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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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和3項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至11月15日。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54/2022[2022] HKDC 13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新聞摘要 (英文版)

新聞摘要 (中文版)

DCCC 354/2022

[2022] HKDC 13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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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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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法律代表: —  律政司署理高級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關文渭大律師帶領陳靄霆大律師,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Inciting others to take part in an unlawful assembly)
  [2]-[4]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seditious i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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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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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和3項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至11月15日。

控方案情

(註:本席會簡化原先控方所讀出的案情,減免一切不恰當的用字或詞彙,以免變相為被告再次發佈這些違法訊息或侮辱用語。)

A. LIHKG及Telegram平台

2.在所有關鍵時間,LIHKG(俗稱「連登」)是一個網上討論區。網民可於該處與他人交流資訊,並就不同議題進行通訊及討論。公眾人士可閱覽LIHKG上所發佈的帖文,包括評論在內。只有LIHKG的註冊會員才可以發佈訊息、留言回覆帖文及按「正評」或「負評」鍵作出回覆。網民可使用電腦瀏覽LIHKG的網頁或安裝其流動應用程式,以閱讀在LIHKG發佈的帖文及留言。

3.網民可使用電郵地址註冊LIHKG帳戶。每名註冊用戶均獲分配一組獨有的帳戶號碼。註冊用戶須設定密碼,並與註冊電郵地址一併使用以登入上述帳戶。在發佈新帖文或發佈評論回覆其他用戶的帖文時,該用戶名稱會公開展示。每名註冊用戶設立帳戶後均可隨時更改用戶名稱,而該名稱在登入上述帳戶後便會顯示於LIHKG首頁。任何人亦可按下其他註冊用戶名稱,從而找出該用戶在LIHKG發佈的過往帖文,及該註冊用戶名稱的獨有帳戶號碼。

4.在所有關鍵時間,Telegram是一個網上社交平台。網民可於該處設立帳戶。每個帳戶使用一個電話號碼及一個獨有用戶名稱註冊。註冊用戶可經該平台向對方直接發送訊息,或建立聊天群組來與人通訊。用戶亦可透過電腦進入Telegram網站、安裝其流動應用程式或在電腦安裝其應用程式,以閱讀Telegram上的通訊。每名註冊用戶設立帳戶後均可隨時更改用戶名稱,而該名稱在登入上述帳戶後便會顯示於Telegram的「設定」頁面。

5.Telegram的聊天群組分為私人和公開兩類。只有獲邀的群組成員才可加入私人聊天群組;而網民(包括沒有註冊的網民)可經公開聊天群組的連結進入該群組,閱覽全部聊天紀錄。若某用戶在聊天群組內發表陳述,其用戶名稱會顯示在聊天群組內。註冊用戶可以以管理員或群組成員身分加入聊天群組。管理員和群組成員均可在聊天群組發言。

B. 2021年12月14日進行網上巡邏

6.2021年12月14日,警方在LIHKG討論區進行網上巡邏時,發現一名LIHKG用戶(用戶號碼:251732,註冊用戶名稱:「皇天X殺」(在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間使用)及「香港民防」(在2021年11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間使用))屢次於LIHKG發佈導致入罪的訊息。

7.同日,一名顯示名稱為「Kommissar」及用戶名稱為「@CommissarFreeHongKong」的Telegram使用者在兩個公開聊天群組,即「平安討論區」及「LIBERKONG公海」,於多個情況下發佈導致入罪的訊息。

8.經調查後,警方揭發上述LIHKG用戶及Telegram用戶的身分,並於2021年12月16日採取行動。

C. 拘捕被告及被告的警誡陳述

9.2021年12月16日早上,警方在灣仔以「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將被告拘捕,涉及LIHKG帳戶號碼251732用戶「皇天X殺」所發佈的一則帖文。

10.警誡下,被告說:「我唔開心,加上飲咗啲酒,先亂咁講嘢,我唔係咁嘅意思」。被告在警員的補錄警誡口供簽署並寫下聲明,確認前述補錄警誡口供的內容是準確及自願作出。

D. 對被告搜身及檢取證物

11.同日早上9時許,警員向被告進行搜身,從其褲袋搜出一部電話。該電話設定了密碼保護。被告自願向警方提供該電話的密碼,並手寫了一張同意書准許警方調查該電話的內容。

