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區源 對 水務署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990/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rch 2022.

1. 於2018年,現有供水給上水及粉嶺地區的食水配水庫的總儲水容量為139,500立方米。為應付預期自2021年起因上水及粉嶺地區已規劃的新房屋發展計劃而增加的食水需求,需要增建一個容量達55,000立方米的新配水庫,以提升上水及粉嶺地區食水配水庫的總儲水容量至194,500立方米。當擬議工程完成後,該區的食水配水庫總儲水容量將能滿足區內每日達203,000立方米的需求。

Cites 3 cases

Case No.HCAL 2990/2019[2022] HKCFI 95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990/2019

[2022] HKCFI 9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90號

申請人 邱區源
   
第一建議答辯人 水務署
第二建議答辯人 地政總署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申請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於2018年,現有供水給上水及粉嶺地區的食水配水庫的總儲水容量為139,500立方米。為應付預期自2021年起因上水及粉嶺地區已規劃的新房屋發展計劃而增加的食水需求,需要增建一個容量達55,000立方米的新配水庫,以提升上水及粉嶺地區食水配水庫的總儲水容量至194,500立方米。當擬議工程完成後,該區的食水配水庫總儲水容量將能滿足區內每日達203,000立方米的需求。

2.第一建議答辯人 (水務署) 於2018年9月18日批出工程合約,工程在2018年9月26日開展。

3.第二建議答辯人 (地政總署) 分別於2018年9月24日,2018年9月26日,2019年1月29日及2019年7月16日向第一建議答辯人發出簡易臨時撥地許可。

4.申請人20191010的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的通知書 (表格86) (以下簡稱「表格86」) 並未有列明所挑戰的決定。

5.在申請人2021年7月2日的修訂表格86,申請人表示其所挑戰的決定為:

(1)  第一建議答辯人 (水務署) 及第二建議答辯人 (地政總署) 於2018年「9月或10月」所批出的承建合約開展工程計劃項目編號9355WF及「其後容許該工程繼續施工之決定」;

(2)  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在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23日期間的信函及會議後,仍然容許該工程繼續施工。

討論

6.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反對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按照法庭指示存檔其「初步回應書」。

7.代表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指出,首先,第一建議答辯人在2018年9月18日以後至2019年9月23日期間,並沒有作出任何決定;因此,並沒有任何決定可供司法覆核。

8.第二建議答辯人於2018年9月24日,2018年9月26日,2019年1月29日及2019年7月16日向第一建議答辯人所發出的簡易臨時撥地許可,牽涉的只是政府內部將政府土地撥給政府部門 (即第一答辯人) 使用以配合第一答辯人的工程施工,並不構成可供司法覆核的行政決定。無論如何,申請人並沒有挑戰第二建議答辯人於2019年1月29日及2019年7月16日向第一建議答辯人發出簡易臨時撥地許可。

9.此外,申請人就上述第一項挑戰 (即2018年「9月或10月」所批出的承建合約開展工程計劃項目及「其後容許該工程繼續施工之決定」) 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已嚴重逾時差不多10個月。申請人並沒有申請延長時限,亦沒有就延誤作出任何解釋。

10.在考慮是否就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延長時限時,上訴法庭在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6] 2 HKC 393的第27(3)段中指出,法庭要考慮以下因素:(a)延誤的長短,(b)延誤原因,(c)案件的勝算機會,(d)延誤對雙方造成的損害,及 (e)公眾利益。

11.在本案中,針對第一建議答辯人於2018年9月18日批出工程合約,及第二建議答辯人於2018年9月24日向第一建議答辯人發出簡易臨時撥地許可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延誤差不多10個月,是相當長的延誤,申請人沒有解釋其延誤理由。由於該工程計劃對於該區的食水配水庫總儲水容量將能滿足區內每日達203,000立方米的需求相當重要,所以申請人的延誤肯定對政府的施政造成損害(prejudice)。然而,在未有合理地解釋其延誤的情況下,申請人並未能證明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12.此外,在考慮是否給予司法覆核許可時,首席法官李國能在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一案第15段中指出,法庭要考慮案件的勝算機會,應為 “a 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is one which enjoys realistic prospects of success”。即只有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申案,才應獲許可進行。

13.正如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在其「初步回應書」指出,本案的司法覆核理據均不可以合理爭辯 (not reasonably arguable),而且是基於事實上的謬誤,未能符合司法覆核理由的法律要求和門檻,原因是第一建議答辯人已根據工務工程既定程序推展該工程計劃,包括:

