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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7, 928及930/2020 (合併)
[2022] HKDC 3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第927、928及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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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代表: |
—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生及署理高 級檢控官陳穎琛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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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帶領譚俊傑先生、崔浩泉先生及 董皓哲先生,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Incitement to knowingly take part in an unauthorized assemb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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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9], [10], [12], [13]及[14] 發表煽動文字(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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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Disorderly conduct in a public pl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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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Holding or convening an unauthorized assemb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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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Refusing or wilfully neglecting to obey an order given by an authorized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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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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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總共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判11項罪名成立,而第5、第7和第11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人背景報告,押後判刑。因疫情關係,判刑一再押後,最後排期至今天4月20日判刑。本席在2022年3月2日頒下62頁的裁決理由書,詳細列出判決的事實基礎和法理依據。因此本席不會在此再重覆有關案情。
2.控方指控被告人從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7月19日干犯一連串罪行,包括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等等。被告人在案件開審之前,已經對控罪一些法律議題提出挑戰。這是他的權利,亦是得到由另一名資深大律師所帶領律師團隊的法律意見。本案的審訊由蔡資深大律師帶領3名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3.控方早前提供有關的判刑典據作為法庭參考,而辯方亦準備求情文件冊(2022年3月28日)亦提供案例作為法庭參考。今天蔡大律師亦進一步作出簡單的求情。
求情理由
4.50歲的被告人,在香港出生,已婚,1994年在香港大學中文系畢業,畢業從事電台工作,其後在中文大學修讀。被告人在2008年取得基督教研究文學碩士,2010年神學研究文學碩士。他與家人同住,被告曾是網上電台D100主持。