12.警員在被告面前就該電話進行初步調查,發現該電話已安裝LIHKG的流動應用程式,並已登入了其註冊帳戶。上述帳戶的用戶名稱為「香港民防」,帳戶號碼為251732。該電話亦裝有Telegram流動應用程式,並亦已登入了其註冊帳戶。上述帳戶顯示的名稱為「Kommissar」,而用戶名稱則為「@CommissarFreeHongKong」,與該帳戶連結的流動電話號碼為+852 XXXX-7557。警方於現場拍下該電話內顯示的登入狀態及相關帖文。警方又以錄影方式把電話內的聊天群組內容擷取截圖。

13.同日,警方以搜查令搜查被告住所,檢取被告的手提電腦。該手提電腦沒有設定密碼保護。屬於被告本人所有。

14.在現場,法理鑑證專家發現該手提電腦裝有應用程式「Telegram Desktop version 3.2.2.」,並已登入其註冊帳戶。該帳戶展示名稱為「Kommissar」,並與流動電話號碼 + 852 XXXX-7557連結。警方於現場擷取手提電腦內發現的聊天紀錄。

E. 數碼科學鑑證

15.警員檢驗被告的電話及手提電腦,並發現以下内容:—

15.1 關於LIHKG帳戶及應用程式

(1) 被告在2019年5月3日在LIHKG註冊帳戶,帳戶號碼為251732。他在2021年11月7日把用戶名稱由「皇天X殺」更改為「香港民防」。

(2) 被告在其中一則他發佈於2021年11月7日題為「多謝皇天X殺We are the one」的帖文中,表示已將用戶名稱「皇天X殺」更改為「香港民防」,而目的是進行「文宣」工作(參閱:附件2編號32)。

(3) 根據「設定」頁面顯示,該註冊帳戶透過該電話登入。該應用程式的所有通知功能均已開啟,每當有人對被告的討論主題作出新回覆,或其他用戶建立新的討論主題,被告便會接獲更新通知。

(4) 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間,被告於LIHKG發佈了合共447則帖文。

15.2 關於Telegram聊天群組 - 「探子限定group」

(1) 該電話及該手提電腦均發現一個於2019年6月19日建立,名為「探子限定group」的Telegram聊天群組。

(2) 「探子限定group」屬一個私人聊天群組,內容只供群組成員閱覽。截至2021年12月16日,群組共有2,081名群組成員(包括23名管理員)。

(3) 被告於2021年2月28日加入上述聊天群組,成為23名管理員之一。被告身為其中一名管理員,有權刪除聊天群組內發佈的任何訊息,包括由群組內其他成員發佈的訊息。

(4) 被告是其中一名活躍於該聊天群組的成員,在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間,在該聊天群組內發佈了合共9,632則訊息。

15.3 關於Telegram聊天群組 - 「平安討論區」

(1) 於被告安裝在該電話的Telegram應用程式內,發現一個於2020年12月6日建立,名為「平安討論區」的Telegram聊天群組。

(2) 「平安討論區」屬一個公開聊天群組,公眾人士可經此群組的連結閱覽內容。只有已訂閱的成員方獲准在群組內發佈訊息。截至2021年12月16日,此群組共有334名群組成員。

(3) 被告是該聊天群組內其中一名成員。在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被告曾在聊天群組內發佈共48則訊息。

15.4 關於Telegram聊天群組 - 「LIBERKONG公海」

(1) 在被告安裝在該電話的Telegram應用程式內有一個於2021年6月25日建立,名為「LIBERKONG公海」的Telegram聊天群組。

(2) 「LIBERKONG公海」屬一個公開聊天群組,公眾人士可經此群組的連結閱覽內容。只有已訂閱的成員方獲准在群組內發佈訊息。截至2021年12月16日,此群組共有210名群組成員。

(3) 被告是該聊天群組內其中一名成員。在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間,被告曾在聊天群組內發佈656則訊息。

F. 第一項控罪

16.該則是被告在名為「探子限定group」及「平安討論區」的Telegram聊天群組發佈,標題為「香港獨立‧革命‧前哨戰」的煽動性帖文。(註:其後在求情階段,控方同意被告實則是轉載他人帖文,但並沒有註明出處,見MFI-1。)