(1)  在2016年7月11日向粉嶺區鄉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與會者包括塘坑村居民代表) 介紹該工程計劃,及諮詢各委員意見。各委員原則上對工程計劃沒有持反對意見。

(2)  在2016年7月13日及18日分別諮詢大埔區議會轄下的環境、房屋及工程委員會及北區區議會轄下的地區小型工程及環境改善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該工程。

(3)  在2016年9月為工程計劃進行初步環境審查,審查所得的結論是,該工程計劃不會對環境造成任何長遠影響,而該結論亦在2017年7月得到環境保護署署長的同意。

(4)  在工程的勘查研究及設計階段,進行各項影響評估,包括就擬建的食水配水庫進行景觀和視覺、交通及排水等影響評估。隨著景觀建議和擬議緩解措施的實施,景觀和視覺影響可以減至最小。交通影響評估的結論顯示,透過適當的交通管理方案,工程不會對交通造成重大影響。排水影響評估的結論顯示,工程不會對排水造成重大影響。

(5)  在2017年11月2日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就擬建配水庫提交規劃許可申請。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017年12月22日根據該條例第16條,批准有關的規劃許可申請。

(6)  在工程用地方面,已考慮使用政府土地及最少足夠工程用地的原則制定工程範圍。

(7)  根據現行的設計準則完成工程的設計工作。

(8)  第一建議答辯人在2018年1月23日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擬議工程。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8年5月9日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把工程計劃提升為甲級。財務委員會在2018年6月1日批准工程計劃的撥款申請。

(9)  為配合緊逼的時間表,第一建議答辯人在2018年1月9日獲發展局局長批准為工程合約3/WSD/18進行同步招標 (即在取得撥款前進行招標工作,但政府會在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後,才批出工程合約),以便及早開展工程。

(10)第一建議答辯人在2018年4月27日進行同步招標,並在2018年6月29日截標後,根據既定程序完成標書評審工作,建議的標書在2018年9月獲中央投標委員會批准。

(11)第一建議答辯人在2018年9月18日批出工程合約,工程在2018年9月26日開展。

(12)在工程進行期間,工程團隊一直與塘坑村居民代表保持緊密聯繫。自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工程團隊與相關持份者 (當中包括立法會議員、北區區議員、粉嶺區鄉事委員會、塘坑村居民代表及塘坑村居民) 已舉行超過30次會議,以回應他們的意見及訴求。

(13)第二建議答辯人於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10月16日及2019年3月12日張貼告示諮詢公眾對有關工程的意見。期間接獲三宗反對,其中一宗由反對人自願撤銷,而另外兩宗反對,當中包括邱區源先生夾附塘坑村村民簽名的反對信。

(14)基於下列考慮,第二建議答辯人向第一建議答辯人水務署發出簡易臨時撥地許可:

(a)  第一建議答辯人已於2016年7月13日諮詢大埔區議會環境房屋及工程委員會,該委員會不反對有關工程;

(b)  城市規劃委員會已於2017年12月22日批准有關工程的規劃申請;

(c)  第一建議答辯人曾與有關反對的村民多次聯絡及會面,並會繼續與反對工程的村民保持溝通;及

(d)  該工程的逼切性,倘若工程延誤會影響上水及粉嶺區的供水系統。

總結

14.總括而言,申請人針對第一建議答辯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已嚴重逾時差不多10個月,申請人並沒有申請延長時限,亦沒有就延誤作出任何解釋。第一建議答辯人已根據工務工程既定程序推展該工程計劃,並不構成任何程序不公義,或不合理性,或對村民不公平。申請人就第二建議答辯人向第一建議答辯人所發出的簡易臨時撥地許可,並不構成可供司法覆核的行政決定。申請人提出的所有理據,均不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亦沒有真實成功機會。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就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延長時限,及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 (見Ahmad Ali v Director of Legal Aid [2019] HKCFI 1303第24段; 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No 2) (2014) 17 HKCFAR 841第17(1)-(6)段)。本席認為,建議答辯人之「初步回應書」對法庭提供了關鍵協助,而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根本缺乏理據。

日期: 2022年3月31日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江凱堯          代行)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2年3月31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鄧啟明律師行
 
申請人的律師行檔號:
TT-9599-19/KT/KT
已於 2022年3月31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水務署
第一建議答辯人檔號:
HCAL 2990/2019

地政總署
第二建議答辯人檔號:
HCAL 2990/2019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表格 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