5.辯方說被告人是一名基督徒,亦是一位傳道人。他關心社會運動,有份成立「回歸基督精神同盟」、「基督眾樂教會」及「基督路小教會」,積極參與了各種社會及宗教活動,2010年展開政治生涯,2013年加入人民力量,成為執行委員。辯方說被告人自2009年開始對社會問題表現關心,對政治滿腔熱誠,利用聲音來改變社會。辯方進一步說「直到2019、2020年參與反修例活動,他同樣保持着對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社會應有的言論,自由的尊重,對社會現狀透過言論積極表達自己的意見及提出訴求,而並非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見被告求情陳詞綱要第6段)。
6.在量刑方面,辯方指被告人被定罪的11項控罪可分為4類:—
(1) 第2, 4, 9, 10, 12, 13, 14項發表煽動文字罪行;
(2)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第3項控罪);
(3)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行(第1及6項);和
(4)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第8項)。
7.辯方說被定罪的控罪「源於相同的社會背景,和相近的時間,理應適宜部分同期執行」(求情陳詞綱要第25段),而法庭判刑時,需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作出總刑期調整以反映被告人的整體罪責,避免重覆計算其刑責,亦同時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及他真誠的理念,儘量輕判」(求情陳詞綱要第29段)。辯方並沒有呈交任何求情信。辯方說被告人從沒有宣揚暴力,他偏激的言詞只是情緒的宣洩。蔡大律師希望法庭盡量輕判,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8.有關控罪雖然由2020年1月開始至2020年7月中,但法庭不能抽離社會政治現實作為判刑的背景,這亦可令人更理解到被告人犯案的嚴重性和其政治目的。那社會政治現實便是在2019年下旬所爆發的可說是史無前例的一連串暴力事件,直衝着整個香港社會的政治環境、社會安寧和政府的威信。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和施行成為轉捩點。
9.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指被告人在小學時喪父,而已婚的姐姐移居外地。他在2007年結緍,被告人和家人關係融洽,大學畢業後任職電台主持約25年。被告人在2015年和2019年地區選舉和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都落敗。他在2013年參加政治團體人民力量,是副主席。被告人在被捕後辭去這職位。
10.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聲稱他不知道那些發表煽動文字罪行的法律後果是那麼嚴重,如果他知道他便不會這樣做。被告人亦說從始至終他沒有在社會運動和集會上有傷害任何人的意圖(見陳詞綱要第7段)。
11.被告人在2020年8月因一項普通毆打罪而被判罰款$3,000。
12.本席對被告人在前述背景報告第7段聲稱不知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感到詫異和匪夷所思。被告人屢次在一些場合提醒他人,被告人有法律團隊支援,提供律師團隊的電話,教人「踢保」,自作聰明地以「健康座談」作為限聚令的抗辯理由,說自己不怕強權,不怕受罰。被告人現在卻說自己不知後果嚴重。被告人似乎低估其他人的理解能力,亦高估了自己的解說效果。
13.本席同意辯方所言,被告人被定罪的11項控罪可分為4類,但本席亦要指出第10、第12至14項,這4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是發生是在香港國安法頒布之後,這使這4項的罪責更形嚴重。
14.另一方面,被告人在2020年1月25日因第1至3項控罪被捕,但得到警方保釋。被告人在2020年5月因第6至9的控罪被捕,後獲法庭保釋。2020年9月被告人因第4至5和第10至14項控罪被捕,後來法庭不批准被告人保釋(見承認事實第37至40段)。這亦表示被告人從2020年5月26日所干犯的罪行,即第10,12至14項,便是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這是加重刑責的一項因素。被告人在干犯第14項控罪時,已經分別因第1至3和第6至9,2次法庭所給予保釋下犯案。被告人雖然有律師團隊,理應得到法律意見和提示,但他似乎視保釋條款為無物。這亦使被告人在2020年9月8日提堂時即被法庭拒絕保釋。
15.被告人是香港少有同為2間頂尖大學的畢業生,有2個涉及宗教神學的雙碩士。辯方說被告人是一名基督徒,亦是傳道人,有其「真誠的理念」。首先本席絕對尊重被告人的宗教,亦欣賞他有真誠理念,但從本席在裁決理由書所詳細列舉的事例和被告人的言行,本席看不見一個有學養,有修為,真君子的政治人物應有的影子和基本品德,更遑論是一個博愛寬恕,原諒他人的傳道者。本席在這裡再一次簡略引述被告人在某些場合的言行舉止,來反映及支持本席的評語。
( 1 ) 第1及2項控罪
被告人屢次咒罵警員及其家人,要繼續抗爭,甚至解散警隊(裁決理由書第77段)
( 2 ) 第3項控罪
如果講粗口而大家起哄,我哋要知法律程序,死差佬就奈我哋唔何。被告人引領眾人說「黑警」,眾人附和「死全家」、「死完男家死女家」,叫眾人記住律師電話(裁決理由書第86,88及89段)
( 3 ) 第4項控罪
大罵警察所做的「好事」,開槍打死細路,捉阿婆去新屋嶺,打大肚婆,警察打死人(裁決理由書第98段)
( 4 ) 第6至9項控罪