17.警方調查發現,被告曾於2021年12月13日約1801時用其註冊帳戶分別在兩個Telegram聊天群組「探子限定group」(附件1A)及「平安討論區」(附件1B)發佈兩篇內容完全相同,標題為「香港獨立‧革命‧前哨戰」的帖文。

18.被告藉上述帖文煽惑他人在2021年12月24日1730時至2330時期間參與非法集結,目的在於虛耗警方的人力和財務資源;另一目的是虛耗抗「反修例運動」企業及國營企業的財政資源。

19.該帖文的序言中列出幾項重點,亦強調其採取的「策略」,包括:—

(1) 聲稱嚴禁準備或經驗不足的人參加;

(2) 不能提供裝備及家長校車,沒有四方支援;

(3) 所有行動務必以能夠長期為香港作戰為方針;

(4) 叫人做好充足準備,勤加鍛練,而活動日子、時間、地點則隨時改變。

20.上述發佈的帖文另有一幅配圖,顯示數名身穿保護裝備的示威者,頭戴黃頭盔及手持雨傘等,並有「香港獨立‧唯一出路」的字眼。

21.被告呼籲網民惡意破壞所有上述企業的處所,抵制其業務,並應透過選擇性消費及購物支持屬抗爭陣營的企業。另外,帖文建議網民參與打算將會在銅鑼灣、油麻地、尖沙咀及旺角一帶的非法集結,並闡述參與者應如何分工,以及如何擔當不同角色執行任務,例如訂定 (1)「平民」、(2) 「勇武/獨立革命軍」、(3) 「工程師」、(4) 「文宣師」和 (5) 「支線」的分工。被告把這些類別的職務細分,又發出「致全民」和「致紅藍店」的號召,叫孤狼變群狼,店舖貼上「香港獨立」可保平安等等。被告亦列出執行帖文提議的非法集結方法。

22.2021年12月15日,一位名為「香港平安」的用戶在「平安討論區」Telegram聊天群組回覆上述帖文,呼籲支持擬於2021年12月24日舉行的非法集結,表示儘管參與者會被警方拘捕的風險很高,但網民仍應參與該些示威活動以提升抗爭陣營的士氣,並應運用被告建議的「聲東擊西」戰術。

23.案發期間,被告藉在該Telegram聊天群組發出上述帖文,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銅鑼灣、油麻地、尖沙咀及旺角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控罪一)。

G. 第二項控罪

24.該則是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間在LIHKG討論區發佈的煽動性訊息。

25.另外,調查發現被告曾在LIHKG發佈多篇煽動性訊息(附件2 — 有關LIHKG討論區的煽動性訊息一覽表),當中包括多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間就其他LIHKG用戶所發佈的帖文而作出的評論/回覆,以及被告自己所發佈的主題帖文。

26.簡而言之,被告的煽動性訊息提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1) 鼓勵他人「保持仇恨,繼續反抗,戰鬥到底」,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報仇」,並慫恿他人對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誓不妥協」;

(2) 抹黑及詆毀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並慫恿他人「剿滅」它們,甚至以戰爭回報;

(3) 倡議「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 建國」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讚揚為所謂自由而戰的「港獨派」;

(4) 詆毀中國共產黨;

(5) 視中國共產黨為「極權」,倡議抵抗、及聯同其他省份推翻中國共產黨;

(6) 猛烈抨擊中央政府的統治,剝奪國民自由及權利;及

(7) 詛咒中國共產黨。

H. 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27.該則是被告在名為「LIBERKONG公海」的Telegram聊天群組在2021年9月4日及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間以圖片方式發佈的煽動性訊息。

28.另外,調查亦發現,被告身為活躍於「LIBERKONG公海」Telegram聊天群組的成員,曾於2021年9月4日以貼圖方式發佈煽動性訊息(附件3),並在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間,以貼圖方式對其他煽動文章作出回應(附件4)。

29.2021年9月4日約0117時,「LIBERKONG公海」Telegram聊天群組的群組成員正討論一篇由群組成員「LIBERKONG」發佈,標題為「虐囚」的文章(附件3)。該文章詆毀及侮辱警務人員及懲教人員,佯稱被羈留人士的人身安全會受到威脅。

30.同日約0152時,被告回應上述煽動性訊息時,表示一旦他被羈留,他除了可以選擇殺死懲教人員,就是選擇自殺這一條路。約0204時,一個名為「香港自由邦 海陸空三軍大元帥爆樽」(截至2021年12月16日)/「普什圖貧下中農」(截至2022年1月7日)的群組成員回覆被告,並鼓勵被告殺人和自殺。

