訛稱有演唱會門票可以出售。

14.學歷方面,被告人唸書到副學士的第一年,主修商業管理。她被捕前曾經擔任過婚紗銷售員,但只是工作了數天。而她在2019年中懷孕之後,一直找不到適合的工作。

15.就犯案原因,代表被告人的何大律師指,被告人最初倚賴積蓄為生,但不久便花光積蓄。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及她快將臨盆,增加她的經濟壓力,一念之差下,她希望可以賺一點快錢來幫補生計,便愚蠢地在網上平台訛稱有外科口罩可以出售,然而她當然沒有這些物品可以寄給該些付了款的買家。

16.何大律師指被告人自從被捕和遭拘留後,她深切反省了自己的過錯,對干犯今次的罪行感到十分後悔。她決定出獄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孝順她的母親及照顧兒子。

17.而為了表達她的悔意,被告人願意支付$12,340,全數賠償給33名受害人。何大律師指被告人曾在聽取答辯前向負責的警員交出一張$12,340的銀行本票,好讓警方可以向相關的受害人發放賠償的金額。不過何大律師指,警方只願意在法庭命令的情況下,才會處理賠償事宜。

18.被告人亦自行撰寫了一份求情信呈交給法庭,內容為被告人深知她干犯控罪的嚴重性,亦明白她的行為會對受害人產生一定程度的慌張及徬徨。她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好讓她可以盡早獲釋,照顧她的女兒及母親,以減輕她男朋友的負擔。

19.就刑期方面,何大律師呈交了一些案例給本席作參考。何大律師指本案犯罪手法並非複雜,沒有涉及集團式的犯案,他懇請法庭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人一個盡早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理由

20.欺詐罪並沒有任何的判刑指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譯音)[1]一案中,該案的被告人在網上購物平台訛稱有海洋公園萬聖節的入場券可以出售。他一共欺騙了36名受害人合共63,180元的貨款。案發時,該案的被告人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16條盜竊罪及3條欺詐罪。

21.上訴庭於判詞第43段至第44段指出,網上詐騙有其特別的嚴重性。受害人一般而言是社會大眾,涉及的人數可以十分巨大;而這些犯罪行為對網上買賣有嚴重的負面影響;犯罪形式容易模仿;亦難以偵破。法庭的判刑必須帶阻嚇性,縱然涉及數額不一定太大及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一個高達3至4年的量刑基準。

22.在該案中,上訴庭維持原審法官採納判刑起點30個月監禁的情況。

23.HKSAR v Kwok Tsz Hin [2021] HKDC 443,該案的被告人就一項欺詐罪認罪,涉及的也是在網上購物平台訛稱有外科口罩可以出售。該案的被告人一共欺騙了80名受害人共120,000港元的貨款,而在判刑前,他歸還了49,000元作為賠償。林嘉欣法官採納2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認罪,最後減至18個月監禁。

24.在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HKSAR v Sit Man Ying [2021] HKDC 610,該案亦涉及關於出售外科口罩的詐騙,被告人被控五項盜竊罪,總欺騙的金額為3,321,726元。譚思樂法官採納4年3個月監禁作為該五條控罪的總刑期的量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至33個月監禁。

25.被告人在疫情期間,利用受害人關注自身及家人健康而對外科口罩有龐大需求,欺騙他們。當他們知道不能預期收獲到他們訂購了的口罩,必然會頓時感到徬徨及不知所措,被告人的行為極為可恥及令人厭惡。

26.考慮兩項控罪所涉金額及犯案模式,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扣減後為14個月監禁。

27.第二項控罪,本席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4個月監禁。

28.被告人願意作出全數賠償,此為進一步減刑因素。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進一步扣減3個月和1個月監禁。

29.兩項控罪的刑期為11個月監禁及3個月監禁。

30.考慮量刑的整體性,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的1個月監禁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31.本席同意本案如和被告人較早前在裁判法院的案件一併處理,法庭在量刑時會顧及一眾案件的整體性[2]

32.本席命令本案3個月的刑期和被告人現在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33.本席亦頒令被告人需向每名受害人償還他們向被告人支付的貨款。就第一項控罪,賠償金額為$11,840,每名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列於案情撮要的附表上;至於第二項控罪,本席命令被告人需要向黃女士賠償500元。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CC 100/2014)(未經彙編)

[2]  (見HKSAR v Lee Ming Yin,CACC 33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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