被告人重提律師電話,教群眾599G限聚令有豁免,眾人可以找律師出庭應訊。被告人欲蓋彌彰說他沒有煽惑大家去參與未經批准集會,沒有約眾人星期日有共同目的集結,大家只是被「呼召」前行(裁決理由書第105及106段)。被告人在東角道用咪發言,叫眾人不要怕國安法,說藍絲腦殘,廢腦,大陸哩,大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裁決理由書第109段)。
( 5 ) 第10至11項控罪
首先罵警察,不要怕警察震懾,反對國家法,打倒共產黨,光復香港,打X葉劉,打X何君堯,打X周浩鼎,入到立法會攞屎水,香港人係嚇大嘅,記住律師電話,落口供話無嘢講,警察濫捕,要對付5類人,包括藍絲、廢老、腦殘、大陸哩,見到藍絲要鬧藍絲,唔好手軟,藍絲你哋死咗,你個仔女會裝香俾你,所有藍絲、地中海、42吋腰、糖尿病、心血管、藍絲、廢老、腦殘咪死全家,「掟汽油彈,成本好高,但係做都要小心」,「係牛頭角街巿,有廢老、有藍絲、有警察、有大陸哩,我哋全部罵他們」,如果被拉,「打我電話我幫你打官司」,「入到議會,無嘢搞,香港無議政,淨係打X佢哋」(裁決理由書第119段)。
( 6 ) 第12項控罪
今次我入咗立法會,打X建制派,我哋鬧爆啲差佬,「我哋入到立法會,就係打X建制派,李慧琼見到就打佢,揩啲嘢落佢個面,葉劉淑儀嗰啲,唔使手軟,無得同佢講道理,X佢真係」,「我哋選入立法會只係有一個目的,就係搞死立法會就係打X嗰啲建制派,打X李慧琼、打X葉劉淑儀、打X周浩鼎、打X何君堯、打X梁美芬、打X蔣麗芸、打X建制派、工聯會、民建聯、謝偉俊」,如果俾警察拉,打電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支持我入去立法會,打X建制派,打倒共產黨」「見到大陸哩,見到藍絲,見到腦殘,見到廢老,見到死黑警,我哋係會鬧,呢個我招牌嚟,我係賣呢啲嘢」。其他粗言穢語不能在此盡錄(裁決理由書第122段)。
( 7 ) 第13項控罪
「入到去個議會嗰度,質共產黨嘅香港代理人,全部還拖」,「黑警係要死全家」,「抗爭之路,還拖之路」,「放晒大陸哩落嚟,擦大陸哩鞋,雞毛鴨血」,「打X建制派」「反對國安法」「五種人,藍絲、腦殘、廢老、大陸哩、黑警」(裁決理由書第125段)。
( 8 ) 第14項控罪
「打X建制派,無第二招」,「打X建制派唔好同佢講咁多耶穌」,「言論自由係無嘢可以限制」,「立法會選舉,我入到初賽,入到立法會打X建制派」(裁決理由書第128段)。
16.從以上的刻意修改的節錄,本席看不見那處包含所謂「真誠的信念」,那處有傳道者的寬恕和關愛。本席看見的是一個50歲巿井之徒的無邊謾罵,甚至把咒語延伸他人的下一代,以無差別,非友即敵的抗爭思維看事件和對待他人。作爲一個政治人物,是否有需要衝破和不顧道德底線,放棄原則,踐踏品格。如果是「鬥爛」的話,這是可悲的。
17.辯方說被告人並非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見求情綱要第6段)。本席認為這明顯刻意淡化被告人對他可以在初選勝出,繼而再下一城進入立法會的主觀願望。被告人嘩眾取寵地屢次要打擊建制派,甚至打個別立法會議員,毫無疑問,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進入立法會,進入香港的治理體制架構,從而「享受」由政府公帑給他的收入、權威和社會地位。對被告人而言,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加強自己的政治勢力,何樂而不為。如果這不是私利,還算甚麼。
18.本席看不見被告人有任何實則求情理由,在縱觀各項因素,本席就各項控罪的初步判刑如下:—
(1) 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1) 這發生在2020年1月17日,那時香港仍然深受2019年社會暴力事件的動盪。
(1.2) 被告人利用一個對象是「大埔中學生」的集 會煽惑他人去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呼籲那 些在場血氣方剛的年青人去參與在1月19 日在中環的遊行。被告人亦刻意貶損警察的 公權力,亦把初生之犢的年青人推到另一犯 法的場合,利用年青人去推動及實行那些政 治上的有心人或幕後黑手的意圖。這些都是 加重刑責的因素。
(1.3) 這條例的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
(1.4)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潘榕偉 [2021] HKCA 510明言犯案的處境和罪行的嚴重性 和犯案者的罪責有關 …… 答辯人犯案時, 香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 違法行為,當中更有不少是大規模、長時間、 和影響廣泛或多個地點的暴動或涉及暴力 的非法集結。答辯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 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明 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見判案 書第38段)。
(1.5) 該案的答辯人被控在2019年9月非法煽惑 他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法 庭改判答辯人入獄13個月。
(1.6) 有別上述潘榕偉一案,本案的被告人在當時 有一定知名度。本席相信這是其中一個原因 被告人被邀請在這「大埔中學生集會」的其 中一個講者。被告人發言大約18分鐘左右。 從錄像片段看來不少參與者身穿校服,有些 表現情緒高漲。
(1.7) 本席以2年為起點,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 罪。被告人沒有悔意,亦沒有實則求情理由。 本席就這項控罪判監2年。
(2) 第2、4、9、10、12至14項發表煽動文字控罪