31.與此同時,該聊天群組的成員(包括被告)亦討論日後他們若被羈留,他們將如何透過書信以摩斯密碼方式互通資訊和溝通,以規避懲教處人員的審查。約0214時,被告回應稱,把恐怖分子和自由戰士的稱呼等同。

32.約0216時,被告發佈一條咒罵中共的訊息。

33.約0217時,一個名為「香港自由邦 海陸空三軍大元帥 爆樽」(截至2021年12月16日)/「普什圖貧下中農」(截至2022年1月7日)的群組成員發佈「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訊息,其後,約0218時,被告在其訊息張貼兩張圖片作回覆,分別鼓吹香港獨立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34.2021年9月20日約2327時,群組成員「LIBERKONG」發佈一篇題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文章(附件4)。該文章指三名政治組織「賢學思政」因觸犯《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拘捕。該政治組織藉文章煽動抗爭陣營,為日後的革命做好裝備和習武鍛鍊。該文章亦鼓吹武力反擊中央及特區,而不應單靠口號行事。

35.2021年9月21日約0309時,被告發佈一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貼圖。

36.2021年9月22日約1959時,群組成員「伊貝(最強新人類)」發佈一篇題為「遲來的中秋節快樂」的文章。上述文章形容「反修例運動」中的罪犯為「戰友」,並呼籲他人為日後的革命裝備自我。該文章亦將「反修例運動」與以色列民族解放運動相提並論。

37.同日約2003時,被告發佈一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貼圖,以回應上述帖文。

38.被告發佈的訊息宣揚鼓吹的革命運動,違反《基本法》所訂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政治體制。

求情理由

39.辯方在2022年10月19日呈交一份書面求情陳詞以及一些文件及6宗案例,當中只有1宗是屬香港在2002年的上訴案件。辯方後來呈交進一步求情陳詞,另加一封被告所手寫的「認罪書」。

40.被告現年23歲,在香港出生,約2至3歲被診斷有輕度自閉症。被告父母在被告6歲或7歲時離異。被告自小對畫畫及藝術有興趣,早年在特殊學校就讀。被告修讀與藝術設計相關的4年文憑。2021年畢業後,被告以兼職維生,亦有給家用給母親。當被告在12歲時,專家評估被告的智商為91。被告出現社交互動障礙、語言發展遲緩和頑固行為,被診斷為患有兒童自閉症或自閉症譜系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要定期接受覆診。2022年4月被告曾以牙刷刺傷自己。2022年,被告被診斷患有自閉症及被確認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

41.辯方說因被告的精神症狀「很大可能造成或實質上促成他的煽動及煽惑的作為。」(求情陳詞第39段)。辯方續稱這「精神障礙會減輕犯罪的道德責任,反映被告在不正常的心理狀態下犯罪,他或許知道犯罪是錯誤,但他不理解犯罪行為如此嚴重」(求情陳詞第46.1段)。辯方說由於被告的精神病患,所以「一般性的阻嚇的比重會較少」,亦說「被告對其認知設施或情緒限制的控制較少,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缺乏做出合理或有序判斷的能力」(求情陳詞第46.2段),亦認為「任何判刑對有精神障礙的被告的影響,比對健康正常的人的影響更大」(求陳詞第46.4段)。

42.辯方亦提供2封由其前導師及專業教育學院學生發展處講師的求情信。期後辯方亦呈上被告自己手寫的求情信。

43.辯方說被告在本案是獨自行事,並沒有與他人串謀發表煽動言論(求情陳詞第12段)。被告沒有政治背景。發表煽動言論並非為賺取政治本錢,只是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視政府。討論區的人只是和被告「志同道合」的人(求情陳詞第14段)。辯方說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人「因被告的煽動言論而循不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使用暴力,或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求情陳詞第16段)。

44.辯方認為法庭應以較寬容及寬大的方式懲罰干犯煽動罪的人,這較「用嚴苛或高壓方式更能矯正及消除部分巿民對政府的憎恨、藐視、離叛、不滿、惡感或敵意,不單是對整體施政有幫助,亦是對國家安全有莫大裨益」(求情陳詞第17段)。

45.就第一項控罪,辯方說香港在2021年平安夜並沒有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而控方亦沒有證據指有人因被告在2021年12月13日在Telegram發佈和被告相同的訊息,因此被告「在Telegram頻道中的訊息是曇花一現,並沒有實質功效,可說是徒勞無功」(求情陳詞第19段),「故此對公共安全的傷害是微乎其微」(求情陳詞第20段)。

46.辯方在其進一步求情陳詞中批評控方把被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分拆為3項控罪是使控罪書有「超負荷」之嫌(進一步陳詞第4段)。辯方說法庭不應就被告同樣行為多次懲罰被告,亦要確保總刑期不會對被告構成「粉碎性」的後果(進一步陳詞第5.2段)。辯方說被告在網絡平台上「擦存在感」。

判刑

47.被告現年23歲,在香港出生。他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致使被告的認證經歷口供毫無用處。從法庭索取的背景報告則可見被告的個人及家庭背景。被告在2020年取得IVE視覺藝術及文化高級文憑。他是全職學生,是VTC高級及專業教育學校(藝術Fine Arts)的學生。

48.被告的父母在2009年離異。被告自少便有自閉症,他要定時到精神科診所覆診,但不需要食藥。被告的溝通能力有限制,亦有情緒不穩的情況。被告自小並沒有朋友,而且經常被人欺凌。被告和家人及同學都關係不佳。被告感到孤獨,因而花了很多時間在網上平台。被告從網上平台認識不少朋友,亦因他所發佈的訊息,從而得到對方的認同及成就感。被告承認控罪,亦會承擔刑責。被告在還押期間深刻反思,感到悔疚,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

49.被告在其撰寫的求情信說他「深切後悔,並且同時反思反省自身過錯,不再重犯」。他不會再「痴迷於過往的偏執兩極化思維」,不會對社會、對當局、對他人有任何惡意,亦不會作出具有危險性的犯罪行為。被告說他因自身的心理缺失,對具爭辯議題只有極為有限的理解能力,與他人的溝通亦有困難,使自己難以及早理解犯罪後果及對他人的嚴重影響。被告因生活壓力、校園欺凌,而使自己固執於兩極化偏執思維,現在反思知錯,不會有「固執惡性循環」。被告說他已還押一段時間,繼父患癌,希望能幫母親照顧繼父,亦希望能出獄後「彌補」他對社會所造成的破壞。

50.被告另外2封由學院師長所寫的求情信都說被告是「一位單純且充滿求知慾,努力勤奮的學生」,被告只是「一時衝動」。姓周的指導老師指被告曾任幹事會宣傳幹事,雖然有時情緒不穩,但勝在坦誠投入,亦產生積極性和滿足感。被告在2018-19年度得到嘉許。他認為被告「具良好品格,是一個單純、直接、有熱情、樂於貢獻自己的孩子」。

51.從被告的自我「認罪書」及師長的求情信,任何人都會問被告為何弄到如此境地?為何一個善良、單純但患有自閉症的年青人,在網絡平台上卻變成一個嗜血,無情,歹毒的暴力推手。在網絡上「同聲同氣」的人士,有些是有心,有些可能無意,但卻是相互扶持,相互「鬥兇狠」,自吹自擂地造成惡性循環。被告的情況便是一例。

52.就第一項控罪,被告在2021年12月13日在Telegram兩個聊天群組發佈相同「香港獨立‧革命‧前哨戰」的帖文,煽動他人在12月24日下午期間參與非法集結。帖文(見附件1A及1B)說明平安夜革命的宗旨,主要目標,方式有5種,提及平民聚集地點,甚至有所勸介「實則虛之、虛則實之,安全至上」。在求情階段,在法庭查問下,控方同意被告是轉載他人帖文(見MFI-1),而不是自我創作。辯方對控方的更新立場感到欣許,亦對被告公平。但被告並沒有在帖文註明文章出處。帖文督促「勇武獨立革命軍」5項重點,提及工程師的任務、提及文宣師的任務、支線任務、甚至差辱警員、連其家人亦不放過,提議在平安夜「撫慰」對方伴侶寂寞身心。帖文更大言不慚地「致全民:孤狼不該孤,革命需全民體現,孤狼變群狼」。從帖文本身而言,原創出帖者是一個自己自封為將軍,要統領全民揭竿起義的人,要以暴力推翻政權的反抗者。