(2.1) 這7項控罪性質雷同,雖然在不同日子和地 方發生。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這罪行並沒 有判刑指引。
(2.2) 本席認為這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應以2020 年7月為分界線。第10、12、13和14項是 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亦是被告人在法庭 保釋下再次犯案。
(2.3) 辯方引用2宗區域法院的判刑,但本席認為 並不適合。一案涉及串謀犯案,另一宗跡近 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當然,終審 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伍巧怡 [2021] HKCFA 42明言香港國安法涵蓋刑事罪行條 例第10條的情況,但本席亦要審視本案被 告人在不同時間,不同地方所發表的煽動文 字。
(2.4) 為了簡化各項的判刑以及整體量刑原則,本 席亦會考量2019年開始的大規模集體暴力 事件,被告人在當時的政治人物角色,他的 政治團體背景,以及被告人意欲被選入立法 會議的目的和盤算。被告人屢次叫喊或要求 在場人士附和那政治口號「光復香港‧時代 革命」,打擊警隊,呼叫解散警隊。
(2.5) 就第一組(即第2、第4及第9項控罪), 本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3項判刑同期執 行。就第2組(即第10、第12、第13及第 14項控罪),被告人是在法庭保釋期間犯案, 特別是第14項,而那時香港國安法已經實 行。被告人變本加厲煽動他人不守法,貶視 國安法的權威和法律效力,亦繼續打擊政府 的公權力,因此法庭需要頒下有阻嚇性的判 刑,除了懲處犯案者,亦要阻嚇後來者。本 席以18個月為起點,被告人沒有實則求情 理由,4項判刑同期執行。
(2.6) 本席認為犯案者不能因犯案越多,反而因刑 期同期執行而得到更多的刑期扣減,因此本 席頒令第1組判刑的3個月與第2組的18 個月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這類別的總刑期 是21個月。
(3) 第3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
(3.1) 被告人是有備而來,帶同麥克風和擴音器。 當時有數十人圍站着,被告人粗言穢語,刻 意挑釁在場戒備的警員。被告人亦不理會警 方的警告。
(3.2) 第17B(2)條的最高刑罰是12個月,亦沒有 量刑指引。案發在2020年1月中,亦是在 暴力事件的陰霾下犯案,那日沒有大規模的 騷亂及警民衝突,本席認為大多是因為警方 的戒備及部署,以及圍聚人群的自律。
(3.3) 本席以1個月為起點,因沒有求情減刑因素 而判監1個月。
(4) 第6項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
(4.1) 案發在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在早一天 在網上已經號召這非法集結,佯稱是「健康 工作坊」,亦大肆宣傳這是法例下所豁免的 集結,以圖瞞天過海。但實際上,被告人只 是以為用「小聰明」的把戲,藉此機會糾眾 在銅鑼灣東角道,咒罵執法者,宣揚自己的 政治立場,貶損尚未實行的香港國安法。被 告人是有份策劃,召集和舉行這未經批准集 結。
(4.2) 這第17A條的罪行最高刑罰是5年,亦沒有 判刑指引。
(4.3) 本席認為相對而言,這次圍聚人士不算多, 亦可幸沒有不快事件發生。本席以1½年為 起點,因沒有實則求情減刑理由,而判被告 人入獄1½年。
(5) 第8項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
(5.1) 這是根據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 止羣組聚集)規例》而檢控,本席判罰款 $5,000,2個月付清,否則加監14日。
19.由於被告人有11項的判刑,本席需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以免被告人所面對的刑罰過於嚴苛和不公平。本席自然考慮到第1和第2項這2項以及,第6、第8和第9項這3項是同一日發生,亦考慮到7項是相同性質的發表煽動文字罪。誠如前述,判刑是需要反映被告人的罪責,有阻嚇性以達到公眾利益的考量。
20.本席在仔細考慮各項因素,以達至整體量刑,因此頒下判刑如下:—
(1) 第1項控罪的2年判監;
(2) 那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的21個月判刑,當中12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
(3) 第6項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18個月的判刑中的3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
(4) 另外由於第3項公眾地方擾亂罪的性質和犯案日期不同,這1個月判刑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及
(5) $5,000罰款,2個月付清,否則加監14日。
21.總的而言,被告人的判刑是2年 + 12個月 + 3個月 + 1個月,共40個月 ,另加 $5,000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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