53.辯方說被告在Telegram只是「曇花一現」,並沒有實質功效(求情陳詞第19段)。本席認為這完全忽視網絡平台的作用及功效。Telegram容許這些煽動文章存在,沒有封閉帳戶。那麼這些帖文在電子足跡上,理論上便可承傳下去,而任人傳閱發放,而且不限區域,不限國家地區,只要看得懂中文便行。這些帖文可令他人潛而默化,而作出更激進的行為。被告自己便說他因網絡帖文以及志同道合的網民的影響而犯案。這亦可能是有人在銅鑼灣刺警後自殺;有人狂毆一名律師的襲擊案件的原委。有沒有實質功效並不是煽動罪的重點。2021年12月24日平安夜的非法集結的提議可以有很多原因不能成事,但被告卻在12月13日便轉載他人帖文「佔爲己有」,赤裸裸地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54.更重要的被告是在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後明目張膽,視法紀為無物的情況下發佈。被告患有自閉症並不是推説他不理解法律後果的辯解。

55.辯方說被告是獨自行事(求情陳詞第12段)。這亦是以偏蓋全之說。被告是單獨轉載發文,但他希望「全民」響應。被告自己會否在平安夜參與他所力推的集結不得而知,但他的帖文卻肯定「人多好辦事」。辯方說被告不是賺取政治本錢,不是支持反對黨,沒有回報,只是和志同道合的人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本席認為這正正是這類帖文和平台的可佈之處。這些煽動卻大有機會創造及產生「孤狼」(註:被告的帖文亦提及孤狼的存在)。這些孤狼可以自殘、自殺,亦可嚴重傷害他人、殺人放火。因此嚴刑重典,不單是懲罰犯案者,亦是要有阻嚇性地把任何人當頭棒喝,再次提醒所有人守法的重要性,而網絡平台並不是無法無天,任人大放厥詞的地方。

56.雖然被告轉載的號召(即2021年平安夜非法集結),並沒有成事,被告的刑責仍然是嚴重的。這項控罪最高刑罰是5年,被告犯案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差不多1年半,明顯視國安法為無物。控罪亦沒有判刑指引。

57.本席知悉代表被告的關大律師曾對第二至第四項控罪有所爭議,在2022年8月1日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區域法院有權處理這3項控罪之後,被告表示會承認所有控罪。本席考慮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及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 的判刑考慮因素,決定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給予全數1/3刑期扣減,就第一項控罪判被告入獄10個月。

58.就第二至第四項控罪,犯案日期為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被告在Telegram發佈帖文及回覆。這是一段時間的作為,並不是一時衝動。同樣地,被告視香港國安法為紙老虎,公然和那些所謂「志同道合」的人犯案。就第二項控罪,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發佈了33項訊息。就第三項控罪,被告在Telegram發佈4項煽動意圖訊息,而第四項控罪則發佈了2項具煽動意圖的訊息。

59.辯方說這39項訊息或圖片,並沒有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見求情陳詞第5段),但本席認為控罪詳情雖然沒有提及司法制度,但其餘5項指控都是極其嚴重的,可以把一向守法的部份香港人和有法治精神的香港,一處可以安居樂業的地方攪亂,影響經濟,影響民生,亦影響不少生於斯長於斯的香港人應有的權利。

60.第二至第四項控罪的性質大同少異,而控罪最高的刑罰是2年監禁。同樣地,這類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這些罪行是香港國安法的涵蓋範圍(見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巧怡 [2021] HKCFA 42)。本席亦要考慮這亦是2019年下旬大規模暴亂和示威頻繁的背景下,而亦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所產生,本席認為被告並不是政治人物,以及考慮帖文的內容,決定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打算寬大處理被告,同樣給予全數1/3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8個月。這3項判刑同期執行。

61.本席亦需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但認為一名犯案者不應犯案越多,反而刑期扣減越大。本席認為被告干犯第一項控罪的情節和手法有別於第二至第四項的罪行。在考慮所有因素,本席頒令第二至第四項控罪的判刑中4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總共入獄14個月。

62.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不會再被「擦存在感」而愚蠢地犯案。本席亦體諒被告的身世和失落,亦考慮被告的自閉症的精神狀態,決定酌情再減2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期間本席相信被告會得到適切的精神科專業輔助和治理。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